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8.24)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2.18•【字号】吉建房[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房〔2004〕5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商业银行和拆迁人三方责任,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反馈给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附件:1、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附件1: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拆迁人应按照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并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最新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怎样的?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怎样的?导读: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征收土地也成为了不可阻挡的一个趋势,因为征收土地的话,可以建造一些新的感悟,或者说从事一些基础性的公共设施的建设,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是有利的,所以公民必须要予以配合,当然需要进行补偿,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怎样的?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征收土地也成为了不可阻挡的一个趋势,因为征收土地的话,可以建造一些新的感悟,或者说从事一些基础性的公共设施的建设,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是有利的,所以公民必须要予以配合,当然需要进行补偿,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2018是怎样的?一、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2020是怎样的?2018年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1、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2、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5、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1、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最新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最新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拆除违章建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一)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新或者由产权单位自建,建后产权仍属原房屋所有人,拆迁人负担其全部费用;(二)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本条(一)、(二)项规定的补偿形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拆除私有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面积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面积,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偿还建>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二)偿还建>面积大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三)偿还建>面积小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拆迁国有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其结算差价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和集体所有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时,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面积大于或小于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一)不要产权需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二)不要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拆迁人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对原房屋作价收买;(三)要求偿还产权的,新旧房屋均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结算差价。
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吉政发[1996]3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09.05【实施日期】1996.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6〕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省财政厅1996年8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的征收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益金系指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下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标准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收益金的交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收益金。
凡以盈利为目的,没有将土地作为企业资本金的土地使用者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进行承包经营、委托经营、联合经营和投资入股等经营行为的(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除外),视为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收益金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可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代收代缴。
各级土地、物价、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和代收部门,共同做好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益金由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者按月交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起草《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进行调研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起草《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进行调研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起草《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进行调研的通知吉建征〔2018〕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征收局、执法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2018年,《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
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确保《办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我厅决定开展起草《办法(草案)》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此次调研工作。
此次《办法》的起草制定,对完善我省房屋征收政策法规体系,规范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将深入影响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房屋征收工作。
各地住建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带头研究,认真总结梳理亟待明确细化的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规定和制约工作推进的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工作措施,内容要详实具体、清晰明确,为文件起草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切实提出意见及建议的相关内容。
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框架内,对需要在《办法(草案)》中解决的有关问题,提出明确的解决措施办法及有关意见建议。
具体内容应包括: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理由根据。
3月10日前,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将意见建议的书面材料(加盖征收部门公章)报送省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同时将电子稿发至邮箱。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年3月29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在各类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征收房屋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以受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行业绩考核和年度审核,并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考核结果和年度审核结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吉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标准是什么?

The way to find happiness in life is to understand that you are given life for dedication.(页眉可删)吉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标准是什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似国外其他国家是私有制土地,可是尽管土地所有权不属于民众,但是房地产商和民众等还是可以通过被划拨或是被转让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只要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关单位若想征地都必须给付征地补偿费,诸如吉林省出台的吉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
一、吉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如下是吉林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里面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政策解读等等相关说明。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
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状态:被修正发布日期:1992-05-16 生效日期: 1992-08-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建设。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范围及时通知有关的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以下事项:(一)户口迁入、分户手续;(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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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构:现将《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各机构,请各机构积极配合,于9月1日前将意见发至估价委。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业务,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一)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出具估价报告;
(二)允许他人利用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补偿评估;
(三)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报告;
(四)拒绝复估;
(五)滥用假设条件;
(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条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应当包括建筑物、建筑物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非住宅房屋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应当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的必要成本、利润及其土地增值收益。
但不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
出让方式取得的未届满的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依据估价时点的出让金标准评估,但要考虑剩余年限对价格产生的影响。
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或构筑物等不动产评估,政府有标准的参照标准评估;没有标准的,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给予帮助,但要在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予以表述。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
但征收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估价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产权调换房屋评估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内涵:“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
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七条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委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现地查看并核对估价对象权益、实物和区位状况,填写估价对象现场查看表,并拍摄和妥善保管反映被征收房屋外部和内部的影像资料。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应当在估价对象现场查看表上签字。
被征收人不同意入室查看,或不同意在估价对象现场查看表上签字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签字证明,并在估价师声明中予以表述。
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价值可以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的,应当选用最适合的方法评估,并合理确定估价结果。
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估价结果的,要说明权重设定的理由。
第九条采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应当选取供求范围、权利性质、用途、结构、成新、档次、规模等与估价对象类似的房屋交易案例作为可比实例,并考虑交通、临街状态和物业服务等因素的影响。
规模应当在估价对象的0.5-1倍范围内。
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因市场交易不活跃,案例偏离市场
且有失公允的,可以选择与估价对象类似的其他结构的房屋交易案例作可比实例。
第十条采用收益法评估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类型确定净收益。
租赁型房地产,应选取约定租金或客观租金,并扣除相应费用确定净收益,约定租金高于客观租金的,被征收人要提供不动产租赁税的完税凭证。
经营型房地产,应当依据征收人认定的被征收人的年度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确定净收益。
第十一条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在建工程批准的用途、结构、规模和容积率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采用成本法评估非住宅房屋,应当考虑估价对象的建筑年代、用途、结构、高度、跨度、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其重新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项必要成本费用、税金和开发利润的构成,但开发利润率不能低于市场平均利润率。
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初评分户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公示,公示期间负责该项目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答疑。
公示期满,估价机构应当将项目整体报告(叙述式)和项目分户报告(表格式)送给征收人,分户报告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转交。
第十四条分户报告主要包括,征收公告和评估报告编号、委托人、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价值类型,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估价对象四至、用途、建筑面积、结构、设施设备、成新率、评估单价和总价;或土地使用权人、四至、用途、面积、类型、性质、评估单价和总价等信息。
还应当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估价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涉及专家鉴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提供被鉴定估价对象的叙述式报告、分户报告及相关说明,并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的鉴定意见修改并重新出具报告。
第十七条房屋的成新确定,应当依据国家《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依据其他方法确定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房屋装饰装修评估,应当根据装饰装修项目,耐用年限、使用年限、建筑面积,求出折旧后的装饰装修价格,并另行出具报告。
第十九条住宅用途改做非住宅用途的房屋评估,应当适当考虑住宅改做非住宅用途后的客观收益,但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不予评估。
第二十条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拥有国有建设用地土地
使用权证,且土地利用率较低的,应当进行适当的容积率修正,但不能超过规划容积率的30%。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金额,当事人双方协商没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给予帮助,并在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予以表述。
第二十二条以下报告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一)估价目的不是房屋征收补偿;
(二)估价时点不是房屋征收公告日,或征收人委托日;
(三)房屋征收补偿预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
(四)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盖总公司公章的报告;
(五)报告中估价师未亲自签名,或亲自签名的估价师不负责该项目;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完成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报告,应当送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技术路线和相关参数,可以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做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