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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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

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

一、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5、选房顺序(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1、被征收房屋价值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1、搬迁费2、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外迁补助费(五)其他补助费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棚户区二、棚户区改造和普通拆迁有什么区别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住建方案】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住建方案】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住建方案】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为有效改善蔚县邸家庄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家及省、市、县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政策,结合邸家庄村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三)《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四)《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七)《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八)《蔚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蔚政〔2014〕76号);(九)《中共蔚县县委、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蔚字〔2016〕10号);(十)《蔚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蔚政发〔2016〕3号);(十一)《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分解落实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通知》(蔚政字〔2017〕10号)。

二、征收范围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共涉及487户,占地面积251.76亩,东至村东大街,西至418县道,南至滨河湾1号小区,北至村耕地。

三、征收及签约期限征收、签约期限及腾空房屋上交手续期限以蔚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限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蔚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涌泉庄乡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组;蔚县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

石家庄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旧城改造工作已经展开,为了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安置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其住房面积和市场价值确定安置补偿标准,确保其能够在新居住地获得与原住房相当的居住条件。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租赁居民,按照租赁期限和市场租金确定安置补偿标准,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

二、经济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居民,按照其住房面积和市场价值确定经济补偿标准,确保其能够在新地方购买相当的住房。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商业租户,按照租赁期限和市场租金确定经济补偿标准,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维持正常经营。

三、社会保障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其社会保障缴纳情况确定社会保障补偿标准,确保其在新地方能够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商业租户,按照其纳税情况确定社会保障补偿标准,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四、其他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其家庭成员情况确定其他补偿标准,确保其在搬迁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商业租户,按照其经营情况确定其他补偿标准,
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继续正常经营。

以上即是石家庄旧城改造补偿标准,希望受影响居民能够理解并配合相关政策,共同推动旧城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一、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二、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棚户区改造属于民心工程,目的是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房屋拆迁是属于城市改造,对房屋所有者有一定补偿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冀财建〔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为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3〕39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30日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方法第三章绩效预算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含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及示范项目建设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也可用于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有关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住建部门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承县政知字〔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下板城镇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2018年7月16日十六届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承德县人民政府2018年7月26日附件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改善县城面貌,提升城市品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确定的2018-2020年改造棚户区任务目标,把改造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杨树林村棚户区改造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杨树林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东至杨树林小区道路,南至杨树林小区,西至八二铁路边界,北至锦承铁路边界。

土地面积107亩,征收改造农宅238户。

现实施杨树林村第一期棚户区改造,具体分为村东、村南两区片。

村东片四至为:东至自来水厂、西至杨树林小区路、南至板城大街、北至锦路边界。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作为河北省的省会城市,城中村改造一直是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改造已成为城市更新的重要一环。

为了规范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对于被征收的城中村居民,市政府将按照房屋面积、房屋产权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

对于自住房屋的居民,除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外,还将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

对于出租房屋的居民,市政府将按照一定比例向居民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其次,对于商业用地的居民,市政府将根据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面积、土地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商业租户,市政府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并根据租户的实际经营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营补助。

另外,市政府还将为被征收的城中村居民提供相应的安置安居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市政府将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安居房,并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或购房补贴。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最后,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和落实。

市政府将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解决居民的诉求和问题,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总之,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政府将继续加大改造工作的力度,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25•【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利于城市的旧区改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制定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

(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实行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

(九)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本办法的单位、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的,必须持批准的设计文件、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权属证明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安置条件报告,向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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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

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
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
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

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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