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参考Word)

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权权权行管理权法目权第一章权权第二章会权第三章融权牌与挂第四章定向增权第五章股权权份第一权一般权定第二权委托第三权申权第四权成交第五权权算第六权权价和成交信息权布第七权权停和恢权权权第八权权止牌挂第六章代理权权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权第九章权权权理第十章附权第一章权权第一条权权范股有限公司;以下权“公司”,权入浙江股权交份称易中心;以下权“本中心”,权行股权融权权权工作~依据《中权人民共称和公司法》;以下权《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国称交易中心管理权法》等有权法律法权及政策性权定~制定本权法。
第二条本权法所称股权融权权权权权~是指本中心及符合件的中介条机权公司提供股权融权权权服权受其委托代权其股权权的权权构并份。
第三条股权权权权的各方权以权权的方式权定各自的权利、权权参与份与权任。
第四条股权权权权的中介机权先申权成权本中心的权~参与份构会并以权的身权展权权。
会份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权股权权权权权行自律管理。
份第六条股权权权权的公司、中介机、投权者等权遵循平等参与份构、自愿、权权信用原权~遵守本权法及相权权权权权的权定。
第七条牌公司权按照本中心的权定履行信息披露权权。
可照挂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权行更权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在权展股权权权权权权勤勉权地履行权权。
构份尽第九条参与挂份牌公司股权权的投权者~权具权相权的权权权权和承能担力~可以是权本中心权定的下列机投权者或自然人投权者,构;一,机投权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企权等~法人企权构伙权权注权金不得低于册100万人民权~合企权及其他权权权权自有权权权伙权权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权~;二, 公司牌前的自然人股权~挂;三, 通权定向增权或股权激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励份~;四, 因权承或司法裁等原因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决份~;五,具有完全民事行权能力~且权有人民权50万元以上金融权权的自然人~;六, 本中心权定的其他投权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十: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实体经济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当由具有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进行发行承销。
推荐商会员和相关中介机构为本中心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在本中心进行转让的私募债券,既可以是在本中心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也可以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申请在本中心进行转让前,应将所转让份额托管在本中心。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是为了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本中心”)和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之间的股权登记、交易结算业务,处理各方的清算交收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三条本中心为投资者开立股权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股份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权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股权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账户内,但依据相关规定,股权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有关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及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中心账户管理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本中心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为行使账户管理职责。
第三章股权登记第八条本中心股权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一)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股权确认。
(二)为股份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开立、管理股东账户以及为投资者办理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三)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质押股权锁定、司法裁决股权冻结锁定。
(五)提供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等服务。
第九条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主要是规范公司的股权管理,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安全、顺畅流动。
第十条股份公司应确认本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登记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公司股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表;(二)本中心与公司签署的登记协议书;(三)公司同意股权登记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四)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五)公司章程;(六)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七)工商信息查询单,包含股东及高管人员登记信息;(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九)会员推荐文件;(如有)(十)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工商企〔200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07-02-2008-0-0001 生成时间:2008浙工商企〔2008〕9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制定出台《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依法开展股权出质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物权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资金难问题,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这项新的工作任务,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深入开展学习研究,认真按照《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工作,推动股权出质登记顺利开展。
二、在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中,各地要认真落实《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务必把好登记关口,保证股权出质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是要按照“一审一核”程序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特别要把握股权出质适用范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禁止出质股权等问题。
对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不符合《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一律不得登记。
二是要设置股权出质登记簿,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复制。
三是要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在企业准入系统的协调信息模块中设置股权冻结。
在日常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中,要注意查看协调信息,审查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否已经出质。
三、股权出质登记工作要依法逐步展开。
现阶段可以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权向银行出质的登记手续,以股权向其他公司出质的暂时不予办理。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质登记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胡振华,电话:(0571)88383388-6031。
附件:1、《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2、《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起草说明3、股权出质登记文书二○○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一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的股权交易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江交易中心”)作为一家专业从事股权交易的机构,在促进企业融资和扩大投资者参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交易公平、透明、有序进行,浙江交易中心制定了一系列融资挂牌业务规则,本文将重点对其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目的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制定旨在为浙江交易中心的融资挂牌业务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操作流程,保证融资挂牌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引导合规经营,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和服务,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基本要求1. 融资挂牌资格企业在浙江交易中心进行融资挂牌,首先需要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主要包括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有效、经营期限内;企业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企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2. 挂牌程序融资挂牌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公示、挂牌、定价和交易等环节。
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经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审核,确定挂牌资格后进行公示,然后进行挂牌和交易。
3. 挂牌信息披露为保证市场的透明性,企业在挂牌过程中需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财务状况、主要经营业务、风险提示等。
这些信息将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发布,供投资者参考和决策。
4. 融资挂牌交易浙江交易中心将提供融资挂牌交易的场所和平台,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
在融资挂牌交易中,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出让、债权转股、配股等方式融资,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具体措施1. 审核标准和程序浙江交易中心将制定审核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挂牌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挂牌公示和信息披露挂牌企业需要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公示,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告、风险提示等,以提供给投资者参考。
3. 挂牌权益保护浙江交易中心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护挂牌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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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是为了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本中心”)和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之间的股权登记、交易结算业务,处理各方的清算交收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三条本中心为投资者开立股权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股份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权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股权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账户内,但依据相关规定,股权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有关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及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中心账户管理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本中心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为行使账户管理职责。
第三章股权登记
第八条本中心股权登记的主要功能是:
(一)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股权确认。
(二)为股份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开立、管理股东账户以及为投资者办理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三)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质押股权锁定、司法裁决股权冻结锁定。
(五)提供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等服务。
第九条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主要是规范公司的股权管理,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安全、顺畅流动。
第十条股份公司应确认本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登记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股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表;
(二)本中心与公司签署的登记协议书;
(三)公司同意股权登记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公司章程;
(六)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工商信息查询单,包含股东及高管人员登记信息;
(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
(九)会员推荐文件;(如有)
(十)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本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向股份公司提供股东清册,核对股权信息。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后的非交易过户、现金分红、送配股、增资扩股、转增股本等各项后续服务,按照本中心股权登记业务操作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的现金分红、送配股和转增股本,根据股份公司出具的委托函、股东会决议及分配方案,由本中心实施;增资扩股由本中心与股份公司签订协议后进行股权补登记。
第十六条股份公司股权依法依约需进行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由
股份公司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中心确认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挂牌公司终止挂牌交易,其股权处臵由挂牌公司在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挂牌公司转板进入其他证券市场,本中心协助挂牌公司将其股权向有关股权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转登记手续。
(二)挂牌公司经全部股东同意终止挂牌交易,应到本中心办理股权的退出挂牌手续。
退出挂牌后股份公司股权仍可登记在本中心,按照本中心股权登记业务操作细则为股份公司办理各项后续服务。
(三)挂牌公司经全部股东同意退出登记,应到本中心办理股权的退出登记手续,本中心将提供全部股权登记数据和资料。
第十八条股份公司股份退出登记办理完毕后,本中心在指定网站发布关于终止为该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服务的公告。
第四章结算
第十九条本中心作为共同对手方负责向各代理买卖机构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主要为:
(一)与代理买卖机构之间的股份、资金的轧差清算和交收;
(二)代理买卖机构各项收入的轧差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条代理买卖机构负责其投资者的股份和资金的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一条本中心与各代理买卖机构就结算业务及工作职责等具体事宜,签定业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结算机构和人员:
(一)本中心内设结算部,专门负责结算工作。
(二)各代理买卖机构建立结算部门,指定结算人员,并报本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和代理买卖机构分别开立并使用结算专用银行账户,相关各方的银行专用账户均须开通网上转账功能。
第二十四条每个交易日的下午16:30时,开始当日交易的清算交收。
(假设按T+1交收周期)
第二十五条本中心交易系统根据当日的转让成交数据,本中心通过约务更替成为当日交易的共同对手方,并轧差清算形成各代理买卖机构应收、应付的股份数量及资金(含代理买卖机构手续费、佣金等按比例分成收入)金额。
各代理买卖机构应当在本中心交易结算专用银行账户中交存不低于该代理买卖机构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交收金额20%的资金,并授权本中心在代理买卖机构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动用相当于违约数额资金用于资金交收。
本中心有权向违约代理买卖机构追偿动用金额资金。
第二十六条根据当日清算结果,各净应付代理买卖机构应当于当日交收时点,将其净应付资金从其交易结算专用银行账户划至本中心交易结算专用银行账户,本中心应当于当日交收时点将各净应收代理买卖机构应收款从本中心交易结算专用银行账户划至各净应收代理买卖机构交易结算专用银行账户,从而完成本中心与与各代理买卖机构的资金交收。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依据交易系统每个交易日股份转让的成交、资金交收结果,根据货银对付原则进行股份交收并自动生成、记录挂牌公司当日股份的变更明细。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受让后转让或转让后受让同一挂牌公司的股份,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二十九条票据开立。
(一)本中心和各代理买卖机构均互不开立股份转让手续费、佣金发票,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应收方交易结算专用银行账户。
(二)其它收费项目,一般不开立票据,机构投资者需开立票据的,由各代理买卖机构自行开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中的挂牌公司是指可以通过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公司。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指清算是指确认交易日各交易参与方债权、债务关系;交收是通过资金实际收付等方式了结前述责任;结算是清算和交收的总称。
第三十二条股份公司应当按照本中心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费用。
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股份公司违反本规则以及本中心相关业务细则、指引等规定的,本中心可以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四条股份公司向本中心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为的,应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本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五条原由本中心颁布的涉及股份登记、结算及相关服务的规则、细则、指南、指引及通知等,内容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原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的代理买卖机构清算暂按原《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报浙江省金融办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