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务 院关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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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若干现行政策

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若干现行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壮大县域经济。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2〕62号)提出: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给予相关金融支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制定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扶持产地农产品加工等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初加工和贮藏设施予以补助。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对示范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和推进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的新兴产业技术研发,支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

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扶持政策,涵盖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保险、科技、用地、用电等各方面,形成合力,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财政政策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为解决农产品产后损失严重问题,2012年,中央财政启动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每年安排5亿元(2014年增至6亿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贮藏窖、冷藏库和烘干房等初加工设施。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从1994年起专门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产业化经营项目,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

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

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国发〔2012〕13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12〕13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12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

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8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5500亿元,代发地方债2500亿元。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对“三农”、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水利、地质找矿等的支持。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继续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和标准,压缩大型运动会场馆建设投入。

全面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

实施结构性减税。

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继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

继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

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管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按照总量适度、审慎灵活的要求,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好货币信贷供求,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广义货币预期增长14%。

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扶持发展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扶持发展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扶持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7.06.26•【文号】国粮财〔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扶持发展工作的通知国粮财〔2017〕121号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近期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粮食产业经济这篇大文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为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信贷支持作用,大力扶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粮食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企业增盈增效,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联合开展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审核认定和扶持发展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促农增收。

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龙头带动作用,以多种形式与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成长期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使种粮农民分享粮食加工、销售等环节收益,带动和促进种粮农民就业增收。

——助企增效。

持续加大政策和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扶持粮食主营业务突出、有产品、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管理水平较高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构建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以粮食种植、收储、加工和销售为主业开展产业化经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创新发展。

对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以资产为纽带促进粮食产销衔接,以及经营管理优化、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品牌建设、资金筹集、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基础实力强、市场前景好、增长潜力大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加大扶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特别是粮食精深加工企业创新、绿色发展,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适应群众粮食消费需求升级,开拓新市场,发挥创新示范作用,增强粮食行业创新驱动能力,培育新的产业经济增长点,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特点、问题及发展思路

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特点、问题及发展思路

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特点、问题及发展思路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随着中国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在中国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产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特点、问题和发展思路进行分析。

一、发展特点1.规模化生产:中国农业龙头企业通常具有规模化生产的特点。

他们拥有大量土地、现代化农业设施和设备,可以实现大规模高效的农业生产。

2.全产业链布局:中国农业龙头企业通常涉及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全产业链,形成了全面覆盖的产业布局。

3.技术先进:中国农业龙头企业通常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能够引领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

4.品牌优势:中国农业龙头企业通常具有较强的品牌优势,通过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能够实现产品的附加值和溢价。

5.资本实力:中国农业龙头企业通常拥有雄厚的财力和资金。

它们能够依托自身的资本优势,通过并购、兼并等方式,快速扩张业务规模。

二、存在问题1.生产成本高:规模化生产所需的土地、设施和设备投入较大,导致了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成本较高。

2.品牌建设不足:虽然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品牌优势,但整体来看,中国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建设水平相对较低。

3.技术创新不足:虽然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但整体来看,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存在不足。

4.全产业链布局不够完善:部分农业龙头企业虽然实现了全产业链布局,但整体来看,还存在布局不够完善的问题。

5.金融支持不足:尽管农业龙头企业资本实力雄厚,但由于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相对较低,金融支持不足,制约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三、发展思路1.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农业龙头企业应该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2.拓展新的市场领域:农业龙头企业应该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提升产品出口水平,同时也要拓展农产品加工、农村旅游等新的市场领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01•【文号】国办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遵循规律、顺势而为,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一)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指导督促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

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

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业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

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

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

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摘要:龙头企业发展是农业产业化的关键问题,是根本的问题,没有龙头企业就没有农业产业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在调整农业结构的背景下,如何把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在参考了多方资料后,阐述了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部分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问题、对策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化中,依托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立的,规模较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强,具有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服务基地和开拓市场等综合功能,与基地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利益机制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或合作经济组织。

【1】建设一批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一种带动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

是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

在带动和牵引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进程,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带动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3】近年来,各地以农业产业升级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围绕优势产业,着力扶持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但是,与农业进入新阶段后的形势要求相比,龙头企业的发展还有较大差距。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1)数量少、规模较小,辐射性较弱到目前为止,截至2012年2月,我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总数已有1253家,仅占全国各类龙头企业总数的1%左右。

且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地区龙头企业分布极不均匀。

我国现有龙头企业绝大部分规模较小,档次不高,并存在对水平的重复建设问题。

真正能带动一批基地、带动一个产业,并具有较强应变能力的大企业还是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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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添加时间:2012年03月08日国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市场需求为坐标,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创新流通方式,不断拓展产业链条,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企业与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决策权,不搞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途径;坚持机制创新,大力发展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组织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三)主要目标。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加强产业链建设,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生产加工能力强、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优势产业体系;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和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二、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

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适当支持。

(五)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

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

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六)实施标准化生产。

龙头企业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粮棉油糖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七)改善加工设施装备条件。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

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八)统筹协调发展农产品加工。

鼓励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

在确保口粮、饲料用粮和种子用粮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粮食深加工。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九)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研发和应用餐厨废弃物安全资源化利用技术。

加大畜禽粪便集中资源化力度,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作用。

四、创新流通方式,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十)强化市场营销。

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开展直营直供。

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产销有效对接。

规范和降低超市和集贸市场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

(十一)发展新型流通业态。

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提高流通效率。

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

探索发展生猪等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

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

(十二)加强品牌建设。

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

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并给予适当奖励。

整合同区域、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牌,加强区域品牌的宣传和保护,严厉打击仿冒伪造品牌行为。

五、推动龙头企业集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十三)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强企业发展实力。

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龙头企业做好安全审查。

(十四)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

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六、加快技术创新,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十五)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等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

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

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十六)加强技术推广应用。

健全农业技术市场,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龙头企业搭建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平台。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为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引导龙头企业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

(十七)强化人才培养。

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农业产业政策、热心服务“三农”的新型龙头企业家。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基地服务人员的培训,组织业务骨干到科研院所学习进修。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十八)大力发展订单农业。

龙头企业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商合理的收购价格,确定合同收购底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

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责关系。

要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缓解生产基地农户资金困难。

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九)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

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二十)开展社会化服务。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积极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

(二十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逐步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龙头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供应。

强化生产全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积极稳定农民工就业,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引导企业建立人性化企业文化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

积极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

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二十二)扩大农产品出口。

积极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利用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增强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

加强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

提高通关效率,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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