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

合集下载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为沉默权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或指控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陈述或辩解。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其实施的具体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沉默权制度的构建,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指控和迫害。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和陈述,但同时也可能面临来自侦查机关的强制询问和指控。

如果没有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因为恐惧或压力而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辩解,影响司法公正。

而沉默权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权,使其能够更加真实地陈述和辩护。

三、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可能性在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了表达自由和辩护权等权利。

这些权利为沉默权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具备了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基础。

最后,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不断提高,为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等。

同时,还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消除与沉默权相冲突的条款和规定。

2. 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是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关键。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摘要】本文探讨了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在分析了沉默权制度的概念和对社会的重要性。

接着在详细说明了沉默权制度能加强民主原则实践、保障每个人的表达权利、避免权力集中与滥用、促进多元化意见交流以及加强公民参与和监督的重要作用。

最后在总结了沉默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影响意义。

通过本文的讨论,可以看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对社会和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 民主原则, 表达权利, 权力集中与滥用, 多元化意见交流, 公民参与和监督, 建立必要性, 未来发展方向, 影响和意义.1. 引言1.1 概述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制度是指保障每个人在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时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沉默权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是民主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种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确保社会公平公正的运转,也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有必要重视沉默权制度的建立,确保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能够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表达权利。

的重要性无法被低估,它是现代社会民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对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对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解读和分析。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可以加强民主原则的实践。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表达权利,而沉默权制度可以保障每个人在表达意见时不受外界压力或干扰。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每个人的表达权利。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可以避免权力集中与滥用的情况发生,从而确保社会平等和公正。

沉默权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多元化意见的交流,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公民参与和监督,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对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多元化意见交流、加强公民监督参与,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沉默权制度能够保障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免受不合理的侵犯,有效防止滥用公权力、私权利的现象发生。

通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为公民在面对可能的司法迫害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防御手段。

2. 维护司法公正沉默权制度能够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防止因被调查人的被迫自证其罪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时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提出“沉默权”这一概念。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存在的问题(1)立法不明确:我国法律中缺乏对沉默权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不够明确。

(2)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忽视被调查人的沉默权,导致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缺乏相关宣传和普及,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知度不高,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立法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明确被调查人在接受调查时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 完善司法程序加强司法机关对沉默权制度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被调查人的沉默权。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沉默权制度的司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加强宣传普及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

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

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当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普遍存在着沉默权这样的法律概念,用人话来说,就是“你没说可以,就默认不可以”。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意识的不断提高,这样的沉默权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改进沉默权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一下我国沉默权立法的构想。

一、沉默权概念的确立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没说可以,就默认不可以”似乎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制度,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则显得非常不合理,给人民生活和企业经营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我们需要对沉默权概念进行明确。

首先,沉默权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在开明的法律框架下,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存在的一种权利。

我们不能因为使用沉默权可以带来比较明显的好处就认为它本身就是合理的。

其次,在明确沉默权的定义之后,我们还要对其使用的条件和限制进行明确。

例如,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沉默权才能被使用。

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在沉默权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主动的探索。

二、沉默权的运用期限沉默权的使用期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现有的沉默权规定中,往往并没有对于沉默权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沉默权滥用的劣势明显。

在未来的沉默权立法中,应该对沉默权的使用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例如,针对企业和个人在申请相关事宜时的沉默权,规定其中的期限时限和要求,在超过期限后,则默认不允许此项申请,并且不能作为后续的新的申请事项的依据。

三、沉默权的确立权沉默权的确立权是指,如何对于沉默权的设立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目前,我国对于沉默权的确立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此,需要在沉默权立法中给出沉默权的确立权的规范。

具体来说,在沉默权的确立权方面,法律应当规定,需要明确沉默权的申请者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必须在特定的领域中,按照相应的流程,由特定的机构审核后才能获得沉默权的确立权。

四、沉默权的副作用在推行沉默权立法方案时,对于沉默权可能带来的一些副作用也需要进行合理的考虑和预测。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使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享有充分的权利保护。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沉默权制度,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强制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

3. 适应法治社会发展: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法治文明的需求越来越高,构建沉默权制度符合这一趋势。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作证权利,但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境。

四、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律或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内容和范围。

2. 完善配套制度:为保障沉默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如证人资格认定、律师协助等,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加强执法培训: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其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防止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优化辩护体系: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辩护制度,提高辩护人的权利和地位,使辩护人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论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确保沉默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参加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在当今中国,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辩手,将从个人自由的角度出发,阐述我们的观点。

首先,沉默权是维护个人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自由被广泛认同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沉默权作为个人自由的表现形式,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发表言论,无论是出于个人原因、意见不足或其他各种原因,个人均应享有沉默的权利。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

言论自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意见的交锋和社会冲突的加剧。

如果个人有权选择保持沉默,不强迫其发表立场,将能够减少政治、宗教、种族等各类冲突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明确沉默权有助于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因为表达某些立场而受到社会或个人的威胁,甚至遭受报复。

明确沉默权将能够为个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让他们在免受压力和威胁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安全和隐私。

综上所述,基于个人自由、减少社会冲突以及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的考虑,我们坚信在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参与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作为正方的第二辩手,我将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从法律保障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

首先,立法明确沉默权能够为个人提供法律保障。

在当前法律体系下,对于沉默权的保护尚不明确,个人在遭遇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常被强制要求发表立场或意见。

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确保个人在法律层面上对其选择沉默的行为得到充分保护,避免了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言论自由不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部分人可能因为不敢或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立场而选择保持沉默。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该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就此进行了长期的争论。

本文作者将从自然法基础方面对沉默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进行论述,并对一些现实问题进行必要的阐述。

第一部分沉默权的理论基础一、自然法的基本法则人是自然平等的,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或身体等任何区别。

但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愿,这源于人天性上的贪恋,或是意见上的分歧。

冲突,或是战争在这种情况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人同时又是趋利避害的,而在各种自然的“害”中的“至害”就是死亡。

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并不是荒诞不经的,也是不应受到指责的。

可以看到,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

而各项自然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就是生命权。

显而易见,永久的战争与人类的保存或是个人的保存是不相容的。

由此,可以得出自然法的基础,就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时,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

从这条基本的自然法中可以得出:所有的人必定无法维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必须转让或者放弃某些权利。

因为如果所有人都坚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的话,那就必定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人去攻击另一些人,而后者又会对前者进行反抗。

他们这样做都是为权利所驱使的,战争也由此而来。

因此任何人如果不想放弃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那就是在做有违和平的事,换言之,他们的行为是有违自然法的。

二、有关协议的几个问题(一)协议的自然法理论放弃权利有两种情况:或者简单地放弃,或是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叫做契约。

①在每一个契约中,或者是双方立刻按照他们约定的那样去做,以至于谁也没有对另一方给予信任;或者是一方履约了,而另一方被给予了信任;或者谁也没有履约。

当双方立刻履约时,契约随着这种履约而终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沉默权[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确立和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和加强,沉默权成了一个不容回避、须待解决的问题,确立沉默权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发展所不可逾越的,它必将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带来深刻的变化,从观念上的更新到行为方式的改变,都对司法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接班人一代的我们,我们必须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民情,从沉默权的法律渊源、产生、发展及限制入手,分析沉默权的含义及基本内容,并对沉默权的价值进行解析,提出了应当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的构思。

[关键词] 沉默权内容价值构想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

简单地说,沉默权就是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①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最广泛意义上的沉默权,是指公民自由的保持沉默,有权拒绝向警察或其他机构提供与他们的本性、初衷、预料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重要性相异的信息。

随着近代民主和司法文明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比较普遍的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对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对它的理解也可能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但在立法例和学理上,大体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一般来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理解沉默权,各国法律直接关注的焦点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本文侧重于对狭义沉默权进行论述。

自从沉默权制度产生后,西方学者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

理由如下:一、符合人道主义原则,这是沉默权的道德依据之所在;二、无罪推定的国际人权原则,是沉默权制度坚实的法律基础;三、在诉讼机制上,运用沉默权规则可以使控辩双方保持相对平衡。

我国应否确定沉默权制度,法律界争论不一。

否定说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宜确立沉默权,因为我国目前尚无设立沉默权的条件;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对辩护权的放弃;不利于对犯罪的控制等。

肯定说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应当确立沉默权原则,我赞同肯定的观点,理由将在本文中详细论述。

一、沉默权的含义及基本内容(一)沉默权的概念对沉默权概念的界定,学界认识不一;总的看来,有以下几种:(1)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

(2)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对司法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且不因此推定为有罪的权利。

(3)沉默权,即拒绝陈述权。

(4)沉默权即拒绝提供的权利。

(5)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受到审判、检察和侦察人员讯问时有权拒绝予以回答的权利。

(6)刑事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不自证其罪,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

(7)沉默权是与反对自我归罪证据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因此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

综上所述,学者们为沉默权所下定义均有可取之处,也有尚需商榷探讨之必要。

(二)、沉默权的内容(含义)沉默权的内容或含义,在国内外众说纷纭。

美国学者ChrirtoPher Osak We认为,“沉默权的特定含义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溯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者官员的讯问。

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官、检察官、法官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力作出不利的推论。

三是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

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的陈述作为定案的证据。

简言之,第一项是被告强迫自证其罪的内容,第三项是不得将非任意自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是第二项内容(沉默权)的保障。

在国内,有的学者认为,沉默权的内容包括两项含义,也有的认为包括三项内容,还有的认为:“沉默权应包括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作出供述。

他们有不做陈述的权利,没有必须陈述的义务。

(2)司法机关在追究刑事犯罪时,必须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沉默之义务,保障受刑事追诉的人有自由的意志可以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

(3)司法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其自证其罪。

(4)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人行使了沉默权,而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5)如果司法工作人员采取其它不人道方式强迫受刑事追究的人供认其罪,并以此等方法获得相关证据,则证据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沉默权的含义及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项:(1)沉默的主题是被追诉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权力保障主体是追诉者(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

(3)沉默权的客体为所有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陈述和其他证据。

(4)实施的方式是缄口不语。

吸收合理因素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沉默权似乎应当包括如下构成要件:(1)权利主体,即享有沉默权的主体,应当是被追诉者,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因为在为沉默权下定义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权利主体,即谁享有这一权利,否则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其次,要考虑到主体范围,即哪些人享有这一权利,当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在为沉默权界定概念时,应当包括完整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权利保障主体是追诉者,包括公安,司法人员(在我国),即警察,检察官和法官。

因为这些机关和人员是否严格执法,是否能切实保障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关系到该项权利能否落到实处,能否实现立法宗旨和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的实现。

(3)实施方式应当是针对讯问有权缄口不语。

该项是沉默权的关键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沉默权,即拒绝陈述的权利”;有人认为“沉默权即拒绝供述的权利”。

拒绝陈述和拒绝供述,虽然仅一字之差,其表达方式均有用沉默不语或作特殊的口头回答方式,但是二者包括内容即外延大小却不同,前者包含的内容广泛,既有对供认犯罪的沉默,也有对辩解无罪的沉默,后者包含的内容过于狭窄,只包括对供认犯罪的沉默。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表述范围均不是沉默本身的含义,沉默的含义应当是缄口不语,即采用不作声和其他形式的表示。

基于上述分析,对沉默权的界定应当是指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追诉者(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的讯问享有缄日不语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追诉者不得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讯问和询问。

二、沉默权的法律渊源及历史沿革(一)沉默权的法律渊源沉默权规则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诉讼规则,已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采用。

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件中作命令,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不必回答任何问题。

如果回答问题,他的回答可能作为不利于它的证据。

英国《法官规则》规定,一旦警察有了足以构成充足理由的证据来怀疑一个人实施了犯罪,他应该立刻对这个人警告,警告的内容是:你没有义务一定要讲什么,除非你自己愿意。

但一旦你讲了什么东西,就会被记录下来用作证据。

德、意、法等国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被告人、被指控人享有沉默的权利。

有些国家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提供了宪法性保障。

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在针对自己的刑事指控中不被强迫作证。

可见沉默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规则,也是一项独立的宪法性的诉讼权利,还是国际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二)沉默权的发展沉默权发展到今天,已有800余年的历史。

跟据有关学者考证,刑事沉默权的起源可追溯到16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对宗教异端的审理,当时的被审理人员即开始用“人民不自我控告”的沉默方式来对抗宗教法庭的不人道审讯方法。

1637年的利尔波恩案件,英国议会以裁判违法撤销了对它的有罪判决。

从此,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及反对自证其罪的制度便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后来,反对强迫自罪原则和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随着联合国确立和推行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的进程,沉默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作为刑事司法最低限度保障之一,被许多联合国文件加以确认和保护,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判定被告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被告人享有最低限度保证之一就是“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近承认犯罪”。

我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力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

如果我国长期对沉默权持否定态度,不仅违背我国承担的公约义务,还有可能引起相应的国际责任,成为有些国家指责我国侵犯人权的借口。

第二,长期否定沉默权制度会与我国已承担的有关具体国际刑事司法义务产生矛盾。

我国已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条规定,少年刑事被告人在诉论的各个阶段应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②(三)对沉默权的限制任何权利都是相对与义务而言的,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根本就不可能存在。

鉴于实行沉默权对打击日益增多的犯罪分子不力,并不能赶到保护无辜者的作用等原因,许多国家对沉默权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

就沉默权而言有利亦有弊,应当在保护人权和强化司法权之间建立适当的平衡。

据资料,西方国家一直采取措施限制沉默权的负面影响。

以英国为例,它在1994年颁布的《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入法》规定了在一些法定情况下,被告人的沉默可以被用作对他们不力的证据,集中体现在《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34、35、36条的规定之中,对沉默权的限制至少有如下内容:第一,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想了解的事实,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沉默权为自己辩护,则法官和陪审团可就此作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因为被告人的沉默使得法庭无法及时对案件做出判断,那么,法官、警方和指控方都可以提请陪审团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论。

第三,如果案件的物证出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上、衣服上,那么,不论其是否实行沉默权,都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决。

第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时间恰巧出现在案发现场,则无论其是否保持沉默,法官和陪审团都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决。

在美国,1984年,由最高法院对米兰大规则(即沉默权),提出了有涉公共安全的例外规定。

三、沉默权的价值任何一种权利只有在具有一定价值和作用的情况下都能存在和发展,沉默权也是如此。

法律确立沉默权既有正面的价值,又有负面影响。

因此应对其价值和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明确利弊,并最终按照诉讼效益最大化的实现程度来决定其取舍及行使方式,切实使沉默权的诉讼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使其缺陷得到最大限度的避免。

(一)沉默权的诉讼价值1.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