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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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人际交往,没话找话还是陷入沉默更尴尬?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代人际交往,没话找话还是陷入沉默更尴尬?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代人际交往,没话找话还是陷入沉默更尴尬?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就当代人际交往中“没话找话”和“陷入沉默”哪种更尴尬的问题发表我的意见。

首先,我认为“没话找话”更为尴尬。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注重沟通,对交流能力也有着更高的要求。

当我们面临沉默时,尴尬感确实存在,但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缓解这种尴尬,如启动其他话题、转移注意力等。

然而,当我们“没话找话”时,我们将不得不在一段尴尬的对话中拼凑出来一个话题,这样的话题往往是牵强附会、空洞无力的,会造成进一步的沉默,并且可能引发更尴尬的局面。

其次,陷入沉默并不一定是尴尬的。

沉默有时是一种自然的反应,也可以是一种表达思考的方式。

在交流中,我们不可能时刻都有话和对方聊天,我们需要有时间静静思考和听取对方的意见。

因此,陷入沉默并不意味着交流断裂或尴尬,恰恰相反,它可以为我们创造更深入的交流机会,促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对方以及进一步阐述我们自己的观点。

最后,我们要明确一点,沉默并不一定是一种负面的体验。

在精神健康方面,人们也越来越重视自我反思和独处的重要性。

沉默可以帮助我们静下心来,反思自己的情绪和想法,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能够更加专注地倾听他人,去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

这样的沉默是有益的,因为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综上所述,与“没话找话”相比,陷入沉默并不一定更尴尬。

通过适当的方式处理沉默可以促进更深入的交流,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他人。

谢谢。

二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本次辩论赛中的第二位反方辩手,我将继续为我们反方呐喊助威。

首先,就“没话找话”来说,虽然它可能看起来有些牵强附会,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交流的尴尬。

通过“没话找话”,我们可以给对话注入新的话题,打破僵局,从而在交流中维持和谐的氛围。

即使一开始的话题并不相关,也可以通过巧妙引导,逐渐过渡到更有意义、更有共鸣的话题。

中国应该引进沉默权制度

中国应该引进沉默权制度

中国应该引进沉默权制度内容提要:“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供证,你有权要求辩护律师……”,这是好莱坞影片中的经典台词,也是我们对沉默权核心内容的最直观了解。

随着我国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的出台,有关沉默权的问题再度引起我国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为了保障人权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立法缺漏而带来的诸多难题,我们需要了解沉默权的过去和现在,总结本国的实践经验,借鉴他国法律的先进性,建设我国司法制度的文明。

关键词:沉默权反对自我归罪米兰达警告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有权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出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为了保障这项权利,只有自愿做出的供诉才能作为证据采纳,凡是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获取的供诉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与无罪推定原则密不可分,即在没有确定证据或依诉讼程序证明犯罪前,先假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

而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西方国家的法律价值观。

英美国家崇尚自由至上,强调法律对于国家权利滥用的制约作用。

在保障人权、维护个人利益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方面,更侧重于前者,沉默权显然是保障个人利益的自由价值观的体现。

广义上的沉默权包括一系列权利,具体有以下六项内容:(1)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不受强制;(2)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不受强制;(3)任何人因受到犯罪嫌疑而被警察或者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不受强制;(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或者在被告人席上回答提问;(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者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不得再就有关被控犯罪的重要事项对他进行讯问;(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者在审判中没有提供证据而受到不利评论和推论(至少原则上是这样)。

①这一制度开始于英国,后波及到许多国家和地区。

辩论正方: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正方:应当引入沉默权

正方学者观点:是否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就其所知事实进行陈述,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他们的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有权沉默。

"人都有自我保护的天性。

因此从道义和伦理上讲,每个人都不愿意说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更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的卞建林教授一再强调,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真正在制度安排上得以落实的必需保证。

从理论上讲,任何人潜在的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实际就是对每个公民的保护,约束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权力。

由于中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条约第14条(3)(g)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一旦该条约由全国人大通过,中国终将确立沉默权的法律原则。

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邬华良律师说:“我们的司法改革已经把庭审从过去的纠问式改为控辩式,但刑事诉讼不仅发生在法庭上,我的当事人被抓进看守所,他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长时间见不到律师和亲属,得不到任何帮助,如果再让他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还有什么地位平等、力量平衡的公正可言?”一位女检察官写道,"长期以来,公安人员仍然采用排队摸底的方法,将主要力量用在拿口供上,口供成为寻找证据的源头。

公安人员不去寻找其它证据,竭力获取口供成为侦查破案的捷径。

当被告人不回答时,为获取口供,侦查人员必然采取相应的硬性措施,以违法治违法。

"一、沉默权制度的价值1.保障人权、尊重人格尊严是沉默权制度的本质优点。

首先,对于沉默权所蕴含的人权保障理念,即使是对沉默权持反对态度的学者,也在不同程度上的予以承认。

应当说,这是沉默权合理化内涵的基础,从人权保障理念的角度,可以充分透视出沉默权制度的伦理正当性——对人性和人伦的尊重。

趋利弊害是人的本性,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所以,从道义和伦理上讲,一般人都不愿意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愿意揭自己的“伤疤”,更不愿意证明自己构成犯罪。

辩论赛正方沉默是金反方沉默不是金

辩论赛正方沉默是金反方沉默不是金

其实很多时候都不该保持沉默,沉默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比如像是清朝末期,有很多国家来侵略中国,而中国沉默了,任人宰割!结果换来的是吗?割地,赔款!我觉的,这个问题应该从沉默带来的负面影响来进行辩论!有时候沉默是一种懦夫的表现!以下给你沉默不是金的辩论,你想办法辩倒吧~~~沉默未必是金!我国自古显扬“君子纳于言”,可千百年来的证明,这是错的!说服能力被世人称为三大超级武器之一,它以占的便是语言!大到国家总统的竞选演说,小到律师的辩护演讲,那一样不需要语言来做载体?中国战国时期的苏秦以三寸不烂之舌使六国和亲,让强大的秦国不敢窥关15年!这不是语言的神奇力量吗?诸国亮,巧舌如簧舌战群儒,才能和江东连亲,最后形成三分天下之局!这不是语言的功效吗?我们现在讲祸从口出、沉默是金,其实是不对的,尤其在一个企业上班,你天天沉默是金埋头做事老板根本看不到你的功劳。

所以我们要修正,虽然辩论不是好事,因为常常说辩论会输,可是真理越辩越明,当我们认为一件事是对的时候我们应该跟别人辩论,而且在心理上强调说这纯粹是就事论事,而不是对人。

我们一般说祸从口出其实都是对人,当你批评人的时候,我们都说人际关系最重要,优点跟缺点是一体的两面,假设你今天不断提出一个人的缺点,等于是抹煞了一个人的缺点,这就是祸从口出。

在现代来看,反而是当律师的好材料,律师赚钱都是靠嘴巴,祸从口出这句话在律师身上就不对了。

如果是巨门,今天在公司里面做的是人事主管,可是偏偏每天都在讲这个不好那个不对,那真就是祸从口出。

所以我们要看时间、环境、以及状态来做决定,这才是一个对的方法。

沉默是金。

这句话不是真理,至少用在辩论上是绝对谬论,在法庭上也基本不适用。

孔子在能言善辩方面很欠缺,按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敏于行而讷于言”,事实上孔子的弟子也说孔子“于乡党恂恂然也,似不能辩”,不过孔子并不认为自己不善言语是缺点,反以为是美德,跟后人用“沉默是金”来掩饰自己的口拙有点相似。

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沉默权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上来讲指公民具有自由言论的权利,狭义上来说沉默权在国际法中是人权中的一项权利。

我国刑法虽然有不得以暴力言行逼供嫌疑犯承认罪行的明确规定,但是尚且还没有规定嫌疑犯具有沉默权,即对罪行拒绝陈述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沉默权?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对这个问题详细讨论一下。

沉默权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上来讲指公民具有自由言论的权利,狭义上来说沉默权在国际法中是人权中的一项权利。

我国刑法虽然有不得以暴力言行逼供嫌疑犯承认罪行的明确规定,但是尚且还没有规定嫌疑犯具有沉默权,即对罪行拒绝陈述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沉默权?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对这个问题详细讨论一下。

▲一、什么是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二、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确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已是大势所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沉默权的确立,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着深远的重大意义,它必将给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带来深刻的变化,必将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步入更加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

其一,我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履行公约义务的范围内,我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旦条件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批准该公约。

公约第14条第三项庚目有关沉默权的内容,应为我们所接受。

其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表明我国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决心和信心。

引入沉默权制度,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其三,引入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完善刑事诉讼的结构与功能,加强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我们作为反方,强烈反对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观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沉默权并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一种权力。

然而,在当今中国,我们的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如果进一步立法明确沉默权,将导致对公共利益的妥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其次,沉默权的明确立法可能会滋生无法无天的局面。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凭借沉默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那么社会将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

法律是社会的保障,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不能允许个人利用沉默权来逃避法律责任。

再者,立法明确沉默权可能会给各类犯罪分子提供借口。

如果沉默权被滥用,那么罪犯可以通过保持沉默,逃避法律的追究。

这将对我国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的威胁,损害公民的利益。

最后,我们应该强调,我们的法律已经充分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明确界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我们并不需要再次立法明确沉默权。

相反,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的法治观念。

总而言之,立法明确沉默权会对社会秩序和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的影响,我们强烈反对这一观点。

我们需要保持对现有法律的信任,同时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谢谢!反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我们继续反对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观点。

明确沉默权并不符合现实情况,在当今中国,我们已经拥有了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和自由。

进一步立法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构成威胁。

首先,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削弱司法的公正。

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代言人,司法应该以法律为准则,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如果明确沉默权,将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不正当的权力,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导致证据难以收集,对打击犯罪行为造成困难。

在刑事诉讼中,获取准确、全面的证据十分重要。

试谈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及其立法思考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试谈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及其立法思考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试谈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及其立法思考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沉默权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普遍确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公正的一条重要措施。

而我国的刑法却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刑诉法第9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侦察人员提问的义务,理论界对此产生了很大争议。

对是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以及具体如何操作,各抒己见,百家争鸣。

随着1998年我国政府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沉默权成了一个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从沉默权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探讨我国应尽早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及其立法思考。

一、沉默权的概念、渊源及发展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权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在我国沉默权是指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之下,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讯问时,享有拒绝回答、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权的渊源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

这些渊源主要表现在古代罗马法与欧洲大陆的教会法。

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教会法中,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

另外,沉默权还来源于古老的拉丁格言,即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法律格言。

这些与沉默权有关的思想、法律都可以看作是沉默权的雏形及渊源。

沉默权的发展自12世纪开始,经过了数个世纪的斗争,其中最经典的是1639年英国发生了一起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约翰.利尔伯案,这促使了164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沉默权”的法案。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参加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在当今中国,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辩手,将从个人自由的角度出发,阐述我们的观点。

首先,沉默权是维护个人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自由被广泛认同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沉默权作为个人自由的表现形式,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发表言论,无论是出于个人原因、意见不足或其他各种原因,个人均应享有沉默的权利。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

言论自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意见的交锋和社会冲突的加剧。

如果个人有权选择保持沉默,不强迫其发表立场,将能够减少政治、宗教、种族等各类冲突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明确沉默权有助于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因为表达某些立场而受到社会或个人的威胁,甚至遭受报复。

明确沉默权将能够为个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让他们在免受压力和威胁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安全和隐私。

综上所述,基于个人自由、减少社会冲突以及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的考虑,我们坚信在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参与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作为正方的第二辩手,我将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从法律保障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

首先,立法明确沉默权能够为个人提供法律保障。

在当前法律体系下,对于沉默权的保护尚不明确,个人在遭遇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常被强制要求发表立场或意见。

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确保个人在法律层面上对其选择沉默的行为得到充分保护,避免了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言论自由不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部分人可能因为不敢或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立场而选择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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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方学者观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对他的提问。

"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说,"虽然对犯罪嫌疑
人的讯问笔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目前绝大部分案
件都要依靠它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
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
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

"沉默权是一种具有某种奢侈性的制度,承认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大幅降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肖胜喜副检察长指出,确认沉默权需要满足很
高的条件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来看,显然难以做到。

由于可能造成一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在目前治安状况如此
严峻的形势下,社会能否承担如此代价,实难把握。

北京东城公安分局的一位预审员坦诚地说,"你可以说我们的软硬兼施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是粗暴的懒惰行为,但事实上,讯问是一门比刑侦技术更为精
深和有效的学问。

我们可以不使用刑讯逼供,可以不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但你给
他们不回答我们提问的沉默权利,就像缴去我们的武器一样可怕。

"如果每一起
案件都在充分获得了直接的犯罪证据之后再去触动犯罪分子,那么破案率必将大
大下降,很多本来能得到及时破案的案件只能白白扔掉。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
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

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

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

他认为沉默权的产生是偶然的,不能由于禁止拷问而将一切正常的讯问都予以禁止。

美国法学家庞德接受了边沁的思想,并在20世纪初期,在不否认沉默
权在历史上产生的必然性的前提下,认为沉默权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因为沉默权不能帮助无罪的人,倒是职业罪犯通过律师滥用这一权利。

当然,即使在美国,对于沉默权也没有统一的说法,比如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就是以5:4的微弱多数获得通过的。

当时持反对态度的科拉克等法官认为,“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忽视的是这一规则的危害——毫无疑问,法院的新规则将会极大地减少被告人自白的数量。

”另外,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标准道德委员会主席戈德斯托克也说,“我认为宪法中不应当规定沉默权,我找不到在刑事诉讼中有什么理由实行沉默权。

沉默权不仅给执法人员制造麻烦,而且对公众也不利,警察不得不采取另外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反而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对于上述沉默权的观点,有的显属过激,但其中揭示的关于沉默权的弊端还是客观的,沉默权的缺陷和消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2.沉默权降低了诉讼效率,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

被告人供述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捷径,而沉默权赋予被追诉者沉默的权利,从而堵塞了这条捷径。

侦查人员所拥有的讯问权实际上是名存实亡,与口供相连带的各种潜在的证据也只能完全依靠现有的侦查技术以及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来获得,从而大大减慢侦查进程,甚至使侦查工作停滞不前。

沉默权与经济诉讼原则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是诉讼效率的天敌。

沉默权制度确立以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行使沉默权,对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讯问不予回答,这时办案人员就必须停止讯问,转而进行其他证据的调查。

如果难以查到其他相关证据,案件真实无法查明,就不得不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而此时倘若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真正的犯罪实施者的话,那么就无疑会导致放纵犯罪的发生,妨碍了为被害人伸张正义。

3.沉默权必然增加诉讼成本。

如果一旦被追诉者采取沉默的态度来对待侦查人员的讯问,那么侦查人员就只能自己去花时间,花精力,通过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寻找线索,查找证据,了解案情,而这些证据本可能从被追诉者口中获得线索。

因此,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

4.沉默权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

笔者在前述沉默权制度的优点时曾提到,沉默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抑制刑讯逼供的作用。

但是,理论与实践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客观各种原因的存在,再加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侦查人员总能想出各种手段、各种理由来规避法律上的责任。

因此,沉默权本身不是医治刑讯逼供的灵丹妙药。

要使沉默权制度真正起到抑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就必须对其进行充分的完善,建立配套
的机制,弥补存在的漏洞。

司法所追求的不仅是公正的实现,更需要以一种看得见的程序正义的方式来实现。

且不说罪犯也理应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在法院没有最终定罪之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无法认定为案件真凶,那么,他们保持沉默的权利,就不应该受到非法侵害。

倘若这样近在咫尺的司法秩序都不能够得到遵守,那么那些“永恒的正义”便注定只能成为正义的乌托邦。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人之所以能够接受“米兰达警告”,能够忍受米兰达规则所带来的副作用,正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首先需要钳制的应该是公权力,其次才是危及社会的犯罪分子。

公权力一旦脱缰,其对社会的危害远甚于个人犯罪。

放过真凶,不过是让正义迟到;而动用公权机器滥杀、错杀无辜,则直接让正义变形乃至贬值。

公权力之所以为“公”,不仅是一种身份的表征,更在于他们理应对公平正义进行不懈追逐。

倘若偏离航向、滥用权力维护所谓“永恒的正义”,就极可能将一些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推入罪恶的深渊。

届时,即使它维护了一百次正义,也无法抵销一次不义带给人们的伤害。

5.在一些重大的恐怖性犯罪、有组织性犯罪的案件中,沉默权也往往会被这些“职业罪犯”所滥用,从而使其逃避法律的惩罚。

结语: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国情、民俗与西方国家有许多不同之处,在民众的观念形态、思维方式等诸多方面,更与欧美国家有很大差异。

同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物质水平比较低,而沉默权制度的实施需要很高的要求和前提条件,我国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如果现在强行规定并实施该制度,势必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安定。

因此,目前沉默权对于我国而言,是一项超越国情的奢侈性制度,沉默权制度在中国应该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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