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动物实验法规概况
《实验动物国家标准》

《实验动物国家标准》实验动物国家标准。
实验动物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动物,包括脊椎动物和无脊椎动物。
为了保护实验动物的福利和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实验动物国家标准。
实验动物国家标准是对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其制定旨在保障实验动物的权益,保证科学研究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在我国,实验动物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发布。
实验动物国家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
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是实验动物国家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包括了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饲料、饮水、卫生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在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方面,国家标准通常规定了实验动物的饲养场所应具备的空间、温度、湿度、采光等条件,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要求。
在饲料和饮水方面,国家标准一般规定了实验动物的饲料成分、营养需求、饮水供应等要求。
此外,国家标准还对实验动物的卫生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包括了对饲养场所的清洁、消毒、疾病防控等方面的规定。
二、实验动物的使用。
实验动物的使用是实验动物国家标准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国家标准一般规定了实验动物的选取、麻醉、手术、实验操作等方面的要求。
在实验动物的选取方面,国家标准通常规定了实验动物的种类、数量、来源等要求。
在麻醉、手术和实验操作方面,国家标准一般规定了实验动物应当接受适当的麻醉和镇痛处理,实验操作应当符合伦理要求,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苦难。
三、实验动物的福利保护。
实验动物的福利保护是实验动物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之一。
国家标准一般规定了实验动物的福利保护原则、福利指标、福利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在福利保护原则方面,国家标准通常规定了实验动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应当避免或减轻痛苦和苦难,应当提供适当的饲养环境和生活条件。
在福利指标和福利评估方面,国家标准通常规定了对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行为表现、生理指标等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实验动物的福利得到有效保障。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法律法规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法律法规动物检验检疫服务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和国家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实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动物传染病防控法动物传染病防控法是一项关键的法律法规,旨在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该法规规定了检疫人员的权力和职责,包括实施检疫措施,强制隔离和治疗病害动物,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疫苗接种和消杀等。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检疫人员的监督和处罚措施,以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
2.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是用于监督和管理动物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对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卫生审批和检验检疫的程序和要求。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畜牧兽医执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以保证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条例还涉及动物饲养环境的卫生要求,以及对养殖场、市场和动物产品加工企业等的监督和管理。
3. 动物检验检疫法动物检验检疫法是一项包括检验、检疫和监督动物及其产品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要求,包括动物健康证书的发放,动物产品的抽样检测和实验室检验等。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登记和备案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4.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一项用于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该法规涵盖了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控制,以及对动物产品中有害物质和致病菌的监测和限制要求。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对动物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和追溯制度。
5. 动物检疫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为了保障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有效实施,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通常情况下,动物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动物检疫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他们会组织培训,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以及对动物检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外国的动物保护法

外国的动物保护法
外国的动物保护法指的是各国制定的保护动物福利和权益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几个国家的动物保护法的概述:
1. 英国:英国的动物保护法主要是《1911年动物保护法》和《2006年动物福利法》。
这些法律规定了禁止虐待动物和提
供基本的最低福利水平。
法律界定了虐待行为和注重动物福利的原则,以确保人们对动物进行适当的照顾和对虐待者进行法律追究。
2. 美国:美国的动物保护法包括多个层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动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它规
定了在研究、展览、产品测试、运输和销售等情况下对动物进行适当的照顾。
此外,各州也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来规范动物福利问题,例如禁止虐待动物和限制不当的养殖条件等。
3. 德国:德国的动物保护法规范了动物的权益和福利,以确保动物的生存和福利受到充分的保护。
德国的动物保护法对动物福利、动物实验、动物贩卖和动物保护组织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4.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动物保护法侧重于动物的福利和保护。
国家和各个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动物免受虐待,并规定了对涉及动物的行为和决策进行评估和审查的程序。
总的来说,各个国家的动物保护法在保护动物福利和权益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旨在确保动物的生存和福利受到充分的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动物福利问题的全球关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动物保护法规

动物保护法规动物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和促进人类与动物的和谐共处,各国纷纷制定了动物保护法规。
本文将介绍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一些动物保护法规,并探讨其实施情况和效果。
一、《华盛顿公约》《华盛顿公约》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之一。
该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保护濒危物种的生存和繁衍。
该公约列出了濒危动植物,对其国际贸易进行了管制,禁止非法猎杀和贩卖濒危物种。
各国签署公约后,需采取措施确保濒危物种的保护,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
虽然《华盛顿公约》的签署国众多,但实施情况仍有待改善,一些非法贸易活动依然存在。
二、《动物福利法》《动物福利法》是世界各国用来保护动物权益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对动物的合理养育、饲养和使用的标准,禁止虐待和虐杀动物。
根据该法规,各国应建立动物保护组织,监督和执行相关法规,并对违反法规者进行处罚。
然而,由于法规执行的复杂性和手段的不足,一些恶意虐待动物的行为仍然存在。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各国为保护本土野生动植物种群而制定的法规之一。
该法规对非法狩猎、盗猎、非法买卖野生动植物和非法采摘草药等活动进行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处罚措施。
由于各国的地理环境和动植物资源的差异,各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内容和执行方式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通过加强法规执行和加大宣传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盗猎和非法采摘等活动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该法规的有效执行仍然面临挑战。
四、《动物实验法》《动物实验法》是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规范动物实验而制定的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进行动物实验的条件和限制,要求对实验动物进行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实验结果的透明度和法规执行的监督措施。
然而,动物实验一直备受争议,一些组织和个人认为该法规仍然存在漏洞和不合理之处,对动物权益的保护还有待改进。
五、《海洋生物保护法》《海洋生物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而制定的法规之一。
动物保护法规

动物保护法规动物保护法规:为了构建和谐的人与动物共存的社会,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动物保护法规,以保障动物的权益和福祉。
下面将介绍几个国际上常见的动物保护法规。
I.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IUCN红色名录是一个全球性的动物和植物物种濒危程度评估和分类的标准规范。
根据其中的评估结果,物种分为无危、近危、易危、濒危、极度濒危和已灭绝六个等级。
这一名录为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界定濒危物种和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的科学依据。
II. 《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为了确保国际贸易不导致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继续消失而签署的国际条约。
其目的是通过控制和监管国际贸易,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同时,提供可持续利用的途径。
公约规定将濒危动植物物种分为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三类,分别对应着严格限制、有限制和监控和需要合作的物种。
各成员国在国内法律中对公约进行实施,并通过国际合作加强濒危物种的保护。
III. 动物福利立法为了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福祉,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动物福利立法。
这些立法文件规定了人们在与动物相关的行为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和责任。
例如,不得虐待、折磨或伤害动物,提供足够的食物、水源和安全的居所,禁止进行非法的动物实验,等等。
动物福利立法在保护动物权益、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IV. 《世界动物卫生法典》(OIE《动物卫生法典》)世界动物卫生法典(《动物卫生法典》)是由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制定的动物的健康和兽医公共卫生标准。
该法典规定了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的国际准则,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该法典的主要内容包括动物疫苗的使用、动物疾病的监测和控制、动物产品的质量和检疫等方面。
通过遵守这些准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疫病对人来说的风险,同时也保护了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V. 国家和地区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各国和地区也都针对动物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 国内外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及法规简介

第二章国内外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及法规简介内容提要:本章主要介绍了欧洲、北美洲、澳洲和亚洲主要国家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立法和监督机制,分析了各国在实验动物饲养管理、使用和动物福利方面的差异;介绍了我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条例和管理体制;最后简要介绍了我国在实验动物教育、培训的不同特点。
目的在于树立爱护和保护实验动物的意识,自觉在法规要求下开展动物实验。
关键词:实验动物;法规;条例;培训;教育。
第一节国外实验动物管理与法规法规是以立法的形式管理实验动物,以确保实验动物质量和动物实验质量。
它带有强制性,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随着国际间实验动物研究、检验和教学相关的交流不断增加,必须加强了解和熟悉国际间普遍认可的实验动物相关标准与法规。
一.国际实验动物科学协会195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医学组织联合会(CIOMS)、国际生物学协会(IUBS)共同发起成立了国际实验动物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Laboratory Animal Science, ICLA)。
1961 年,ICLA 的活动得到WHO 的合作,并于1979年更名为国际实验动物科学协会(ICLAS)。
ICLAS的组成包括国家会员、团体会员、科学家会员、学会会员和荣誉会员。
ICLAS的决议由常务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做出。
常务理事会四年一届,管理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从国家会员、团体会员和科学家会员中选出并对其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ICLAS提出了微生物学、寄生虫学、遗传质量控制的参考标准,并先后在日本、韩国、泰国、西班牙和巴西设立了遗传、微生物检测中心,并依据有关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1988年我国加入ICLAS,现有国家会员和科学家会员各1名,并在第十二届理事会担任常务理事。
二.欧共体实验动物法规1876年英国政府颁布实行的“反虐待动物法”(Cruelty to Animal Act)是欧洲第一部有关动物实验法规。
实验动物法律法规(二)2024

实验动物法律法规(二)引言概述:本文将对实验动物法律法规进行详细探讨。
实验动物在科学研究和药物安全性评估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保护实验动物的权益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针对此背景,各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实验动物法律法规,以确保实验动物得到合理的保护和使用。
本文将从《实验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伦理委员会审查、替代方法以及实验动物管理措施等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正文:一、《实验动物保护法》1. 规范实验动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2. 确立实验动物的合理使用原则3. 设定实验动物的福利保护标准4. 指定实验动物合法来源和配送程序5. 规定对违法使用实验动物的处罚措施二、实施细则1. 对实验动物的饲养、养殖条件进行规范2. 确立实验动物的实验操作规程3. 设定实验动物的生理监测和疾病管理要求4. 规定实验动物的喂养和饮水标准5. 确保实验动物的安全和生物安全要求三、伦理委员会审查1.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2. 审查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的程序和要求3. 平衡科学研究和实验动物权益保护的考虑4. 提供伦理指导和咨询服务5. 监督实验动物的研究过程和结果报告四、替代方法1. 推动替代方法的研究和应用2. 确立替代方法的验证和验证机构3. 促进跨学科合作,推动替代方法的创新和发展4. 加强替代方法在实验动物研究中的应用教育5. 细化替代方法在实验动物法律法规中的具体体现五、实验动物管理措施1. 实施实验动物的登记和信息化管理2. 加强实验动物疾病防控和转运管理3. 提供实验动物健康评估和伤残评估服务4. 推动实验动物离退休和安乐死管理5. 加强实验动物疾病传播和人员防护的宣传教育总结:实验动物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科学研究的进行和实验动物权益的保护。
《实验动物保护法》是重要的法律基础,而实施细则、伦理委员会审查、替代方法和实验动物管理措施则是其具体细化和实践层面的指导。
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我们能够更好地平衡科研进展和实验动物保护的需要。
实验动物法律法规2024

引言:实验动物法律法规(二)旨在探讨与动物实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实验动物的安全与福利。
本文将从五个主要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概述:实验动物是科学研究和医学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为了保护实验动物的权益,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实验动物法律法规的不同之处,并深入了解其背后的原理和目标。
正文:一、动物福利法律法规1.确定动物福利的定义和范围2.实施基本的行为、环境、饲养和保健要求3.确保实验动物的疾病控制和食品安全4.确立动物养殖场、实验室和动物保护组织的责任5.推动动物福利意识和教育的普及二、动物实验伦理法律法规1.确立伦理委员会的角色和权力2.原则上禁止滥用实验动物3.推动替代方法的研究和应用4.规范动物实验的伦理程序和申请流程5.加强动物实验结果的审查和监督三、动物保护法律法规1.规定对待实验动物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禁止虐待和残忍对待实验动物3.建立动物保护组织和监管机构4.制定动物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5.加强对动物实验机构和个人的执法力度四、动物品种使用法律法规1.确定不同种类动物的合法使用范围2.加强动物品种鉴定和饲养管理3.规范实验动物的来源和销售环节4.建立动物品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5.推动动物品种使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五、动物实验结果数据共享法律法规1.鼓励实验机构共享实验数据2.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3.推进实验数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4.建立共享平台和数据库5.促进跨国合作和资源共享总结:实验动物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保护实验动物的权益、提高实验数据的可靠性以及推进科学研究和医学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对动物福利、实验伦理、动物保护、动物品种使用和实验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我们可以更好地平衡科学研究的需要与动物福利的保护,并推动替代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不同国家之间也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实验动物法律法规的国际标准,以确保全球范围内的实验动物福利和科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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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动物实验法规作者:发表日期:2012-03-15动物实验法规动物实验法规有两个关注对象:动物实验过程及实验动物关爱。
动物实验过程即实验动物的选育、饲养及实验执照的获取、对实验过程的监督等;实验动物关爱是对实验动物福利的保护及其权益的维护。
对于非业内人士而言,实验动物关爱的敏感度明显高于前者。
动物福利与动物伦理成为对实验动物关注的焦点。
为了避免人类以科学实验为借口,视实验动物于无生命的实验室工具,无视其感知痛苦的能力对其进行戏耍甚至虐待等诸多不道德行为,许多国家都订立了相关实验动物保护法规。
各国订立的实验动物法规各有不同,但于非技术层面的动物福利其基本立场是相似的。
归根结底,动物实验法规规定了对待实验动物的三个准则,即:一、某动物个体被应用到某个实验项目中的次数;二、某实验项目中应用实验动物的总数;三、实验中对未施用麻醉剂的动物所施加的疼痛程度。
欧洲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动物试验乃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由于动物试验无可避免地将牺牲为数颇多的各类动物,因此,一直受到动物保护人士的诟病。
在欧盟国家,以脊椎动物为对象的实验需遵从《实验性或研究用动物保护指令》(Directive 86/609/EEC),该指令于1986 年被当时的欧共体采纳,致力于对实验及为其他科学目的而使用的动物的保护。
在政策层面上提出控制实验动物的使用、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对实验过程的监督。
鼓励各欧盟国家寻求对动物实验的替代方式,即在可以使用替代实验方法的时候尽量减少涉及动物的实验。
该指导条文依照国际惯例措词,没有强制力,且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各成员国可以依据该指导来制定符合本国的法律法规。
一些条文所具有的政治味道更甚于具体的法规。
随着基因改造、克隆等技术的出现,该指导条文也有待修订。
其后,欧盟理事会在1998 年又决议采纳《欧洲实验用及其它科学研究用脊椎动物之保护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vertebrate animals used for experimental and other scientific purposes)成为欧盟法律的一部份,以使脊椎动物在试验过程中可以受到更为人道的对待。
瑞典下面以瑞典为例介绍欧盟框架内对实验室用动物的相关立法。
瑞典的实验动物法律体系来自两部涉及动物福利的通用法律:《动物保护法案》(Animal Protection Act)及《动物保护条例》(Animal Protection Ordinance)。
这两部法律都于1988 年通过。
瑞典农业部下设有与动物实验相关的理事会:国家实验动物监管理事会。
该理事会负责根据立法制定具体的条款以约束相关从业者。
其下设有七个地区性的伦理委员会,成员一半是科学家或医生,另一半来自非专业领域。
委员会由一位高级律师(通常为法官)领导,受理动物实验项目申报,权衡实验目标与动物所可能遭受到的痛苦,给出不可申诉的判决。
而且被批准的项目只能得到最多3 年时间的动物实验执照。
这些动物实验包括饲育研究,末梢麻醉状况下的动物实验,以及为了进行生物医学研究而必须杀死动物并取得其机体组织的实验。
为了对其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进行监管,委员会聘任权威机构的兽医检验员对项目进行核查,并对违规者提出整改意见甚至罚款。
不过项目负责人可以不服兽医检验员的决定并申诉到更高级机构。
法案于1990年进行了修订,规定伦理委员会定决定高于兽医检验员,只要是经委员会核准的动物实验项目并履行协议委员会签署的协议,兽医检验员无权令其停业。
国家实验动物监管理事会 (The National Board for Laboratory Animals)同样负责汇总实验的个数与种类,对参与动物实验的研究员及技术员进行动物实验法规的培训,资助改进动物实验方法的研究。
该理事会还规定了一些动物实验的程序,比如免疫、单克隆抗体的制备以及急性毒性测试等。
国家农业理事会( National Board for Agriculture) 任何动物实验所用之工具的制造以及实验室的重大改造都要报经国家农业委员会兽医事务部批准。
温度、湿度的控制,笼舍大小等都在验证范围。
这些实验用具必须指定一位管理员,且该管理员必须得到国家农业委员会认可的资格。
该委员会还负责登记与批准实验动物的饲养者以及提供者。
所有动物实验从业者:科学家、技师、饲养员等必须接受为期两年的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才能在监督下执业。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虽然没有制定明确的培训课程表,但对于培训主要内容有所规定。
[4]法国依照法国的相关立法,如果一个组织可以提供详细的实验工具及实验目的报告,获得批准后可以得到5 年的许可执照。
个人不需获得执照就可以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于授权的项目里执业。
相关立法对无脊椎动物实验没有约束力。
英国英国人最先提出现在被欧盟国家广泛认同的进行动物试验时应该遵守的三大金科玉律(一般称为The Three R’s)。
1959年,动物学家 William Russell 和微生物学家 Rex Burch 联合发表了《人道实验技术原理》(The Principles of Humane Experimental Technique),提出动物实验至少应该服从3Rs 原则,分别是:替代(Replacement)——以无意识的被试动物替代有意识的脊椎动物,并尽量使用科学统计方法。
缩减(Reduction)——减少并控制被试动物数量至足够得到事先确定的试验量与实验精度。
精炼(Refinement)——对实验过程进行精炼,以使被试动物受到最少的伤害。
[5]英国被认为拥有世界上最严苛的实验动物保护法案,而且是唯一的在提出执照申请时需要做成本效益分析的国家。
《动物法案1986》——Animals(Scientific Procedures)Act 1986,规定了在英国进行动物实验需要获得三种执照,分别是:项目执照(project licence)——核查动物种类、数量,实验方法、目的。
实验室认证(a certificate for the institution)——确认拥有足够的实验工具与人员。
个人执照(personal licence)——确认每一位参与项目的科学家和技师执业资格。
法案规定实验项目“必须使用最少量的实验动物、且应为生理敏感度最低的动物品种,造成疼痛及忧虑最少,避免长期的伤害,选用能够得到最好实验结果的动物品种(Section 5(5)(b))。
美国对脊椎动物的实验受限于1966 年通过的《动物权益法案》(Animal Welfare Act),该法案由美国农业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下属动植物健康服务处(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的动物照料部门(Animal Care Division)进行监督与维护。
《动物权益法案》规定所有该法案限定的动物个体,在实验中应给予明确符合标准的照料,但前提是制定的照料标准不能对“实验过程或实验方法的设计、流程概要与指导方针”相抵触。
到目前为止,《动物权益法案》只对哺乳类动物给予保护。
2002 年,作为对《动物权益法案》第五次修正案的《农场安全法案》(Farm Security Act),将为实验目的而培育的鸟类、家鼠、田鼠等排除在受保护动物范围之外。
这样的话,只有很少种类的实验动物在美国得到立法保护。
《动物权益法案》还要求所有使用法案涵盖物种的实验院所,成立实验动物使用与关爱委员会(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 IACUC),负责法案在本地的实行。
但是,这些委员会由于自身的许多无所作为而被许多学者诟病。
[6]日本动物实验法规在日本完全是一种自律系统。
于2000年制定并于2006年修订的《人道处置与管理动物法》(Law for the Humane Treatment and Management of Animals)仅包括一项与实验动物有关的条款。
该条款说明相关的实验参与者应遵从3Rs 原则,尽量少使用实验动物,且尽量减少实验动物所承受的痛苦。
该法案并没有规定政府要对动物实验进行监管,实验方也不必将其应用的动物数量上报。
中国中国以及许多亚洲国家(如新加坡、日本等)在保护实验动物立法以及公众对此问题的观点上与欧洲国家有很大不同。
政府没有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动物实验从业人员也没有必要提供与欧洲类似的审核文件。
一些在欧洲不能通过的实验项目被带到亚洲国家进行,造成实验动物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近些年,虽然新加坡已经提高了对违禁动物实验的惩罚力度,如被判有罪者最高获刑一年,但是目前还没有人受到这一刑法的指控。
事实上,动物实验机构可能受到的最高罚金仅为购买一只灵长类动物的价格。
中国国家级动物实验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于1988 年10 月31 日经国务院批准施行。
该条例对于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实验动物的应用、从事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等方面有宏观的规定,并说明各地方与军队系统需根据本条例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
可以看出该条例对“实验动物的质量”以及如何保证动物实验按预期完成着墨甚多,而如何进行实验动物的保护则着墨甚少。
通观条文仅可看到在第六章(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的第二十九条有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我国实验动物的管理状况是由文化与社会背景使然,除了宗教界人士及动物保护团体较关注此项议题外,社会上对于实验动物的使用尚未有激烈的道德争议,而随着我国社会持续多元开放,未来实验动物的保护是否会与科学研究产生冲突,则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