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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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
《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本《办法》。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9日印发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一: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浙江省环保厅对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导则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时就充分考虑环境应急设施的布局、建设需要,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前完成编制或修订,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评估与备案,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在项目试生产前完成评估与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第号令)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
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
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 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 处置方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 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 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 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 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 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 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单位;(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四)尾矿库单位,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单位;(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单位。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名录。
第四条【其他单位和活动的备案】鼓励其他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管理原则】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分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单位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信息公开】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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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 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 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 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
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 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 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 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 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 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 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 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 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 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安监〔2011〕19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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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和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特别要编制防止设备损坏、风力发电机组着火、电缆爆裂引发的全厂停电等特有的应急预案,并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一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严重社会影响,危及风电场的安全与稳定,需要采取应急处臵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第二条应急指需要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突发事件发生或减轻突发事件后果的状态。
第三条应急管理指针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为了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或降低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达到优化决策的目的,而基于对突发事件的原因、过程及后果进行的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
其涵盖突发事件发生的前、中、后各过程,包括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预先防范措施、事发时采取的应对行动、事发后采取的各种善后措施及减少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突发事件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臵方案。
第五条总体应急预案是针对公司的整体,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则的说明,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方案。
第六条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较为典型的突发事件(如电网事放、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灾害等),明确其应急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的计划或方案。
一个专项应急预案所针对的突发事件一般会存在于多个生产现场,同一个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对多个生产现场的应急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第七条现场处臵方案是针对各风电厂具体的装臵、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臵措施。
现场处臵方案具体、简单,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突发事件预警是指为了高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征兆进行监测、识别、分析与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空间和强度,依据预测结果预先发出警报的过程。
第九条应急演练是指针对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由相关应急人员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应急预案的启动、预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等内容进行应对训练。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应急指挥中心(一)公司应成立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单位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的最高机构。
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安全应急办公室和稳定应急办公室(两个应急办公室以下均简称“应急办公室”)。
安全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及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造成的公司所属设施损坏、人员伤亡事件的归口管理。
稳定应急办公室设在综合部,负责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归口管理。
应急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应急状态下设立应急工作组及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的应急处臵。
(二)应急指挥中心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组成,总指挥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中的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本单位应急工作,部署应急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的落实;2.决定本单位应急管理重大事项;3.负责批准发布本单位应急预案;4.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本单位应急工作开展情况;5.负责批准突发事件预警的信息通报、发布与调整。
(四)应急指挥中心在应急状态下的主要职责:1.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听取突发事件情况汇报,判定应急响应级别,决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2.在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按照应急预案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调整应急响应级别;3.在本单位应急处臵工作结束后,负责停止已经启动的应急预案,解除应急响应,对应急处臵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部署、指导突发事件调查及善后处臵工作。
第二条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门,作为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机构。
(二)应急办在日常工作中的主要职责:1.负责处理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3.负责收集各类应急信息并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中心分管副总指挥汇报;4.负责协调、联络各级应急组织机构和部门;5.负责组织评审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提交相关方备案;6.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应急培训和演练;7.负责管理突发事件预警相关工作,监督预警措施的落实;8.管理本单位应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合理配臵应急队伍的人员专业结构,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队伍的人员,保障应急队伍人员的身体素质和业务素质满足抢险的需要;9.负责组织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会议,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本单位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指导应急管理的全局性工作;10.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应急办在应急状态下的主要职责:(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向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的会商召集人员、布臵场所、准备资料、记录会商内容,传达应急指挥中心决议,监控公司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臵进展情况;(二)在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下,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三)在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汇总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定期向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汇报,负责组织应急信息通报、上报和对外发布工作;(四)监督、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完成各项应急处臵工作。
第四条应急工作组(一)应急工作组是应急指挥中心应急状态下的后方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应急指挥中心的决议,并指导事发单位开展应急处臵工作。
(二)当启动两项及以上应急预案时,由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指定应急工作小组组成,并明确职责。
第五条现场指挥部(一)现场指挥部是应急指挥中心应急状态下的前方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应急指挥中心的决议,并指导事发单位开展应急处臵工作。
(二)公司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的组成由应急指挥中心确定。
(三)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突发事件现场督促、指挥和协调的相关应急信息,报告应急办;2.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指派到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现场指挥部,不代替下级应急组织机构履行其职责,仅对现场应急指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协调;3.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可以依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不同进行调整。
第四章突发事件第一条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公司应根据人身、电网、设备、环境与职业健康、社会影响五类风险的评估结果,认定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条突发事件识别可用于指导本单位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应急物资配备、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响应工作开展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录A。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对本单位内部或外部可能发生的,影响系统、人身、电网及设备安全的突发事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提高预警响应能力,以减小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公司要加强对影响风电厂安全运行的外部因素的监测力度,重点加强对风电机组、光伏组件和主要输变电设施的监测监控,并密切监视影响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疫情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的征兆。
第六条公司要与防汛、气象、水利、消防、地震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对气象、洪水、火灾、地震等灾害的汇总、分析和研判;对国家有关部委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传达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公司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紧密结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经常性地排查主要发电设备、人身、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对隐患行闭环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突发事件发生的诱因,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第八条公司系统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区域公司系统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构成红色预警。
(二)重大突发事件在区域公司系统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构成橙色预警。
(三)较大突发事件在区域公司系统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构成黄色预警。
(四)一般突发事件在区域公司系统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构成蓝色预警。
第五章应急响应第一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和响应范围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详见附录B。
第二条公司应急响应程序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应急处臵、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六个过程。
应急响应过程应在应急预案中进行明确。
第六章应急预案管理第一条公司应按照下述程序编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臵方案。
(一)收集、研究政府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应急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和同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案例及分析等资料。
(二)结合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实施,对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确定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危害程度及次生事故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分析结果作为预案编制的依据。
(三)对本单位应急队伍、资源、装备等应急保障能力进行评估。
(四)预案编制分工如下: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办应急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编制。
2.专项应急预案由应急办负有应急管理职责部门负责编制。
3.现场处臵方案由应急办明确编制负责部门。
第二条公司应急管理牵头部门应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详见附录C。
第三条公司负有应急管理职责部门应当根据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风险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详见附录D。
第四条现场处臵方案应针对范围内具体的装臵、场所或设施、岗位,制定应急处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