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论文
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论文

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论文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全文如下:一、沉默权的法理分析与构建我国沉默权的必要性(一)沉默权的法理分析沉默权不是一项单一的、孤立的权利,它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则有着紧密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并通过这些制度、规则的合理设置和切实运用得以体现。
缺乏程序保障的沉默权是虚置的权利,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1.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是人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
在司法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自我归罪符合或至少无损其利益时才成为可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能做的只是尽可能地作出自己罪轻罪无的辩解,不可能主动地坦白以寻罪刑,自我归罪显然有悖于人的本性。
从此一方面而言,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尊重人的本性的应有反映。
2.沉默权是一项实施无罪推定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标准之一。
它可以确保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由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最先提出的。
贝卡利亚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己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被追诉者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为沉默权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或指控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陈述或辩解。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其实施的具体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沉默权制度的构建,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指控和迫害。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和陈述,但同时也可能面临来自侦查机关的强制询问和指控。
如果没有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因为恐惧或压力而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辩解,影响司法公正。
而沉默权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权,使其能够更加真实地陈述和辩护。
三、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可能性在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了表达自由和辩护权等权利。
这些权利为沉默权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具备了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基础。
最后,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不断提高,为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等。
同时,还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消除与沉默权相冲突的条款和规定。
2. 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是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关键。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摘要】本文探讨了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在分析了沉默权制度的概念和对社会的重要性。
接着在详细说明了沉默权制度能加强民主原则实践、保障每个人的表达权利、避免权力集中与滥用、促进多元化意见交流以及加强公民参与和监督的重要作用。
最后在总结了沉默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影响意义。
通过本文的讨论,可以看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对社会和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 民主原则, 表达权利, 权力集中与滥用, 多元化意见交流, 公民参与和监督, 建立必要性, 未来发展方向, 影响和意义.1. 引言1.1 概述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制度是指保障每个人在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时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沉默权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是民主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种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确保社会公平公正的运转,也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有必要重视沉默权制度的建立,确保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能够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表达权利。
的重要性无法被低估,它是现代社会民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对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对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解读和分析。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可以加强民主原则的实践。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表达权利,而沉默权制度可以保障每个人在表达意见时不受外界压力或干扰。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每个人的表达权利。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可以避免权力集中与滥用的情况发生,从而确保社会平等和公正。
沉默权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多元化意见的交流,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公民参与和监督,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对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多元化意见交流、加强公民监督参与,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沉默权制度能够保障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免受不合理的侵犯,有效防止滥用公权力、私权利的现象发生。
通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为公民在面对可能的司法迫害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防御手段。
2. 维护司法公正沉默权制度能够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防止因被调查人的被迫自证其罪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时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提出“沉默权”这一概念。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存在的问题(1)立法不明确:我国法律中缺乏对沉默权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不够明确。
(2)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忽视被调查人的沉默权,导致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缺乏相关宣传和普及,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知度不高,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立法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明确被调查人在接受调查时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 完善司法程序加强司法机关对沉默权制度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被调查人的沉默权。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沉默权制度的司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加强宣传普及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使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享有充分的权利保护。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沉默权制度,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强制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
3. 适应法治社会发展: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法治文明的需求越来越高,构建沉默权制度符合这一趋势。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作证权利,但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境。
四、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律或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内容和范围。
2. 完善配套制度:为保障沉默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如证人资格认定、律师协助等,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加强执法培训: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其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防止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优化辩护体系: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辩护制度,提高辩护人的权利和地位,使辩护人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论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确保沉默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刑法论文(1)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刑法论文(1)内容提要: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
本文试图对沉默权若干基本理论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尽绵薄之力。
目录:一、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二、沉默权的含义三、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四、沉默权的限制五、结论论文关键词: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必要性限制正文:一、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沉默权从产生发展到今天,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
而实际上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教会法中,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
在英国,关于争取沉默权的斗争最早可追溯到12世纪早期,教会法院实行纠问式诉讼,法官有权依照教会法定罪的规定,要求被告人忠实地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作承认犯罪的宣誓,否则,将对其定罪判刑。
出于维护人格尊严,被告人本能地反对这样做,并与教会法院展开激烈的斗争。
在这场斗争中,普通法院(世俗法院)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抵制教会法院推行承认犯罪的宣誓程序,在客观上就对被告人反认罪宣誓的斗争起到了配合作用。
即这种斗争与教会法庭中适用的纠问程序和普通法院(世俗法院)适用的控告式程序之间的斗争是紧密地在一起的。
沉默权在英国最先被确立于17世纪。
欧洲文艺复兴之后的启蒙运动,使英国社会开始重视个人的权利,人权意识开始觉醒。
立法者们认识到,当个人受到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时,其地位明显处于劣势,若不对其权利进行特别的保护,则司法公正在根本上难以保证,而冤假错案将会严重影响民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影响社会稳定,最终危及统治秩序和统治利益。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英国发生了一起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16年约翰·李尔本案。
沉默权制度研究论文

沉默权制度研究论文一、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主体性原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采用了对抗式的诉讼模式。
对抗式就是要求控辩双方通过激烈的对抗来揭露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使法官做出公正的审判。
这就需要国家尽量赋予控辩双方以平等的诉讼地位。
本来控方的诉讼主体地位背后就有强大的国家司法强制力作后盾,如果再让被追诉方处于诉讼客体地位,不享有任何防御性权力,控辩双方根本不可能进行任何对抗,刑事诉讼对抗制的目的肯定会落空。
而在传统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处于几乎没有任何诉讼权利的客体地位,被告人无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难以进行有效的辩解,只是被作为一种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在诉讼过程中侦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刑讯逼供等非人道的取证手段,强迫他做出非自愿的自白,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事情。
所以,对抗制内在的要求控方承担更多的责任,赋予被追诉方以诉讼主体地位,以维护诉讼结构的控辩平衡,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而沉默权、辩护等制度就是为赋予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其防御性权利而构建的刑事诉讼制度。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也是被告人最低限度的保证之一。
《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多部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都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其内涵是:任何公民未经过法定程序而由有权机关确定有罪之前,均应被假定为无罪。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和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同时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不能将被告人沉默或者拒绝陈述,当作其默认有罪和作为认罪态度差而加重刑罚。
因此,被告人运用沉默权,不但可以有效遏制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使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对被告人不利的口供,而且也有利于避免对无罪推定内容的曲解和将无罪证明责任转嫁给被告人。
可以看出,沉默权在保障刑事被追诉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
所以承认“无罪推定”原则,必然导致沉默权制度的建立。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答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实施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当前现状及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人权保障: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3. 防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人自证其罪,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当前沉默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成为一种普遍认识。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这些都使得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
2. 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自证其罪。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完善证据制度: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同时,应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在缺乏被追诉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防止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 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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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沉默权制度限制性应用班级:法学0903学生:李云鹏摘要:在日益文明、日益民主的现代社会,诉讼民主和科学也有了深入的发展。
而沉默权成了一个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制度,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还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这一制度。
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展开后,关于沉默权制度确立的问题成了法学界的热点问题。
专家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分析和论述了这个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从沉默权的历史前沿、沉默权的相关解读以及笔者对我国沉默权制度限制性应用的构想等方面表述笔者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希望。
关键词:沉默权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价值分析构想正文:一、沉默权的历史、发展及现状沉默权在西方可谓是源远流长、历史悠久,从长盛发展到几天,经历了大概八百多年的时间。
古罗马法的自然正义原则里就有“正义从维护换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
”可以被看作是沉默权的早期形态。
在教会法中,十二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提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
1956年,英国普通诉讼法院首席法官戴尔第一次反对在王座法庭进行纠问式誓言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提供了人身保护令。
由此产生了这样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得被逼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
”到1639年的利尔本案,沉默权在英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跨出了划时代的一步。
利尔本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询问保持沉默,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的的认可。
这表着作为沉默权的存在前提的“不自我控告”权利确立。
从此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成为英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1642年英国审理十二主教案时这一原则被允许使用,并直接促使英国议会通过了“沉默权”的法案。
1898年英国《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这是人类法制史上第一次明确的确立了受刑事指控人在审讯中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权的确立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1791年,受英国影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吸收了这一权利,使之成为被诉讼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1963年发生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使沉默权的基本原则及操作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或“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
时至今日,沉默权已经被大部分国家接受并确立为被诉讼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项,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311条第1款,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10条等等。
此外,加拿大、保加利亚、波兰、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律均有这方面的规定。
沉默权的精神也被多部国际条约所确认。
199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五编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保持沉默,而且这种沉默不作为判定有罪或无罪的考虑因素。
”第六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不被强迫作证或认罪,保持沉默,而且这种沉默不作为判定有罪或无罪的考虑因素。
”此外,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条、世界刑法学会第15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都有关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或沉默权的规定。
《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第7项规定,被追诉人“有权不得被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明,或被迫服罪”;第3款规定“只有在不受任何强制的情况下,被告人供认罪才算有效”。
这充分表明沉默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标准之一,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已在国际社会达成共识,得到了普遍的强调和维护。
不过近年来,沉默权在它的发源地英国,受到了教法的限制,美国也采取了限制沉默权制度。
但是正如陈瑞华教授所指出,“那种建立在高度尊重人的主体性和独立人格尊严基础上的对抗式程序的感激并未发生改变甚至动摇”。
二、沉默权的相关解析沉默权的界定,对此法学界认识不一,但从总体上看,笔者认为沉默权的界定应该是指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追诉人(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的询问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其主体是被追诉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主体是追溯人,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司法人员,实施方式应为保持沉默。
沉默权的内容,大致包括:一)讯问前的告知义务。
即侦查、讯问人员应当在讯问前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权的权利。
作为一项程序式的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被法律界定为必须的。
作为一种防御权,沉默权可以保障辩方在控方的提问对其不利时不再非承认有罪不可,在客观上限制了控方强迫辩方自证其罪,使控辩双方权利趋于平衡,从而实现了控辩的平等,保证了司法的公正。
(二)讯问中的保障程序。
康德说,人有天生的尊严,任何人都无权把别人当作达到主观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总是把自己当作目的。
基于此,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自由的选择权。
且这种陈述须出于其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自愿性与真实性。
(三)无不利后果的裁判原则。
这是指司法机关不能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态度或保持沉默为依据而做出不利于其的控告和判决,即排除对被追诉者的“程序强制”。
即便在有些国家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或对沉默权加入了一系列的限制,但总的来看,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都不会仅仅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这一单独事实而推导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这被认为是对沉默权最为关键的保障。
(四)证据采纳的排除规则。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享受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各国不同程度的实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其核心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出于完全自愿,不允许采取任何生理上或精神上的强制、威胁及其他变相折磨等非人道的或有损其人格尊严的方式取得。
法庭也不得将利用这种方式取得的陈述作为指挥陈述人有罪的根据使用。
沉默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两个方面。
(一)程序正义,确立沉默权能够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首先从伦理方面对裁判者与被裁判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调整,其基本要求就体现在对裁判者权力的制约和对被裁判者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方面。
这样做即表明他们不承担证明犯罪的责任,与其被推定为无罪和出于被追诉的地位相适应,又能强化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力度,从而使法官全面了解和掌握全部的案情,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实现判决公正。
(二)人权保障,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公民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前,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判决前不能定期有罪,所以必须由控方负证明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曾被称为“证据之王”,因此,对侦查机关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侦查人员一旦采用正常方法收集口供失败后,就很可能为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采取劝供、诱供、精神折磨和刑讯逼供等不人道手段以致侵犯被追诉者的人身权利。
被诉讼人与诉讼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控方应对其指控负责指证,被告无义务。
“人不是物,不是可以被只做手段的东西,而是必须在他的全部行动中总是被当作自身的目的,”黑格尔亦指出,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法律就是增强和保护这种尊重的主要手段之一。
三、沉默权在中国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两个大的特点,即重义务轻权利和重实体轻程序。
中国传统的社会是宗法社会,它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
人不是单个独立的人而是宗法关系中的一个点,负无条件维系群体关系的义务。
传统的政治文化和道德意识以家和国为本位,总是从社会群体的角度来审视个体,从群体发展的需要出发给个体制定种种规范。
正如梁漱溟先生总结:“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个人永远不被发现这一点。
一个人简直就没有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话的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
”“一个人在中国只许有义务观念,而不需有权利观念,其义务乃本于而课者,除非外来强权之多加,是道德上之义务,而非法律上之义务。
”总之,个人权利观念的缺失、义务观念的全面化反映了古代中国法律文化义务本位的特点。
中华名族是发源黄河、长江流域的农业名族,所以不像西方的游牧、商业型名族那样经常的迁徙流动。
同一区域长期共同劳动以及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和靠天吃饭的生产能力,使秩序与安全成为维系生产与生活的干本因素,也成为人们所感受到的最迫切需要,成为一切人类的理想。
上至帝王将相,下至黎民百姓,都对任何破坏秩序的行为深怀恐惧和仇恨,“结果公正”在传统社会中一直占据着刑事立法、司法的优势地位。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的特点与沉默权背后的价值选择是大相径庭。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不容忽视,但现代社会的中国人已经是大大提高了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想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法律文化,笔者建议采纳沉默权是种趋势,但可以限制性地应用。
首先,禁止刑讯逼供,改“如实供述”为“坦白从宽”。
当然更要重视切实的措施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具体设想:(1)在公安、司法部门审查询问时让律师在场,对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间断关押在录音、录像上,以防止办案人员在没有制约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刑讯逼供。
(2)设置排除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的程序,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要求警察或侦查人员到场作证,证明证据的合法。
其次,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具体操作是被告人必学接受侦查、检察机关的询问,但可以选择是否回答问题;如果如实回答,可以作为量刑使得从宽情节;如果不回答也不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回答不属实,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供认、根据情况以伪证罪论,或在审判量刑时作为加重情形。
这样既可以鼓励犯罪想一人、被告人回答询问,又不带有强迫性,体现了坦白从宽的精神;同时要求不能做虚假回答,以维护法律的威严,保证司法的公正。
这样移植了人类法制史的精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又发展了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结束语:在法律上确立沉默权首先有利于保护人权,他最大的意义在于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它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反映了一种诉讼规律和刑事诉讼最低标准。
但是在法律上规定了沉默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充分保障人权,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更有待于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期待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能更大的引起中国公民对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重视和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