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 GB50738-2014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四稿
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汇总

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汇总与其他工程建设活动一样,绿色建筑全生命期各环节也都需要标准(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的引导和约束。
《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对于“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已有明确要求。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意见》(建标[2014]139号)中,也将“加强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标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任务之一,要求“继续推进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建筑节能的发展。
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总结我国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的第一部多目标、多层次的绿色建筑综合评价标准。
此后,一批绿色建筑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社团标准各层级)编制完成并发布实施,初步形成了一个标准体系。
与常规的基于各专业的标准体系不同,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属于支撑形势任务的主题体系,契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意见》。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层面已完成或立项的绿色建筑标准逐渐形成了特定阶段的绿色评价标准、特定功能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特定阶段的绿色建筑专用标准(规范或规程)、特定专业的绿色专用标准(或规程)等多个子集。
对于评价标准而言,已通过多部标准覆盖了建筑设计、施工、运行、改造的全生命期(绿色建筑设计阶段和运行阶段评价均由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规定),但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与各特定功能类型的评价标准的关系还需理顺;此外,在GB/T50878-2013《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之外,也还有专门针对烟草行业工房的评价标准。
目前,主管部门也已组织研究了这些问题,有望于近期内得到解决。
针对部分公共建筑已发布了:GB/T50908-2013《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GB/T51100-2015《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标准》、GB/T51148-2016《绿色博览建筑评价标准》、GB/T51153-2015《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GB/T51165-2016《绿色饭店建筑评价标准》等评价标准。
2014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介绍(暖通空调部分)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
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 应在建筑 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设计评价提交的文件除了相关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外,还应提供装修、景观园林施工图设计文件。
3.1.3、3.1.4(对申报方、评价机构的总体性的定性要求,
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进 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 确定绿色建筑等级。
无论申报项目是部分建筑单体还是整个建筑群,人均居
住用地、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年径流总量控 制率等指标为整体性、系统性指标,应按整个场地的有关 数据计算,所有人均指标应采用相同的人口基数。即参评 建筑群中的所有建筑单体的上述指标均为该项目总平面设 计文件上的指标或数据。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略)
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 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对于建筑群,其中的部分单体建筑或整个建筑群均可 应用本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当对建筑群进行评价时,可先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
5.1.3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
项计量。【控制项】 本条适用于各类公共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冷热源设备通常包括冷水机组、冷却系统的冷却水泵和
冷却塔、热水锅炉或热泵机组,输配系统设备通常包括空
调冷/热水泵或供暖热水泵、空调风系统(包括风机盘管) 的风机。分项计量的计量表划分如下: 1)冷水机组、供暖用热水锅炉或热泵机组(包括电耗量 计量和燃料耗量计量);
3.2.7 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
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4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4核心提示: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
1.0.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
1.0.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tensity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4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2.0.5 再生水reclaimed water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2.0.6 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7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前言为了更好地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受建设部科技司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组织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编写《技术细则》的目的是,为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具体指导,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提供更加明确的技术原则,为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提供更加详细的评判依据,从三个层面推进绿色建筑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技术细则》的编写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国内绿色建筑的实践,特别是自2005年3月“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以来的实践,还借鉴了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发展绿色建筑的成功经验。
其内容既有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面,也有与国际绿色建筑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一面,具有比较强的适应性的同时又有比较好的先进性。
这是《技术细则》的特点。
参加《技术细则》编写的人员,有的参加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编写,有的参加过绿色建筑建设活动,有的参加过系统的研究工作。
这样一个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的专家学者群体,是编写《技术细则》十分宝贵的前提条件。
随着绿色建筑实践活动的拓展,这个群体正在发展,正在壮大,正是中国绿色建筑的基石。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二OO七年六月1 总则1.1 基本规定1.1.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06(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细则。
1.1.2 本细则依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和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得分情况和达标情况。
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区分同一星级绿色建筑的相对水平,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和工程项目评审。
绿色建筑方案设计模板,对应最新的2014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方案设计模板,对应最新的2014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优化方案设计一、项目概况及设计目标1.1.项目概况1.1.1.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总用地面积、地下与地上建筑面积、建筑栋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绿地覆盖率、机动车地下与地上停车数、非机动车地下与地上停车数等;1.1.2.各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功能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1.1.3.周边地块用地性质、环境、交通状况;周边建筑主要功能、层数、高度等基本信息。
1.2.绿色设计目标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二、主要设计依据2.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2.2.《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2)2.5.《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13)2.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7.《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8.《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11.《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6)2.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1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14.《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15.《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2.16.《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T 5059)2.17.合肥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DBHJ/T 010)2.18.《合肥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导则》(DBHJ/T005)2.19.《合肥太阳能光伏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导则》(DBHJ/T008)2.20.《合肥市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实施细则》(DBHJ/T 003)2.21.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2.22.其他相关技术规范、标准2.23.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三、绿色设计原则应遵循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结合合肥市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及文化等特征,依据合肥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DBHJ/T 010 等相关标准,针对项目使用功能,提出相应的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在规划和方案阶段,重点解决好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保护环境等性能,优先采用被动式技术和适宜技术,提供健康、舒适、经济适用和低碳高效的使用空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86号――关于2014年度第四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86号――关于2014年度第四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04.18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86号
•【施行日期】2014.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86号)
关于2014年度第四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和相关地方标准,我部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第四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
经审定,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二期建设工程2号航站楼及停车楼等57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4年度第四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4月18日附件。
绿色建筑评估
2 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 ,得3分;
3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3分。 4.2.14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6分。 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5%,得3分;达到70%,得6分。
4、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14简介
1
∑
各分项 得分
×
权重
+
提高与创新 得分
=
总分
在各分项得分均大于等于40分的前提下:50分 60分
80分
绿色建筑各类评价指标权重
分项
节地与 节能与 节水与水 室外环 能源利用 资源利用 (共15项) (共16项) (共12项)
各分项权重
节材与材料 资源利用 (共14项)
年均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
城市
降雨 量 (mm)
设计控制雨量(mm) 55% 70% 85%
拉萨
442 4.9
7.5
11.8
兰州
308 5.2
8.2
14.0
南昌 1609 13.5 21.8 37.4
南京 1053 11.5 18.9 34.2
南宁 1302 13.2 22.0 38.5
上海 1158 11.2 18.5 33.2
具体编制内容可参照以下几个方面:
1、江苏省政府规定的节水要求、地区水资源状况、气象资料本、底地条质件条和件项等目。概况
2、项目概况及市政设施概况。 3、确定节水用水定额、编制用水量计算表。
新国标GB50738-2014年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四稿
3、判断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i(不含加分项附加得分Q8)是否达到40分。对于设计评价,不计算、判断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部分的评分项得分Q6和Q7。如不满足要求,则不必继续后续步骤。
示例:
3.2.9
【条文说明扩展】
总体处理原则按照优先权级,分别是:
原则之一,只要有涉及即全部参评。以商住楼为例,虽只有底商只要达到相关要求即按整栋建筑给分(而不按面积折算)。
原则之二,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应总体评价。参见第3.1.1条规定。
6、计算绿色建筑评价总得分∑Q。将分别计算得到的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i,及对应的权重值wi,按《标准》式3.2.7计算得到绿色建筑评价总得分∑Q。同样,∑Q也要对小数部分四舍五入,简化为一个不大于110分的自然数。如∑Q没有达到50分,则不必继续后续步骤。
7、确定绿色建筑等级。根据∑Q,对照《标准》第3.2.8条所列50分、60分、80分的要求,确定项目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绿色建筑等级。
4.1.4
【条文说明扩展】
关于日照标准的达标要求:住宅的日照标准是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满足,若地方标准要求更高,可执行地方标准。其他建筑的日照标准,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的,执行要求高者;没有国家标准但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没有标准限定的,需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原则之五,个别情况还需加权计算总指标(例如,按面积)。个别条文中已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条原则。这些条文一般都属于对于多个功能区分设指标要求,而且指标要求还分档的情况。例如,第6.2.10条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按用水量)。
2014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介绍(暖通空调部分)
无论申报项目是部分建筑单体还是整个建筑群,人均居 住用地、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年径流总量控 制率等指标为整体性、系统性指标,应按整个场地的有关 数据计算,所有人均指标应采用相同的人口基数。即参评 建筑群中的所有建筑单体的上述指标均为该项目总平面设 计文件上的指标或数据。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 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 应在建筑 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设计评价提交的文件除了相关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外,还应提供装修、景观园林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要求:设备选型满足得分要求。 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说明、主要设备表中的相关技术 参数。
5.2.5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 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的有关规定,且空调冷热水系 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 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值低 20%,评价分值为6分。 本条适用于集中空调和(或)供暖的各类民用建筑的设 计、运行评价。
原则之三,所有部分均满足要求才给分(允许部分因条 款不适用而不参评,但不允许部分不达标)。以第5.2.5条 (输配系统能效)为例,如果建筑内设有3个输配系统, 只有所有系统能效均满足要求才给分(2个满足一个不满 足也不给分)。更严格的是第10.2.8条(智能化系统), 商住楼只有住宅、商场均满足要求,才能得到第1款的6分 。
二、总则与基本规定
1.0.1 (标准制定目的,略)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
标准的适用范围:2006版绿标主要针对住宅、商场、办 公、旅馆;2014版绿标将范围扩大至各类民用建筑。 1.0.3 (因地制宜原则,略) 1.0.4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略)
绿色建筑评价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细则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二0一五年七月前言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以下简称《标准》)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自2015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为了适应当前绿色建筑快速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指导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在该标准修订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联合《标准》修订组专家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相关课题的承担单位,同时启动了原《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5 年2 月通过了专家审查。
《技术细则》依据新《标准》进行修订编制,并与其配合使用,为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提供更为具体的技术指导。
《技术细则》章节编排也与《标准》基本对应。
《技术细则》第1 3 章,对我国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关术语、评价对象、评价阶段、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以及评价文件要求等作了阐释;第4 ~11 章,对《标准》评价技术条文逐条给出【条文说明扩展】和【具体评价方式1【条文说明扩展】主要是对标准正文技术内容的细化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原则上不重复《标准》条文说明内容。
E具体评价方式】主要是对评价工作要求的细化,包括适用的评价阶段,条文说明中所列各点评价方式的具体操作形式及相应的材料文件名称、内容和格式要求等,是对定性条文判定或评分原则、对定量条文计算方法或工具的补充说明,明确评价时的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等;附录给出了评价中方便查阅参考的《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及分值总览、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空调系统冷源机组能效指标等。
《技术细则》的编制工作还得到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与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重点标准规范研究”、“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与综合评价方法研究”课题组专家的大力支持。
各地在《技术细则》的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将意见建议反馈给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或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标准规范处(士也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 号;邮编:100013;E-mail:),以便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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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修订建议稿)二○一四年九月3 基本规定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条文说明扩展】对于建筑群或其中多栋建筑为评价对象的情况,要求参评建筑在位置上互相毗邻(不得出现孤岛现象),且功能、权属、技术体系上均一致。
例如,住区中普通结构体系和PC结构体系不能混报;某些双塔建筑中办公塔楼与酒店塔楼不宜混报。
但在单栋建筑,还是允许其中有多种功能。
对于系统性、整体性指标,要进行总体评价,运行评价时单栋建筑内部分区域作为评价对象的情况也应照此执行。
3.2.2【条文说明扩展】《标准》中,允许在设计评价进行预评的条文共10条,第9章施工管理包括第9.1.4、9.2.6、9.2.7、9.2.12、9.2.13条,第10章运营管理包括第10.1.2、10.1.5、10.2.7、10.2.8、10.2.12条。
3.2.4~3.2.8【条文说明扩展】在确定所有控制项(设计评价不含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部分)的评定结果均为满足的前提之下,分值计算及分级步骤如下:1、分别计算各类指标中适用于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和实际得分值。
某类指标中适用于特定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有可能就是100分;也有可能在扣除一些条文的不参评分数后,小于100分。
而该项目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必然是小于或等于该类指标适用于本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
各类指标的评分项总分值和实际得分值均为不大于100分的自然数。
2、分别计算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 i(不含加分项附加得分Q8)。
分别将各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该类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得到该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 i。
对于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 i,要求对小数部分四舍五入,简化为一个不大于100分的自然数。
3、判断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 i(不含加分项附加得分Q8)是否达到40分。
对于设计评价,不计算、判断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部分的评分项得分Q6和Q7。
如不满足要求,则不必继续后续步骤。
4、计算加分项附加得分Q8。
需要注意的是,不再考虑不参评情况。
而且,根据《标准》第11.1.2条,当Q8超过10分时也取为10分。
因此,Q8是一个不大于10分的自然数。
5、选取评分项权重值w i。
按照项目评价阶段和建筑类型,查《标准》表3.2.7确定。
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权重值取值按《标准》表3.2.7注2计算;对于包含少量配套公建的住宅小区或居住区项目,权重值按居住建筑取值。
6、计算绿色建筑评价总得分∑Q。
将分别计算得到的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 i,及对应的权重值w i,按《标准》式3.2.7计算得到绿色建筑评价总得分∑Q。
同样,∑Q也要对小数部分四舍五入,简化为一个不大于110分的自然数。
如∑Q没有达到50分,则不必继续后续步骤。
7、确定绿色建筑等级。
根据∑Q,对照《标准》第3.2.8条所列50分、60分、80分的要求,确定项目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绿色建筑等级。
示例:3.2.9 对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条文说明扩展】总体处理原则按照优先权级,分别是:原则之一,只要有涉及即全部参评。
以商住楼为例,虽只有底商的一、二层适用于第5.2.4条(冷热源机组能效),面积比例很小,但只要达到相关要求即按整栋建筑给分(而不按面积折算)。
原则之二,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应总体评价。
参见第3.1.1条规定。
原则之三,所有部分均满足要求才给分(允许部分不参评,但不允许部分不达标)。
以第5.2.5条输配系统能效为例,如果建筑内设有3个输配系统,只有所有系统能效均满足要求才给分(2个满足而1个不满足也不给分)。
更严格的是第10.2.8条智能化系统,商住楼只有住宅、商场均满足要求,才能得到8分。
原则之四,就低不就高。
以第8.2.6条采光系数为例,如果商住楼中的居住建筑部分可得满分8分,但公共建筑部分(商场)得分4分,则该条最终得分为4分。
原则之五,个别情况还需加权计算总指标(例如,按面积)。
个别条文中已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条原则。
这些条文一般都属于对于多个功能区分设指标要求,而且指标要求还分档的情况。
例如,第6.2.10条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按用水量)。
4 节地与室外环境4.1.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控制项】【条文说明扩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审核项目场地区位图、地形图,涉及上述政策区或文物古迹的,需提供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判断是否达标;不涉及上述政策区或文物古迹的,只要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
一般项目,应提供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图纸及文件,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设项目地块的规划图则;涉及风景名胜区的项目,应提供已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图纸及文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应提供已批复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图纸及文件;如涉及某文物保护单位的,则应由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该文保单位的保护要求;或业务主管单位部门出具符合上位法定规划的证明文件。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2 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控制项】【条文说明扩展】《防洪标准》GB50201中规定: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中规定: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应以所在江河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为依据,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综合治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中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中规定: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进行土壤氡测量。
【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地形图,地质灾害严重的地段、多发区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含场地稳定性及场地工程建设适应性评定内容),可能涉及污染源、电磁辐射、土壤氡的含量等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根据《中国土壤氡概况》的相关划分,对于整体处于土壤氡含量低背景、中背景区域,且工程场地所在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的项目,可不提供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核查相关污染源、危险源的防护距离或治理措施的合理性,核查项目防洪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所在地防洪标准要求,核查是否符合城市抗震防灾的有关要求。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
4.1.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控制项】【条文说明扩展】现行的与建筑污染排放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等等。
【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审核应对措施和环评报告。
查看环评报告,重点关注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防治措施部分,根据环评报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影响预测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议,查看图纸是否落实相关的防治措施。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
现场核实污染物治理设施是否设置并运转在正常,查验运行过程中的检测报告,核实废水、废气的排放是否超标,垃圾是否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等,是否及时清理中水处理站污泥并外运处理;废活性炭是否回收等等。
4.1.4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控制项】【条文说明扩展】关于日照标准的达标要求:住宅的日照标准是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满足,若地方标准要求更高,可执行地方标准。
其他建筑的日照标准,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的,执行要求高者;没有国家标准但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没有标准限定的,需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5.1.3条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