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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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国资考核字〔2005〕79号)关于印发《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产权关系,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处理。

第五条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科学、民主决策。

按照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增强省管企业负责人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推动省管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研究,制定《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省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推动省管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省管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委托审计机关实施。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撤职、免职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以及改制、合并、分立、出售、破产等重大经济事件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对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与其所承担经济责任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锦政办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2日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追究相应责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和追责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非正常减少和灭失。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昌州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规〔202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州本级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昌吉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县市、园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各级子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违反规定、在经营管理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是指在网建管理、固定资产投入,基本建设项目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损失。

第三条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项目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科学、民主决策。

按照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第五条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属于个人决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该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是指企业领导班子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事项,通过党组、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并获通过的决策。

第八条国有资产损失的计算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准。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责任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分为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免职。

第十条因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

第十一条因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年薪、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作者:来源:《大经贸》2008年第07期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于6月12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如违规投资、理财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禁入限制,可能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即在一至五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专家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央企违规投资、理财之风,促使央企投资行为更趋谨慎。

《暂行办法》分领域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央企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等。

并且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湘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企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5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管理权限,遵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分类、惩防并举等原则,建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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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国资考核字〔2005〕79号)
关于印发《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产权关系,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处理。

第五条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科学、民主决策。

按照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

属于个人决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该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是指企业董事会成员或经营班子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并获通过的决策。

第七条重大经营决策的内容按照《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八条市国资委发现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由派驻企业的监事会或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其他部门的,市国资委可以联合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重点调查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原因、数额。

第十条国有资产损失的计算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准。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责任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

国有资产损失数额以调查组调查的时间为止计算实际损失数额,通过调查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实际损失数额。

第十一条调查组有权要求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查阅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资料等。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据监事会或调查组的工作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在事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的决定。

依据此决定,市国资委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分为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免职和禁入处理。

上述处理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1‰至2‰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

第十五条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2‰以上的,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年薪、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对属于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范围但其损失难以用金额衡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极其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禁入处理:
(一)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有损国家的形象、声誉,或者在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故意损害国有资产的;(二)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的。

第十八条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及时采取行动减少部分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理;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及时采取行动减少大部分损失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及时采取行动挽回全部损失的,应当减轻、免予处理。

第十九条所出资企业要认真履行对重要子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重要子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的,其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向市国资委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以及干扰、阻挠如实报告,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不处理的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监管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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