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
1983年3月28日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救招生工作的通知》

1983年3月28日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救招生工作的通知》1998年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面推进招生并轨改革的重要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在招生工作中要继续执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教职〔1997〕10号)精神,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步伐,力争尽早并轨。
现就1998年普通中专招生工作通知如下:一、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过渡阶段,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仍包括并轨计划和非并轨计划两部分。
已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不再安排非并轨招生计划。
并轨收费问题要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1998年实行招生并轨或暂不能实行招生并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须在5月15日前把招生并轨改革情况或准备并轨的有关情况报送国家教委职教司。
三、各计划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在根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下达分省分学校分专业定向招生计划安排招生时,要严格执行定向协议,严禁在定向范围以外招生。
四、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下达后,地方和部门(行业)不得随意更改。
对擅自更改跨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或违反我委招生规定招生的直接责任者,应视情节、后果的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所招学生国家不予承认其学籍,也不能取得毕业证书。
五、经国家教委批准,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生或举办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试点的学校,招生并轨后仍可继续试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六、根据艺术类、体育类学校招生的特点,1998年艺术类、体育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其考试(含文化课、专业课考试)和录取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负责组织考试和审核录取。
各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完善文化课和专业课考试办法,新生录取后学校所在省招生部门要及时报生源所在省招生部门备案。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1.25•【文号】•【施行日期】199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发展规划正文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1月25日)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计划的严肃性,保证教育事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意见反映给我们。
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计划的严肃性,保证普通高、中等专业教育事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现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招生计划的范围和内容普通高等学校系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注册并以高中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短期职业大学)。
本办法中的招生计划,系指上述学校举办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主要包括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三种招生计划形式及其他根据特殊需要确定的临时招生计划形式,如干部专修科、教师本专科等。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系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注册,以应届初级中学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其招生计划系指全日制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
二、招生计划编制的依据(1)编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的基本依据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高、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国家、社会可能提供的办学条件,以及学校自身的状况。
制定的招生计划,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学、生活条件保障,包括教育经常费、基本建设投资、师资力量、教学及生活用房、教学仪器设备等,以确保教育质量。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1996年4月8日)普通中专招生工作,要继续执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88]教职字001号),要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和《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中专招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加快普通中专学校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进程,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
现就1996年普通中专招生工作提出几点意见:一、在部分省市、学校进行的中专学校招生收费并轨试点已取得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今年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都要进行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试点。
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具备招生收费并轨条件的地区,要加大改革力度,力争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招生制度运作。
二、各地在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试点过程中,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保证中专教育的健康发展。
对国家特殊和急需的专业建立专业奖学金;对艰苦行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相应的定向奖学金;在建立新的招生收费制度的同时,需在普通中专学校建立贷学金制度。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职教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要高度重视中专招生工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本地区1996年普通中专招生细则。
具体工作部门要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健全中专招生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落实中专招生工作。
要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
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能上岗工作。
四、在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过渡阶段,今年普通中专招生计划仍采取国家任务(含定向招生)和调节性计划(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形式。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4.13•【文号】教职[1991]9号•【施行日期】1991.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4月13日教职〔1991〕9号)自1985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85)教职字006号〕试行以来,在各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招生、体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做的是比较好的。
鉴于国家在视力检查和血压计量方面颁布了新的标准与规定,同时,考虑到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作了一些修改。
现将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直接影响招生质量、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中等专业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自立标准。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体检标准的各种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
请各地区、各部门及时将招生体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一、视力检查采用国家颁发的《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89)原标准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第13条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为: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原标准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1条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于5.0者,不能录取到船舶驾驶、铁路机车驾驶、捕捞、轮机管理、刑侦等专业。
第12条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到井下作业、电力专业、土建中高空作业的某些专业,艺术类的舞蹈、杂技、戏剧、体育等专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03.09•【文号】•【施行日期】199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1994年3月9日)中等专业教育是需要大力提倡和发展的重要教育领域,中等专业学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
要拓宽服务范围,挖掘潜力,扩大规模,积极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招生改革1.招生计划体制的改革。
从1994年开始,国家只下达分省、分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总数,不再下达分学校招生计划。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由学校及办学主管部门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学校所具备的办学条件编制,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审核确定,并将本地区、本部门招生计划总数上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经审核后列入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下达。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需要编制,报国家教委列入全国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招生计划形式。
国家任务计划主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国防建设、边远地区及艰苦行业所需人才的培养;要逐步扩大定向招生,协作培养的招生数量。
调节性计划是根据社会需要安排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考虑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度平衡的前提下,确定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的比例。
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的比例。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完成国家任务后,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具备的办学条件,挖掘潜力,扩大规模,逐步实现学校面向社会,人才走向市场。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7.04.02•【文号】•【施行日期】1997.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1997年4月2日)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要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要求,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加强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为保证今年普通中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编报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精神,今年国家教委仍只下达指导性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中专学校办学条件的可能,安排招生计划;要严格按学校办学条件审核所属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超越办学条件安排招生计划,不得在非普通中专学校安排普通中专招生计划,以确保教育质量。
要注意生源分布情况和专业结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按需培养,对社会需求较少的专业要减少或暂停招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汇总审核各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后,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大招生来源计划的透明度。
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要保证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招生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再调整。
招生计划一般应分配到地区或市,不宜层层下放。
二、在部分省、学校实行招生“并轨”已取得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1997年有条件的地区和部委均可实行招生“并轨”。
已实施招生“并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招生工作的重点放在招生计划的编制、招生收费、招生办法及配套改革措施的研究制订上,以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实行招生“并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工作应按国家任务计划的管理办法执行,同一地区只划一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8•【文号】文教发[1995]58号•【施行日期】1995.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管理职能转移)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28日文教发(1995)58号)现将《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配套规章。
各地在遵照执行的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更好地为我国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各类艺术人才,根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应坚持专业和文化两种考试,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各类艺术人才。
第三条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实行单独、提前招生考试。
第二章报名第四条考生报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勤奋学习;(二)年龄不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学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戏曲、舞蹈、音乐、杂技等艺术门类中部分要求有幼功的表演、演奏类专业,13周岁以下的普通小学在校生或毕业生。
音乐基础理论、曲艺创作、教育类等专业,20周岁以下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专业成绩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三)身体健康,并符合学习艺术专业要求者。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能报考:(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生;(二)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和无正当理由退学不满2年的学生;(三)上一年参加入学考试,因舞弊而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或入学资格的考生。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篇一: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目录一、中专生就业政策1、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5、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6、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12、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四川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不包分配的高等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搞好大、中专委培生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5、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6、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1994年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9、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11、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12、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1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7、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8、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9、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20、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1、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2、国发[1998]1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5、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6、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8、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30、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31、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33、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三、宜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1、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实现两个转变,大力推进人才市场化进程的人事制度改革基本方案的通知2、宜委办[1998]80号关于市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补充、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宜委办[1998]81号关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试行预备期制度的通知4、宜委办[1998]82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市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法的通知5、宜府办[1999]47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市计委、市人事局关于加速人才市场化,改革我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6、宜宾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7、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8、宜宾市人事局、宜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补充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0、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四、研究资料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宣传提纲2、三十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回顾与现行制度的分析一、中专生就业政策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1988]教职字001号发布日期:1988-3-14执行日期:1988-3-14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总则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招生来源计划录取处罚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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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
生并轨改革的意见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职[1997]10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12.25
【实施日期】1997.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
(教职[1997]10号1997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计划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现就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改革招生制度,改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政府包得过多的做法,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并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以促进普通中等专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培养更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中等专业人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应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精神,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本行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具体方案,在部分省、市已经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并取得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尚未实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快改革步伐,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早并轨。
1998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要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到2000年,全国基本实现新旧制度的转轨。
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并轨工作,原则上与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