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6•【字号】办字[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办字[2004]10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镇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镇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城镇低保制度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体,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实施城镇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城镇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第四条凡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除外)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当地城镇低保范围。
第五条全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居民,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二)父母双亡且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
第六条差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二)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能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企业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河北省最低生活标准

河北省最低生活标准
河北省是我国的重要省份之一,其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面
临着一些社会问题,其中包括生活水平低下的群体。
因此,制定和实施最低生活标准对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河北省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
平以及居民的生活水平。
通过综合考量,可以确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最低生活标准,从而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同时,这也有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河北省最低生活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确保标准的有效
执行。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才能有效地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权益,避免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标准的实施出现偏差。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政策,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另外,河北省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性。
河北省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制定和执行最低生活标准时,需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河北省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合理的标准制定、严格的执行和差异化的考量,才能有效地解决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大工作力度,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加美好的生活。
唐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唐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唐山市是河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随着城市的发展,唐山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城市中的一部分人群仍然面临着生活困境。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唐山市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基本生活。
根据唐山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
这些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制定的,旨在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动态调整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政府会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此外,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进行审核,确保资金的精准投放,避免滥用和浪费。
除了提供经济资助,唐山市还会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提供相关的帮扶措施,包括医疗补贴、教育补助等,以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重返社会。
政府还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共同关心弱势群体,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总的来说,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关心和扶持。
这一标准的实施,不仅能够帮助低收入人群渡过难关,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唐山市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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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委六届六次会议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保障低收入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和谐社会为目标,因地制宜,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保障原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确保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
(二)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市、县两级政府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
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当发展生产、艰苦奋斗、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
(三)属地管理。
农村居民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执行,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动态管理。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收入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水平;对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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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低保补助标准
今年201X年河北城镇低保年标准提高到6000元,但申请低保年标准是什么呢?
今年河北省将集中出台9项民生政策【1】
从2月15日召开的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河北省将不断完善民生保障机制,集中出台9项民生政策,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这些政策主要有:适当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由80元提高到9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城镇低保年标准提高到6000元,农村低保年标准提高到3300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由人均45元提高到50元;继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
201X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24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适当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标准。
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测算,优化支出结构,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加强资金统筹,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各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
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收支缺口大、财政确实困难的地区,适当加大补助(救助)力度。
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比研究

农业经济 2 0 1 8 1 1
从上表可 以看出 ,城镇居 民低保标 准远低于同期城镇居 保 ”和提高 低保标准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 。但 是 ,我国城 民平 均消 费支出 ,在 目前我 国通 货膨胀较明显的背景下 ,河 镇低保资金的筹集长期以来缺乏稳 定的供给机制 。自 2 0 0 3 年 北省 低保标准很难满足贫 困家庭 的保障需求 ,致使低保家庭 以来 ,河北省各级政府虽然对城镇居 民最低 生活 保障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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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比研究
◎李媛 媛
摘 要 :当前河北省对城镇和农村居 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采取 分疆而治 ,分别管理 的二元化 方法。而河北省工业化城 市 统筹安排
化 步伐 不 断加 快 ,低 保 制 度 城 镇 和 农 村 的 实施 差 距 越 来 越 大 ,这 已不 能 满 足 构 建公 平公 正 “ 和谐社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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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 水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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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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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2011年6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要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省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1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1986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99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订)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三、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月10日省标准计量局、省食品工业办公室、省商业厅、省轻工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畜牧水产局、省供销社、省进出口商检局、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订)四、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订)五、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3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六、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订)七、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0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发布)八、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公布)九、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其经营范围中包含粮食收购业务的,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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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20
【实施日期】2000.10.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部分失效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0〕第5号)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对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含农业户口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第五条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下列收入:
(一)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存款、债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红利;(四)赡养费、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