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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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3.15•【文号】人社部函[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

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

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

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

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

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

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行业自律公约及本合同指引审核报备的管理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关于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关于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关于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0•【文号】人社厅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关于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4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人社厅发〔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者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二、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开立,一个投资组合在同一市场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三、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包括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在300亿元(含300亿元)人民币以内时,可以在不同市场最多分别开立10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开立。

四、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包括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可以在不同市场最多分别开立20个证券账户。

受托人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时,应当由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出具计划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上应当载明备案时计划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具体数额。

五、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确认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确认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壮大企业年金,充分发挥企业年金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退休生活的积极作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人社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各类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改进和完善企业福利制度、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符合企业年金建立条件的,要带头建立企业年金。

集团公司上年度盈利的,所出资企业中已经建立和具备建立条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集团公司本部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并对所出资企业建立年金工作做出安排。

(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集聚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四)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其中,从事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律师服务、会计服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优先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对于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参与企业集合年金计划

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参与企业集合年金计划

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参与企业集合年金计划[摘要]面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更大的挑战,为了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我国在2011年制定了一系列与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企业集合年金计划对于多数中小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加入养老保险具有显著优势,文章试图分析中小企业如何通过企业集合年金计划实现参与社保。

[关键词]企业集合年金计划;中小企业;养老保险一、企业集合年金计划据统计,2011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7%,而《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预测在“十二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有可能超过总人口的15%。

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基本养老金“空账运营”的程度会加深,第一支柱的政府财政支付压力将越来越大,作为第二道保障的企业年金需要担负起更大的社会保障职责来维持和谐的社会发展。

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分为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该法在集合计划产品、年金理事会行业准入标准、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方面均实现重大突破。

其后《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产品的设立、运行和监督。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相较于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的特点在于:一是作为一种标准化产品,加入程序便捷,委托人只需进行产品选择,可以减少一般企业设立年金的程序,同时降低开设账户及管理账户的成本。

既能解决中小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瓶颈问题,使中小企业能够充分享受规模经济效益,提高资产运作的效率,又能够满足大型企业的实际需求。

二是企业年金属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薪酬福利制度的范畴,具有企业战略管理的意义,发挥经济功能和管理功能(包括弥补职工退休后收入不足、完善员工福利、消化内部资金积累或自有资金的转移等经济功能诉求,另一方面激励核心职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职工忠诚度等管理功能诉求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关于公布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关于公布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关于公布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2.03.16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3.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关于公布企业年
金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通知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8号),我们受理了8家法人受托机构上报的集合计划管理合同,并完成了38个集合计划的备案工作。

现将38个集合计划的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供委托人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行为,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现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二、本通知所称报告是指受托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下同)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账户管理人向受益人报告企业年金权益情况;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地履行报告义务。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终止报告。

五、定期报告(一)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年度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人社厅发〔2020〕112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的发布,有利于拓宽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率,分散投资风险,促进年金基金在新形势下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该文件的贯彻执行,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我们制定了《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8日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本释义中所指“通知”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一、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一)(二)(五)款,银行存款的发行主体要求:银行存款的发行主体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二、通知第二条,股票的涵义:股票包括A股(含创业板、科创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优先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年金基金开展其他股票投资实施监管指导。

香港市场投资要求:目前仅限于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含QDII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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