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客户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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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凡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都必须向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系统分支机构是指地区总部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不含子公司下属营业部、托管营业部。

第二章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第三条系统内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部上线运行了第三方独立存管系统;(二)营业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在近两年的稽核报告中无重大风险及重大人为业务差错;(三)营业部负责人和中层干部有三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事业信誉;(四)营业部及负责人近两年未受过系统内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五)有完善的账户资料保管制度;营业部前、中、后台岗位职责清晰明确;(六)公司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资格的申请与维持第四条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首先应向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开展融资融券资格申请,同时抄报所属业务总部、地区总部或经纪业务总部;第五条信用交易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根据第二节所列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由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出具审核意见,营业部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且在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取得资格的营业部须按照公司信用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有关业务;未取得资格的营业部,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营业部客户资产水平居于前列的营业部;第六条从事融资融券业的营业部应当将客户普通账户业务原始凭证、交易记录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10年;第七条公司稽核部将对开展信用交易的营业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可以随时要求其报送相关业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系统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对营业部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暂停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半年至一年、取消营业部融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处罚;处罚尺度参照《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奖惩规定》(一)未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开展或者变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有舞弊或违法违规行为;(三)不接受、不配合稽核部检查;(四)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模版注:以下模版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规程应根据公司业务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一、总则为保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特制订本规程。

二、业务范围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股票融资、融券卖出、质押式交易、正回购、逆回购等,但须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

三、资料核查1.投资者融资融券资格审核:申请融资融券的客户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条件,并需审核其相关资料,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2.担保物品: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的担保物品必须符合公司规定的标准,如股票必须在公司所在交易所上市、有流通市场等。

3.交易沟通:公司应确保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沟通具备合法性,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风险管理1.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公司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A、B、C、D4个等级,不同等级客户需承受不同风险。

公司应基于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风险评估与定向服务。

2.市场风险控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实时调整风控预警线和强制平仓线等操作规则,并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设定单日买入融资额度和单日卖出融券数量等交易规则。

3.融资融券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应严格控制系统使用权限,并设立风险管理机制,防范系统的失误或被人为操纵等风险。

五、监管要求1.报送报备资料:公司应按时向监管机构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的报备资料,包括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情况、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

2.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公司应积极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保证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六、处罚条款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建立完善的与客户交流平台等措施,如公司违反操作规程,相关部门将会进行相应的罚款、责任追究等处罚措施。

七、补充条款本规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相关系统平台上公示,如涉及具体业务的操作规程,应予以补充和实施,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保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营业部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效执行以“了解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全面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适当性服务”贯穿于融资融券的各个业务环节。

提示客户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第六条客户适当性标准是指融资融券客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公司选择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标准如下:一、个人客户:(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三)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四)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五)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六)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七)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八)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九)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客户:(一)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二)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七)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九)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通过年审;(十)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融券规则详解

融资融券规则详解

融资融券规则详解
融资融券是一种利用证券作为抵押物,借入资金或借入证券进行股票交易的投资工具。

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的规定,融资融券需要满足一些规则。

一、融资融券的基本概念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需要将其股票作为融资抵押物并放大其融资买入证券的资金,或根据客户需要将其证券作为融券抵押物并借出其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融资融券业务所牵涉到的资金或证券不得超过客户自有证券市值的双倍。

二、融资融券操作规则
1.客户准备材料
客户准备好本人有效证件、银行存折和委托书,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融资融券开户
客户可以直接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账户,证券公司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开通账户。

3.融资交易
客户可以选择将股票作为抵押物获得资金,然后购买所需证券,或是直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达成目标后再进行还款。

4.融券交易
客户通过向证券公司借入股票,并卖出所借证券获得资金,达成目标后再进行还券。

5.风险管理
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特别是在证券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减仓或还款还券,以避免出现亏损。

三、融资融券的费用
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的主要费用包括:利息、融资费、融券费、拆借费、保证金等。

客户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仔细阅读证券公
司所发布的收费标准,特别是注意控制费用,以免影响投资回报率。

总之,融资融券是一种风险比较高的投资工具,客户在操作时需十分谨慎,控制风险。

同时也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和交易所的规则,以免出现违规情况。

证券交易之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交易之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交易之融资融券业 务
2024年7月27日星期六
融资融券业务 第一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融资融券业务是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 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 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 证券供其卖出, 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 经营活动。
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控制和办理,严禁分支机构擅自对
外办理相关业务。 3.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范围内: (1)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 值的20%。 【例题·判断题】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授信和融出资 金、证券的具体事项,由证券公司总部或相关营业部控 制和办理。( ) 【答案】错误。
在商业银行应开列的账户是: ( ) A.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B.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C.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D.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答案: AC
(二)客户的账户体系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 在存管银行开 立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 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 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 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权益处理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 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
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 益
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模版 (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模版 (2)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按照选择客户的标准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司将按照本规定对其进行征信。

本规定所称“征信”是指公司对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客户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据以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二章客户征信及征信审查第三条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符合如下条件:(一)个人投资者。

1、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非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及关联人,并且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3、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6个月;4、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纳入第三方存管;5、已经接受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参与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并且得分不低于80分;6、办理了限售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的申明和承诺;7、不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合从事信用交易的其他情形。

(二)机构投资者。

1、合法登记且年审正常的机构;2、非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及关联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3、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6个月;4、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纳入三方存管;5、法定代表人所授权经办人员接受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参与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并且得分不低于80分;6、办理了限售股等事项的申明和承诺;7、不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合从事信用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客户征信包括客户提供征信材料、客户填写征信信息、公司审查及第三方征信等四个方面。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旨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经营实践,规范股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2.本规程所称股票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股票融资融券客户在中国证
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的清算系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
理的融资融券资金池中,负责提供担保的股票融资融券经纪机构通过相关
的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实现股票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

二、融资融券客户资格审查
1.融资融券客户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抗性能力,并有一定的投资能力。

2.融资融券客户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投资行为,承担投资
风险,严格遵守交易纪律。

3.融资融券客户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先签署《融资融券协议》,了解融资融券的基本规则。

三、客户信息保密
1.融资融券客户的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
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2.融资融券客户不得利用融资融券活动进行洗钱、资金调动或者其
他违法犯罪活动。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与客户建立平等、自愿的融资融券关系。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四)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为客户设置适当的融资融券额度。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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