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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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资流程及注意问题

定向增资流程及注意问题

定向增资流程及注意事项鉴于各会员单位、挂牌企业在定向增资过程中遇到大量实践问题,我部特提供定增流程及注意事项供学习参考。

该文假设读者初步了解上海股交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故以实践操作的指导为主,非官方意见,仅供我们内部交流使用:一、定增的概念及注意事项定向增资是指挂牌公司委托推荐机构会员作为财务顾问或自行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行为,该定向增资属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注意事项:1、定增可以公司自行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2、挂牌企业可以委托原推荐机构作为定向增资的财务顾问,也可以委托新的推荐机构作为定向增资的财务顾问。

二、定向增资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项1、企业公告定向增资方案及董事会决议;2、企业公告股东大会决议;3、第一次报材料审核。

请严格按照材料清单准备材料,具体材料模板请在二部QQ会员群下载:376306963 共享文件中“定增简易流程”;业务部门收到电子版文件后经检查无误后立即报送市场部,约一个工作日(如有缺失将要求补充完整后报送);市场部将在2-3个工作日给第一次反馈;机构及企业反馈回复后,市场部认为无问题的(如市场部提出多次反馈的,则时间顺延,反馈至市场部认可为止),市场部给业务部门出具“告知函”;业务部门凭此函写红头申请给办公室,待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签字,最快2个工作日;待总经理签字后,可以制作“同意XX公司定增”的红头,并告知挂牌企业及推荐机构。

4、企业公告收到同意定增的通知(红头)及认购办法;5、第二次报材料审核,详细材料参考QQ群376306963 共享文件中“定增第二次报材料”模板。

机构及企业将纸质版文件(加章)及电子版文件报送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收全文件后报送市场部,市场部一般在2-3个转让日反馈,及时反馈并得到市场部认可后,市场部将告知业务部门新增股份登记通过审核,业务部门凭函写申请至办公室,待分管领导、中心总经理签字后,办公室出具红头文件即“同意XX公司新增股份托管登记的通知”。

新三板定增规则

新三板定增规则

新三板定增规则新三板定增规则是指在新三板市场中进行定向增发的相关规定。

新三板定增规则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旨在规范新三板市场中定向增发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新三板定增规则对定向增发的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定向增发的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则包括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

新三板定增规则对定向增发的数量和价格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则,定向增发的数量应当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应当充分反映公司的价值,并经过公开竞价确定。

新三板定增规则对定向增发的流程和要求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在定向增发前需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公告相关信息,同时还需与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协商,确保定向增发的顺利进行。

新三板定增规则还规定了定向增发的锁定期和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规定,定向增发的股份在发行后需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以避免股权流通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发行人还需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

新三板定增规则还对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违反定增规则的行为,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示、纪律处分、公开谴责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新三板定增规则的出台对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它规范了定向增发行为,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市场。

同时,新三板定增规则也提醒投资者在投资新三板市场时要注意相关规定,并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以降低投资风险。

新三板定增规则是为了规范新三板市场中定向增发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它对定向增发的对象、数量、价格、流程、锁定期、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它的出台对于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比例的要求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比例的要求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比例的要求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新三板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定向增发股份也备受关注。

那么,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的比例有哪些具体要求呢?本文将以此为主题深入探讨。

一、定向增发股份的定义定向增发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在不向现有股东供股的情况下,向特定的投资者增发股份的行为。

这其中,特定的投资者多指的是机构投资者或者大股东,通过这种方式,公司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提高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动力。

二、定向增发股份的比例规定根据《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进行定向增发股份时,需满足以下要求:1.比例限制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股份数量应当控制在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0以内,即定向增发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三成。

这个比例限制的设定,既可以满足公司融资的需求,又可以控制股份稀释的情况,对于公司和投资者都是一种保护。

2.审批程序在进行定向增发股份时,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经过我国证监会的审核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这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有效地确保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3.定向对象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公司需要确保定向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有效防范潜在的违规操作和风险。

4.定增用途定向增发的使用情况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应当合理。

公司在定向增发后应合理安排增发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定向增发股份的意义与影响定向增发股份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融资渠道丰富定向增发股份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扩大融资规模,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及挂牌流程-精选文档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及挂牌流程-精选文档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 及挂牌流程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第二部分:企业挂牌的好处及融资挂牌 流程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及总结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于2019年9月3日注册成立, 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结合浙江省经济金融特色,为着力解 决“两多两难”,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促 进经济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 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符合区域性资本市场 建设要求的规则与运营体系,并与全国性证券 市场相对接,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
公司挂牌以后实现的功能
• • • • • • • • 股东自主报价交易 持续信息披露 行情发布 小额多次定向融资 股东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交易中心监管 持续督导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尽调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及总结
• 在企业尽调过程中,除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需要分析外,企业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 关联交易、资产及重大合同等方面也要重 点梳理和分析。券商在整个尽调过程中是 一个“总协调”的角色,需要根据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所提供的报告、资料进行分析 和归纳,并提出质疑,以便对企业有个整 体详尽的了解和把握。
股权交易中心对企业挂牌的四项优 惠政策
• • • • 降低改制成本 奖励挂牌企业 便利工商登记 其他优先政策
第二部分——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 的七大好处
• • • • • • • 定向融资 形象宣传 价值发现 规范转型 增强凝聚力 家族承继 加快上市步伐
开通上市绿色通道
• 企业改制做好先期准备 • 进场挂牌实现两大功能 ——交易及融资 • 信息披露规范企业行为 • 培育辅导积极创造条件 • 绿色通道优先转板入市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的股权交易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江交易中心”)作为一家专业从事股权交易的机构,在促进企业融资和扩大投资者参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交易公平、透明、有序进行,浙江交易中心制定了一系列融资挂牌业务规则,本文将重点对其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目的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制定旨在为浙江交易中心的融资挂牌业务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操作流程,保证融资挂牌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引导合规经营,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和服务,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基本要求1. 融资挂牌资格企业在浙江交易中心进行融资挂牌,首先需要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主要包括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有效、经营期限内;企业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企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2. 挂牌程序融资挂牌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公示、挂牌、定价和交易等环节。

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经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审核,确定挂牌资格后进行公示,然后进行挂牌和交易。

3. 挂牌信息披露为保证市场的透明性,企业在挂牌过程中需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财务状况、主要经营业务、风险提示等。

这些信息将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发布,供投资者参考和决策。

4. 融资挂牌交易浙江交易中心将提供融资挂牌交易的场所和平台,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

在融资挂牌交易中,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出让、债权转股、配股等方式融资,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具体措施1. 审核标准和程序浙江交易中心将制定审核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挂牌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挂牌公示和信息披露挂牌企业需要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公示,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告、风险提示等,以提供给投资者参考。

3. 挂牌权益保护浙江交易中心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护挂牌企业的权益。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

附件三: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管理及相关业务活动,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参与本中心股权业务和私募债券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并受本中心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中心会员分为如下几种:(一)推荐商会员;(二)专业服务商会员;(三)战略会员。

第五条推荐商会员业务分为:股份推荐承销、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券承销等,推荐商会员可以根据情况申请从事相关业务。

第六条申请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三)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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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公司开展定向增资业务,明确参与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拟进行定向增资,应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定向增资财务顾问,聘请具有本中心会员资格的专业服务商为其定向增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推荐商会员应对拟进行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同意定向增资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定向增资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

第四条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定向增资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定向增资基本条件
第五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开展定向增资业务前,应向本中心报送预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尽职调查
第七条推荐商会员应针对每家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备案文件等材料。

第八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商会员至少三名内部人员组成,其中须包括具有金融、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项目小组中应有一人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银行等金融业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推荐商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事项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推荐商会员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对其负责。

第四章备案及融资
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本中心报送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下列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备案申请文件;
(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说明书;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定向增资事项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四)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事项,取得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五)推荐商会员与挂牌公司就定向增资事宜签订的协议;
(六)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尽职调查报告;
(七)挂牌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挂牌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盈利预测期间为定向增资完成当年及下一个会计年度;
(九)挂牌公司增资用途说明书;
(十)新增认购人与挂牌公司签订的以挂牌公司获得本中心同意其定向增资为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十一)新增认购人遵守认购协议条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所增资挂牌公司利益和该挂牌
公司其他认购人利益的声明;
(十二)推荐商会员自律情况说明;
(十三)推荐商会员对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备案文件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十四)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相关备案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本中心收到推荐商会员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同意受理的,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本中心对定向增资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挂牌公司出具《接受定向增资备案通知书》。

本中心要求推荐商会员对备案文件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受理备案文件的时间自本中心收到推荐商会员补充或修改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在册股东可以优先认购新增股份。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增资,可申请一次备案,分期融资。

自本中心出具《接受定向增资备案通知书》之日起,挂牌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首期融资,剩余数量应当在十二个月内融资完毕。

超过备案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融资的,须重新备案。

首期融资数量应当不少于总融资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期融资的数量由挂牌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定向增资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情况报本中心,并予以披
露。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确定的投资者不超过7人的,或者公司融资额低于一千万元的,豁免向本中心申请备案,但应当在定向增资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情况报本中心,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股份登记
第十七条本中心出具接受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备案的通知后,挂牌公司可实施定向增资,完成验资后,推荐商会员应向本中心报送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下列文件:
(一)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
(二)验资报告;
(三)挂牌公司与认购人签署的认购协议;
(四)新增股东名单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五)推荐商会员对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出具的专项意见;
(六)挂牌公司向本中心申请股份登记的文件;
(七)推荐商会员对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备案文件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八)工商变更登记表;
(九)公司章程修订案;
(十)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股份限售情况说明;
(十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股份登记的委托书;
(十二)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本中心审核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新增股份登记函。

第十九条挂牌公司应自新增股份登记函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在本中心的登记工作。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通过本次定向增资决议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和定向增资说明书。

定向增资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增资的股份种类及数量;
(二)增资价格或价格区间及定价依据;
(三)向本次定向增资前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优先配售增资股份的方案;
(四)定向增资新增意向认购人名单、基本情况、与挂牌公司及主要股东的关联关系;
(五)意向认购人出资方式。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说明该资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该资产对挂牌公司的必要性;
(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募投项目是否有利于挂牌公司长远发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是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七)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
(八)防止增资后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措施;
(九)新增股份的登记及限售安排;
(十)本次增资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臵方案。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注明:定向增资方案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并获得本中心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定向增资决议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中心《接受定向增资备案通知》书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在公告《接受定向增资备案通知》同时公告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办法。

第二十四条申请备案的挂牌公司及豁免向本中心申请备案的挂牌公司应在完成定向增资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定向增资报告书。

申请分期融资的挂牌公司应在每期融资完成后,并在全部融资结束或者超过备案文件有效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定向增资报告书。

定向增资报告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定向增资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二)定向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
(三)定向增资前挂牌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认购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情况、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
(五)前十大认购人情况及认购股份数量;
(六)定向增资后股东人数;
(七)定向增资后股本变动情况;
(八)定向增资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
(九)定向增资股份的登记限售情况。

第二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定向增资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拟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规则、股份转让说明书约定、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推荐会员、有关专业服务商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推荐业务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报浙江省金融办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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