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派赴外校学习学生选课及学分认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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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科生在外校修读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的说明

关于本科生在外校修读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的说明

关于本科生在外校修读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的说明《xx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修订)》(西校〔2019〕60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在外校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方式,现就相关规定做出进一步解释:一、学分认定1.未经学校同意赴境内外大学学习,或学校同意派出学习但未经学校同意更换学习学校或学习专业的,学校不予受理。

2.学校整体认定学生在相应学期在读专业相关课程类别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数,不作具体课程成绩认定。

3.课程对应学习量基本一致,转换前课程的学分数和学时数原则上不低于转换后课程的学分数和学时数。

4.必修课程学分数,按学生所在班级对应学期开设的必修课学分数认定;选修课程学分,在学生所在班级对应学期其他学生选修高限和低限之间的范围内认定,一般取中间值。

即无论学生在外校取得多少学分,都按照xx大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该生本学期/学年应修学分来进行整体认定。

例如:某学生赴台湾东海大学交换一学期,取得8个学分,而该生所在班级在该学期的必修课学分为10个学分,那么,该生结束在外学习,获得成绩单,返校后可认定为获得该学期的10个必修课学分。

5.学生在外校学习取得的成绩单,提交两份纸质原件交教务处。

另外,在教务系统中会上传该成绩单,单独导入学生在外校学习课程的成绩,学生以后从教务系统打印成绩单时,可一并打印出。

二、推免研究生教务处将更新对推免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推免排名中的成绩部分将纳入学生在xx大学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成绩,在外校学习获得的成绩不纳入计算。

三、评优评奖评优评奖以学年为单位进行成绩的计算(学生处规定全年平均成绩占综合测评的75%),学生外校修读课程的成绩纳入评优评奖。

即,在外校修读一学期的,评优评奖时,将加上在本校修读的另一学期一并计算;在外校修读一学年的,将该学年的成绩全部计入评优评奖。

北京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

北京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

北京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理办法大学之间的学生交流对大学的学术发展以及学生成长都具有重要作用,北京大学鼓励学生以各种形式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并在交流期间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业水平,获取更多有用知识。

这一点已经成为我校国际化战略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境外许多知名大学都进一步加强了与我校的合作与交流,包括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其中大多数学校都与我校有本科生交换项目,即双方学校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一般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年),学习期满,接受学校发给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单,派出学校对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

为对我校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课程进行统一管理,规范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现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一)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与北京大学相当。

(二)接受学校课程符合我校各院系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5学时。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一)国家公派、校际交换、经国际合作部与教务部备案的院系级学生交流项目所修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承认。

为使学生珍惜交流机会努力学习,以上交流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全部转换登录进入学生个人成绩单。

根据“北京大学本科学生选课办法及管理规则”,交流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少于14学分(如学分对应关系与我校不同,交流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少于三门)。

(二)经院系及学校教务部批准学生本人联系赴境外参加的学生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如学生本人提出转换学分申请,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课程一般只能转换为我校选修课)。

(三)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办学水平,实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促进我校与国(境)外知名大学校际间合作与交流,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交流期间的课程管理,确保学生结束交换项目回校后尽快完成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交换生是指经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派出的出国(境)本科交流学生,通常到对方学校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

凡未经我校统选派,任何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学习者均不列入学分转换范围。

二、交换生修读课程原则及具体要求学生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之前,需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严格按照所申请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选课,被派出学生所在学院要协助学生制订和落实选课计划。

1.学生所修课程要尽可能按照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2.我校交换生在国(境)外其他高校所取得的学分,原则上按照学分对等原则转换,交流学校成绩如实记录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交流成绩栏内,但不参与加权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具体对应关系如下:(1)国(境)外高校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先转换必修课学分,其余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被认定转换的本校课程及学分不记录在成绩表内。

(2)国(境)外高校与本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3)由于实践教学的特殊性,无法补修或重修,学生在交流期间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可免修。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流程1.交换生在收到成绩单后,须登陆学校教务处网站,在“教务在线”的“教务通知”下载并填写《XX大学交换生交流大学成绩单模板》,填写后发送到邮箱。

2.申请表发送后携带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本专业交换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进程表复印件,特殊情况可携带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均需对方学校盖章),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认定及转换。

学院学生境外交流修读学分认定办法

学院学生境外交流修读学分认定办法

学院学生境外交流修读学分认定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赴境外交流所修读的学分的认定,特对《**学院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管理规定(讨论稿)》做如下具体修订。

1.参加境外交流的应是我校注册在籍的,学校国际交流处选派的学生。

2.学生在境外修读的课程学分转换按课程性质分成三类:(1)学生所属专业岗位需要的课程培训,该类课程培训的学分,按实际培训的30学时折算为1学分:(2)学科前沿的先进课程的培训,该类课程按实际培训的15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境外学校校际交流学生的课程学习,根据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的实际学时数,原则上按15学时折算为1学分认定为我校的学分。

折算后的学分取整数。

3.在海外校、企进行的实习及实习前的岗位培训,均按我校实践环节认定学分,学分认定按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进行。

4.认定课程学分在教学计划中的归类,原则上按以下方法操作:(1)学科前沿的先进课程的培训,可归为专业开放选修课、通识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2)学生在境外学校所修读的课程,原则上按课程内容与学生所在年级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归类,一般可归为专业开放选修课、通识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若要认定为专业学位课,必须该课程和教学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折合后的学分大于或等于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若折合后的学分小于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不足的学分用专业开放选修课程补足。

课程性质的归类、课程学分的认定由各学院参照以上操作原则,由教学院长会同有关专业负责人提出办法,由教务处审核后认定。

5•境外修读课程的成绩认定及转换方法(1)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直接登录。

(2)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等级形式的,根据下表转换成百分制成绩登录。

(3)学生所修读课程的成绩按照在境外交流所在学期登录。

6.转换学分的收费对于学生在海外修读的课程需要认定为我校的课程学分,按转换后的学分进行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可参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随着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校与境外高校之间的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加强我校学生在境外高校所修课程的统一管理,规范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一)国家公派、校际交换等在我校备案的学生交流项目,所修课程和学分予以转换和承认。

(二)以自费出国留学等其它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第二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一)境外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的学术声誉、学术地位、课程水平,应被我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为较高或与我校相当。

(二)学生在境外学校修读的课程认定要符合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所修课程及其内容与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相同者,可按必修课认定,其它课程则可按专业选修课或者任意选修课认定。

境外学习所获学分原则上按课程内容对等转换,一般境外学习1学分等同于我校学习1学分。

(三)境外学习的学生须遵照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方可毕业和取得我校学士学位。

第三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一)学生申请赴境外接受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受学校当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所在院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系主任)批准备案。

(二)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二周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所修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附境外学习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所修课程的大纲及课程简介(两份)。

(三)学生将以上资料提交给所在院(系),由院(系)对课程和学分进行核实和认定。

学生根据认定结果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境外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简称“转换表”),将填好后的“转换表”交给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查、签字后,将“转换表”、成绩单复印件和所修课程的大纲及课程简介各一份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校企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其他赴校(境)外学习活动的管理,做好学分互认和成绩转换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我校合作交流项目,或经学校选拔批准赴境内外高校、联合培养业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二、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原则1.课程认定含交流项目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短期派出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社会实践、学年论文、教育实践、认识实习等实践环节学分。

2.理论教学课程学分按照15-18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实验、实训、实践教学课程学分按照30至36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集中实践环节学分按照1周等于1学分计算。

3.课程认定具体要求:(1)学生修读的课程,与校内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60%),按专业必修课认定;(2)学生校外修读课程,在校内无对应课程的,按选修课程认定;(3)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名称(内容)与校内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高于校内该课程学分,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充抵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②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低于校内相同名称课程学分时,如相差0.5学分(含0.5学分)以内,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如相差0.5学分以上,由各二级学院研究审定该课程是否重新修读。

4.四年级学生在外学习,可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返校后上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须有交流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有交流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如所在交流学校无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环节,则交流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并回校进行论文答辩。

三、成绩转换方法1.对方成绩采用百分制,则直接记载;2.对方成绩以A、B、C、D、E五级记分制,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3.对方成绩以A+、A、A-;B+、B、B-;C+、C、C-;D+、D、D-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4.对方成绩采用二级制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5.以上为通用条款,如遇对方学校有特殊记分标准的,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各二级学院会商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及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及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及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2013-2014学年校办字6号)为加强赴境外大学本科学生的学习管理,规范学生在境外大学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及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境外大学学习项目;(二)统筹境内外学习培养环节;(三)促进学生在境外大学学习期间,珍惜学习机会,努力提高学习成绩;(四)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大学在课程安排、学习方式、学分计算及学习成绩评定上的不同,采用相对科学合理、公平的课程认定方式。

二、学习要求(一)根据境外大学交换学习项目的具体要求,学生可于在校二年级(第二学期)、三年级、四年级时派出学习,以三年级学生为主。

申请按期毕业的四年级学生,其在境外学习的安排及其它相关事宜均应以不影响本校毕业安排为前提。

(二)派出单位应选派学生到学科水平高、学术声誉好的境外一流大学学习,学习的专业应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赴境外学校学习的学生应具备相应的语言基础,不鼓励学生到对方学校先学习语言再学习专业课程的做法。

(四)为促进学生在境外学校学习期间,合理安排课程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所在学院(系)应指定教师指导学生参照学生所在专业教学方案选课,并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计划表》。

除交换学校或交换项目有特殊要求外(如境外大学暑期学校项目),学生交换学习期间修读课程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每学期4门。

(五)学生在境外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我校学院(系)有关规定,自修学院(系)允许的相关课程,回校参加学院(系)统一的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关课程学分。

(六)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除可冲抵的相关课程外,应及时补足教学方案中规定的其它课程和教学环节学分。

(七)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情况列入推免硕士学位研究生素质拓展评测环节考察指标体系。

其中,完成境外学习全部修读课程且修读课程数量达到要求、境外学习期限为一学期的(不含暑期项目),单项指标为1.5分;完成境外学习全部修读课程且修读课程数量达到要求、境外学习期限为一年的,单项指标为2分。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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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赴外校学习学生选课及学分认定事项
一、学生赴外校学习之前,应于选派前的学期末选课阶段办理退课手续(退课申请汇总到各学院后统一报送教务处),以免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而被记为缺考,进而影响平均学分值的计算以及按学分收取学费的计算;
二、在外校的选课应在辽宁大学所在学院系主任和教学院长的指导下进行,经学院审核后统一报教务处初审;
三、相关学生应根据在外校学习时间,在结束外校学习的学期末通过网络参加我校下一学期的选课,选课日程安排、选课程序及相关材料可至教务管理网站查阅;
四、按照《辽宁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辽大校发【2004】131号,可访问教务管理网站规章制度专栏下载),选派到外校学习学生仍然必须完成我校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课程并获得学分。

赴外校学习的学生应参照我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相关课程的选课,所修课程相当于我校必修课的课程,可通过认定程序代替相应必修课学分。

具体程序为:经院系开设相关课程的教研室主任认定,并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通过。

我校开设的必修课程未能在外校学习的可回校之后于其他学期选课学习,要求毕业之前完成补修。

五、选派到外校学习学生应在外校学习期满回校后,应于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学分认定。

需向学院提交在外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原件及翻译件(翻译件需选派单位审核盖章),并填写《辽宁大学选派到外校学习学分认定表》,相关表格可到辽宁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网站下载;
六、学院审核汇总后填写汇总表,并将相关表格及电子版报送教务处。

七、由于外校学分标准与我校学分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因此原则上要求在满足课程对换前提下,选派到外校学习学生的最终修读总学分接近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即可。

教务处
2013年3月11日
附:文件相关条款
辽宁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辽大校发【2004】131号
七、选派到外校学习学生成绩管理
1、选派到外校学习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退课手续。

2、选派到外校学习学生应在外校学习期满回校后,及时向教务处提供在外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成绩单为外文原件的需自附中文翻译件,并经学校国际交流处认定盖章)。

3、由于外校学分标准与我校学分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因此原则上要求选派到外校学习学生的最终修读总学分接近与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即可(原则上,要求差距范围在20学分以内)。

4、选派到外校学习学生仍然必须完成我校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课程并获得学分。

在外校选修的相当于我校必修课的课程,可通过认定程序代替相应必修课学分。

具体程序为:经院系开设相关课程的教研室主任认定,并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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