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7—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和探伤作业场所及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500kV以下的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X射线装置)的生产和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3 术语

3.1 X射线专用探伤室探伤(以下简称探伤室探伤)

在专用探伤室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2 X射线现场探伤(以下简称现场探伤)

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探伤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 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3 探伤室

放置X射线装置和被检物体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并具有一定屏蔽射线作用的照射室。

4 X射线探伤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4.1 防护技术要求

4.1.1 X射线管头

4.1.1.1 移动式或固定式的X射线装置管头组装体应能固定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加以锁紧。

4.1.1.2 X射线管头应安装有限束装置。

4.1.1.3 X射线管头窗口孔径不得大于额定最大有用线束射出所需尺寸。

4.1.1.4 X射线管头必须具有如下标志:

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型号及顺序编号;

c.X射线管的额定管电压、额定管电流;

d.焦点的位置;

e.出厂日期。

4.1.2 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

X射线装置在额定工作条件下,距X射线管焦点1m处的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符合如下要求:

4.1.3 控制器

4.1.3.1 控制器必须安设X射线管电压的通或断、X射线管电压与管电流和照射时间显示装置。

4.1.3.2 工作在固定的管电压或固定的管电流的X射线装置必须在控制器上安设标明管电压或管电流的数值。

4.1.3.3 控制器必须安设高压接通的外部报警或指示装置。

4.1.4 连接电缆

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装置,控制器与X射线管头或高压发生器的连接电缆不得短于20m。

4.1.5 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X射线装置的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与防护性能。

4.2 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的测试条件

a.X射线管头窗口的最大有用线束截面积用10个半值层的吸收材料进行屏蔽〔参见附录B(参考件)〕;

b.在额定工作条件下,用剂量率仪测定以焦点为球心半径1m球面上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是100cm(上标始)2(上标终)面积上的平均测量值;

c.漏射线监测误差应小于30%。

4.3 验收规则

4.3.1 X射线装置的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应由生产单位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放射卫生防护监督部门抽验。

4.3.2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投产前;

b.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c.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d.产品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有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防护性能时。

a与d型式试验应有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机构参加。型式试验结果均应送该机构备案。

5 X射线探伤作业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5.1 X射线专用探伤室探伤

5.1.1 专用探伤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的放射安全,探伤室必须与操作室分开。

5.1.2 探伤室屏蔽设计应充分考虑有用线束照射的方向和范围、装置的工作负荷及室外情况,确保室外人员放射防护达到GB 4792要求。

5.1.3 探伤室门的防护性能应与同侧墙的防护性能相同,并安装门-机联锁安全装置和照射信号指示器,必须在门关闭后X射线装置才能进行透照检查。

5.1.4 探伤室的窗口必须避开有用线束的照射方向,并应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性能。

5.2 X射线现场探伤作业

5.2.1 进行透照检查时,必须考虑控制器与X射线管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等因素,以保证探伤作业人员的受照剂量低于剂量限值,并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5.2.2 进行透照检查时,可将被检物体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在40μGy·h(上标始)-1(上标终)以上的范围内划为控制区〔特殊情况参见附录A(补充件)〕,在其边界上必须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X射线区”标牌,探伤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边界外操作,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2.3 进行透照检查时,控制区边界外空气比释动能率在4μGy·h(上标始)-1(上标终)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管理区,在其边界上必须设警戒标志,如信号灯、铃、警戒绳,并悬挂清晰可见的“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尚应注意控制在管理区边界附近不应有经常停留的公众成员。

6 放射防护监测

6.1 必须加强对现场探伤作业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6.2 专用探伤室建成后必须进行验收监测,当工作条件变动时应注意进行场所监测。

6.3 现场探伤的工作条件和现场变动时,必须进行场所监测,并验证确定的控制区和管理区。

附录A

X射线现场探伤作业控制区与管理区的确定

(补充件)

A1 把控制区边界空气比释动能率定为40μGy·h(上标始)-1(上标终)是按放射工作人员年个

人剂量当量限值的十分之三(15mSv)和每周实际开机时间为7.5h推算的。如果每周实际开机时间t大于7.5h,控制区边界空气比释动能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K——控制区边界空气比释动能率,μGy·h(上标始)-1(上标终);

t——每周实际开机时间,h。

同时,管理区边界空气比释动能率也相应改变。

附录B

X射线防护材料半值层

(参考件)

B1 宽X射线束屏蔽材料的近似半值层

见表B1。

表B1 铅和混凝土的宽X射线束的近似半值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标准由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和丹东仪表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协铭、贺国栋、邓大平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7—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和探伤作业场所及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500kV以下的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X射线装置)的生产和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3 术语 3.1 X射线专用探伤室探伤(以下简称探伤室探伤) 在专用探伤室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2 X射线现场探伤(以下简称现场探伤) 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探伤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 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3 探伤室 放置X射线装置和被检物体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并具有一定屏蔽射线作用的照射室。 4 X射线探伤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4.1 防护技术要求 4.1.1 X射线管头 4.1.1.1 移动式或固定式的X射线装置管头组装体应能固定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加以锁紧。 4.1.1.2 X射线管头应安装有限束装置。 4.1.1.3 X射线管头窗口孔径不得大于额定最大有用线束射出所需尺寸。 4.1.1.4 X射线管头必须具有如下标志: 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型号及顺序编号; c.X射线管的额定管电压、额定管电流; d.焦点的位置; e.出厂日期。 4.1.2 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 X射线装置在额定工作条件下,距X射线管焦点1m处的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符合如下要求: 4.1.3 控制器 4.1.3.1 控制器必须安设X射线管电压的通或断、X射线管电压与管电流和照射时间显示装置。 4.1.3.2 工作在固定的管电压或固定的管电流的X射线装置必须在控制器上安设标明管电压或管电流的数值。 4.1.3.3 控制器必须安设高压接通的外部报警或指示装置。 4.1.4 连接电缆 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装置,控制器与X射线管头或高压发生器的连接电缆不得短于20m。 4.1.5 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X射线装置的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与防护性能。 4.2 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的测试条件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卫生部) 1.引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150mSv(15rem)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50rem) 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T WT HT ≤50MSv(5rem) 式中: HT ——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 (rem)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DOC)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与措施 (一)放射防护的目的与原则 目的:预防确定性效应,控制随机性效应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又称合理性判断,经过论证(进行代价与利益分析),某种辐射实践的利大于害,就是电离辐射实践正当化原则。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3、个人剂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下限,即个人所受照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在医疗照射来说,就是要在保证疗效或诊断结果的前提下给予最适宜的剂量,选择最佳的条件与最适当的操作技术,把受照剂量减少到最低水平。 (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措施 1、严格落实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 ◆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 ◆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有条件的的地区,推荐使用DR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

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PET/CT、SPECT和SPECT/CT。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或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严格遵宁《GB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机房门外应用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 ◆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侯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种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4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备,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防护衣;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不应低于0.25mmPb;应为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

2021年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一、 欧阳光明(2021.03.07) 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对新、改、扩建的放射诊疗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法人代表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了职业病 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建立。 3.专(兼)职人员负责安排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 的检测、评价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 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5.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

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 6.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来我院检查指导,根据上级部门和 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完善。 三、放射防护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治疗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创建医、患双方的和谐。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1、防治目标: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力争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不发生职业性放射病及受检者不发生受照事故。(2)积极主动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我院放射卫生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努力提高设备技术性能、创造条件进行技术革新、优化工作环境,使作业场所电离辐射危害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 (4)按照规定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人口处设置警示标志及红色工作指示灯,同时要求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 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 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 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以免引起医疗纠纷。(5)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要求进行职工上

X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

X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迅猛发展,射线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疗、科学研究以及工程技术等多个领域,给国家和公众带来了巨大 的利益。但与此同时,在利用射线技术过程中而伴生的辐射事故也是触目惊心的。因此也就应运而生了电离辐射防护这门学科,其目的是对电离辐射进行合理控制 和防护,以保护人体不受其伤害。基于此,本文主要对X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 全管理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X射线;探伤辐射;防护;安全管理 前言 X射线探伤是利用X射线在穿透被检物各部分时强度衰减的不同,检测被检 物中缺陷的一种方法,在石油、化工、冶金、电力、轻工、船舶、建筑、交通等 行业得到广泛应用。近几年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X射线探伤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但由于点多面广,行 业分布广泛,X射线探伤行业的辐射安全管理问题仍然值得人们去关注。 一、我国有关辐射防护的主要标准和法规 我国有关辐射防护的主要标准和法规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 标准》(GB18871-2002);“GBZ117-2015《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709号令;《放射性同 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关于建 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事故分级处理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GBZ/T 250-2014)。 二、X射线探伤作业的特点及应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 X射线探伤机在工作状态时发射X射线,非工作状态时不产生X射线。探伤 机工作时会对探伤操作人员及周围公众造成一定程度的X射线外照射。在进行固 定式X射线探伤作业时,探伤室门-机联锁失灵、人员误入或滞留在探伤室内,还有可能发生人员大剂量受照事故。 通常对X射线的辐射防护常采用缩短接触时间、增大防护距离、遮挡屏蔽物 等方法来实现。特别是进行固定式探伤作业时,建造一个理想的探伤室是辐射防 护的关键。探伤室四周屏蔽墙、屋顶以及防护门的厚度均应能满足辐射防护的要求,同时探伤室的大、小防护门应粘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并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探伤室防护门应安装门-机联锁安全装置,保证探伤室防护门关闭后X射线探伤机才能进行出束检测,当人员误操作,在工作状态打开防护门时,设备自动停 止X射线出束。 开展移动式探伤作业时,应根据现场情况使用X-γ剂量率巡检仪进行辐射防 护“三区”的设置。将探伤机周围辐射剂量率大于15μGy/h的区域设为控制区;辐 射剂量率小于15μGy/h,大于2.5μGy/h的区域设为监督区;监督区以外的区域为“非限制区”。探伤作业期间禁止非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探伤控制室内或监督区内, 具体措施如下: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 本标准第4~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8-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时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gauges contain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GBZ125-2002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使用含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检测仪表(简称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1336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规定豁免围的检测仪表。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3367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GB14052 安装在设备上的同位素仪表的辐射安全性能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源容器 放置密封源使其处于正确的几何位置,并提供足够的屏蔽防护,以使周围辐射水平低于规定值的容器。源容器上还可设置控制有用线束通和断的源闸以及辐射状态指示器等。 3.2 有用线束 通过源容器的窗、光栏、圆锥孔或其他形状准直器件的辐射。 3.3 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通过探测有、无待测物时粒子注量的变化或探测粒子与物质相互作用所产生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与措施 (一)放射防护的目的与原则 目的:预防确定性效应,控制随机性效应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又称合理性判断,经过论证(进行代价与利益分析),某种辐射实践的利大于害,就是电离辐射实践正当化原则。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3、个人剂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下限,即个人所受照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在医疗照射来说,就是要在保证疗效或诊断结果的前提下给予最适宜的剂量,选择最佳的条件与最适当的操作技术,把受照剂量减少到最低水平。 (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措施 1、严格落实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 ◆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 ◆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有条件的的地区,推荐使用DR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

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PET/CT、SPECT和SPECT/CT。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或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严格遵宁《GB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机房门外应用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 ◆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侯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种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4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备,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防护衣;防护用品和辅

介入放射学的放射卫生防护与管理(新编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介入放射学的放射卫生防护与 管理(新编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介入放射学的放射卫生防护与管理(新编 版) 【摘要】介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与传统医用诊断X射线工作者相比,受照射剂量明显偏高,辐射防护问题值得关注,本文提出了如何加强介入工作者安全防护和监督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介入放射学;放射防护与管理 介入放射学,自20世纪60年代起到70年代逐步应用于临床,开辟了诊疗疾病的新途径。随着导管技术的发展,加速了介入放射学的广泛应用。同时由于介入放射诊断和治疗具有创伤小、准确性高和疗效快之优点,使之倍受欢迎[1]。但是由于操作过程中,诊疗人员和患者几乎完全暴露在辐射水平较高的环境中,工作人员和病人在介入放射诊疗中的辐射防护问题,已引起普遍关注[2]。据报道,1994年美国食物和药品管理局(FDA)首先颁布了一个通告,

要求开展介入放射学(IR)和介入心脏学(IC)研究的专家必须注意对病人皮肤损伤的预防,后来他们制定了最大剂量允许限值的法规。近年来,每年都有不少关于介入放射学中对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的文章发表。最近欧洲五国的一个调查表明,已开展了400多种不同的放射性介入操作,它已遍及医学影像的很多专业,如神经放射学、血管放射学及心血管放射学等。德国的一个调查表明,近60%的放射性介入操作是血管扩张术,活组织检查占11%,癌症治疗占10%,血栓占7%,泌尿系统占7%,胆囊占5%。近来,我国许多学者在介入放射诊疗中对有关工作人员和患者受照剂量及防护等方面也做了一些调查工作[3]。 1介入放射诊疗中工作人员受照剂量 据报道[4],每次介入诊疗工作人员的眼、甲状腺和手部受照的有效剂量在0.27~1.92msV之间,有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达到49.1msV,尤其是工作时球管在上,工作人员的受照射剂量就更大。介入诊疗辐射场的剂量分布有差别,检查部位不同,所受的照射剂量也不同,如下腔静脉造影加介入治疗时,实测剂量率以球管为中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940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详细版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 详细版 提示语:本解决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编制依据 1.1编制依据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xx年国家主席令第60号;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xx年国家主席令第6号; 1.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xx年国务院第449号令; 1.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xx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 1.1.5《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20xx年国家环保总局8号文件; 1.1.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xx 年卫生部令第55号; 1.1.7《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xx年卫生部令第17号; 1.1.8《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1.1.9《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 1.1.10《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 编制说明 本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以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辐射防护与安全的基本标准及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GBZ--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4.GBZ130-2013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X射线 诊断操作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模拟定位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706.12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 护通用要求 GB9706.23医用电气设备第部分:介入操作X射线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16348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6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 GBZ179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 GBZ/T180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GBZ186乳腺X射线摄影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GBZ187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WS76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3总则 3.1在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中,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以及公 众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并应符合GB18871、GB16348和

GBZ179的规定。 3.2应用X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应掌握好适应证,优先选用非X射线的检查方法。 加强对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X射线检查正当性判断;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技 术、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不宜使用CT进行健康体检。对不符合正当性原则的,不应进行 X射线检查。 3.3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使患者和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 3.4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符合GB18871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对患者和受 检者开展的诊疗检查,应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为放射防护指导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 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应在获取所需诊断信息的同时,把患者和受检者的受照 剂量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 3.5各种X射线检查应使用相应的专用设备,且各类设备的应用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X射线设备其他有关放射防护标准的要求。各种X射线设备及场所应经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4.1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 4.1.1各种X射线设备X射线束的第一半值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2除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X射线源组件中遮挡X射线束部件的等效滤过应符合如下规定: a)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滤过部件,应不小于0.5mmAl。 b)应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滤片和固有滤过(不可拆卸的)的总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华民国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有关放射性卫生防护法规、规章和标准。 2、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职业病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7、在醒目位置设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8、在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环保行政部门提交 职业病预防评价报告。 9、在对射线装置进行大修或变更使用量前,需向环保部门申报。 10、积极配合环保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动与环保行政部门联系对放射 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监督监测,并认真接受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监督意见。 11、经常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必要时请求环保行政部门进行 监测,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12、配备必要的防护服务器及剂量检测仪,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13、严格按照放射防护要求、放射工作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4、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前,必须进行上岗前身份检查,合格后并参加放射防 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而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后定期身体检查和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学习。 15、工作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并按时定期送检,一旦超标,应采取相 应的应急措施。 16、放射工作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必须小于或等于6小时。 17、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或疗养30天。 18、发生放射事故,立即上报环保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工业加速器操作规程 一、公司必须为工业加速器系统配置辐射检测仪器。 二、公司必须配备合格的经过放射卫生防护和加速器专业知识培训的维护人员及操作 技术人员;操作技术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安全联锁,禁止任意去除安全联锁,严 禁在去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联锁的情况下开机。 四、开机期间,必须有两名操作人员岗位,必须密切注视控制台及探伤室,必须异常立 即报告维修人员和物理人员及时处理。 五、严禁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密切注视控制台及探伤室,发现异常立即报 告维修人员和物理人员及时处理。 六、探伤期间,探伤室内不得留有任何人员。 七、必须做好发生各类事故的准备,万一发生意外,立即关断电源,并注意保护现场, 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工作。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实用版

YF-ED-J242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 施实用版 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编制依据 1.1编制依据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xx年国家主席令第60号;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20xx年国家主席令第6号; 1.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 护条例》20xx年国务院第449号令; 1.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 管理办法》20xx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

1.1.5《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20xx年国家环保总局8号文件; 1.1.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xx年卫生部令第55号; 1.1.7《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xx 年卫生部令第17号; 1.1.8《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1.1.9《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 1.1.10《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 编制说明 本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以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辐射防护与安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X射线探伤室探伤二工业X射线C T探伤与工业X射线现场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三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500k V以下的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X射线装置或探伤机)进行探伤的工作三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三 2.1 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i n d u s t r i a l X-r a y r a d i o g r a p h y f a c i l i t i e s 包括X射线管头组装体二控制箱及连接电缆在内的对物体内部结构进行X射线摄影或断层检查的设备总称三X射线探伤装置按照X射线发射的方向和窗口范围可分为定向式和周向式;按安装形式可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三 2.2 工业X射线探伤室探伤i n d u s t r i a l X-r a y r a d i o g r a p h y i n s p e c i a l r o o m 在探伤室内利用X射线探伤装置产生的X射线对被测物体内部结构进行检查的工作过程三 2.3 工业X射线现场探伤i n d u s t r i a l X-r a y r a d i o g r a p h y o n s i t e 在室外二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使用移动式X射线探伤装置对物体内部结构进行X射线摄影检查的工作过程三 2.4 工业X射线C T探伤i n d u s t r i a l X-r a y c o m p u t e d t o m o g r a p h y 使用工业X射线C T装置,以二维断层图像或三维立体图像的形式,展示被检测物体内部结构二组成二材质及缺损状况的工作过程三 3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放射防护的性能要求 3.1设备技术要求 3.1.1X射线管头组装体 3.1.1.1移动式或固定式的X射线装置管头组装体应能固定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并加以锁紧三 3.1.1.2 X射线管头应设有限束装置三 3.1.1.3 X射线管头窗口孔径不得大于额定最大有用线束射出所需尺寸三 3.1.1.4 X射线管头应具有如下标志: 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型号及出厂编号; 1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 本标准第4~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l635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志林。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us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GBZ114-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7×104~3.7×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本标准亦不适用于中子密封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密封(放射)源sealed radioactive扔urces 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壳或覆盖层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3.2 防护容器protective container 能屏蔽(或减弱)密封源辐射,使容器外部的泄漏辐射水平满足相应标准的任何一种容器。根据其功能不同,防护容器可分为贮存容器、运输容器和工作容器。 4 对密封源的防护要求 4.1 密封源必须符合GB4075和GB4076的要求。 4.2 密封源出厂前或失窃后追回时应进行活度检验、泄漏检验与表面放射性沾污检验。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作者:佚名 医学频道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338 更新时间:2004-4-11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引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行卫生监督制度。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都应依照规定编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和执行预防性审批制度。 第二章 放射卫生防护监督 第五条 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在实施监督时,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定有关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批; (三)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国家医学应急计划;建立核事故国家医学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全国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周围公众受照剂量及居民集中点的放射卫生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库。 第七条 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核设施放射卫生

防护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评工作; (二)组织制(修)定特定的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省级医学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及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工作场所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在核设施周围居民区设立放射卫生监督测点,进行Y累积剂量和饮用水、食品及空气中放射性活度测量; (六)按规定定期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第八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制定所属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规程和管理办法; (二)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 (三)对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四)负责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协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核设施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防护机构直接负责所营运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

射线辐射的危害与防护——射线探伤作业的必要性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射线辐射的危害与防护——射线探伤作业的必要性 正式版

射线辐射的危害与防护——射线探伤作业的必要性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由于设备管道焊缝破裂、断裂造成的 事故危害是严重的,如劳动部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杂志社1989年6月出版的《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列举了6起压力容器爆炸事 故,死亡164人,受伤及中毒近千人,直 接经济损失达千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几亿 元,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是焊缝质量问题 造成的。射线探伤是检验金属对接焊缝质 量的重要技术手段。在石化行业改扩建施 工过程中,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焊接作业 工程质量,有效预防新装置、新设施投产 后的损坏或泄漏事故,确保投产后的新装

置、新设施能安全运行,必须对设备管道的对接焊缝进行射线探伤检验。目前,射线探伤是检验焊缝质量较好的方法。 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危害是由于超过允许剂量的放射线作用于肌体而发生的。放射危害分为体外危害和体内危害。体外危害是由于放射线从体外穿入肌体而造成的伤害,X射线、γ射线和中子都能造成体外伤害。体内危害是由于吞食、吸入或接触放射性物质,使其直接进入人体而造成的。 在放射性物质中,低能量的β粒子和穿透力很弱的α粒子由于能被皮肤阻止,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一、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对新、改、扩建的放射诊疗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法人代表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了职 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建立。 3.专(兼)职人员负责安排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防护 性能的检测、评价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 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5.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放射防护设施进 行检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

6.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来我院检查指导,根据上级部 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完善。 二、放射防护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治疗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创建医、患双方的和谐。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目标责任书。1、防治目标: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力争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不发生职业性放射病及受检者不发生受照事 故。 (2)积极主动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我院放射卫生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努力提高设备技术性能、创造条件进行技术革新、优化工作环境,使作业场所电离辐射危害符合国家有关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 (4)按照规定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人口处设置警示标志及红色工作指示灯,同时要求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 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 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 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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