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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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物的使用效果。

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对于绿色建筑的发展也十分重视,因此制定了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促进绿色建筑在该地区的发展。

首先,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明确了绿色建筑的概念和目标。

其次,标准对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对建筑节能、水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建筑材料和资源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标准还对绿色建筑的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进行了规范,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和科学。

在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对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尤为突出。

建筑节能是绿色建筑的核心要求之一,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包括建筑外墙保温、采光设计、建筑能耗控制等方面。

这些要求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建筑的能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也能够为居住者提供更加舒适的室内环境。

此外,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对建筑材料和资源利用方面进行了规范。

标准要求建筑材料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尽量采用可再生资源和回收利用的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方法,促进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发展。

总的来说,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一项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推动绿色建筑在江苏地区的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物的使用效果。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为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是为了推广和规范绿色建筑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指导规范。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旨在通过科学的评价方法来衡量建筑物的环境友好性、资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性,在设计、建造和运营阶段都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下面是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1.可持续性目标:评价建筑物在设计、建造和运营过程中的可持续性。

这包括评估建筑的能源效率、水资源利用、材料选择、建筑废物管理等方面。

2.能源效率:评价建筑物的能源利用率和节能性能。

这包括评估建筑的建筑外壳隔热性能、采用节能设备和技术、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方面。

3.水资源利用:评价建筑物的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水质保护。

这包括评估建筑的节水装置、雨水收集系统、灌溉系统等方面。

5.建筑废物管理:评价建筑物建造和拆除过程中的废物处理方式。

这包括评估建筑废物的减量化、回收利用和妥善处理等方面。

6.室内环境质量:评价建筑物内部环境的质量和健康性。

这包括评估建筑的通风系统、室内空气质量、采光性能等方面。

7.智能化控制系统:评价建筑物的智能化技术和控制系统。

这包括评估建筑的自动控制能力、远程监控和管理系统等方面。

8.社会影响:评价建筑物对社会的影响和贡献。

这包括建筑的可访问性、社区发展、就业机会等方面。

1.数据收集:收集建筑物的相关信息,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能源使用数据等。

2.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建筑物的性能和成果。

3.评价标准制定: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制定评价标准和指标。

4.评估与认证:根据评价标准和指标,对建筑物进行评估和认证,确定其绿色建筑的等级和评价结果。

5.反馈与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对建筑物提供反馈和改进意见,推动其实现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

总之,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是指导和推动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

通过科学评估和指导,可以使建筑物在设计、建造和运营阶段都达到环保、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实施可以促进绿色建筑的推广,并为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可靠的信息和指导。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建科[2009]389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建科[2009]389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建科〔2009〕38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为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2024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2024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202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2024绿色建筑是指在设计、建造、运营和拆除过程中,以及使用中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最小影响的建筑。

为了评价一座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的评价标准和技术细则。

本文将介绍2024年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

1.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估建筑的可行性,制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并确定适用的评估体系。

设计师需要考虑建筑的设计要求、能源效率、材料选择等因素,并制定详细的设计规范。

2.能源效率:评价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以及减少能源消耗的措施。

包括建筑的朝向、外墙保温材料、太阳能利用、建筑自然通风等。

3.材料选择:评估建筑所使用的材料的环境性能和危害程度。

应选择对环境影响小、可回收、可再利用的材料,并减少使用有毒、危险物质的材料。

4.室内环境质量:评价建筑室内环境的质量,包括空气质量、光照、噪音、温度和湿度等。

建筑应提供一个舒适、健康的室内环境。

5.水资源管理:评价建筑对水资源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措施。

建筑应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水的浪费,并提供收集雨水和再利用水的设施。

6.废物管理:评价建筑废物的产生、分类、处理和回收措施。

建筑应采取减少废物产生的措施,并优先选择可回收、可再利用的材料。

7.可持续交通:评估建筑的交通可达性和促进可持续交通的措施。

建筑应位于便捷的公共交通网络附近,并提供骑自行车和步行的便利设施。

8.健康和舒适:评估建筑对居住者健康和舒适的影响,包括室内空气质量、采光、噪音控制等。

建筑应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居住者的舒适和健康。

9.社会公益:评估建筑对社会的影响和贡献。

建筑应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公共空间和服务设施。

10.管理和运营:评估建筑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管理效果。

建筑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运营体系,以确保建筑的可持续性。

以上是2024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的主要内容。

这些标准和技术细则旨在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提供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第五章政府引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房管、园林、自然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前言为了更好地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受建设部科技司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组织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编写《技术细则》的目的是,为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具体指导,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提供更加明确的技术原则,为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提供更加详细的评判依据,从三个层面推进绿色建筑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技术细则》的编写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国内绿色建筑的实践,特别是自2005年3月“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以来的实践,还借鉴了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发展绿色建筑的成功经验。

其内容既有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面,也有与国际绿色建筑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一面,具有比较强的适应性的同时又有比较好的先进性。

这是《技术细则》的特点。

参加《技术细则》编写的人员,有的参加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编写,有的参加过绿色建筑建设活动,有的参加过系统的研究工作。

这样一个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的专家学者群体,是编写《技术细则》十分宝贵的前提条件。

随着绿色建筑实践活动的拓展,这个群体正在发展,正在壮大,正是中国绿色建筑的基石。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二OO七年六月1 总则1.1 基本规定1.1.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06(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细则。

1.1.2 本细则依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和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得分情况和达标情况。

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区分同一星级绿色建筑的相对水平,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和工程项目评审。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是指对建筑物在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过程中所
涉及的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健康和舒适性等方面进行评价的一套标准和技术规定。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制定,旨在推动建筑行业向着更加环保、节能、健康、舒适的方向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首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要求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对
环境的影响。

这包括对土地利用、水资源、能源利用、大气污染和噪音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控制,以减少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

同时,在建筑材料的选择和施工工艺上也要符合绿色环保的要求,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其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要求建筑物在运行和维护过程中能够节约能源、水资源和减少废物排放。

这需要建筑物配备高效节能的设备和系统,如太阳能发电系统、雨水收集系统、高效节能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等。

同时,建筑物的维护也要注重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另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还要求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提供健康、
舒适的室内环境。

这包括室内空气质量的控制、采光和采暖系统的设计、噪音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对居住者的健康和舒适性没有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涉及建筑物
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全过程,旨在推动建筑行业朝着更加环保、节能、健康、舒适的方向发展。

通过严格遵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可以有效减少建筑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也能够提升建筑物的使用价值和居住舒适度,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indoor environmentaltesting(征求意见稿)主编部门: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施行日期:201X—XX—XX日目录1. 总则 (4)2. 术语 (5)3. 基本规定 (6)4. 室内空气质量 (7)4.1一般规定 (7)4.2甲醛 (8)4.3苯 (10)4.4氨 (12)4.5TVOC (14)4.6室内氡浓度 (16)4.7合格判定 (16)5. 室内热湿环境 (18)5.1一般规定 (18)5.2室内温度、相对湿度 (18)5.3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22)6. 室内声环境 (26)6.1一般规定 (26)6.2室内背景噪声 (26)6.3楼板和分户墙空气声隔声性能 (33)6.4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38)6.5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 (41)7. 室内光环境 (46)7.1一般规定 (46)7.2室内采光系数 (46)7.3室内照度值 (53)7.4一般显色指数 (58)7.5照明功率密度 (64)7.6统一眩光值 (65)8. 室内通风效果 (75)8.1一般规定 (75)8.2换气次数 (75)8.3新风量的检测 (79)8.4室内空气流速 (79)8.5自然通风 (80)8.6合格判定 (82)9 室内可吸入粒物浓度 (83)9.1一般规定 (83)9.2PM10 (83)9.3PM2.5 (87)9.4合格判定 (89)附录A 室内声环境检测仪器要求 (90)附录B 测混响时间测量方法 (93)附录C 报告格式 (96)1.总则1.0.1为了准确判断绿色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规范绿色建筑室内环境的检测技术,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绿色建筑中的室内环境检测。

1.0.3在进行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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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1 总则 (2)1.1 基本规定 (2)1.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2)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2)4 住宅建筑 (2)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9)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3)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7)4.5 室内环境质量 (22)4.6 运营管理 (25)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25)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25)5 公共建筑 (29)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9)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32)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7)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0)5.5 室内环境质量 (43)5.6 运营管理 (46)1总则1.1基本规定1.1.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细则。

1.1.2本细则依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得分情况和达标情况。

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1.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1.2.1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先审查是否满足控制项的要求。

参评的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则通过初审。

1.2.2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达标判定,判定结果分为:是、否、不参评三种。

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分为两个等级。

1.2.3当某条文要求不适应该建筑所在地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作为参评项,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比例调整确定。

2术语注: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3基本规定注: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4住宅建筑4.1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在建设过程中应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减少用于场地平整所带来的建设投资,减少施工工程量,避免因场地建设对原有生态环境与景观的破坏。

场地内有价值的树木、水塘、水系不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而且是传承场地所在区域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也是该区域重要的景观标志。

因此,应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和现行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当建设开发确需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环境状况时,在工程结束后,建设方应采取相应的场地环境恢复措施,减少对原有场地环境的改变,避免因土地过度开发而造成对城市整体环境的破坏。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地地形图和相关文件。

4.1.2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

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绿色建筑的选址,是决定绿色建筑外部大环境是否安全的重要前提。

本条主要对绿色建筑的选址和危险源的避让提出要求。

洪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建筑场地会造成毁灭性破坏。

氡是存在于土壤和石材中的无色无味的致癌物质,会对人体产生极大伤害。

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两种影响:一是电磁波的热效应,当人体吸收到一定量的时候就会出现高温生理反应,最后导致神经衰弱、白细胞减少等病变;二是电磁波的非热效应,当电磁波长时间作用于人体时,就会出现如心率、血压等生理改变和失眠、健忘等生理反应,对孕妇及胎儿的影响较大,后果严重者可以导致胎儿畸形或者流产。

电磁辐射无色无味无形,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多种物质,人体如果长期暴露在超过安全的辐射剂量下,细胞就会被大面积杀伤或杀死,并产生多种疾病。

制造电磁辐射污染的污染源很多,如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等。

此外,如油库、煤气站、有毒物质车间等均有发生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的可能。

为此,在绿色建筑选址阶段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安全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

4.1.3住区人均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小套型比例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人均用地指标是控制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控制人均用地指标:一是控制户均住宅面积;二是通过增加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的比例,在增加户均住宅面积的同时,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控制指标的要求。

为节约居住用地,按照《江苏省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人均用地面积、居住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应符合相关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相关设计文件或进行现场抽检。

4.1.4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标准以及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住区建筑的室内外日照环境、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与室内的空气质量和室外环境质量的优劣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居住生活质量。

为保证住宅建筑基本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在执行本条时应准确理解《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关于日照标准要求的以下几项内容:1、明确大中小城市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下的城市。

2、老年人居住建筑系指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生活起居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公寓、托老所等。

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所设的各项设施应有更高的标准。

3、针对建筑装饰和城市商业活动中常出现的影响住宅日照的问题,对于原规划设计中没有设计的、建成后增加的室外固定设施,如增设的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牌等均不能使相邻住宅楼、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

4、旧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系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才予以放宽。

同时,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住宅日照标准均“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此外,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仍须符合相应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设计图纸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4.1.5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乡土植物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种植乡土植物可确保植物的存活,减少病虫害,能有效降低维护费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景观设计文件及其植物配植报告,并现场核实。

4.1.6住区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

绿地率是住区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率”是衡量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该指标是经综合分析居住区建筑层数、密度、房屋间距等相关指标及可行性研究后确定的。

各类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覆土层厚度不小于0.8m的、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建筑的屋顶绿化,以及其他覆土层厚度不小于0.8m的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覆土层厚度小于0.8m的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按其面积的50%计入总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居住建筑绿地率应符合《江苏省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的相关规定。

“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住区内构建适应不同居住对象游憩活动空间的前提条件,也是适应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优化住区空间环境、提升环境质量的基本条件。

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6号)的相关规定。

公共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大小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适应不同居住对象的要求。

集中绿地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²,以利于绿地内基本设施的设置和游憩要求。

公共绿地应满足日照环境要求: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以利于人们的户外活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规划设计或建成后的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否达标,以及绿地布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1.7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本条中的污染源主要指:易产生烟、气、尘、声的饮食店、修理铺、锅炉房和垃圾转运站、易产生噪声的学校和运动场地等。

在规划设计时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合理布局或利用绿化进行隔离。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规划设计布局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或检测建成后的噪声、空气质量、水质、光污染等各项环境性能指标。

4.1.8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各类影响室外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质,主要包括施工扬尘和废气排放。

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必须提出行之有效的控制扬尘的技术路线和方案并切实履行,减少施工活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为减少施工过程对土壤环境的破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征和施工场地土壤环境条件,识别各种污染和破坏因素对土壤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避免、消除、减轻土壤侵蚀和污染的对策与措施。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施工现场应制定降噪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或优于《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的要求。

施工工地污水如未经妥善处理排放,将对市政排污系统及水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

施工场地电焊操作以及夜间作业所使用的强照明灯光等所产生的眩光,是施工过程光污染的主要来源。

施工单位应选择适当的照明方式和技术,尽量减少夜间对非照明区、周边区域环境的光污染。

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其高度、用材必须达到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

应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场地周边人群、设施的安全。

(镇江市规定:对市区主次干道、人员密集区、旅游风景区的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m,其它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对不具备砌筑临时围墙的拆除工地,可设置封闭彩钢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道路改造、街巷改造、小区配套工程等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要在行人、车辆往来频繁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采用定型化的围挡护栏,并在护栏上采用反光标志,确保夜间行人、车辆安全;对进出入口、主要道路、施工场地、办公区、生活区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工地出入口要有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裸露的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渣土、砂堆、灰堆等,必须采取覆盖、绿化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完善临时排水设施,设置污水沉淀池;全面整治场内环境卫生,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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