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

什么是宪法?
宪法就是管政府和保护公民权利 的法 绝对权力绝对使人腐败 加强法治,首先应当是从制度上 约束和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力,是 从制度上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 法无天、胡作非为。 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具体而有效 的保障
《权利法案》
以公民权利来限制政府权
力,逐渐确立新闻监督权 和公民权 “让一部份人先民主和自 由起来” (白人和有钱人 ) 现代民主就是限制政府权 力以及保障公民的自由和 人权。
裁决完全是沃伦的决定。” 担任基层地区检察官、州 司法部长和州长 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 的宪法保护 影响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 的民权运动和“权利革命”
霍姆斯大法官
:“法律的 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 是经验。” 审时度势、权衡利弊—— 动态平衡 多元利益和多元价值观的 综合平衡
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 一位律师。 1963年,吉迪恩诉温赖特 (Gideon V.Wainwright)
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
1932年,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 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各州法院 应为被控犯死罪的穷苦被告人免 费提供辩护律师。 1963年,在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中, 最高法院裁定,州法院应为被控 犯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 护律师。 1972年,在阿杰辛格诉汉姆林案 中最高法院裁定,法院应为被控 仅犯轻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 辩护律师。
美国宪法第5和第6修正案
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
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 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 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米兰达案
恩纳斯托· 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强奸和绑 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 莫尔(Alvin Moore)作为 公共辩护律师为米兰达辩 护-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 迫自证其罪,违反了宪法 第5条修正案。
解读米兰达警告

死;而自己千辛万苦争取来的权利又 案件中,律师并非法庭的奢侈品,而是 则。伦奎斯特甚至在宣布判决时,高声
79 中国审判新闻月刊 2006.5
CHINA TRIAL
‖读‖书‖
06 法院版司法考试丛书上市
一套6本的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丛书 “ 颠覆”了以往同类司法考试书的写法,将法条
、法理与实例结合在一起,清楚、精炼地展现出 司法考试命题对以上三个要素的要求,几乎囊 括了司法考试视野内所有的法律规范,条分缕 析、详略得当。自2002 年出版以来,不断修订, 日臻完善,深受考生喜爱,累计销量达10多万 套。
特征:墨西哥裔男子,近 30 岁,戴着 眼镜,驾驶一辆 50 年代早期的福特 或车夫罗利特牌车。
一个星期后,芭芭拉和她的姐夫 在街上碰到了劫持她的那辆车,车是 1953 年 产 的 派 卡 德 , 车 牌 号 DEL- 312,注册人是特维拉·N·霍夫 曼。霍夫曼的伙伴,23 岁的恩纳斯托· 米兰达,这个有着强奸犯罪前科的青年 人,就这样进入了警察的视野。1963 年 3 月 13 日,米兰达在自己的家中被捕, 警察把他带到了警局,将他与另外 3 个身高、体重相同但不戴眼镜的人集中 在一起,让芭芭拉辨认。芭芭拉不敢肯 定是米兰达,但她说米兰达是与犯罪嫌 疑人最像的一个。两个小时后,经过了 激烈的思想斗争,米兰达选择了向警方 招供,在书面供认书上签了字,上面有 一句话是说他明白自己的权利。侦探们 如获至宝,在他们看来,一起恶性案件 终于告破,足以向公众作出交代。
极品收藏。但遗憾的是,慕名而来的顾 法官定的,米兰达充其量是个参与者, 权” 问题可以看出东西方文化的差
客寥寥无几,生意极为清淡。常言道,物 或者说成为了这一规则的“ 道具”,以 异。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权贵们看来,法
美国法律案例_米兰达(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法律案例“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是指在美国刑事司法中,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或对其询问前必须告知其权利的一种程序。
这一案例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对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米兰达”警告的起源、背景、内容及其对美国刑事司法的影响。
二、背景1963年,亚利桑那州一名名叫埃德温·米兰达(Edwin Miranda)的嫌疑人因涉嫌绑架和谋杀而被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警察未告知米兰达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未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
审讯过程中,米兰达在未得到充分法律咨询的情况下,自愿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中,米兰达的上诉律师认为,审讯过程中米兰达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要求撤销判决。
三、案件审理1966年,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驳回了米兰达的上诉。
随后,米兰达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1966年6月13日作出了判决。
四、判决内容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或对其询问前,必须告知其以下权利:1. 有权保持沉默;2. 一切陈述都可用作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3. 有权聘请律师;4. 如果无力聘请律师,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这些权利被统称为“米兰达权利”。
法院要求,在嫌疑人被正式逮捕后,警察必须告知其这些权利,并征得其自愿放弃。
五、影响“米兰达”警告自1966年判决以来,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保护嫌疑人权利:米兰达警告确保了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避免了无辜者被错误定罪。
2. 提高案件质量: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审讯前告知嫌疑人权利,有利于收集更有力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
3. 促进司法公正:米兰达警告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4. 影响国际刑事司法:米兰达警告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参考,许多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借鉴了这一原则。
六、总结“米兰达”警告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对保护嫌疑人权利、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

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一、米兰达法则概述米兰达法则,也被称为“米兰达警告”,起源于美国法律。
它的核心内容是:在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也有权请律师和进行律师咨询。
这一法则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警方滥用职权和侵犯嫌疑人的人权。
二、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现状虽然中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米兰达法则,但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同时,中国政府也一直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当。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警方在执法过程中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例如,警方在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包括聘请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等。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为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然而,由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警方在讯问时存在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一些司法机关存在办案不公、程序不当等问题,导致米兰达法则的适用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三、推进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推进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法律规定中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米兰达法则的相关内容,包括告知权利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同时,应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明确米兰达法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
2.加强执法培训中国应该加强对警方的执法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性,了解米兰达法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要求。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追责。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国应该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
应该完善司法人员选拔和任用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应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米兰达警告案例是指由工程师阿米尔·米兰达于1960年提出的一个经典案例,该案例涉及到一种被称为“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
米兰达警告是指当用户在使用产品时,遇到潜在的危险或错误操作时,通过设计合适的警告机制来提醒用户注意,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关于米兰达警告案例的一些具体资料。
1. 案例背景米兰达警告案例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当时阿米尔·米兰达是一名航空工程师,他注意到在飞机上经常发生一些可避免的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他意识到这些错误操作往往是由于用户对产品的功能和操作流程不熟悉所致,因此提出了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
2. 米兰达警告的原则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可见性、可理解性和可行性。
可见性要求警告信息能够在用户使用产品时显眼地出现,不容易被忽略。
可理解性要求警告信息能够被用户理解,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或复杂的语句。
可行性要求警告信息提供具体的应对措施,告诉用户如何避免危险或错误操作。
3. 警告的种类根据米兰达警告的原则,警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警示性警告、禁止性警告和提示性警告。
警示性警告用于提醒用户注意潜在的危险,禁止性警告用于告诉用户某些操作是禁止的,提示性警告用于提供一些额外的信息或建议。
4. 案例分析米兰达警告案例中最著名的一个例子是飞机座椅上的警示标志。
在飞机的座椅上,通常会有一个标志,上面画有一个人的图标,示意禁止站立。
这个标志就是一个禁止性警告,告诉乘客禁止在起飞、降落或紧急情况下站立。
这个标志的可见性很高,乘客在坐下时很容易看到,而且图标很容易理解,即使是不懂英文的乘客也能明白它的含义。
5. 另一个案例是汽车上的警示灯。
在现代汽车中,有很多警示灯用于提醒驾驶员注意车辆的状态。
比如,发动机故障灯会在发动机出现故障时亮起,提醒驾驶员需要检修车辆。
这个警示灯的可见性很高,放在驾驶员仪表板上,驾驶员很容易注意到。
而且,灯的颜色和形状也很容易理解,红色的发动机故障灯表示严重故障需要立即处理。
米兰达案与米兰达警告

第二单元米兰达案与“米兰达警告”第一节引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 1966)”一案的判决,是20世纪美国宪政史上最重要、最具争议性的司法判决之一。
“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米兰达警告”英文原文是:“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being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before questioning,if you wish one.”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二节米兰达案与“米兰达警告”1963年,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首府凤凰城(Phoenix City)被捕。
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
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在法庭上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根据最高法院1963年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1963)的判例,主审法官指定了一位名叫莫尔(Alvin Moore)的法律援助律师为米兰达辩护。
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规则和米兰达警告是同义词,已合并。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目录1基本内容1.1 英文原文1.2 中文翻译2名词由来2.1 案件解读2.2 争议2.3 意义3相关判例1基本内容英文原文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中文翻译“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法则是米兰达警告。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完整的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都可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西方社会确保人有沉默的权利,即警方不能在不尊重嫌疑人人权的前提下进行有罪推定。
西方人之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宁肯让犯人跑掉,也不让法律跑掉,因为他们信奉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
而起诉一方却必须运用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做不到这一点,就当把被告当场释放。
米兰达法则的来由是:1963年,米兰达因为涉嫌对一名女孩进行抢劫、绑架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局接受讯问,并在一份供认书上签了名,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
随后,米兰达进行上诉,称自己的供述是受到警方胁迫而做的,并且警方在讯问前没有告知他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这个案件就这么一层层地告上去了,历时三年。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作出最终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前有权知道自己的法定权利,警方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否则不能讯问。
最后,米兰达之前的供词被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这个案件对美国司法和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开始美国的警察就说这工作没法干了,案子没法审了,但是他们仍然默默的接受了这一现实。
从这儿以后,美国警方都在询问嫌疑人的时候会阐明: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接受审讯的时候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不知道你是否完全了解你以上的权力,这便是米兰达法则的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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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
你怎么看待米兰达权利?
权利之争
支持方理由
1: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嫌疑人被捕后被指
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 对他们有利。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2:米兰达权利的实施实际上对警方和法庭取证都有 利。从现实的角度看,有了米兰达权利,警察知道他们应该怎么做,才
能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被法庭所接受,法庭在确定供词时也知道应该寻 找哪些证据。
反对方理由 1 提出合理问话不同于拷问逼供。得到证词和证据,
发现事实真相,伸张正义更重要。
2 增加破案难度。犯罪嫌疑人的极度不配合增加了破案的
困难度,很多审讯浪费时间精力却没结果。
•
“ 米兰达警告”的出现,是基于这 样一种理论:每一种权力的诞生,都会产 生如影随形的权力腐败。为了防止此种权 力腐败,必须建立对此种权力的制约。 而“米兰达警告”的出现,恰恰就是为 了防止警察滥用权力,造成对公民人身权 利的伤害。
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是指美国警察(包括检察官)根据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一案的判例中,最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在讯问 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 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行使沉默权和 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 然归来。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 人民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佘祥林走出监 狱,被准许取保候审。4月13日,京山县人民 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佘祥林无 罪。
1997年10月30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和 赵振晌因琐事打架后,赵振晌失踪。随后,赵振晌的亲属报案, 称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赵作海杀害。2002年12月5日 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 5月9日,“杀 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 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 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赵作海前妻赵小齐表示,井里尸体被发现后,她曾经被警方 关在乡里一个酒厂一个月,受到很多折磨。“用棍子打我, 让我跪在砖头上,砖头上还有棍子”。她说,民警一直问她 是不是知道赵作海杀人。“我什么都不知道”,说不知道就 一直被打。她说每天只能吃一个馒头,还经常几天不让睡 觉。 而被称为赵作海相好的甘花(化名)表示,她也曾被警方审 问,被棍子打过,让她直起腰,屁股不挨地地长期跪着,致 两个膝盖直不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实行刑讯逼供,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 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2012年3月召开的“两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草案》,“米兰达警 告”进入《刑法》。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 具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 有故意杀人嫌疑。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不服提出 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11年间,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但冤情依旧 。 自佘祥林出事后,杨五香(佘母)就开始了为儿子辩污的艰辛 之路。几月后,杨五香因为反复上访和申诉被抓了起来,抓起来 的原因是"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九个月后,看守所通知佘 家带上3000元钱去领人。"她变得又聋又瞎,不会走路。"佘树 生说,老伴只是哭,也说不出在看守所里的遭遇,只是说里面" 待遇不好"。在病痛中捱了三个月后,杨五香去世。
权利由来
1963年春,美国某剧场一个18岁女服务员下班后被人强 奸。一星期后,警察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欧内斯多· 米兰达并带 回警局。在审讯中他从头到尾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书面 供认书签了字。其后米兰达辩护律师以警察没有事先告知犯 罪嫌疑人的权利为由向法庭说明,米兰达的供词不能作为证 明他有罪的证据。但是,法官指出宪法中有关保持沉默的权 利不适用于被警方拘押的嫌疑人,驳回了这一上诉。法庭宣 判米兰达两项罪名:强奸罪和绑架罪成立,并判处他双重20 年到30年有期徒刑。 1966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数,推翻了 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判米兰达的供词无效。最高 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对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沉默权的规定 做出解释,指出警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聘 请律师和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嫌疑人没有被告知这些 权利,那么他的一切供词无效。 1967年,米兰达同伴出庭作证,米兰达再次受审判并最终获 罪。
பைடு நூலகம்Page 3
米兰达权利 - 内容
米兰达权利内容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 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 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 (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 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 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 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 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Thank you !
•
米兰达权利在中国
中国在1998年10月5日就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约》,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有罪。” 按照这一原则,中国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均享有合法的“沉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 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原则,公检法三方是互相 制约的,如果公安部门有刑迅逼供行为,检察 院和法院完全可以进行纠正,但如果检察院和 法院不认真把关,嫌疑人的权利依然无法得到 有效保护。要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可行的实际措施有两项:一是实行审监分离, 犯罪嫌疑人由公安以外的第三方监管,公安机 关只能在监管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而不 能带回公安局,以防止刑讯逼供快速破案的冲 动;二是建立提审时律师在场制度,并全程进 行监控录像。这样才可能真正杜绝刑讯逼供的 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