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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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财税【 2 0 1 2 ] 3 9 号) 第 七条 第 ( 一) 项 第7 目之 ( 3 ) “ 以自营 名义 出口, ◆明确了对 外贸 综合 服务 企 业作 为退 税主体 的要 求

其 出口的同一批 货物 既 签 订 购货 合 同, 又 签 订 代理 出口合同( 或
是外 贸综 合 服务 企 业 应加强 企 业 风险控 制, 严 格 服 务对 协 议) 的”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一 国家税务Fra bibliotek局 国家能源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 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 策背 景
在 考虑 近 年来 国内装 备制造 业 及 其 配 套 产业 的发 展 情 况,
0 1 4 年2 月l 8 日再 次 联 合 发文 《 关 于调 整 重 大 技 术 为了提 高 我国装 备制 造业 的核心竞 争 力及自主 创新能 力, 推 上 述 部 委于 2 动产业 结 构调 整和 升级 , 促进 国民经济 可持 续发展 , 财 政 部会 同 装备 进 口税 收政 策 的通知 ( 财 关税 【 2 0 1 4 1 2 号文 , 以下简 称 “ 2 号 国家 发展 改 革 委、 工业 和信 息 化 部、 海关 总署 、 国家 税务 总 局、 国 文 ” ) 。 2 号 文自2 0 1 4 年3 41 E l 起 实 施, 5 5 号文、 《 财 政 部工 业 和信 息
贸综合 服务 企 业; ( 三) 生产企 业 与境 外单位 或个 人已经签 订出口 序 切 实加 强 出口货 物 退 ( 免) 税 管 理 的通 知 》 ( 国税 发 [ 2 0 0 6 】 2 4
合 同, 并 约定 货 物由外 贸综 合服 务 企 业 出口至境 外 单位 或个 人, 号) 第 二条 第 ( 三) 项“ 出口企 业以自营 名义 出口, 其出口的同一 批 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1.20•【文号】国税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以下简称退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退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三、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可以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退税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税评估工作。

四、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

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退税评估指标可分为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两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长评估、出口价格评估、国内货物流向评估、报关口岸评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应退税额比重评估等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税总货劳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5.29•【字号】厦国税函[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国税函[2003]45号2003年5月29日)各外贸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

为了指导企业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无疑点申报”规则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采用“无疑点申报”规则,出口企业在相关单证和电子信息齐全的情况下,将有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生成申报数据软盘,且经“审核系统”预审核通过,才能进行正式退税申报。

预审不通过的,要根据系统提示的疑点,由退税机关发函核查或由出口企业补证,疑点全部排除,再作申报。

因此,各企业要注意做好单证的收集和单证审核工作,切实提高退税申报的质量,尽量避免发生撤单修正现象,加快退税申报速度。

二、关于单证配比问题出口企业在单证及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且正确的前提下,按配比原则和规定的顺序(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出口发票—核销单—报关单)整理、装订好退税单证资料,提交退税代理录入“申报系统”(自录企业除外)。

各企业要注意做好退税单证的配比、对应工作,申报退税应同一关联号一进一出,尽量避免多进多出。

对确实无法一一对应的,必须提供关联号明细序号对应的数量、金额的补充说明材料。

原手工填写的《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和《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不再填报,新系统能自动生成。

三、关于计量单位问题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购进货物和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原则上必须一致。

进货发票计量单位应尽可能与出口报关单第一计量单位保持一致,如进出计量单位不符的,必须填写《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折算表》(附件1),作为申报补证材料。

二、出口退税申报成功后收到退税款的时限-中泰信企业管理-中泰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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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泰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四里64号湖光大厦6B 电话:************我司针对客户存在出口退(免)税环节较为关注的问题(2017年01月至09月)收集和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目录一、外贸企业实地核查注意事项 (2)二、出口退税申报成功后收到退税款的时限 (5)三、纳税信用等级&出口退税分类 (7)四、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免税政策 (10)五、出口退(免)税备案后续事项处理 (13)六、单据完整确不能退税的原因 (15)七、如何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 (17)八、退税分类(四类企业注意事项) (20)九、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风险控制 (23)一、外贸企业实地核查注意事项申请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免不了要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尤其是首次申报退税的新成立外贸企业,按照规定户户必核、家家必达!通常情况,税务人员会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对外贸企业开展实地核查:(一)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进行实地核查。

(二)出口企业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在退(免)税备案变更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进行实地核查。

(三)对出口退(免)税案头审核中无法排除的疑点,或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等工作中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

因此,若是首次申报退税的新立外贸企业,或是刚刚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可以提前做好迎接核查的准备哦!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是否与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相符。

2.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情况,是否具备与企业申报退(免)业务相匹配的经营条件。

3.对企业申请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重点核查其是否具有生产能力。

4.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相应企业类型进行财务核算。

5.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

6.采集《出口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并在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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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2000-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二、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就低原则}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十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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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出口退税申报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3﹞45号
【发文日期】2003-05-29
【实施时间】2003-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

为了指导企业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无疑点申报”规则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采用“无疑点申报”规则,出口企业在相关单证和电子信息齐全的情况下,将有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生成申报数据软盘,且经“审核系统”预审核通过,才能进行正式退税申报。

预审不通过的,要根据系统提示的疑点,由退税机关发函核查或由出口企业补证,疑点全部排除,再作申报。

因此,各企业要注意做好单证的收集和单证审核工作,切实提高退税申报的质量,尽量避免发生撤单修正现象,加快退税申报速度。

二、关于单证配比问题出口企业在单证及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且正确的前提下,按配比原则和规定的顺序(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出口发票—;—;核销单—;—;报关单)整理、装订好退税单证资料,提交退税代理录入“申报系统”(自录企业除外)。

各企业要注意做好退税单证的配比、对应工作,申报退税应同一关联号一进一出,尽量避免多进多出。

对确实无法一一对应的,必须提供关联号明细序号对应的数量、金额的补充说明材料。

原手工填写的《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和《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不再填报,新系统能自动生成。

三、关于计量单位问题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购进货物和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原则上必须一致。

进货发票计量单位应尽可能与出口报关单第一计量单位保持一致,如进出计量单位不符的,必须填写《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折算表》(附件1),作为申报补证材料。

四、关于换汇成本问题根据国家总局的有关规定,新系统设定的美元换汇成本上下限为1:4—;—;1:8.3之间。

各企业出口退税配单应均衡、合理,每笔出口业务的换汇成本高于或低于标准的,均应填写《出口货物换汇成本计算表》(附件2),说明换汇成本异常的原因,作为申报补证材料。

五、关于退税单证装订问题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整理、装订退税单证资料,单证资料要求整洁、整齐,便于翻阅和审核。

根据单证装订上存在的问题,对退税单证装订作出统一规范:单证左起1cm处为装订线,装订应美观、结实。

对不符合规范的,将予退回重订。

同时在单证右上角应注明企业内部编码,内部编码为换证后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后四位数。

六、关于出口退税单证编码问题为了适应新系统的要求,出口退税单证编码规则应作相应调整,具体为:单证编码为7位码,第1位代表当年申报当年应退或跨年申报上年结转应退,用1、2分别表示;第2-3位代表应退税款所属年度;第4-5位代表申报月份;第6-7位代表月份申报册次。

如企业2003年5月申报2003年应退税款3册,单证编码
为1030501-1030503;2003年5月申报2002年结转应退税款3册,则单证编码
为2020501-2020503.
七、关于出口退税相关证明开具问题启用新系统后,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退关退货证明、补办关单、补办核销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应先填写纸质申请表,由退税代理录入“申报系统”(自录企业除外),生成申报数据软盘,凭申报软盘、纸质申请表及相关单证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

退税机关将软盘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审核通过,予以开具;审核不通过,退回企业重新调整并删除未通过的单证申报数据。

八、关于报关单电子数据问题根据总局和海关部署的规定,2003年1月1起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企业必须在网上核查并准确地确认、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确认、提交的,将导致报关单查无电子数据,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各企业务必引为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电子数据的确认、报送工作。

在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报关单查无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关单与电子数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要及时与出口地海关、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解决。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数据报送或数据报送操作失误,造成无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不符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启用后,出口企业能随时了解、掌握本企业报关单电子信息情况,不需再到退税代理查询。

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核查要求详见附件3。

九、关于增值税专用税票、核销单电子数据问题出口企业发现专用税票、核销单查无电子数据或者电子数据有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出口企业连续2个月查无专用税票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有误,从该专用税票开具之月起3个月后,可将有问题的专用税票复印件提交退税代理,由退税代理集中报送退税机关;退税机关按月录入专用税票核查系统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交由开票地税务机关核查。

各出口企业在取得专用税票时要加强审核,要特别注意专用税票批次号码及企业海关代码的核对,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尽可能减少税票无信息问题的产生。

2.出口企业在结汇核销的次月查无核销单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有误,可将有问题的核销单复印件提交退税代理,由退税代理集中报送退税机关,退税机关按月发函外汇管理局核
查。

附件:1.《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折算表》
2.《出口货物换汇成本计算表》
3.报关单电子数据核查要求及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3:报关单电子数据核查要求及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一、报关单电子数据核查要求
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

二、海关及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电话及解答范围
(一)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010)65195991
解答问题的范围:
1、企业已经打印了出口退税证明联并已经上传总署信息中心,而在电子口岸查不到数据;
2、企业在电子口岸上查询的数据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信息中心帮助企业定位不一致的原因,并答复企业,属总署信息中心的,一并解决;其他方面的,负责通知有关方面。

(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010)65195656
解答问题的范围:
1、用户使用操作方面的咨询:包括用户向国税局报送数据的具体操作和“数据查询”功能输入查询条件的操作;
2、客户端软件问题:包括网页上有错误、表头无信息和表体无信息等问题;
3、有关17999上网卡的业务咨询;
4、纸质报关单数据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数据不一致;
5、数据传到电子口岸后,发现有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
6、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使用相关的业务咨询。

附件1: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折算表.doc 附件2:出口货物换汇成本计算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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