劳动法:自动离职员工法律分析
关于自动离职的规章制度

自动离职的规章制度一、定义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未提前通知公司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工作岗位,放弃公司提供的职位。
为了避免自动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人力资源损失和相关工作交接的困扰,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自动离职的条件1. 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提交书面离职申请,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自动离职。
2. 员工在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自动离职。
3. 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自动离职。
4. 员工因疾病、伤残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工作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离职。
三、自动离职的后果1. 员工自动离职的,视为主动放弃公司提供的职位,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2. 员工自动离职的,不再享有公司规定的离职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福利等。
3. 员工自动离职的,需按照公司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培训费用、损害赔偿等。
4. 员工自动离职后,若再次求职于公司,需重新经过面试、考核等程序,并根据公司当时的招聘政策执行。
四、自动离职的程序1. 员工拟自动离职的,应当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离职原因及时间。
2. 所在部门负责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3. 审批通过后,员工应当向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工作交接、离职证明等。
4. 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配合公司完成相关工作。
五、其他规定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编员工、合同制员工、实习生等。
2.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争议,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有权发布相关通知。
4.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视为对本规章制度的认可。
六、生效时间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符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职工自动离职的相关法律(哪部法律法规有关于自动离职的规定)

职工自动离职的相关法律(哪部法律法规有关于自动离职的规定)职工自动离职的相关法律一、引言职工自动离职是指职工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需要提前通知或经雇主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选择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职工自动离职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自动离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职工自动离职的情况分类及权益保障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自动离职可以分为以下情况,并对其权益保障进行详细阐述:1. 合同到期满职工在合同到期满时可以选择自动离职,雇主不得阻止或限制职工的自由离职权。
职工在离职前需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通知雇主,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
2. 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职工如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自动离职时,应承担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并且可能会影响其后续就业的信用记录。
3. 在一定期限内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期限内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况,例如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以及患病需休养的期间等,职工在该期限内无法自动离职。
四、附件本文档附件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中对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文书,在职工自动离职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
2. 违约责任:当职工自动离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时,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3. 信用记录:职工自动离职可能会对其个人职业生涯产生影响,雇主、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机构可能会记录职工的离职情况以及履历等信息。
---职工自动离职的相关法律一、前言职工自动离职是现代劳动关系中一种常见的现象。
员工自动离职是怎么规定的

员工自动离职是怎么规定的法律分析: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脊薯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HG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哪带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樱缓者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员工自动离职劳动法规定如下:(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缺激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企业职工一方伏漏袜与企搜拍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3)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员工自动离职怎么处理员工自动离职,从主观上,其已经没有继续为原用人单位服务的意愿,客观上采用不辞而别的方式不再为用人单位服务,那么员工自动离职,企业该如何处理?员工不辞而别不回公司上班,很多企业将员工该行为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但这样做往往存在法律风险,实务中很多案例显示法院并一定不支持所谓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
一、劳动合同能否自动解除皮笑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1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确规定。
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种,即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企业单方面解除,法闹握燃律中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
“视为自动解除”恐怕是企业一厢情愿而已。
二、“自动离职”真的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辞而别属“自动离职”,认为企业可以不管TA了。
劳动法自动离职规定

劳动法自动离职规定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自动离职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定。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一定情况下,无需提前通知雇主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因非本人原因的原因,不能执行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上下班地点与实际上下班地点相距较远,支付往返交通费超过工资百分之十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劳动者加班的;
六、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保护设施、劳动条件差的,有可能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以上是主要的自动解雇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自动离职,无需提前通知雇主。
此外,雇主还需要对离职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除了自动离职,劳动法还规定了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如解除通知期限、经济补偿、争议解决等。
劳动法的角度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对于雇主来说也起到了约束作用。
总之,劳动法的自动离职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保障自身权益的方式。
劳动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自动离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雇主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共同发展。
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认定与处理

劳动者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或主动采取行动结束与雇主的劳动关系。
在认定和处理劳动者自动离职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自愿性质:劳动者自动离职的首要条件是其离职行为是自愿的,即劳动者是基于自己的意愿离开工作岗位。
表达意愿:劳动者应当明确表达离职的意愿,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口头告知或其他明确的方式向雇主提出离职。
合法性:劳动者的离职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事先通知:劳动者通常需要提前通知雇主其离职的意愿,具体的通知期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自动离职后,劳动关系即被终止,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解除或达成协议的方式结束。
在处理劳动者自动离职时,雇主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合法合规的处理:
接受通知:雇主应当接受劳动者提出的离职通知,并及时与劳动者沟通确认离职的具体时间和事宜。
工资结算:雇主需要根据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结算劳动者离职前的工资、福利和应享受的其他待遇。
办理离职手续:雇主应当与离职的劳动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包括离职手续的登记、交接工作、个人档案的处理等。
合同解除协议:如果劳动者离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雇主和劳动者可以达成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明确解除合同的事项和责任分担。
职工自动离职补偿政策

职工自动离职补偿政策职工自动离职补偿政策:1、员工自动离职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3、如果是违法辞退,则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辞职与离职的区别1、辞职,指的是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辞职一般分为三种情况:(1)如用人单位对员工有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员工可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2)根据员工自己个人的意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关系;(3)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离职,指的是员工离开原工作单位和原单位职务的劳动法律制度。
离职可分为两种情况:(1)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所在单位提出离职申请;(2)用人单位因员工不胜任岗位、试用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以上就是律师为您解答的内容,您了解了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自动离职规定

劳动法自动离职规定劳动者工作可能不会永远只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有时因为一些原因,劳动者需要辞职。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辞职作出了规定。
也有些情况下,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或者辞职,而自动离职。
下面我来带大家了解劳动法自动离职规定。
一、劳动法自动离职规定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规上没有“自离”这个法律术语的。
是一些企业自己规定的一种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一般指员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属于法律上的旷工除名处理。
二、劳动法辞职规定程序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条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员工自离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技巧

员工自离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技巧员工自离是指员工在未经雇主同意或合同期满之前主动离职的行为。
员工自离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雇主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这些风险,并对员工自离做出适当应对。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技巧。
1.建立清晰的劳动合同雇主应当与员工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离职程序等条款,从而为员工自离时的风险应对提供依据。
2.约定解除合同的程序雇主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程序,并告知员工有关程序的处置,从而规范员工自离的程序和流程。
3.制定离职手续雇主应制定离职手续,明确员工自离时需要进行的工作交接、财务结算、资产归还等程序,从而确保员工离职时能够顺利进行必要的操作。
4.保护公司机密雇主应向员工明确告知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保密政策,并要求员工在离职前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离职后也要进行必要的保密监督和处理。
5.进行员工培训雇主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公司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减少员工自离的可能性。
6.提供有竞争限制的协议对于关键岗位的员工,雇主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其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以减少员工自离后的竞争风险。
7.加强员工福利与激励雇主可以加大对员工的福利和激励力度,例如提供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股权激励、职业发展机会等,以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留任意愿。
8.建立有效的员工沟通渠道雇主应建立有效的员工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员工的意见和需求,及时解决员工的问题和困难,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减少员工自离的可能性。
9.及时调整管理方式雇主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完善公司的管理方式,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职业发展机会,从而减少员工自离的可能性。
10.充分了解法律法规雇主应充分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员工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在员工自离时能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防范风险。
总之,对于员工自离的法律风险,雇主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员工离职时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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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析“自动离职”的误区、认定和处理(四步走方法)序言一直以来,在劳动纠纷的处理实务中,“自动离职”这四个字就以高频次出现在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里。
好像给人一种错觉,只要用人单位在公堂之上抛出这四个大字,就能帮助抹掉责过,证明一身清白。
于是,一传十,十传百,造成该词条的泛滥使用。
那么,小编就要说道说道了,“自动离职”这个说法有无出处?她真的拥有免除责过的神力?还是说,只是一招吹弹可破、自欺欺人的愚人之辞?下面,我们就层层揭开她的面纱……一、自动离职有无出处?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二、自动离职和解除劳动合同有何关系?●首先,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
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最后,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动离职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
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这一事实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三、自动离职的认定与处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自动离职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自动离职的行为应当推定为因个人原因离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纠纷中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按自动离职处理引发的争议,即用人单位对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的劳动者,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辞而别,这里的本人原因包括身体素质、业务素质、沟通能力、家庭变故、生活环境等因素;二是劳动者无故旷工达到一定期限,其中“旷工”是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三是劳动者出国逾期未归。
对以上行为进行审查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自动离职事实的确认认定劳动者自动离职应把握三点:第一,劳动者有离开企业且在规定时限内不愿回企业的主观意愿;第二,未履行相关手续或虽履行了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第三,超过规定的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作为管理者,用人单位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故用人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工“自动离职”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制作完备的考勤表来证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事实。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因此,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同样要审查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即是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是否已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已告知工会,并送达至劳动者。
3.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平衡用人单位利益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原因是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不存在自动离职事实的劳动者,也要考虑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情形下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防止企业损失扩大,维护用工稳定。
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技术、管理骨干不顾企业利益擅自“跳槽”,这就不仅仅是按自动离职处理,还要按劳动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如企业生产富余职工多,在认定时就需多加分析,着重考察员工未提供劳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就规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小编有话说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自动离职不是什么神力伎俩,用不着恐慌。
而是用人单位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行使解雇管理的有力抓手,那实务中众多败诉的案例又是归因何处呢?小编发现,根源就是一些用人单位把“自动离职”和“不辞而别”混为一谈,他们错误地认为,员工不来了就等同于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于是不再追求程序完整和取证,导致离职管理过程中“逻辑链条”的缺失,造成违法解除的后果。
所以,只有正确处理好员工“不辞而别”这个环节,才能为下一步以“自动离职”的名义解除劳动关系扫清障碍。
那么,问题又来了,到底如何正确处理“不辞而别”的员工呢?小编根据工作经验,提出“四步走”方针,仅供参考:第一步查因催告员工不辞而别,就好比两个人正在恋爱,突然其中一方不理另一方,也联系不上,这就有可能是分手的征兆了。
既然发生了关系异常,总得有个说法吧?(是觉得自己哪不好,还是对方不够爱?说出来,好改进,也便于了却念想开展下一段感情)所以,查明员工不辞而别的原因也同此理,至少要知道问题出在哪方。
做法: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电邮、微信等方式联系员工(电子证据尤其要做好取证工作),如未果,再向员工已经确认的送达地址(还未确认?HR赶紧在劳动合同中增补该条款)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说明离别原因,告知公司的相关规定,及逾期不返的后果。
第二步作出决定《催告函》通过邮递方式(其他方式暂且不论)发出后,一般会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员工正常签收,另一种是退回。
做法:先说退回,为保险起见,建议还应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再发一遍《催告函》(最好找一个可以很快见报的纸媒,也有人认为这个过程可以省略,但小编认为该过程成本不高,又能充分体现善意告知,何乐而不为?)公告过后,其送达效力同员工正常签收。
此时,若员工超过指定期限仍未返回,公司则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如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要注意,有工会的企业,解除前一定要通知工会。
第三步通知到位作出决定后,还要履行通知送达程序,这个环节也必不可少。
做法:建议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务必在通知书上写明解除的理由、解除的依据以及解除的日期,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该邮件仍未妥投,还应按照上述步骤,以报纸公告的方式完成送达。
第四步善料后事通知书送达后,双方劳动关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解除,用人单位此时可以长舒一口气了,但是,真的算彻底完事了吗?答案是:没有。
还拿恋爱关系打比方,一对恋人分手,成为陌路之前,不也是得按照江湖规矩,彼此退还照片和贵重物品,分割共同财产吗?处理离职员工的后事也同此理,只是形式上稍有不同,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1、未结清工资仍应发放工资以劳动取酬为原则,即干多少天活得多少天工资。
不能因不辞而别,或者自动离职,就被剥夺领取工资的权利。
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建议及时向员工的工资账户汇入即可,以免后期遗忘或引起纠纷时陷入被动。
2、社保、档案及时办理转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所以,这类手续建议在解除当月及时办理,以免给双方各自的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必要情况下向利害方告知离职事实员工不辞而别后,有一点用人单位最为“蓝瘦”,就是在未完成交接的情况下,不知道员工的离职去向和动机,这就给用人单位的管理经营造成了很大困扰。
小编最后提醒(很少有人提到这一点),在离职员工负责相关项目或对接客户的情况下,为防止离职后出现表见代理的情况,建议用人单位通知利害方员工离职的事实,项目和客户接管的新任人员,以及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