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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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浙政[1997]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推动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企业中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取得或通过出资及收益形成的财产权益。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或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营效益;(三)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以及对被出让产权的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被出让产权的企业本身不得作为产权出让主体。

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主体可以是境内外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标的可以是企业的整体国有产权,也可以是企业的部分国有产权。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开采企业,以及国家禁止转让的其他行业,其国有产权不得出让。

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出让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并净资产200万元以下的,由出让主体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出让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其隶属关系由出让主体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或国资委审批,并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浙江新四板挂牌 好处

浙江新四板挂牌  好处

浙江新四板挂牌好处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唯一省级股权交易平台,旨在为浙江省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的融资、转让服务,帮助企业规范治理,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非盈利目的的公共平台,积极对接、培育企业进入全国性证券市场,是中小企业上市的“预科学校”。

第二部分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能给企业带来以下好处: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二、开辟融资新途径:定向增资、增加授信、信用贷款(如股权质押贷款)、私募债等;三、增强股份流动性:股份转让、股权退出等;四、提升品牌价值:提升公司知名度,增加品牌影响力;五、实现股权激励:提高管理效率,吸引优秀人才,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六、获得政府政策扶持。

第三部分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相关问题介绍一、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有哪些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一年;(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企业管理规范,依法合规经营;(四)具有突出的创新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五)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另外,有股权投资机构参股的企业可优先进入创新板挂牌。

二、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有哪些条件?(一)成立满12个月且注册地在浙江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净资产500万以上;(三)主营业务突出,股权清晰,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企业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督,承若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享有哪些扶持政策?(一)挂牌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符合转板条件的,可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转板;(二)对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200家企业,按每家挂牌企业20万元的奖励给推荐商会员;(三)省内各市、区、县对本区域内的挂牌企业分别有20-100万元不等的政府专项奖励,以及税收、土地、培育上市等奖励政策。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权权权行管理权法目权第一章权权第二章会权第三章融权牌与挂第四章定向增权第五章股权权份第一权一般权定第二权委托第三权申权第四权成交第五权权算第六权权价和成交信息权布第七权权停和恢权权权第八权权止牌挂第六章代理权权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权第九章权权权理第十章附权第一章权权第一条权权范股有限公司;以下权“公司”,权入浙江股权交份称易中心;以下权“本中心”,权行股权融权权权工作~依据《中权人民共称和公司法》;以下权《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国称交易中心管理权法》等有权法律法权及政策性权定~制定本权法。

第二条本权法所称股权融权权权权权~是指本中心及符合件的中介条机权公司提供股权融权权权服权受其委托代权其股权权的权权构并份。

第三条股权权权权的各方权以权权的方式权定各自的权利、权权参与份与权任。

第四条股权权权权的中介机权先申权成权本中心的权~参与份构会并以权的身权展权权。

会份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权股权权权权权行自律管理。

份第六条股权权权权的公司、中介机、投权者等权遵循平等参与份构、自愿、权权信用原权~遵守本权法及相权权权权权的权定。

第七条牌公司权按照本中心的权定履行信息披露权权。

可照挂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权行更权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在权展股权权权权权权勤勉权地履行权权。

构份尽第九条参与挂份牌公司股权权的投权者~权具权相权的权权权权和承能担力~可以是权本中心权定的下列机投权者或自然人投权者,构;一,机投权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企权等~法人企权构伙权权注权金不得低于册100万人民权~合企权及其他权权权权自有权权权伙权权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权~;二, 公司牌前的自然人股权~挂;三, 通权定向增权或股权激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励份~;四, 因权承或司法裁等原因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决份~;五,具有完全民事行权能力~且权有人民权50万元以上金融权权的自然人~;六, 本中心权定的其他投权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浙政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1日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我省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

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字样。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监管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确定一个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易场所的监管工作,落实各项监管责任。

第四条财政、公安、工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交易场所的业务管理。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月15日宣布,在选取的9个股票交易所试行股票期权交易,以探讨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平、公正、有序的股权投资市场运行机制,推动股权投资市场有效开放。

为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管理工作,根据《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适用范围包括发行、交易、转让、处置和管理等一体化的理财活动。

一、运用财务主体和财务活动对象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应当运用民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简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作为财务主体,其参股企业作为财务活动对象。

二、试点交易要求
1、交易标的物应不少于三个;
2、发行期权交易费用统一收取,不得进行优惠合同收费;
3、交易对象应合法,接受中国证监会若干备案要求;
4、参与交易者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5、交易信息公开、透明;
6、保证所有资金经审核确保流向合法有效的正规公司;
7、实现全程可追溯的价格和交易信息;
8、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开展网络安全监测;
9、完善道德行为规范,保持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秩序。

三、管理体制
1、试点期间,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落实中国证监会若干管理措施;
2、合法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按若干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备案;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与监督
机制;
4、定期审计,查核企业财务报表,检验试点的价值等。

四、整改机制
试点期间,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依据违规严重性情况,对试点参加方进行通报、严肃处理或责令其整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及挂牌流程-精选文档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及挂牌流程-精选文档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 及挂牌流程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第二部分:企业挂牌的好处及融资挂牌 流程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及总结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于2019年9月3日注册成立, 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结合浙江省经济金融特色,为着力解 决“两多两难”,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促 进经济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 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符合区域性资本市场 建设要求的规则与运营体系,并与全国性证券 市场相对接,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
公司挂牌以后实现的功能
• • • • • • • • 股东自主报价交易 持续信息披露 行情发布 小额多次定向融资 股东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交易中心监管 持续督导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尽调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及总结
• 在企业尽调过程中,除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需要分析外,企业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 关联交易、资产及重大合同等方面也要重 点梳理和分析。券商在整个尽调过程中是 一个“总协调”的角色,需要根据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所提供的报告、资料进行分析 和归纳,并提出质疑,以便对企业有个整 体详尽的了解和把握。
股权交易中心对企业挂牌的四项优 惠政策
• • • • 降低改制成本 奖励挂牌企业 便利工商登记 其他优先政策
第二部分——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 的七大好处
• • • • • • • 定向融资 形象宣传 价值发现 规范转型 增强凝聚力 家族承继 加快上市步伐
开通上市绿色通道
• 企业改制做好先期准备 • 进场挂牌实现两大功能 ——交易及融资 • 信息披露规范企业行为 • 培育辅导积极创造条件 • 绿色通道优先转板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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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第九条对于符合条件_的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可后,可以接受其成为推荐商会员,从事推荐挂牌、股份报价、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定向股权融资、投资咨询等业务。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可后,可以接受其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从事相关法律、审计、验资、评估等专业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等机构,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可,可以接受其成为战略会员,为挂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与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等开展业务合作,进行金融创新。

条件成熟时,可从事股份报价、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定向股权融资、投资咨询、自营投资等服务。

第十二条严禁会员擅自将业务资格以任何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二节挂牌和非公开融资第十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机制,对推荐商会员推荐的股权、债权、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以及挂牌公司非公开融资等事项,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备案并形式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可安排其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非公开融资等。

地方金融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非公开增资的,应当按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接受的挂牌公司、私募债券发行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主营业务明确,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同一挂牌公司股权或债权的权益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但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公司;(二)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现有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三)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转让第十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网上或柜台报价、转让等服务,并通过网站和行情系统等渠道及时、准确发布报价和成交信息。

第十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对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权,制定转让限制规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可依据业务规则暂停或恢复挂牌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可依据业务规则终止挂牌公司挂牌。

当挂牌公司获准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时,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须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

第二十条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及国有控股公司增资扩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登记结算第二十一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登记结算机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交易、融资或转让等提供登记、存管和结算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做好股权登记管理及股权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工作,建立投资者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依据股权登记的真实资料为股东出具权属证明,作为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为投资者开立独立的股权账户,并通过从事代理买卖业务的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为投资者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挂牌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规定,对挂牌公司股东在交易转让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和即时统计。

第五节股权托管第二十六条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集中托管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七条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集中托管、确权。

第二十八条鼓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

原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改制后,存在职工持股但由注册股东代持股份、实际持股人不具有股东地位、持股人数超过注册股东数量情况的,应当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确权。

第二十九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为托管企业及其股东做好利润分配、增资扩股、大宗交易以及司法裁判、继承、赠予等非交易过户的后续服务。

第六节其他第三十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管理、风险控制以及对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股权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三十二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转让的投资者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对投资者信息和账户信息予以保密。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正在办理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或接受备案申请的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或变价款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监管第三十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办理下列事项,应当事先取得监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基本业务规则;(二)董事、监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奖惩及薪酬制度;(三)设立子公司,进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事项;(四)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变更公司形式;(五)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六)增加或减少业务范围;(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在遇有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二)存在可能引致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潜在风险;(三)虽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但会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公司、会员和投资者处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半年报告及有关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接受监管部门对其业务、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或者其他有关事项的调查,并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对其章程、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进行完善和修改。

第二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责任第四十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履职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其警告、暂停或取消有关业务资格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

第四十一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认定不适合任职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是指非上市股纷有限公司的股份,债权是指私募债券等债权类金融产品,其他权益类产品是指股权、债权以外并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监管部门批准的权益类产品。

本办法所称私募债券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本办法所称的挂牌是指允许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或转让是指投资者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转让规则,通过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会员等渠道,相互之间进行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交易或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对其股份进行登记和管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登记结算是指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的登记结算机构对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进行登记、存管和结算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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