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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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01 总则01.1 为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全国摩托车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建立良好的竞赛秩序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强各运动队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管理,结合摩托车运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01.2 凡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汽摩中心)、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摩协)主办或批准的全国性摩托车比赛(包括冠以“全国”比赛的非计划内赛事)的运动员均要在中国摩协注册,并申领参赛执照。

01.3 凡参加全国性摩托车越野/超级越野比赛的运动员必须由地方协会、俱乐部、注册车队为单位注册,并统一为注册运动员申请参赛执照。

02 注册条件02.1运动员在注册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驾驶证复印件(参加专业车型组、CSBK和未满18周岁的运动员除外)。

02.2 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注册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运动员本人和监护人与代表单位协议书、运动员监护人同意其参赛摩托车运动的函。

02.3 注册申请被核准后,填写《摩托车运动员注册表》,运动员需提供近期正面免冠2寸照片4张。

02.4 每单位注册人数不限。

02.5 注册后的运动员如参赛全国性比赛,必须申领参赛执照。

02.6 运动员注册年龄为50周岁以下(参加比赛的年龄详见补充规则),身体健康,性别不限。

03 注册运动员的权利与义务103.1 注册后并申领参赛执照后的运动员有权参加全国性比赛(越野项目比赛必须由注册单位统一报名)。

03.2 注册运动员在协议年限内不得代表其它单位参加比赛。

但经代表单位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摩协,才可代表其它单位参赛。

03.3 凡在中国摩协注册的运动队、运动员不准参加未经汽摩中心、中国摩协批准的比赛和活动。

03.4 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在编运动员如需变更代表单位,应遵守原国家体委颁发的体竞字(1998)097号《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

03.5 各级体育部门所属非在编运动员和非体育部门所属运动员协议期满或经双方同意终止协议,运动员如需变更代表单位,须由变更代表单位的运动员出示同原代表单位已经期满或终止的协议,重新由现代表单位申请注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关于举办陕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关于举办陕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关于举办陕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陕政办发[2005]105号•【施行日期】200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关于举办陕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0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体育局拟订的《关于举办陕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关于举办陕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的意见省体育局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努力建设西部体育强省的意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全面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按照4年举办一届全省运动会的惯例,决定于2006年8月举办陕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竞赛日期及地点2006年8月,西安市及周边城市。

二、参加单位分青少年组和行业组进行比赛。

青少年组以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汉中市、延安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为参加单位。

行业组以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级行业体协,大型工矿企事业单位为参加单位。

三、竞赛项目青少年组设足球、篮球、乒乓球、田径、游泳(跳水)、体操、举重、射击、射箭、柔道、国际式摔跤、拳击、赛艇、皮划艇、武术(散手)、跆拳道,共16项。

行业组设田径、游泳、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木兰拳、太极拳、剑)、中国式摔跤、门球、台球、保龄球、大众健美操、中国象棋、围棋、桥牌、健身秧歌、体育舞蹈、健身路径,共19项。

预计参赛运动员3800人,裁判员800人,工作人员380人。

陕西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修改一)

陕西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修改一)

陕西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举办陕西省第十五届运动会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努力建设西部体育强省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高竞技运动水平,促进高校体育和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展示体育改革成果,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为促进我省建设西部强省奋斗目标作贡献。

一、主办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二、承办单位陕西省体育局市人民政府三、竞赛时间及地点2014年月在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一)青少年组:射箭、田径、篮球、拳击、皮划艇、足球、体操、柔道、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跆拳道、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含套路、散打)、乒乓球等,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省体育局统一审定的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二)高校组:甲组: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

乙组: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

丙组:田径、游泳、篮球、排球、健美操。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制定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三)行业组:田径、游泳、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木兰拳、扇,太极拳、剑)、门球、网球、中国象棋、围棋、桥牌、健身秧歌、体育舞蹈、健身排舞等共14个项目。

各单项竞赛项目按省体育局统一审定的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五、参加单位(一)青少年组: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

(二)高校组: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

(三)行业组:省直各厅(局)、各市区、省级各行业体协、中央驻陕单位、大型企业。

六、运动员资格(行业组另文通知)(一)青少年组:1、必须是本省各中小学、体校、俱乐部的陕西籍在训运动员,以陕西籍户口本和第二代身份证为依据。

2、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3、运动员注册规定:各代表团运动员必须按照陕西省体育局关于运动员注册和资格审查文件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注册建证,获得陕西省体育局颁发的《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证》,并在2011-2013年参加两次陕西省青少年比赛,或在省运会预赛期间代表国家、陕西省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奥运会、全运会、世锦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亚运会)的运动员,经省直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省体育局同意才有资格参加第十五届省运会。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维护参加体育运动员合法权益,适应现代体育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运动员,指从事体育竞技活动,有组织有序地开展体育活动,并为实现竞技胜利而健康恒久地训练作战的人。

第三条国家自觉落实体育运动权益保护,加强体育运动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纪律训练,维护体育的健康发展,营造社会文化氛围,促进体育运动队伍的建设,加强对体育运动员的管理。

第四条体育运动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注册管理程序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体育运动员登记机构或属地性机构申请注册。

第五条体育运动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注册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注册表。

(二)本人健康证明。

(三)本人参赛资格证书。

(四)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体育运动员,注册机构应当驳回其申请;体育运动员提出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信息错误的,注册机构应当一次通知其补正;体育运动员申请注册材料有瑕疵的,注册机构可以向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询问,并在得到正确材料后登记。

第七条注册机构应当依据批复向体育运动员发放体育运动员注册证书。

第八条体育运动员应当持有体育运动员注册证书参加体育竞技活动,不得擅自转告他人使用,存在损害身体健康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第三章注册续办第十条体育运动员及其家长应当遵循体育运动明示期限注册续办,并向指定的注册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证件和需续办的有效证明。

第四章注册注销第十二条健康不能参加体育竞技活动的体育运动员,经有关医疗机构认定应当注销其体育运动员注册。

第十三条因进行体育竞技活动造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决定取消体育运动员注册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作出决定,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十四条体育运动员申请注销的,应当向指定的注册机构提交有效证明文件,注册机构应当审核确认后作出注销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1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学校体育改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为出发点,以“天天锻炼、健康成长、终身受益”为目标,坚持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衔接,坚持培养兴趣与提高技能相促进,坚持群体活动与运动竞赛相协调,坚持全面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升体育教育质量,健全学生人格品质。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学校体育工作评价制度,全面提升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到2020年,全省学校体育办学条件总体达到国家标准,切实保证体育课时和锻炼时间,教学、训练与竞赛体系基本完备,体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学生体育锻炼习惯基本养成,运动技能和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升,规则意识、合作精神和意志品质显著增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充满活力、注重实效的学校体育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三)强化体育课程。

各级各类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足、开齐体育课程,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

中小学要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自2017年起,小学、初中体育课调整为每周4节;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体育课调整为每周3节。

本科高等学校一至二年级学生开设不少于144课时必修课,三年级以上和研究生开设选修课;高等职业(专科)院校开设不少于108课时必修课。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大力推动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和田径、游泳、体操等基础项目比赛和活动,广泛开展乒乓球、羽毛球、武术等我省传统优势项目比赛。

运动员管理规章制度

运动员管理规章制度

运动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运动员注册与管理1.1 运动员注册1.1.1 运动员需向所属运动协会或组织机构进行注册。

1.1.2 注册时,运动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以及相关技术能力证明等文件。

1.1.3 注册后,运动员将获得注册证明和注册编号。

1.2 运动员档案管理1.2.1 每位注册运动员都将有一个个人档案,档案中包含运动员的个人信息、比赛记录、荣誉证书等。

1.2.2 运动员个人档案由所属运动协会或组织机构进行管理,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1.2.3 运动员个人档案应及时更新,包括新的比赛成绩、退役信息等。

第二条训练与参赛管理2.1 训练管理2.1.1 运动员需按时参加训练,不得擅自缺席。

2.1.2 运动员在训练期间需服从教练的指导和安排。

2.1.3 如运动员因故无法参加训练,需提前请假,并得到批准。

2.2 参赛管理2.2.1 运动员需按照比赛计划和安排参加比赛。

2.2.2 运动员参赛前需进行合理的备战准备,包括体能训练、技术训练等。

2.2.3 运动员在比赛中需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不得违规行为。

第三条身体健康管理3.1 健康证明3.1.1 运动员注册时需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3.1.2 每年定期检查运动员的健康状况,确保其身体状况良好。

3.2 伤病管理3.2.1 运动员如因伤病无法参加训练或比赛,需及时向所属运动协会或组织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医学证明。

3.2.2 运动员伤愈后需经过医生评估并获得批准,方可恢复训练和比赛。

第四条行为规范4.1 遵守纪律4.1.1 运动员应始终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遵守职业道德和运动纪律。

4.1.2 运动员不得参与非法赌博、违法犯罪等行为。

4.2 公众形象4.2.1 运动员在公众场合代表运动协会或组织机构时,需注意形象及言行举止。

4.2.2 运动员需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并热心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条惩罚与奖励5.1 违规行为处罚5.1.1 对于违反运动员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参赛资格等。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新版】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新版】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纳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河南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俱乐部的性质是:创建单位利用自己拥有的体育场馆、人才等社会资源,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国家倡导并引导发展的社会化青少年体育组织。

是青少年体育抓“三边”(抓身边的组织、建身边的场地、开展身边的活动)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俱乐部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培养体育人材。

第四条俱乐部的管理(一)河南省体育局负责全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二)省辖市和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依托单位负责该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俱乐部是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申请单位负责创建,并接受教育、民政、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创办俱乐部的条件及申办程序第六条创办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办单位领导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重视青少年体育活动;(二)有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和较好的体育场馆设施,有一定数量符合各运动项目技术标准的器材设备;(三)有管理人员和持有《体育教练员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体育指导员;(四)有俱乐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各类体校、体育场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大、中、小学校以及城镇社区均可创办俱乐部。

第八条凡拟创办俱乐部的单位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组建俱乐部事宜的协议书,经省市体育部门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方可开办。

第九条俱乐部要依照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颁发政字〔2000〕055号文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向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合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

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

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举办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青少年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努力建设西部体育强省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体育运动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为陕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2010年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待定。

二、竞赛项目射箭、田径、篮球、拳击、皮划艇、足球、体操(含蹦床)、柔道、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跆拳道、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含散打)、乒乓球等,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省体育局统一审定的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三、参加单位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汉中市、延安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省青少年体校。

四、竞赛分组田径:甲组16-17岁乙组14-15岁丙组12-13岁赛艇、武术散打:甲组16-17岁乙组14-15岁皮划艇:甲组15-17岁乙组13—14岁国际式摔跤、举重、跆拳道、柔道、拳击(男子):甲组16-18岁游泳:甲组13-14岁乙组11-12岁跳水:甲组11-12岁乙组9-10岁丙组8岁以下(含8岁) 射击:甲组17-18岁(赛龄不超6年)乙组、普通枪组16岁以下(含16岁,赛龄不超4年)射箭:甲组16-17岁,乙组15岁以下(含15岁)武术套路:甲组14-16岁,乙组13岁以下(含13岁)体操:篮球、足球:17岁4名、其余16岁以下(含16岁)乒乓球:青少年组15岁以下(含15岁)五、运动员资格(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2009年3月31日前在省体育局及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属本市、区管辖,且资格审查合格,持有“陕西省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证”者,并获得2009年度全省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名次或成绩后,方可参赛。

(二)参赛运动员须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目运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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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省优秀运动队后备人才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促进全省青少年运动员训练竞赛质量的提高,依据《陕西省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全省各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陕西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负责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的登记和项目体育后备人才数据库管理。

第三条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本着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凡参加省运会和全省年度青少年单项体育比赛的青少年运动员(含社会办各类体育学校运动员 ,均须进行注册登记, 并进入省体育后备人才管理数据库。

未经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将不具有合法的代表资格,不能代表任何单位参加全国和全省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并不予办理运动员等级证书。

第五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青少年体校是经省体育局批准认可的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陕西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负责到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资格注册登记。

第七条每年 12月 1日至次年 3月 31日为年度注册时间。

第八条代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该行政区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省比赛。

第二章首次注册
第九条运动员首次注册的程序为:
1、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与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定《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以下简称代表资格协议书 ;
2、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申请表》 (以下简称运动员注册申请表 ;
3、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凭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及电子文本,在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进行代表资格登记;
4、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将所属项目当年申请注册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及电子文本各一份,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

《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陕西省运动员注册申请表》由省体育局统一规范格式内容,须各填写一式四份,分别由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陕西省各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陕西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

第十条运动员首次注册须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1、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该运动员户籍或暂住证明原件;
2、该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和运动员注册申请表;
年满 16周岁以上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一条未满 16周岁的青少年运动员,其代表资格协议书及运动员注册申请表须由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加盖指纹印。

第十二条运动员的注册户籍年龄,以首次注册时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或暂住证明原件和运动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为准。

第十三条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与运动员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 2至 9年。

第十四条一名运动员一年内只能注册一个大项。

第十五条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必须自代表资格协议书签定之日起 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登记。

逾期不注册, 其代表资格协议书将自动失效。

第三章注册确认
第十六条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须在年度注册时间内进行下一年度的注册确认。

第十七条已注册运动员在每年注册时间内不进行确认的,将视为放弃注册资格,原注册证、代表资格协议书失效。

第十八条放弃注册确认资格的运动员,当年内不得代表其他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四章转项
第十九条转项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申请由原从事运动项目转换为其他运动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条已注册运动员可在下一年度进行注册确认时申请转项。

申请转项时,须认真填写由陕西省体育局统一制定的《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转项申请表》 (以下简称转项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转项时,原从事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须向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出具转项申请表及该运动员注册证,以电子邮箱形式将该运动员首次注册资料传送给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确认收到该运动员首次注册资料,审查原从事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出具的转项申请表及该运动员注册证确认无误,并将转项申请表的复印件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查后,转项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首次注册后,省体育局组织拍审确认的骨龄,在转项时将随转项资料至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直接认可,不再重新拍审骨龄。

如以户口年龄进组参赛的项目运动员需转入以骨龄进组参赛的项目时,须在办理转项手续时由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
中心组织拍摄骨龄。

第四章裁决
第二十三条运动员首次注册、注册确认或转项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 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时,可在裁决公布 3日起 20天内, 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省体育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 3日起 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二十六条省体育局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将视为注册登记无效: 1、代表资格协议书或运动员注册申请表没有按照省体育局统一格式或规定内容填写的;
2、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或暂住证明原件的;
3、具有代表注册资格的单位在首次注册时, 没有提供注册资料
的电子文本; 4、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没有将所属项目当年申请注册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及电子文本报
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的。

5、同时注册两个以上项目(含两个),或以多个不同姓名进行注册的。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将视为转项无效: 1、转项申请表填写不规范的; 2、转项申请表及该运动员注册证不全或不规范的; 3、原从事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没有以电子邮箱形式将该运动员首次注册资料传送给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 4、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没有将转项申请表的复印件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查的。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当事运动员、该项目运动队和单位禁赛或停止注册资格 1 至 4 年的处罚: 1、未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擅自更改、替换已注册运动员首次注册、注册确认或转项资料及注册证的; 2、冒名顶替进行运动员首次注册、注册确认或转项的; 3、未经陕西省体育局批准同意,擅自与外省(区)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的。

第三十条触犯刑法的运动员,其注册资格自动取消。

6
第六章第三十一条附则注册运动员依法享有训练、比赛、培训、运动技术等级、医疗、人身伤害保险、文化教育等权利,以及代表资格协议规定的待遇,同时有遵守运动项目协会章程和完成本省和国家赋予的各项训练、比赛等任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注册费用。

首次注册时每名运动员交纳注册费 6 元,注册确认、转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注册费由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负责收取,注册证工本费包括在此费用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陕西省体育局陕体发[2003]44 号文件)即行作废。

凡省体育局及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处。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省体育局竞技体育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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