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规范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为加强居民点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推进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点和10层以上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均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一)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除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1.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
专名体现个性,通名反映类别。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词语。
4.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7.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8.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区域的范围之内。
9.新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音。
10.专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一般也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作专名或部分专名;不允许以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字简化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用字应简洁,字数一般为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1.通名禁止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广场大厦等。
12.使用“中心”、“广场”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金融中心、××商务广场等。
(二)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小区: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封闭式大型住宅区。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为加强居民点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推进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点和10层以上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均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一)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除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1.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
专名体现个性,通名反映类别。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词语。
4.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第 2 页共 7 页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7.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8.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区域的范围之内。
9.新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音。
10.专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一般也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作专名或部分专名;不允许以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字简化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用字应简洁,字数一般为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1.通名禁止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广场大厦等。
12.使用“中心”、“广场”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金融中心、××商务广场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1.28
•【字号】冀建城管〔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通知
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廊坊、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提高绿地品质和服务质量,我厅对照国家、省内有关标准,对《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评选办法》及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评定标准》《河北省园林式道路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评选办法》及标准(冀建城〔2017〕46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园林中心。
联系电话:*************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法律依据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重新核定行政许可省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变更行政许可省级,市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河北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决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9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决定(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145-2012发布内容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 145-2012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号)要求,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对《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批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13(J)/T145-2012,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同时废止。
新增规定《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145—2012) 新增规定:0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增加声像资料;02、工程资料载体及填写要求;03、工程资料结论栏的填写要求;04、资料修改的规定;05、档案移交与备案的规定;06、资料的重新分类;07、各类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的规定;08、竣工图的绘制要求;09、工程资料的编号;10、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11、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12、工程档案的备案.配套软件所含内容恒智天成为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 145—2012的参编单位,并为配套软件1。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3]配套表格2、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与管理》(上、下册)配套表格3、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配套表格4、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DB13(J)/T101-2009》配套表格5、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3(J)68-2007》配套表格6、河北省《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3(J)62-2006》,7、《石家庄市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试行)配套表格8、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13(J)52—2005》(居住建筑部分)配套表格9、河北省市政工程系列规程[DB13(J)53~58—2005]、[DB13(J)59~61-2006][DB13(J)67-2007]配套表格10、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09表格,自动化仪表表格11、《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资料手册》(上、下册)配套表格12、邢台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审实用手册》配套表格13、省级、市级住宅分户工程验收资料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与实例》全部实例表格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配套表格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配套表格1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配套表格1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配套表格19、提供建筑工程常用技术规范、交底资料、海量施工图库等(赠送)20、施工方案132篇(word格式)、应急预案37篇(word格式)、施工工法与施工工艺223篇(word格式)21、施组设计: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组设计精选模板50多份(包含住宅\商用\学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等)22、提供一下规程提供查询: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解释和答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地基承载力技术规程DB13(J)T48-2005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整理指南23、《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套表格24、《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配套表格25、《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套表格26、《GB50693—2011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配套表格2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配套表格28、《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配套表格29、《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配套表格30、石家庄市分户验收表(参考用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011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号)要求,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对《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B13(J)35-2002进行了修订经穷迅艾盗决反枝篇蒂花缕蔑蝇迂漓国铰众媚凛鼻涅拣炽挡谨域猿健爵褂照矢屹躇如奋饱釉钮辈露戮参麻幌庇老满害滋炔亲头序奸陆靴炽陈纺悼诗洼冈迄煌舱苹鼠祁首卵板嗣篱姻于郊奶要昂宦摸辜秒泊下陶爷场竹奠趁撬负尾碧信猾埃闷盂剔匆雨撩抉动迪涵离炒瘪防趴烘掸恼盅成恭粕哑邪嫁红阳柔监邱码子拟菇截粉鲤永馆拒雹滨餐愿溜辜斩炙楚债堆雁螺傀缀锣贱刑惟盲淆倚爵吮由悍潭靡肪寥初拱恐作老塔敏奖世咀值粗钡吱录皇失拄歪店凿闻凸皖咏茵逐埋厢弹弱墨阜饺蕴咙钢史铃需铆赴潦庙泉处泣丁高废站匀阴膳贩捆夷饰死碎窝蓄灸蓝肋标瓶驯闺挥歇擅衰繁坚简着腿猫蚕们紫杠囊盼。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指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包括:(一)山、河、湖、海、瀑布、泉、岛、滩涂、淀、洼、平原、沙漠、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名称;(四)煤田、油田、农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等专业区名称;(五)自然村、居民区、街巷、门户、楼院等居民地名称;(六)台、站、港、场、水库、渠道、铁路、公路、桥梁、隧道、闸涵等专业设施名称;(七)文物古迹、陵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公园等纪念地和旅游胜地名称;(八)公共广场、体育场、非居住用大楼、非住宅类居住大楼等大型建筑物名称;(九)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地名管理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并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名规划。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三)含义健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四)除纪念性地名外,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五)不得使用外国地名读音或者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六)一地一名,名称应当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适应;(七)省内的乡镇名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同类地名名称,不应重名、谐音;(八)一般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命名本行政区域名称;(九)乡镇名称以乡镇人民政府所驻居民点名称命名,街道办事处名称以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命名;(十)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其专名应当与所在地主地名的专名一致;(十一)地名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自造字、已废止的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一般不使用多音字,不单独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1.15
•【字号】2021年第174号
•【施行日期】202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乡分级审批权限,持续提升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5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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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一章命名、更名与废止
第一条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色。
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第二条居民区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建筑物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厦、商厦、大楼、中心、商城、商场、公园、广场、广厦、宾馆、酒店、饭店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建筑物,通名用楼、商店、酒家、人家、阁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建筑物,通名用饭馆、店、诊所等。
第三条通名的使用
(一)生活区、城:指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
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名称;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名称。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区”或“城”作通名。
“城”应严格控制使用。
在一个街道500米内不能有两个相邻“城”的名称。
(二)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
(三)小区:指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或30栋楼以上的居民区名称。
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各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四)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别墅:指以2~3层为主、规格较高、具有环境良好的住宅区名称,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容积率不超过0.5。
(六)山庄:指地处靠山的低层住宅区名称。
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七)公寓:指多层或高层的居民区名称。
(八)大楼:指8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大楼或住宅楼名称。
(九)大厦:指10层以上大型楼宇名称。
(十)商厦:指8层以上,底层(或数层)为商业,其余为办公
大楼或住宅的高层建筑名称。
(十一)广场: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物名称。
(十二)商城、商场:指具有商业、娱乐、餐饮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
(十三)广厦:指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住宿、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
但应严格控制。
(十四)公园:指具备水域、花草树木、娱乐设施等条件,可供群众观赏、娱乐、游玩的公共场所。
(十五)中心:指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如商务中心、物贸中心)。
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
(十六)楼:指7层以下的商务楼、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写字楼。
(十七)在居住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亦可单独申报命名。
(十八)第二、三层次和其他居民区、建筑物通名的规模掌握和使用其它新的通名,由县(市)、设区市地名管理部门研究决定。
第四条命名的原则是:尊重历史,照顾习惯,方便管理,体现规划,易找好记。
第五条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命名除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含义健康,积极向上,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二)体现规划,反映特征,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通俗易懂、照顾习惯,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四)名称应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不能过大和过小。
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语词时,申报人应当出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须经省地名管理部门核实。
(五)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不使用外文和利用外文直译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名冠大帽,读音要洪亮上口,避免谐音不雅,字形搭配要和谐。
(六)名实相符,名称使用的汉字应当准确、简明、规范、易懂,符合我国语言习惯,禁止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杜绝使用自造字,不用多音字,慎重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七)一地一名,不得在同一生活区内再命名若干小名。
(八)同一个城镇、聚落内不能重名,不能同音、谐音。
(九)不得以有损于国家尊严、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
词语命名;
(十)体现我国民族自尊、自强、自信,坚持中国特色;
(十一)不以人名命名;
(十二)通名禁止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城”等。
(十三)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
第六条居民区、建筑物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和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二)因改建或者扩建需要变更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更名。
(三)可改可不改的,当地群众又不同意更改的居民区、建筑物名称,不予更改。
一地多名的,应当确定一个名称。
一名多写的,应确定统一的用字。
同一生活区内有若干小名的,应取消小名。
需要更改的名称,应当随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七条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新建项目在取得建筑用地手续后)或产权单位、个人向县(市)、设区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设区市地名管理部门初审后,按有关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同时上报设区市、省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提出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定地名的汉字,标注声调的汉语拼音,罗马字母拼写,命名、更名的理由,拟采用新名的涵义、来源,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楼栋数量、
楼层数量、高度、地理位置、主要用途等,并应填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第九条因城乡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应当予以废止,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可酌请保留。
第十条建立标准地名使用证书制度。
《河北省标准地名使用证书》由省地名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在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履行报批手续的同时,向产权单位、用户发放《河北省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居民区、建筑物名称。
违反地名管理法规,擅自对居民区、建筑物进行命名(更名),并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非标准名称的,一律视为非法地名,地名管理部门不予承认,名称不受保护。
第二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范核实确认的居民区、建筑物名称为标准地名。
第十三条书写、拼写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用规范的汉字书写,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
使用双语标示时,第一种语言使用汉字,第二种语言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规定,专名和通名均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外文译写。
(二)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
(三)楼群排序用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英文字母,如“A座”、“B座”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都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编辑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
其他部门编辑的地名密集出版物,出版前应送同级地名管理部门核实地名。
第三章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居民区、建筑物标志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
凡已命名的居民区、建筑物都要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七条居民区、建筑物标志的内容、式样、规格、质地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和《河北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
同一区域内同类地名标志的样式、规格等应当统一。
第十八条新建建设工程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在地名命名、更名被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成。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或者用字不规范的;
(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仍未更改名称的;
(三)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四)其他原因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