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是指由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引发的危急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至关重要,可以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探讨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及其主要内容。
首先,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是为了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预案的目标是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缓解突发事件对社会经济运行造成的影响。
突发事件往往发生突然,造成的危害也常常超过人们的预期。
因此,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是确保公众和社会的稳定与安全的重要手段。
其次,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体系、组织结构、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灾后恢复和评估等多个方面。
管理体系方面,预案应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确保各级政府能够依法行使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工作。
组织结构方面,预案需要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预警预防方面,预案需要规定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和防范措施,以提前预知、避免和减轻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危害。
应急救援方面,预案需要确保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的建设和培训,以及协调各方资源进行救援和救助活动。
灾后恢复和评估方面,预案需要规定各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后损失的评估和灾后恢复的协助措施。
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要充分考虑河北省的地理特点和社会经济状况。
河北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交通和人口大省,具有丰富的资源和较高的人口密度。
其地理位置决定了河北省易受自然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
在制定预案时,应全面考虑河北省的突发事件风险特点,如地震、洪涝、火灾等,并提前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最后,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演练。
预案的有效性需要在实践中得到验证,通过模拟演练可以不断优化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和执行方式。
同时,预案的宣传和培训也是至关重要的,这样可以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能力,使其能够灵活、迅速地应对突发事件。
15.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要求进行编制。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背景河北省是我国的重要经济区域之一,有着发达的工业和农业基础。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事件发生的风险不断增加。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响应原则1.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优先;2.确定责任、迅速响应、统一指挥、科学救援,全力保障应急处置效果;3.事故后追究责任、实行全过程公开、透明化。
三、应急预案主体1.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在省内部署应急救援资源、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等。
2.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资源调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等。
3. 各有关部门负责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应急预案。
四、应急响应级别1.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环境灾难、重大影响环境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专家组评估为一级响应等。
2. 二级响应发生重大环境灾难、较大影响环境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专家组评估为二级响应等。
3. 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环境灾难、有一定影响环境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专家组评估为三级响应等。
4. 四级响应发生一般性环境事件、对环境安全影响较小的突发性事件等。
五、应急预案程序1. 应急预案的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收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或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现场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预案要求,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 资源调配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所需救援力量、物资和设备等。
4. 事件解除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尽快组织清理现场,并进行后续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预案需要不断完善,定期进行演练、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科学性、全面性和实用性。
七、总结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密切配合,保持高度警惕,做好预防工作,切实落实应急预案,共同维护河北省社会大局稳定和经济发展。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救援装备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妥善救治、抚恤。
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办法

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办法
一、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为加强地震防灾救灾工作,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预案。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北省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涉及地震应急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
1、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中心。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3、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4、全民参与、群防群治。
5、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6、信息畅通、快速反应。
7、救灾救人、积极稳妥。
8、持之以恒、不断完善。
四、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
1、地震应急指挥部
2、地震应急处置组
3、地震应急支持组
4、地震应急保障组
五、地震应急预案的具体措施
1、地震预警和信息发布
2、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护
3、灾情调查和损失评估
4、群众疏散和临时安置
5、供水供电和交通保障
6、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
七、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和完善
1、预案的日常管理
2、预案的不断完善
以上内容为地震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通过预防为主、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提高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全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落实预防措施,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
(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全省公共卫生安全状况。
(3)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组织管理1、成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2、设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协调、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4、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5、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6、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7、建立健全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2023修正)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5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河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行动指南,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河北省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体系。
二、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一)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业应急预案、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社会组织应急预案、社区应急预案、村应急预案等。
(二)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3、预防与预警,包括风险监测、预警发布、预警响应等。
4、应急处置与救援,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应急救援等。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6、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经费保障、通信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等。
7、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培训、宣传教育、责任追究等。
8、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预案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时间等。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一)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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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要求进行编制。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总则。
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概念与分级、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包括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组织体系、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及相应的工作职责等。
(三)预警机制。
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测预警行动、应急处置等运行机制等,并应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预警级别,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四)应急响应。
包括分级响应、响应程序、指挥与协调、现场紧急处理、信息发布和应急结束的程序和措施等。
(五)后期处置。
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事故调查和总结等。
(六)保障机制。
包括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监督检查等。
(七)附则。
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与更新、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时间等。
(八)附件。
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表等。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等情况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事故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九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条矿山、冶金、石油、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备案涉及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3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
主要是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要素评审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在具体评审过程中,主要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
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及保障措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驻冀及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简称省属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属以下企业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
未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原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管理系统和应急预案数据库,便于调阅和使用。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知应急预案内容,掌握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并经考核合格。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重要岗位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书面评估报告,总结演练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于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