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
5节能与能源利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

5 节能与能源利用5.1 控制项5. 1. 1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条文说明扩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2 17 条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在新建建筑节能工作中均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来执行,例如规划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等等。
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条例也要求: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26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对于公共建筑,此条主要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中“建筑与建筑热工”章节的强制性条文3. 2.1、3. 2.7、3. 3.1、3. 3.2、3. 3. 7条、“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章节的强制性条文4. 2. 5、4. 2. 8、4. 2. 10、4. 2. 14、4. 2. 17、4. 2. 14、4. 5. 2 、4. 5. 4 、4. 5. 6 条(另有第4. 1. 1 条不作考察,第4. 2. 2、4. 2. 3 条在本标准的第5. 1. 2 条中考察),主要指标包括体形系数、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锅炉热效率、制冷机组性能系数或能效比、热计量、调控等。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对应条文具体内容如下:3. 2.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 2. 1 的规定。
表3. 2.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限值单栋建筑面积A (旷)|建筑体形系数300<A 运800运0. 50A>800I运0. 403. 2. 7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
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进行权衡判断。
9施工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

9 施工管理9.1 控制项9. 1. 1 应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并落实各级责任人。
【条文说明扩展】与本条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和标准有:《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规定:1.6运用IS014000和IS018000管理体系,将绿色施工有关内容分解到管理体系目标中去,使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
4.1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
4. 1. 1 组织管理l、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
吃、项目经理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及目标实现,井指定绿色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4. 1. 2 规划管理1、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规定:3. 0. 2 绿色施工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
3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应有专门的绿色施工章节,绿色施工目标明确,内容应涵盖“四节一环保”要求。
7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8采集和保存过程管理资料、见证资料和自检评价记录等绿色施工资料。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规定:3. 1. 1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l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实施主体,应组织绿色施工的全面实施。
4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制定绿色施工营理制度,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进行绿色施工教育培训,定期开展自检、联检和评价工作。
4. 0. 3 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或绿色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3 应明确绿色施工的组织管理体系、技术要求和措施。
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应包括“四节一环保”的内容。
在施工全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实施动态管理。
绿色数据中心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绿色数据中心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前言为贯彻落实我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更好地实施绿色建筑发展战略,通过科学、合理评价数据中心建筑,引导数据中心建筑健康可持续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写了《绿色数据中心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作为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的补充,本细则总结了国外近年来绿色数据中心建筑评价的经验与成果,借鉴了国际和国内互联网通信行业数据中心建设的经验。
编制组开展了深入的基础调研,广泛地征求了相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和协商,以期为数据中心建筑的绿色化设计、建造以及评价提供明确的技术指导。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云泰数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主要起草人:宋凌李本强林琳赵锂韩继红刘晓华王昌兴姜俊海许鹏吴大江谭华汤钟才刘国友程大章欧阳述嘉李宏军张镝张丽娟苑翔韩延民罗志刚张林锋崔文盈廖琳李静张川佟振王悦懿主要审查人:郎四维吕伟娅王翠坤郝军郎红阳黄群骥黄献明1 总则 ...................................................................................................................... - 1 -2 术语 ...................................................................................................................... -3 -3 基本规定 .............................................................................................................. - 5 -3.1基本要求. (5)3.2评价与等级划分 (6)4 节地与室外环境 ................................................................................................ - 10 -4.1控制项.. (10)4.2评分项 (15)5 节能与能源利用 ................................................................................................ - 30 -5.1控制项.. (30)5.2评分项 (34)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 - 45 -6.1控制项.. (45)6.2评分项 (47)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 - 57 -7.1控制项.. (57)7.2评分项 (58)8 室内环境质量 .................................................................................................... - 70 -8.1控制项.. (70)8.2评分项 (77)9 施工管理 ............................................................................................................ - 84 -9.1控制项.. (84)9.2评分项 (85)10 运营管理 .......................................................................................................... - 98 -10.1控制项 (98)10.2评分项 (100)11 提高与创新..................................................................................................... - 108 -11.1一般规定 (108)11.2加分项 (108)12 附录-条文评分表 ........................................................................................... - 114 -1.0.1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数据中心建筑的评价,制定本细则。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技术细则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valuation of green industrial building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2月前言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2013已于2013年8月8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是我国工业领域第一本综合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具有指导绝大多数行业工业建筑评价的复杂性。
为了更好地实行《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引导绿色工业建筑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写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编写《技术细则》的目的,是为绿色工业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具体指导,为绿色工业建筑标识的评价提供更加明确的技术原则和评判依据,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和相关评审工作发展。
本细则编制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心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学会本细则主要起草人员:徐伟、张家平、李丛笑、李国顺、袁闪闪、王明磊孙宁、郭丹丹、许远超、尹运基、宋甲英、曹国光曹国庆、李亨、吴剑林、俞水凤、张颖、孟冲邓高峰、牛秋蔓本细则主要审查人员:王有为、虞永宾、袁镔、张小慧、吕伟娅、巫曼曼赵霄龙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一般规定 (3)3.2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 (5)4 节地与可持续发展场地 (7)4.1 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7)4.2 节地 (13)4.3 物流与交通运输 (17)4.4 场地资源保护与再生 (23)5 节能与能源利用 (34)5.1 能源利用指标 (34)5.2 节能 (37)5.3 能量回收 (53)5.4 可再生能源利用 (56)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59)6.1 水资源利用指标 (59)6.2 节水 (65)6.3 水资源利用 (74)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84)7.1 节材 (84)7.2 材料资源利用 (89)8 室外环境与污染物控制 (101)8.1 环境影响 (101)8.2 水、气、固体污染物控制 (103)8.3 室外噪声与振动控制 (111)8.4 其他污染控制 (113)9 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 (118)9.1 室内环境 (118)9.2 职业健康 (125)10 运行管理 (129)10.1 管理体系 (129)10.2 管理制度 (130)10.3 能源管理 (132)10.4 公用设施管理 (134)11 技术进步与创新 (138)附录A 权重和条文分值 (140)附录B 工业建筑能耗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 (145)附录C 工业建筑水资源利用指标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 (147)附录D 设备能效值 (149)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绿色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对工业建设的产业政策、装备政策、清洁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安全健康等法律法规,推进工业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DB11_T825-201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 11/T 825-2015 备 案 号:Jபைடு நூலகம்1906-20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2015-12-30 发布
2016-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编 号:DB11/T 825-2015 备 案 号:J11906 -201×
主编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4.节地与室外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

4 节地与室外环境4.1 控制项4. 1. 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条文说明扩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 号〉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士、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 号)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己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 号)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己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 号)规定: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5l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北京市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准2015版 建筑设计前期解读

与公共 交通有 便捷联
系
无障碍
停车
公共 服务
保护原 有生态
雨水专 项规划
合理地 表与屋 面雨水
径流
合理种 植
6分:
9/17
9分:多, 开放
7分:多, B1投影小
4分:光 热性能、
镀膜玻璃、
夜景照明
质合有5分量声效减:标环隔震符准境声、速1背压启.差55风差窗mm、面;风处;漩风开压风迎、
6分:地 面遮阴绿
供暖供冷系统材
30
料设备
圆翼型、长翼型和813型灰铸铁散热器
31
水暖用内螺纹铸铁阀门
32 供暖供冷系统材 33 料设备 34
记忆合金原理的恒温控制阀 不具备数据远传通讯功能的热计量表 能效标识二级及以下的燃气采暖用壁挂炉
35
无安全接地的低温辐射电热膜
36
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37
用水器具
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包括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和淋 浴器)
• 建筑室内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 34的规定.
•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 定.
• 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38
6升水以上的大便器系统(不含6升)
39 用水器具
进水口低于水面(低进水)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
40
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聚乙烯醇及聚乙烯醇缩醛类 和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内外墙涂料
室内环境质量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年

8 室内环境质量8.1 控制项8. 1. 1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
【条文说明扩展】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中的规定,汇总各类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的要求如表8-1。
住宅、办公、商业、医院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级限值,应分别与《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中不同类型建筑涉及房间的要求一一对应:其余类型民用建筑,可参照相近功能类型的要求进行评价。
对于公共建筑如办公建筑中的大空间、开放办公空间等噪声级没有明确要求的空间类型,不做要求。
表8-1 室内允许噪声级2 适用于采用纯音气导和骨导昕阐测昕法的昕力测昕室,采用声场测昕法的昕力测昕室另有规定。
【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建筑设计平面图,审核基于环评报告室外噪声要求对室内的背景噪声影响(也包括室内噪声源影响〉的分析报告以及在图纸上的落实情况,及可能有的声环境专项设计报告。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的基础上,还应审核典型时间、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检测报告。
8. 1. 2 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
【控制项】【条文说明扩展】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中的规定,汇总各类建筑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隔声性能要求如表8一2、表8-3。
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一2010 中,除旅馆建筑外的其它各类建筑的外墙、门窗隔声标准只有一个级别,因此进行评价时将该级别视为低限标准(高要求标准按比低限标准高5d8 执行〉:对于商业建筑,《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仅对部分类型的隔墙、楼板隔声性能有要求,对外墙、门和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无标准要求,故可仅按表中规定进行评价,对其他建筑构件不作规定(若无相应的构件,则不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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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 1. 1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说明】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
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的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如住区的绿地率),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如再生水利用〉,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
建筑群是指由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或相近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
常见的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
当对建筑群进行评价时,可先用本标准评分项和加分项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确定建筑群的绿色建筑等级。
参评建筑本身不得为临时建筑(例如,多见于北方的冰雪建筑,近年来在南方出现的集装箱建筑〉,且应为完整的建筑,不得从中剔除部分区域。
无论评价对象为单栋建筑或建筑群,计算系统性、整体性指标时,要基于该指标所覆盖的范围或区域进行总体评价,计算区域的边界应选取合理、口径一致、能够完整围合。
常见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主要有:人均居住用地、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
3. 1. 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说明】本标准2006年版要求评价应在建筑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但在随后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中,己明确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而且,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了这种分阶段评价的可行性,以及对于我国推广绿色建筑的积极作用。
因此,《标准》在评价阶段上也作了划分,便于更好地与相关管理文件配合使用。
具体方法上,根据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大部分反馈意见同意将“施工管理”、“运营管理”2章的内容仅在运行阶段评价。
基于此,《标准》将设计评价内容定为“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5章,运行评价则在此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运营管理”2章。
本标准3. 1.1条规定绿色建筑评价以一栋完整的建筑为基本对象。
设计评价应坚持这一原则,不对一栋建筑中的部分区域开展绿色评价。
但运行评价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灵活一些,这主要是指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多功能综合性建筑,首先仍应考虑“以一栋完整的建筑为基本对象”的原则,鼓励其业主联合申请运行评价;如所有业主无法联合申请,但有业主有意愿单独申请时,则可对其中建筑中的部分区域开展运行评价,但申请运行评价的区域,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m2,且有相对独立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等设备系统,此区域的电、气、热、水耗也能进行独立计量。
申请运行评价(尤其是部分区域)的业主,应明确其物业'{-产权和运行管理涵盖的区域,涉及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还是要基于该指标所覆盖的范围或区域进行总体评价(详见第3. 1. 1 条〉。
3. 1. 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说明】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
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绿色建筑注重全寿命期内能源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个阶段进行控制,综合考虑性能、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 1. 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考察。
【说明】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
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并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等级。
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评价机构还应组织现场考察,进一步审核规划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建筑的实际性能和运行效果。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 2. 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 类指标组成。
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
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工页。
【说明】指标大类方面,在本标准2006 年版中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6 大类指标的基础上,《标准》增加了“施工管理”,更好地实现对建筑全寿命期的覆盖。
本次修订将本标准2006 年版中“一般项”和“优选项”改为“评分项飞为鼓励绿色建筑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管理上的创新和提高,本次修订增设了“加分项”。
“加分项” 部分条文本可以分别归类到七类指标中,但为了将鼓励性的要求和措施与对绿色建筑的七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区分开来,本次修订将全部“加分项” 条文集中在一起,列成单独一章。
具体指标(评价条文)方面,根据前期各方面的调研成果,以及征求意见和项目试评两方面工作所反馈的情况,以标准修订前后达到各评价等级的难易程度略有提高和尽量使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量呈金字塔形分布为出发点,通过补充细化、删减简化、修改内容或指标值、新增、取消、拆分、合并、调整章节位置或指标属性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了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录A。
3. 2. 2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 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
运行评价应包括7 类指标。
【说明】运行评价是最终结果的评价,检验绿色建筑投入实际使用后是否真正达到了四节一环保的效果,应对全部指标进行评价。
设计评价的对象是图纸和方案,还未涉及施工和运营,所以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进行评价。
但是,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的部分措施如能得到提前考虑,并在设计评价时预评,将有助于达到这两个阶段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标准》中,允许在设计评价进行预评的条文共10 条,第9 章施工管理包括第9. 1. 4 、9. 2. 6、9. 2. 7 、9.2. 12、9. 2. 13 条,第10 章运营管理包括第10. 1. 2 、10. 1. 5、10. 2. 7 、10. 2. 8、10. 2. 12 条。
3. 2. 3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说明】控制项的评价同本标准2006 年版。
评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时根据需要对具体评分子项确定得分值,或根据具体达标程度确定得分值。
加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
本标准中评分项的赋分有以下几种方式:1. 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且不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赋以一个固定分值,该评分项的得分为0 分或固定分值,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分值为某分”,如第4. 2. 5 条:2. 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总分值为某分”,同时在条文主干部分将不同得分值表述为“得某分”的形式,且从低分到高分排列,如第4. 2. 14 条,对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采用这种递进赋分方式:递进的档次特别多或者评分特别复杂的,则采用列表的形式表达,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按某表的规则评分飞如第4. 2. 1 条:3. 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但需要针对不同建筑类型或特点分别评判时,针对各种类型或特点按款或项分别赋以分值,各款或项得分均等于该条得分,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总分值为某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如第4. 2. 11 条:4. 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将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并拨款或项赋以分值,该条得分为各款或项得分之和,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总分值为某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如第4. 2. 4 条:5. 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其中某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首先按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并按款或项赋以分值,然后考虑达标程度不同对其中部分技术指标采用递进赋分方式。
如第4. 2. 2 条,对住区绿地率赋以2 分,对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赋以最高7 分,其中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又按达标程度不同分别赋以3分、5 分、7 分:对公共建筑绿地率赋以最高7 分,对“公共建筑的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赋以2 分,其中公共建筑绿地率又按达标程度不同分别赋以 2 分、5 分、7 分。
这种赋分方式是上述第2、3、4 种方式的组合。
可能还会有少数条文出现其他评分方式组合。
本标准中各评价条文的分值,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试评价后综合调整确定。
本标准中评分项和加分项条文主干部分给出了该条文的“评价分值”或“评价总分值”,是该条可能得到的最高分值。
需特别说明的是个别条文内某款(项)不适用的情况,己在条文说明或本细则中明确,有的按直接得分处理(例如第4. 2. 4 条第1、2款〉,有的按不参评处理(例如第7. 2. 6 条第1款)。
3. 2. 4 绿色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说明】与本标准2006 年版依据各类指标一般项达标的条文数以及优选项达标的条文数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的方式不同,本版标准依据总得分来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
考虑到各类指标重要性方面的相对差异,计算总得分时引入了权重。
同时,为了鼓励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提升和创新,计算总得分时还计入了加分项的附加得分。
设计评价的总得分为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五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之和:运行评价的总得分为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之和。
3. 2. 5 评价指标体系7 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 分。
7 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4、G、码、4、4、Q 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 分计算。
【说明】本次修订按评价总得分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
7类指标每一类的总分均为100 分,可以称为“理论满分”对于具体的参评建筑而言,由于它们在功能、所处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等方面客观上存在差异,总有一些条文不适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采暖方面的条文对非采暖地区的居住建筑不适用),对不适用的评分项条文不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