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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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中建七局第X建筑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定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公司各单位的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对施工项目监控管理,不断降低大宗物资材料的采购成本,增加公司综合效益,依据局、公司有关要求及公司物资管理的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由局及公司直接签约或公司授权签约备案管理的物资采购形式。

第三条集中采购物资的范围:建筑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木材(含模板)、电缆、配电箱及临时设施活动板房.第四条集中采购行为应坚持降低成本、公开透明、资金统筹、风险共担和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与局或公司集中采购中心签定《集中采购委托书》,由局或公司集中采购中心统筹采购,实施项目物资的集中配送.由公司授权项目部自购大宗物资,物资采购合同需报公司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六条组织机构为了保证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公司成立物资集中采购中心,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公司材料设备部,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材料设备部门为集中采购中心授权代理机构.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一条集中采购中心的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物资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贯彻落实局及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2.研究制定公司集中采购有关文件、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3.收集上报公司所属各区域二级单位参与集采项目工程概况及物资需求总计划、采购计划及物资需求额度申请表;4. 对接、参与局组织的有关本公司所属项目物资集中采购招(议)标及供应商选择过程;组织、实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招(议)标及供应商选择过程;5。

建立公司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台账、物资集中采购进场台账、总账及明细账;负责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供应商及项目结算管理;负责公司所属项目局集采物资调拨单及验收单的传递确认;6。

根据项目月度工程量及还款计划,开具《物资集中采购资金划扣单》(表五),配合财务进行资金划扣;7.授权所属区域二级单位代表公司集中采购中心采购大宗物资。

大宗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材料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趋势,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成本,发挥物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相关制度、流程,牵头协调、推动集中采购工作。

第四条公司物资装备部是大宗材料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由公司组织的大宗材料集中采购工作,对分公司的大宗材料集中采购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是分公司大宗材料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分公司的大宗材料集中采购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根据工程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负责提供项目部物资需用总计划及月度物资需用计划。

第七条工程、技术和财务等部门是大宗材料集中采购的参与部门,负责大宗材料集中采购在工程、技术及资金方面的支持,纪监部门负责集中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集中采购范围第八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大宗材料主要包括钢板或型钢(碳钢)、无缝管(碳钢)、阀门、法兰、管配件、电线电缆、电缆桥架、耐火及保温材料等。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原则上由公司负责集中采购:(一)钢板或型钢(碳钢)单批次200吨以上;(二)无缝管(碳钢)单批次200吨以上;(三)电线电缆单批次200万元以上;(四)电缆桥架单批次100万元以上;(五)公司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

第十条除第九条以外的大宗材料由分公司负责集中采购。

如因工程地域、供货时间等导致公司无法进行集中采购的,公司可以书面委托由分公司代为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物资管理部门不得将大宗材料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将应由公司集中采购规避为分公司集中采购。

第四章集中采购方式第十二条集中采购可以采用的方式:(一)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竞争性谈判采购;(三)单一来源采购;(四)询价采购。

第十三条招标采购,是指以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一般不少于三家。

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宗物资采购流程高效、有序、透明,根据《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宗物资采购是指公司一次性采购重要设备、相关材料,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物资。

第三条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二章大宗物资采购原则及流程第四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原则是:公开透明,资金统筹,诚实信用,物美价廉。

第五条大宗物资采购金额在人民币10万至100万元,应采取邀请采购、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且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执行:(一)报批程序对大宗物资采购商品报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商议决策通过。

(二)询价流程在供货商家中选择质优价廉的企业,针对采购物资开展询价,原则上不低于三家供货商。

(三)合同谈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与,并根据询价结果依次与供货商进行合同谈判,就价格、数量、技术要求、时间及付款等方面达成一致。

(四)法律咨询本部门依照合同谈判的内容拟定合同初稿交由公司律师审核,根据律师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合同。

(五)合同流转把律师修改后的合同送公司各部门及领导处流转,根据流转意见修改合同。

(六)签订合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然后拟定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合同。

第六条一次性采购的大宗物资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招投标工作办法详见《招投标管理细则》,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因市场情况或工作需要,拟不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的,经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商议决策通过后,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大宗物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应遵循以下程序执行:(一)委托招标通过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机构进行大宗物资采购的公开招标。

(二)合同谈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与,并根据询价结果依次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就价格、数量、技术要求、时间及付款等方面达成一致。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强化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大宗物质和临时物资采购的管理。

三、管理方式设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厂长、生产技术科、综和管理科人员组成。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是企业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四、物资采购审批和采购临时物资采购是指价格在五仟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药品、原材料等;大宗物资是指五仟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药品、原材料等(1)常规采购1、企业使用部门所需采购的临时物资及部分大宗物品必须先提出《采购申请单》,申请单的内容包括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具体用途等,报厂长审批。

2、厂长审批后,由分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市场调研。

采购人员要详细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与有关厂家联系,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产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等,真正采购价廉物美、质量可靠、经久耐用的物品。

3、确定最终供货商后,由分管部门起草供货协议,包括规定成交物品的交接时间、验收方式、付款办法及违约处罚等内容,货款结算应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规定。

供货协议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厂长审批通过后签订。

4、常规物资由仓库人员组织验收,重要物品和精密仪器还需请专业质检人员参加。

验收合格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如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退货或更换,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招标采购1、如大宗物品在市场上质价差异较大且涉及范围较广的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

2、采购领导小组向有关厂家或单位发出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性能、质量、数量等信息或邀标函,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样品、文字材料、报价书等,竞标厂家或单位应具有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规范证件和说明企业生产规模的基本材料,外地产品应具有进扬许可证。

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大宗物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市国资委《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三直接”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是指公司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设备、配件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保险、技术、智力、中介、物业服务、广告、安保、大型活动的组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是指单批或者单件物品采购金额在叁万元以上(含叁万元),具体标准参照每年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扬州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司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

按需采购,勤俭节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组成及其职能第五条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办法要求与公司实际,成立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招投标业务管理部门内。

第六条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作为一个非常设机构,由公司相关领导、总工室、综合办公室、监察室等部门分别指定专人组成,如果涉及到相关物资的采购时,必须有相关部室或分公司人员参加。

第七条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的督导,具体职能为:1、审核大宗物资采购方案;2、监督招标或者现场采购活动;3、指导采购管理办公室逐步确定公司各项大宗物资的供应商范围,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4、负责审核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全过程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大宗物资的采购,而有效的采购管理办法对于控制成本、保证物资质量、提高采购效率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探讨,旨在为公司提供参考。

二、大宗物资采购的定义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企业为保障运营、发展需要,集中采购价值较高、采购周期长、对生产、项目等部门产生重要影响的物资项目。

通常包括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三、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行为,保证资源合理利用。

2. 透明度原则:确保采购的透明度,采购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布,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采购活动的公信力。

3. 高效节约原则:以高效、经济的方式完成采购活动,通过合理制定和执行采购计划、合理控制采购成本,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四、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相关部门提出采购需求,明确物资种类、规格、数量等基本要求,编制采购需求计划。

2. 供应商评估与选择: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计划,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供应商资质、过往业绩、服务能力等。

3. 采购合同签订:确定供应商后,进行采购合同的订立。

合同内容应明确采购物资的具体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

4. 物资验收与入库:采购物资到达后,实施验收,检查物资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进行入库管理。

5. 付款与结算: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付款,与供应商进行结算。

6. 供应商绩效评价:对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纳入供应商绩效管理体系。

五、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注意事项1. 采购风险管理:合理评估和控制采购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例如,建立备选供应商名录,避免因某一供应商的失效而导致采购计划受阻。

2. 信息化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采购管理系统,实现采购过程的全程信息化管理。

3. 合同管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的履约。

大宗材料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材料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料(内容包括被选中供方的理由述明),连同采购合同(复印件或副本),于签订日后7天内返回采购中心备案。

6。

4。

3 属采购中心采购的材料由比质比价采购小组进行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材料采购实行招标采购。

6。

4。

3.1 一次性材料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比质比价采购,由材料管理部领导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员参加,进行采购。

6。

4.3.2 一次性材料金额在30万元之下比质比价采购,由采购中心主任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员参加,进行采购。

6.4。

4 比质比价采购的程序,采用综合评分定标。

6。

4。

4.1 宣读评定标的打分标准:《三项指标综合评分法则》(附表6)6。

4。

4。

2 宣读各参加投标供方的报价6.4.4。

3 会议竞价(比质比价、议价采购)6.4.4.4 小组评定打分,打分的主要因素有:质量、价格、交货期、付款条件等综合评分,根据各因素的重要程度给出一定的权数,如:质量因素给定权数10%,则质量都符合要求,综合评分在该因素的差别就不大,如:价格因素是指净价格(净价格=报价—折扣—运费),权数为70%,报价因素得分标准以[(净报价—最低价)/最低价]来衡量。

当偏差范围为0~3%得分为100,3~7%得分为80,7~10%得分为50,10~15%得分为30;如最低价为木材1000元/m3,某供方报价为1050元/m3,则报价得分为80分;报价权数得分为80*70%=56分,最后汇总每个参加评定人员、每个因素的权数得分总和后,得出综合评定分值,确定中标供方.其过程中各评委填写《比质比价评委评审表》(附表七),最后汇总为《比质比价汇总评审表》(附表八)6。

4。

5 采购中心整理比质比价采购结果并述明被选中供方的理由,报材料管理部领导审批后,签订采购合同,对于急用材料,填写《急需材料特需审批表》(附表九),由材料管理部领导特批后,可采取先供货,后补签合同的方式进行。

6。

4。

6 材料采购合同中除正常的合同条款外,必须包含如下内容: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计量单位、数量、交货时间、验收条件和标准、质量保证、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安全保险,化学品、危险品控制要求,售后服务、质保期及违约责任等,见《购销合同》(附表十)。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物资集中采购行为,保护采购方和供应方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是指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为满足核心业务需要,有计划地集中采购大宗物资的行为。

第三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进行,注重绩效评价和风险控制,推动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煤炭、石油化工原料、钢材等大宗物资的采购。

第五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规划和组织,充分考虑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波动等因素。

第六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注重供应链管理,提高供应链的协同能力,加强与供应方的合作,共同降低采购成本和风险。

第七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电子采购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八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加强售后服务管理,保障采购方的正常使用需求。

第九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做好相关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十条采购方应按照实际业务需求,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采购计划应公开透明,及时发布,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采购方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核,确保采购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采购计划应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物资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调整,确保采购计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采购计划应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情况,鼓励多元化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采购方应建立和完善采购计划的监控和评估机制,及时进行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反馈。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十六条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信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供应商应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和供货能力,能够按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

第十八条供应商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诚信义务,保证所供物资的质量、数量和售后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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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大宗物资采用集中采购,加强我局施工项目供应链管理,降低工程成本。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大宗物资指由我局施工项目的消耗数量大的物资和价款巨大的物资。

目前特指钢材,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原则,降低价格原则,资金统筹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局程序文件中《物资控制程序》的补充,与《物资控制程序》配套使用。

本办法未涉及部分按照《物资控制程序》执行,两者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北京地区大宗物资采购实行局、办事处,事业部,项目三级管理。

局设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小组,由主管领导,局法务合约部、局工程管理部、局资金部、局财务部、局纪检检查部负责人组成。

管理小组负责《局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制订,负责局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总体实施,负责局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局北京办事处设专人(下称物资采购主管)负责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办事处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原则上应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各事业部物资采购负责人组成。

负责北京办事处所属项目的大宗物资集中采购。

第八条各事业部负责本单位集中采购物资的总计划提供,与办事处进行财务对帐,资金结算。

负责本事业部项目物资管理的监督,接受局办事处的集中采购管理。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项目集中物资的月计划编制、上报,施工现场物资收发存管理,负责本项目物资成本控制,对事业部负责。

第十条北京办事处采购小组应实行例会制度,每月例会不少于一次,综合协调处理集中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下一步工作。

第三章集中采购方式第十一条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二)邀请招标:对于时间紧急,来不及公开招标的采购情形可以采用;(三)单一来源采购:用于甲方指定厂商或者项目特殊需要的物资。

项目经理部必须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经工作小组认可。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四章合格供应商第十三条办事处采购小组成员应将各自掌握的供应商名单报小组进行评议,选定合格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格式按照《物资采购程序》(R14-02)。

第十四条拟选用的供应商必须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内。

第十五条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所供应产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有要求时要有产品准用证),并且能够提供良好的服务;(四)参加我局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而且与我局合作良好,没有起诉我局的情况。

第十六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在采购供应过程中如出现供应商以次充好,或者串通有关人员虚报数量,行贿有关人员或者由于资金不到位起诉我单位的任意情形的,该供应商应纳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录,三年内全局各单位不允许与其合作。

第五章采购程序(一)计划第十八条局逐步实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信息化管理。

在软件没有正式使用之前,要求物资需用计划的上报方式为书面报表(或传真)。

第十九条各事业部应指定计划员,项目中标后七日内,各事业部编制、提供该项目集中采购物资的总需求计划,报办事处。

格式按照《物资采购程序》(R14-03)。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在每月20日前向所属事业部提供次月需求计划。

格式按照《物资采购程序》(R14-03)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在每周五前向办事处物资采购主管人员提供下周物资需求计划。

格式由办事处物资采购负责人制订。

第二十二条需求计划应该力求准确。

实际情况与提供计划有差异的,应提前三天将变更计划上报所属事业部和办事处。

格式由办事处物资采购负责人制订。

第二十三条由于项目计划不及时,或者计划错误造成的供货不及时或失误由所在项目负责。

并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采购1、招标第二十四条每次招标采购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挑选参加投标,每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为增加竞争力度,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要有虽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内但没有合作过的单位或名录之外的供应商,名录之外的供应商需具有比其他供应商明显的优势,经工作小组对其以往经营业绩、信誉、供应能力等进行考察,方可参加投标,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每次招标,由物资采购主管负责统一组织,工作小组必须拟定并向有关供应商发放统一的招标文件,工作小组成员必须全过程参与招标、开标、谈判,签约并保守秘密,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作小组成员在招标过程中必须根据所掌握的市场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积极地与投标供应商谈判。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对不同类别、规格的材料的报价;付款要求;根据市场波动、批量、付款时间等情况而相应的单价变动、及其他要求等。

(招标书见附件一)第二十八条为体现公开、公平原则,供应商填写后的招标文件一律用快递或信封等密封形式。

第二十九条有预付款的采购应要求供应商出具等额的预付款担保。

2、评标第三十条工作小组公开拆标。

第三十一条工作小组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三十二条工作小组应按照评标表格中标准根据各投标单位投标书认真公正评分,汇总后,按照得分高低选定谈判供应商。

3、谈判第三十三条谈判应在公开公开拆标后两日内进行。

工作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人不得向供应商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确定供应商第三十四条谈判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将结果向办事处主要领导上报评标结果,待主要领导批准后,将结果通知供应商。

5、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第三十五条大宗物资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供应商后,工作小组应在七日内以电话、传真、快递等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前来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和谈判结果,在7日内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

第三十八条物资采购主管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日内将结果公布与各事业部和项目部。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物资采购主管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局法务合约部备案。

7、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工作小组在物资供应出现问题或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而急需某种物资时,执行小组可视情况例外采购。

(三)物资供应与验收第四十条物资供应由物资采购主管人员根据项目计划及时供应至项目指定地点。

第四十一条物资到达地点后,项目收料人员要按合同、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及时验收、下货,并要求随货的质量证明材料,认真填写收料单,作为物资采购主管和供应商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现场收料员要及时向物资采购主管反馈供应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物资不能及时到场以及服务情况,每月向物资采购主管提供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六章资金结算与付款第四十三条办事处物资采购主管人员与供应商以项目部物资供应对帐清单为凭按月进行货款结算。

第四十四条办事处财务人员应根据项目对帐清单和供应合同与事业部按月进行结算。

第四十五条物资采购主管根据供应合同,开列货款付款计划并上报办事处领导审批,交办事处资金经理执行付款。

第四十六条为了使物资集中采购工作能够长期有效地进行下去,必须保证采购资金的正常调配。

局资金部根据采购需求,拨付一定的资金或银行票据作为集中采购的启动资金。

第四十七条办事处资金经理按照项目同业主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和市场情况适当扣回,但扣款的比例不得低于甲方付款的相应比例。

第四十八条确定为垫资的项目,各事业部应按照投标时资金流量表中拟垫的资金与已完工程量的比例相应扣回。

第四十九条主体结构封顶一个月内,办事处资金经理应将采购资金在项目工程款中100%扣回,特殊情况需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局管理小组定期、不定期的对物资集中采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大宗物资采购办法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采购的有关人员与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工作小组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五十三条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章奖罚第五十四条工作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局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价格的;(三)未发布有关采购信息,拒绝接受采购管理小组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一年内不按时提供计划超过三次的事业部和项目部。

第五十五条采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六条事业部或者项目经理部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五十七条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接受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小组的监督检查。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执行物资采购程序。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谈判记录、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八条物资管理小组根据物资工作小组实施效果,可以根据实施集中采购的成本降低额进行奖励,奖励控制在降低额的10%之内,采购主管占奖励金额的20%,其余部分由工作小组进行分配。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与局在京地区2003年10月份后开工的直营公司和以局名义承接的项目。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行。

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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