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在中国确立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理 论 研 究
论沉默权在我 国的实现
《 刑事诉讼法 》为视角
胡
7 3 0 0 0 0
晴
甘肃 兰州
兰州大学
摘 要 :自 加 入联合 国 《 公民权利橄 治权 利国际公约》以来,沉默权 使 得侦查 人 员对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 口供 具 有强烈 的依赖 感 ,而 由证 到人 ” 的转 变 。其 次是 成为了我国法学界的热门话题,然而在最新修正的 《 刑事诉讼法 中, 沉默 权 的正式确 立就 意 味着必 须实现 “ 备受期待 的沉默权却没有被立法正式予以确立 。本文通过分析我 国未将 制度保 障问题 。在 面对 以国家公 权 力为强 大后盾 的司 法机 关时 ,任 沉默 权写进 刑事诉讼 法》的原 因及我国要确立沉默枳所面临的首要问 何 的犯罪 嫌疑 人与被 告人 都无疑 是处 于 弱势 地位 的。如 果没 有相关 题 ,对在我 国实现沉默权提 出了几点具体构 想。 的具体 国家 法律予 以强 力保 障 ,那 么沉默权 势 必难 以维 持 。最后 , 如 何对证 据 收集手 段和 证据证 明规则 实现 “ 接轨 ”的 问题 ,这 也是 关键 词 :沉 默权;刑讯逼供 ; 反对 自 我归罪;人权 依赖 “ 外 部证据 ”来提 高破 案率 的关键所 在。 沉默 权的概 念及意 义 五、在我 国霉 现 沉默 权 的几 点构想 沉默权 是指 在刑 事诉讼 中 ,犯 罪嫌疑人 、被 告人 享有 的不 受强 我 国 目前没有 明确 规定沉 默权 制度 ,只规定 犯罪嫌 疑人 、被告 迫 自证其 罪 ,对 司法 人 员的讯 问保持 沉默 的权 利。沉默 权 实质 上赋 人 享有 不得 自证其 罪 的权利 。针对 沉默权 在我 国制度 上的设 计 ,本 予 了犯罪嫌 疑人 、被 告人 两项权 利 :一是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对 于 文有一 下几 点构想 :第 一 ,在 立法观 念上确 立沉 默权 。赋予沉 默权 是否 陈述 享有 不受强 迫 的权 利 ;另一 项是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对 于 的法律地 位 ,是推 动沉 默权 建设 的关键 ,这也 能从根本 上 革除久治 是否提 供 不利 于 己的陈述 享有选 择权 。沉默 权 的意义在 于 保护公 民 难 愈 的刑 讯 逼供 问题 ,实现零 口供 的设 想。沉默 权 的主体 为犯罪嫌 的 隐私权 ,维持 诉讼 结构 的控辩 平衡 ,同时为刑讯 逼供 等违 法 的侦 疑人 、被 告 人 ,其 权能 应该包 括拒 绝 回答 、保 持沉默 或如 实回答 。 查行 为设 置一个 界限 , 以防 止或者 减少这 类不人 道的 行为发 生。 第二 ,坚持 打击犯 罪与保 障人 权相 统一 。这是 我国刑 事诉讼 法 的 目 二 、我国新 《 刑事 诉讼 法 》没 有立法 确立 沉默权 的原 因分析 的所在 。如 果不对沉 默权 加 以规制 ,它很 可能就 会沦 为一些 职业惯 新《 刑事诉 讼 法 》没 有将沉 默权 在我 国 以立法 的形式 予 以确 认 犯逃避 法律 制裁 的借 口 ,不仅 “ 人 权保 障”成 为一句 空话 。而且会 是有 其现 实的原 因的。首 先 ,沉 默权 在我 国没有 历史 的基础 。我 国 放 纵犯 罪 ,使 得刑 事侦查 的效 率大 为降低 而侦查 成本 却极大 增长 。 历来 的法 治状况 都是 强化 公权而 弱化 私权 ,重视 义务 而轻视 权利 , 这种结 果与设 立沉 默权 的初衷 是完全 背道 而驰 的 ,因此必 须亳不动 遵从 “ 口供 至上 ” 的侦 查 办 案模 式 。 除此 之 外 ,在 接 受 审讯 时 如 摇地 坚持 打击 犯罪 与保 障人权相 统 一。第 三 ,确 立有 限的沉 默权 。 实供 述 自己 的罪行被 看作是 公 民的一 项义务 而被 长久奉 行 。在此 基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针对我国的现状,考虑到公共安 础上 我国 公 民的权利 意识 和为权 利而斗 争 的观念 还 比较 淡 薄 ,我 国 全 ,以下几种犯罪应该作为例外而限制沉默权的行使 :①贪污、贿 的权 利保护 机制 尚不 完善 。其次 ,侦查 机 关的强 烈反对 。侦 查机 关 赂 犯罪 ;② 有组织 的 团伙 犯 罪 ;⑧ 危害公 共安全 犯罪及 绑架 犯罪 。 认 为 ,如 果沉默 权在 我 国正式确 立 ,这将超 前 于 当前 的公 民法律 素 这三类 犯罪 由于其 特殊 的性质 与严 重的社会 危 害性 ,不宜使 用沉默 质 ,不仅使 得沉 默权在 实践 中得 不到正 确和 高效 的运 用 ,还 会对刑 权 ,否则 就会 违反 罪行相 适应 原则 ,对刑事 法律 的公正 与社会 的长 事侦 查和惩 治犯 罪造 成妨碍 ,让 侦查机 关 的办 案成本 大大 增加 。再 治久安产 生: 利影响 。 次 ,公 正 与效率 相; 中 突。刑 事诉讼 相 关程序 的设计 必须 兼顾 效率 和 总 而言 ; ,由于立 法传统 的缺 乏 、价值 观 的冲突 以及侦查 机 关 公平 双重 目标 ,然而 在刑事 侦查 活动 中二者 却往 往互相 冲 突。在 其 的反对 ,我 国 目前还 不 能从 立法上确 立沉默 权 。但沉默 权 出现 在 中 他 证据 不足 的情 况下 。执法 机关最 先想 到 的就是从 犯罪 嫌疑 人和被 国司法体 系是 一种不 可 阻挡 的趋 势 。通过 立法确 认 ,坚 持打击 犯罪 告人的口中寻求一手线索,但这种为了追求高破案率而弃犯罪嫌疑 与保 障人 权相 统一基 础 上的有 限沉默 权是 其在我 国刑事 诉讼 中的基 人 、被 告人 的人 权保 护于不 顾的 做法是 与刑 事诉 讼公正 原则截 然相 本 方 向。
析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重要性

发, 也可以自由地加以放弃。在这种情况下。 经宣誓后, 他就
可以作为案件的证人, 和其他证人一样, 受到交叉讯问, 他所
层含义:、 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 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 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
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 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2 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
国的现 实 国情下 。 应确 立有 限制 的沉默权规 则, 并设 置沉默 权 保 障程 序 。
【 键 词】 沉默 权 关
限 制 设 想
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
享有选择权。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之所在。 是否确认该权利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 不仅 体现出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 控制犯
的发消。 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积极作用至今仍
是多数国家的共识。中国已于 19 年 1 98 O月签署了联合国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该条约规定“ , 受刑事追诉 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 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为 ”
作的自由陈述, 就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在开始调查证据
时, 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以及他如作陈述可能引起的 后果, 即可作为立案和起诉的证据。此项告知应记载于笔 录, 否则是程序违法。被告人沉默权早为英 国普通法所承 认,88 19 年的法律又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作证, 免受交
法官的讯问, 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司法警察、 检察官 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 法官
情下。 确立有限制的沉默权规则至少有以下四点作用: 1与国际接轨要求确立沉默权规则。尽管沉默权制度 .
试论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1 3 7 ( 0 2 0 — 0 6 一 ( 5 A. 17 — 0 9 20 )4 0 6 O)
“ 有 权 保 持 沉 默 。你 说 的 每 句 话 都 将 被 作 为 法 庭 上 的证 据 ;你有 权 找 律 师 ,审 问 时 可 以 有 律 你 师 在 场 … … ”这 是 美 国警 察 对 他 拘 捕 的犯 罪 嫌 疑 人 的告 知词 ,即 著 名 的 “ 兰 达 告 知 ” 米 ,又称 “ 米 兰 达 规 则 ”( r n aRue 。所 谓 的 “ 兰 达告 知 ” Mia d l ) 米 ,与 “ 兰 达 诉 亚 利 桑 那 州 案 ”( i n av 米 M r d s・ a Ar o a i n )有 关 。1 6 z 9 3年 ,欧 内斯 特 ・ 兰 达 因 被 指 控 犯 有 绑 架 和 强 奸 罪 被 亚 利 桑 那 州 费 利 克 斯 城 米
唐 华 琳
( 兴 学 院 法律 系 ,浙 江嘉 兴 3 40 ) 嘉 1 0 1
摘
要 : 沉 默 权 是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中 一 项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也 是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的 核 心
内 容 。 该 文 着 重 论 证 在 我 国确 立 沉 默 权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 同 时 也 阐 述 了 沉 默 权 舯 度 的 弊 端 ,并 试 图 从 利 益 平衡 和法律 限 制 等方 面 予 以分析 。
S e l m e t o h o t i e o n o e c r s m p i n Th r i l a s a m p a i o h e e s t O a k y e e n ft e d c r n fi n c n e p e u to . e a tc e l y n e h ss n t e n c s iy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沉默权在中国之确立--从一起“口供定罪”谈起

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邬华 良律师深有感慨地
说 : 一天不赋予嫌疑人沉默的权利, “ 新的刑诉法确 立的 无罪推定 ’ 的原则就一天得不到 真正体现 , 获得被告 口 供就仍会被当作壤 主要的破 案手段 .不仅为刑讯逼供提 供了制度鼓 励 . 而且极 易产生冤假错案。更要命 的是 . 州 诉法明文规定刑讯逼 供得来的 口供不能作 为法庭证据 .
f 摘
要l 沉鞑权是 当夸理论上 正热烈探讨的一十 问题. 对于在我国应否建立沉默扳制度, 学者们部 有不
司的看法。本文试 围通过对沉默权 音卫的阐释 、沉默权与牵 口供规则之盘盾 区别“厦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 度 的诉讼价值 _ 笔者对于我国制定沉默柯制度的几点思考 .来谈谈在拽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话要性审可行 旬
维普资讯
20 0 2年第 1 期 e c s in x ca in e S s
论 沉 默 权 在 中 国 之 确 立
— —
从 一起 “: 定 罪 ” 起 t供 7 谈
口 邓金菊
江西 司击警官 学棱 , 江西 南昌 3 0 l ) 3 03
. 冗默权 (r i g f i ne 又称反对 自我归 罪特权 Pi l e l c) ve o Se
( eP ,l eaa sSl—ic mn tn ,是 被 告 人 的一 t r,e gi t e h i ig . n f nr i i ) i ao
明你案技时人在单位 。 . 后 绦叶松 被警方带 到公安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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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错误 发生了 由此付 出代价 的不仅是 被告 和受害人 . 还
将 包 括 保 护 公 民 权 利 、匡 挂 正 义 和 打 击 犯 罪 的 神 圣 法 律 0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我们作为反方,强烈反对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观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沉默权并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一种权力。
然而,在当今中国,我们的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如果进一步立法明确沉默权,将导致对公共利益的妥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其次,沉默权的明确立法可能会滋生无法无天的局面。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凭借沉默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那么社会将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
法律是社会的保障,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不能允许个人利用沉默权来逃避法律责任。
再者,立法明确沉默权可能会给各类犯罪分子提供借口。
如果沉默权被滥用,那么罪犯可以通过保持沉默,逃避法律的追究。
这将对我国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的威胁,损害公民的利益。
最后,我们应该强调,我们的法律已经充分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明确界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我们并不需要再次立法明确沉默权。
相反,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的法治观念。
总而言之,立法明确沉默权会对社会秩序和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的影响,我们强烈反对这一观点。
我们需要保持对现有法律的信任,同时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谢谢!反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我们继续反对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观点。
明确沉默权并不符合现实情况,在当今中国,我们已经拥有了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和自由。
进一步立法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构成威胁。
首先,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削弱司法的公正。
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代言人,司法应该以法律为准则,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如果明确沉默权,将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不正当的权力,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导致证据难以收集,对打击犯罪行为造成困难。
在刑事诉讼中,获取准确、全面的证据十分重要。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该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就此进行了长期的争论。
本文作者将从自然法基础方面对沉默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进行论述,并对一些现实问题进行必要的阐述。
第一部分沉默权的理论基础一、自然法的基本法则人是自然平等的,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或身体等任何区别。
但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愿,这源于人天性上的贪恋,或是意见上的分歧。
冲突,或是战争在这种情况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人同时又是趋利避害的,而在各种自然的“害”中的“至害”就是死亡。
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并不是荒诞不经的,也是不应受到指责的。
可以看到,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
而各项自然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就是生命权。
显而易见,永久的战争与人类的保存或是个人的保存是不相容的。
由此,可以得出自然法的基础,就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时,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
从这条基本的自然法中可以得出:所有的人必定无法维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必须转让或者放弃某些权利。
因为如果所有人都坚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的话,那就必定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人去攻击另一些人,而后者又会对前者进行反抗。
他们这样做都是为权利所驱使的,战争也由此而来。
因此任何人如果不想放弃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那就是在做有违和平的事,换言之,他们的行为是有违自然法的。
二、有关协议的几个问题(一)协议的自然法理论放弃权利有两种情况:或者简单地放弃,或是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叫做契约。
①在每一个契约中,或者是双方立刻按照他们约定的那样去做,以至于谁也没有对另一方给予信任;或者是一方履约了,而另一方被给予了信任;或者谁也没有履约。
当双方立刻履约时,契约随着这种履约而终止。
沉默权在中国

沉默权在中国法学1103 1109100317赵迎[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沉默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方法之一。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诉讼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本文旨在沉默权的价值分析和探讨沉默权在中国的必要性与发展。
[关键词]沉默权;价值;必要性[正文]沉默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
一国保障沉默权得以现实的一系列规则、原则的总称,即为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来源于欧洲教会法的“忏悔”原则,即一个人只能对上帝忏悔自己的罪过,是欧洲“人文主义思潮”的产物。
“米兰达法则”标志沉默权制度发展到鼎盛时期国家“寻求平等主义哲学的产物”。
“米兰达”案例表明,国家有义务告知涉嫌犯罪的人在被刑事追诉过程中,陈述事实与不陈述事实,法律将对他言辞的证据责任的相关规定,使涉嫌犯罪的人在充分自知的情况下作出陈述行为。
创立者以沃伦大法官为代表的自由派人士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保护贫穷人不因为贫穷请不起律师而法律知识缺乏处于与富人相比不利的不平等地位,是美国平等主义哲学在法律中的体现。
现今,沉默权制度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诉讼规则,已为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用,被认为是“人类通向文明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沉默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和国际刑事司法最低准则,也被联合国许多文件确认和维护。
随着我国签署和批准有关的国际公约,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逐步与国际接轨,其中的沉默权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分析早在16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对宗教异端案件审理中就有沉默权的缩影,当时被审理人员用“人民不自我控告”的沉默方式来对抗宗教法庭的不人道方式。
此后的英国、美国对反对强迫自证有罪原则和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都做出重大发展。
同时,意大利、日本、法国、德国等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从国际上对于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认可与共识可见其作用非同一般,它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极大的价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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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在中国确立前言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之所在。
是否确认该权利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的程度。
正如一位日本学者所说:"因为沉默权是排斥自我弹劾的原理,所以这就意味着被告人已不单是证据方法,而是作为某种程度上的诉讼主体或当事者,其人权受到尊重。
"本文意在对沉默权作简要介绍,并就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作一探讨。
一、什么是沉默权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美国学者Christophere Osakwe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二、沉默权的产生与发展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
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在教会法中,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
17世纪之后,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步确立,沉默权开始在法律中得以确认。
根据资产阶级保障人权的思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被告人陈述自由的原则,包括积极陈述的自由和消极不陈述的自由。
随即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一些国际公约里,沉默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得到了普遍的强调和维护。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实行辩论主义,重在被告人消极不陈述,认为被告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保持沉默;如果加以质问,他可以拒绝陈述,法庭不得因此而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但是,这种沉默权,被告人从本身利益出发,也可以自由地加以放弃。
在这种情况下,经宣誓后,他就可以作为案件的证人,和其他证人一样,受到交叉讯问,他所作的自由陈述,就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
在开始调查证据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以及他如作陈述可能引起的后果,即可作为立案和起诉的证据。
此项告知应记载于笔录,否则是程序违法。
被告人沉默权早为英国普通法所承认,1898年的法律又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作证,免受交叉讯问。
美国1791年的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亦规定,无论何人不得被强制为自己刑事案件的证人。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纠问-辩论主义。
法律上一方面规定了讯问被告人的制度,即司法人员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同时也规定被告人享有不供述的自由,并对被告人的积极供述和消极不供述加以保障,禁止以不正当的方法获取被告人的自白。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311条,也都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此外,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g)、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条、世界刑法学会第15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都有关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或沉默权的规定。
这充分表明,沉默权规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
近年来,随着犯罪尤其是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猖獗,英国及其联邦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利益钟摆开始向有利于打击犯罪方面摆动,逐步对沉默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三、米兰达规则(rule of Miranda)说到沉默权,就不能不谈关于沉默权的经典案例: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s Arizona)及由此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
1963年,欧内斯特•米兰达因被指控犯有绑票和强奸罪而被亚利桑那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
经警察讯问,米兰达对所受指控供认不讳,并在书面供认上签了字。
在亚利桑那州刑事审判法院对米兰达案进行审判时,警察承认在对被告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有权请辩护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在场。
在法院给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审判仍作出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的裁决。
据此,陪审团作出米兰达有罪的评议。
米兰达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上诉败诉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要求调卷的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米兰达的请求。
1966年6月13日,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宣布以5比4的票数推翻了对米兰达的原判决,其理由为:警察局在审问在押的嫌疑犯时,应事先告诉嫌疑犯有3种权利:即保持沉默的权利;拒绝被迫作出于己不利的供词的权利;在诉前或诉讼中聘请律师,如无力自聘律师则应由指定辩护人为之辩护的权利,否则嫌疑犯的口供不可采信。
虽然米兰达案的最终判决是厄尔•沃伦首席法官主持下的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最有争议的判决之一,但它仍然确立了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米兰达规则"。
它规定警察局在讯问在押的嫌疑分子之前必须告知嫌疑分子:你拥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6条所规定的权利,具体内容为:(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说的任何事物都可以,并将要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依据;(3)你有权同律师进行谈话,并有权要求在你被讯问时,有律师同你一起在场;(4)如果你需要律师又无力聘请的话,将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代你指定律师。
米兰达规则本意不在阻止嫌疑分子说话、自白或解释,它仅仅要求必须告知嫌疑分子,他可以请一位律师,并且如果本人愿意,也可以不说话。
假如他能通过回答警察局所提的问题,把他所受的牵连解释清楚,他也可以放弃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的权利。
这一规则的实施,被认为有以下效果:使一般侦查人员的地位有所提高,并使讯问获得了一种新的尊严,供认也获得了一种新的诚实性和可靠性,罪犯对并非因强迫而作的供认,不大会再行否认,而且能使罪犯自己认罪。
米兰达规则保证了那些对法律一无所知或未能得到任何法律咨询服务的人,能够和那些知晓法律的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四、学术界司法实务界对沉默权的态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同时刑法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表明我国对强迫公民自证其罪行为的否定态度,也表明了我国刑事法制中已经开始体现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基本精神。
但是鉴于被告人最了解自己是否犯罪以及如何犯罪,被告人如实供述和辩解对于查明案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尽管存在很大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仍然规定了讯问被告人的制度,并未在法律上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目前我国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不同见解,归纳起来不外乎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
(一)肯定说认为,是否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就其所知事实进行陈述,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他们的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有权沉默。
"人都有自我保护的天性。
因此从道义和伦理上讲,每个人都不愿意说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更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的卞建林教授一再强调,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真正在制度安排上得以落实的必需保证。
从理论上讲,任何人潜在的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实际就是对每个公民的保护,约束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权力。
由于中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条约第14条(3)(g)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一旦该条约由全国人大通过,中国终将确立沉默权的法律原则。
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邬华良律师说:“我们的司法改革已经把庭审从过去的纠问式改为控辩式,但刑事诉讼不仅发生在法庭上,我的当事人被抓进看守所,他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长时间见不到律师和亲属,得不到任何帮助,如果再让他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还有什么地位平等、力量平衡的公正可言?”一位女检察官写道,"长期以来,公安人员仍然采用排队摸底的方法,将主要力量用在拿口供上,口供成为寻找证据的源头。
公安人员不去寻找其它证据,竭力获取口供成为侦查破案的捷径。
当被告人不回答时,为获取口供,侦查人员必然采取相应的硬性措施,以违法治违法。
"(二)否定说认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对他的提问。
"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说,"虽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目前绝大部分案件都要依靠它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
"沉默权是一种具有某种奢侈性的制度,承认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大幅降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肖胜喜副检察长指出,确认沉默权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来看,显然难以做到。
由于可能造成一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在目前治安状况如此严峻的形势下,社会能否承担如此代价,实难把握。
北京东城公安分局的一位预审员坦诚地说,"你可以说我们的软硬兼施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是粗暴的懒惰行为,但事实上,讯问是一门比刑侦技术更为精深和有效的学问。
我们可以不使用刑讯逼供,可以不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但你给他们不回答我们提问的沉默权利,就像缴去我们的武器一样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