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铅锌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
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其他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
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铅锌矿规模划分标准

铅锌矿规模划分标准引言铅锌矿是一种重要的金属矿石资源,广泛用于建筑、电子、冶金等领域。
针对铅锌矿的规模进行划分有助于对矿产资源进行科学评估和合理管理。
本文将介绍铅锌矿规模划分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1. 规模划分原则铅锌矿规模的划分主要依据以下原则:1.资源储量:铅锌矿规模划分应充分考虑矿床中的铅锌矿物储量,包括已探明和潜在的资源储量。
2.开采条件:铅锌矿规模划分应综合考虑矿床的地质、地理、环境等因素,选择适合开采的规模范围。
3.经济效益:铅锌矿规模划分应根据矿床的预计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确保能够实现可持续开采。
2. 规模划分标准根据以上原则,铅锌矿的规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2.1. 小型矿床小型矿床一般具备以下特点:•铅锌矿物储量较少,通常小于100万吨。
•矿床规模较小,矿脉宽度较窄。
•采矿难度较低,采选工艺相对简单。
2.2. 中型矿床中型矿床一般具备以下特点:•铅锌矿物储量在100万吨至500万吨之间。
•矿床规模适中,矿脉宽度一般较为可观。
•采选工艺相对复杂,但开采难度可控。
2.3. 大型矿床大型矿床一般具备以下特点:•铅锌矿物储量大于500万吨。
•矿床规模较大,矿脉宽度较宽。
•采选工艺复杂,开采难度较大。
3. 相关规定与管理为了规范铅锌矿的开采和管理,针对不同规模的铅锌矿床,国家制定了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1.小型矿床:对于小型矿床,国家要求开采单位按照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开采,控制采矿的规模和速度,确保合理利用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中型矿床:中型矿床的开采需要获得相关的采矿许可证,开采单位需要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采,并逐步实施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3.大型矿床:大型矿床的开采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相应的开采许可证。
开采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开采方案,合理规划采矿活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结论铅锌矿规模划分的标准对于科学评估和合理管理铅锌矿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铅锌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铅锌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
再生铅锌企业厂址选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铅锌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企业自有1矿山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
允许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的现有生产能力通过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改建为单系列铅熔炼能力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现有再生铅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
鼓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企业并购小型再生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回收处理再生铅。
开采铅锌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钼矿开采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钼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讨论稿)二Ο一二年十月十九日目录1.铜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1)2.铅锌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6)3.铝土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10)4.钼矿产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15)1.铜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第一条为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铜矿资源,严格规范铜矿资源开采行为,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入条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铜矿采矿权新立、转让(含企业兼并重组)、变更矿区范围及开采能力等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铜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开采铜矿矿产资源规模相适应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人才及相关的法定条件等。
第四条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最低必须达到年产矿石3万吨以上,其准入条件按矿山年生产规模划分: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含100万吨/年)为大型、30~10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为中型、小于30万吨/年为小型。
第五条铜矿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核、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大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中小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年产200万吨以上大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3亿元,年产200万吨以下大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2亿元;年产70~9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1.2亿元,年产50~6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9000万元,年产30~4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7000万元;年产15万吨以上小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年产15万吨以下小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或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投资总额的25%~30%,大型矿取小值)。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02-28.【工信部公告2020年第7号】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的再生铅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铅锌精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铅锭》(GB/T469),锌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锌锭》(GB/T470),其他附属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烟气综合处理设施。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五)锌冶炼企业,硫化锌精矿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并需配套完整的锌冶炼生产系统及烟气综合处理设施。
有色金属企业准入要求说明

有色金属企业准入要求说明在当今的工业领域,有色金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从航空航天到电子设备,从建筑材料到新能源开发,有色金属的应用广泛且不可或缺。
然而,要进入有色金属行业并非易事,有色金属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准入要求。
首先,有色金属企业在资金方面要有足够的投入。
这是因为有色金属的开采、加工和生产往往需要大规模的设备采购、技术研发以及人力资源的配置。
无论是建立先进的矿山开采设施,还是打造高精度的冶炼生产线,都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
对于新进入的企业来说,确保拥有充足的启动资金和后续的资金供应链是至关重要的。
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企业不仅难以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还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技术和工艺水平是有色金属企业准入的又一关键因素。
在开采环节,需要先进的勘探技术以准确发现有色金属矿源,并采用高效、安全且环保的开采方法进行作业。
在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企业必须掌握先进的工艺技术,以提高有色金属的纯度和质量,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例如,采用新型的电解精炼技术可以显著提高金属的纯度,而运用先进的合金化工艺则能够生产出满足不同需求的高性能有色金属材料。
此外,企业还应积极投入研发,不断改进和创新技术工艺,以适应市场对有色金属品质和性能日益提高的要求。
环保要求是有色金属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准入条件。
有色金属的开采和加工过程往往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如果处理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因此,企业必须配备完善的环保设施和处理工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同时,企业还需要制定科学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在项目建设前,企业需要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此外,企业还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通过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的产生,实现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也是有色金属企业准入的重要考量因素。
由于有色金属的生产过程涉及到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物质等危险因素,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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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铅锌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发布时间:2009-08-19 14:34:37.0 来源:作者:安徽省铜铅锌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铜铅锌矿采选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结构调整,促进我省铜铅锌矿山工业的安全生产和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一、开发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铜铅锌矿开采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鼓励企业加大风险投资进行地质勘查,加强资源战略储备和有序开发。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
铜铅锌矿采选企业必须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列入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
铜铅锌矿资源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依法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建设规模应与占用的矿床(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开采,规范秩序。
铜铅锌矿采选企业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证和各种相关手续,并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选设计有序开采,一个完整的矿床(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不同采矿权人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垂直重叠开采。
二、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新建或者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及省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使用标准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必须履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和用地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二)禁止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新建铜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单体矿3万吨/年(含3万吨/年)以上,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
新建铅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单体矿3万吨/年(含3万吨/年)以上,服务年限在15年以上。
现有矿山具备资源整合或生产能力提升条件的,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18号)文件要求,经过改扩建,达到文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2010年底前,铜矿年生产能力低于2万吨(含2万吨),铅锌矿年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含1万吨),依法予以关闭。
(四)新建选矿厂项目处理能力达到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上。
2010年底前,现有选矿厂处理能力达不到3万吨/年的,依法予以关闭。
选矿厂的尾矿库建设必须按照《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实施。
(五)新建矿山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
(六)开采铜铅锌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必须经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程序;必须编制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依照方案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必须在工程建设竣工后按规定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一)小型矿山:矿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具有必要的矿山专业知识,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力,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地下矿山必须有3名以上、露天矿山必须有2名以上矿山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型及以上矿山:矿长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矿山必须配齐采矿、机电、通风、地质、测量、爆破作业、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技术人员。
对现有矿山达不到规定学历要求的,须在2011年底前,通过培训取得规定学历。
(三)矿山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应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四)有关部门应当对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合格、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四、设计、工艺和装备(一)铜铅锌矿山必须具有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并按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填制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排水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技术档案资料。
地下矿山的设计方案,大型和省属国有企业露天矿山的设计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审查批准。
中小型露天矿山的设计方案,由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二)新建大中型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三)矿山必须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四)矿山必须有区分不同矿石品质的采选工艺技术手段、矿石分类堆放场地、共生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和设施。
(五)矿山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
五、能源消耗(一)地下铜矿山原矿综合能耗低于7千克标准煤/吨矿。
铜选矿综合能耗低于14千克标准煤/吨矿。
矿石耗用电量低于45千瓦时/吨。
(二)地下铅锌矿山原矿综合能耗低于7.1千克标准煤/吨矿。
铅锌选矿综合能耗低于14千克标准煤/吨矿。
矿石耗用电量低于45千瓦时/吨。
六、资源综合利用(一)地下铜矿山开采回采率达到90%,露天矿山达到95%,地下矿山矿石贫化率不超过10%、露天矿山不超过4.5%。
选矿实际回收率达到90%以上,混合(难选)矿回收率均在85%以上。
平均矿石耗用电量低于35千瓦时/吨,耗水量低于4 吨/吨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80%。
(二)地下铅锌矿山开采回采率达到90%,露天矿山达到95%,地下矿山矿石贫化率不超过10%,露天矿山不超过4.5%。
硫化矿选矿铅实际回收率达到87%、选矿锌实际回收率达到90%以上,混合(难选)矿铅、锌实际回收率均在85%以上。
平均矿石耗用电量低于35千瓦时/吨,耗水量低于4吨/吨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75%。
七、环境保护(一)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及污染环境,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能力和生态恢复措施。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新建采选项目在设计阶段必须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并同步建设综合利用、排土场、尾矿库等相应设施,对废渣、废水要进行再利用,弃渣应进行固化、无害化处理,污水全部回收利用。
(三)矿山企业应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为主要的工艺环节,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有计划实施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提取专项费用,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按计划及时治理恢复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地下开采应采用充填采矿法或嗣后充填工艺技术,将采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选矿尾砂回填采空区,控制地表塌陷,保护地表环境。
采用充填采矿法的矿山不允许有地表位移现象;露天开采应自上而下分层开采,避免形成高边坡;采用其他采矿法的矿山,地表位移程度不得破坏地表植被、自然景观、建(构)筑物等。
新建和生产矿山土地复垦率应达到100%(全面复垦);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应达到100%(全面治理)。
(四)矿山采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八、安全生产与卫生防护(一)矿山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四)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依法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参加工伤保险。
(五)矿山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通风、排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并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九、监督管理(一)新建和改扩建铜铅锌矿项目时,各相关部门要事先相互征求意见。
各相关部门对铜铅锌矿采选建设项目的审核、投资管理、采矿权证、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安全生产、工商登记等必须符合本行业准入条件。
现有矿山企业必须在2010年底前达到上述准入条件。
规定期限满后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投产前,必须由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经检查验收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得投产。
(三)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和现有矿山的生产能力,须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和复核。
新建、改扩建及现有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的生产能力,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核定和复核;其他矿山的生产能力,由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和复核,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四)各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管理和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定期对本地区铜铅锌矿采选企业执行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
(五)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矿山项目,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