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

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
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

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

本书的作者魏德士教授长期从事宪法、法史、民法、劳动法与法理的研究,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同时也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法史学家、劳动法学家和民法学家。魏德士教授终身从事法学的研究、教育工作,他既是法学学者又是过法学教授、法官、纠纷调解员。也正是如此,魏德士教授在法学方面涉猎的方面广泛,因而著有多本专著、多篇论文、案例评论、书评等。其中,由丁晓春、吴越翻译的《法理学》即是魏德士教授在其69岁时才出版的唯一关于法理学的专著,是他长达40 年法学教育与研究中关于法理学的思想结晶,编写历时25年,期间增删数稿。

“当魏德士推出《法理学》的时候,人们自然有许多期待:古往今来的法律真义,尽收眼底;引人入胜的叙述,令读者充满阅读乐趣。”《法理学》一书,比较系统地对法理学的基础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方法论进行了讨论。其特色是语言优美、论证充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满了精彩的民法、劳动法等知识领域的案例,使读者比较容易的理解抽象的法理学,可谓“专为学习者和实践者编写”。本书作为德国最大的法律与法学出版社贝克出版社的法学专业教材,得到了德国法学界和德国社会的普遍认同。同时,我国译者又从众多的德国著作中将其挑选出来,介绍给中国的法学学者和学生,为法学者提供基本读物和研究的基本素材,可见其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之高。

首先,我想简要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

在这本著作里,作者提出了三个问题作为全书的范围:(一)什么是法?(二)法为什么是有效的?(三)如何正确适用法?而文章的第二部分“法及其功能”,第三部分“法的效力”,第四部分“法律适用”则分别对应了上述三个问题,而第一部“基本问题”则是作者对法理学本身的科学性和基本问题——实际上也落实到法律职业者这样一个层面——的一个说明。同时,从知识体例来看,本书与其他法理方面的著作相比,最大的特色就是:不仅对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进行了论述,还涉及到了法学方法论。这样一来,整本书的结构和内容(上述的三个问题的提出和回答)也很好的契合在一起,告诉了读者“什么是法?”(解决认识论的问题),“法的功能有哪些?”(解决意义和的价值的问题,以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法为什么有效?”(解决效力来源问题,为法的适用提供依据和基础)“怎样适用法”(解决方法论问题,回到了由理论指导实践的社会活动中来)。

其次,我想带大家一起来探讨其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问题——文章以“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开篇,提出了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和相互关系:法理学概念构成了法哲学概念的前提:法理学是对法学知识的观察,理解与认识,包括“对具体的法律职业问题领域,法的因果关系及其效力进行论证”,而法哲学则是“对法的是否合目的性,正确性进行前提的追问,是对法的理性地再反思”。但同时作者又认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讨论已经没有必要”,也就是说,虽然法理学和法哲学可以做出这样的划分,但并没有必要,因为它们的问题域是重合的:都是对实在的法现象进行前提追问。接着,作者论述了作为理论的法理学具有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并从现实的角度提出了法理学存在的必要性——“处理法学、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新危机的工具”“缓解教育危机”“缓解生活领域的新冲突”……

同时,第一章在整篇文章中以类似于绪论的功能出现,提纲契领的提出了文章写作的思路和主脉络,总结了法理学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法”?法起到什么作用?我们在哪里找到法(法德渊源)?法(理学)是一门科学吗?语言对法与法学家有什么意义?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公平?法为什么“有效”?法是怎样适用和发展的?这些问题,都在接下来的文章主体部分得到了作者的一一解答。作者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论证,展现了一个从原因到结果,从理论到实践的法体系。

第二部分:法及其功能——作者在这一部分探讨了什么是法、法的功能、语言对法的影响和法律渊源及法理与科学的问题。其一,什么是法,怎样给法下个定义。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到:“法学者还在为法下定义”。作者认为,无数的法学家和哲学家都在试着为法下定义。对法的定义,学者们争论不休,其中主要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派之间的对立:自然法学认为,法是直接来源于自然、人的本质或者造物规则。而实证主义认为,法是由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所制定的法。当然还有其他的定义,例如:法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引出了这些不同观点后,他以“法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的命题研究了法到底为何物以及指出从实证主义的角度研究法律概念具有的局限性。在魏教授的这本书中还提到客观上的法(具体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如民法、刑法或整个法律制度的总和。)和主观上的法(提起诉讼的资格)。最后得出了结论:要想给法下一个清晰明朗的定义,是非常难的。法的概念是与时代紧密相连的,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变化,社会的结构形态、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经济发展的客观水平以及民众的价值观和世界观都在不断的发生变化,这些都决定了不同的时代对法有不同的要求,也因而给法下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

其二,法起到什么作用?法的核心任务就是通过法律规范实现那些有效的宣布的政治意志,其次才是在形式上防止混乱的发生作用,稳定国家秩序、社会秩序作用、赋予个人和集体权利并对其进行保障功能;裁判纠纷的功能;满足有序而和平的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功能;使国家和组织体融合的功能;创造子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并对其进行教育的功能。

其三,语言对法有何影响?“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语言能力的高低决定了法律质量的优劣”,可见语言对于法律的意义是多么的重大。但同时因为语言的特性:不准确性,以及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变迁性,对语言,特别是法律术语的把握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也要求法律工作者尽己所能的对法律概念进行定义。

其四,作者从实质意义上论证了法律的渊源有哪些,他认为除了通说认为的诸如跨国与国际规则、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以外,法官法、法学家法和自然法也是法的渊源。因为法官法对其他法院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只有极少数的情况不受其约束(额外的论述和区分),并且就算存在这些例外情况,“在具体处理上,各种程序法则采取措施确保下级法院的判决尽可能不背离联邦法院或其他终审法院的判决。”而法律规范本来就是法学的成果,虽然“法学家法”不是独立存在的,但法学家法是法律的渊源。而自然法也可以通过法官实证主义得以贯彻。

其五,法理是一门科学,但与其他科学相比,其特殊性在于,他主要研究规范性的实现,即目的性问题。因而我们必须明白法学的目的和价值何在。

第三部分:法的效力。这一部分,作者探讨了法学和司法的核心问题:法为什么“有效”?其效力基础是什么。“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应当有效,因为有国家的强制力在时时刻刻地保障着它的效力。”可见,国家的强制力是法的效力基础之一。但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不去违反法律规范,并不是因为畏惧国家的强制制裁,而是源于其他的原因。例如信仰或者道德的原因。也就说,对于法律规范的承认或接受,每个公民都有不同的原因:对宗教信徒来说,法律规范中的某些规定就是他们的宗教教义,他们认为法是上帝制定的;对注重道德修养的人来说,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理所应当的事。当然,这里涉及到了法与宗教、法与对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法的效力分为三类:一是法律效力(应然效力):法应当有效,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实施。二是现实效力(实然效力):如果法得到真正地遵守,那么它就存在。现实效力与守法者的动机无关。三是道德效力(认可效力):它

表明了遵守法律的道德基础。如果法律规范是出于认可而被人们接受和自愿的遵守,那么它就具有道德效力。法的这三种效力是相互联系的。如果法在现实中不被遵守,它就丧失了法律效力。如果法律缺少了道德效力,也会危及或削弱法律现实效力。如果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违反了广大人民的基本道德观,它们也不会稳定而长久地存在。

在该部分的各章(11到18章),作者通过对历史上各个法学派别的介绍,将重要的法理学流派对该问题的根本分歧理解为对什么是有效的法的不同解说: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派”和阿奎那在内的自然法学认为法来源于超脱于国家的、永恒的、不受国家权利拥有者控制的力量;在将自然法思想从神学和哲学中分离出来,呼吁用知识代替信仰的理性主义思潮后,法被以萨维尼为主的历史学派理解为“民族精神”和历史的产物,将法院和法律实践取代立法者的作用,被普赫塔为代表的概念法学派认为是纯粹的概念逻辑的产物;1848年由孔德创建的“社会实证主义”以及由其发展而来的凯尔森“纯粹法学派”则认为立法者拥有无限权力国家制定的法不受任何价值和原则的约束;社会法学派认为法是被划分为若干阶级的社会的产物——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派呼吁通过斗争来消除阶级对立,解决社会问题,施坦因则希望通过国家改革消除阶级对立;利益法学派的耶林和赫克考虑到了社会现实以及法律规范的关系,认为“利益是法律命令的原因”;民族社会主义的为纳粹德国和独裁政权服务的学说;以及认为法官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自由法学说;法律论题学。

最后,作者认为法律必须是有效的,但对法律秩序的效力考察中必须有人的价值判断,不能成为法之工匠,这样法律工作者必须在不违背宪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价值选择和立场选择:“如果法律工作者不有意识地选择自己的法理学立场,将形成社会或政治风险”,并在强调各种法律学说的片面性同时提出了其正确核心,以避免大家选择时有片面性或扭曲。,

第四部分:法律适用。在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作者从理论联系到了实际。他认为法律适用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实现其意义和目的,而法律适用的前提必须明确法学方法论下列基本问题:1)法律适用有哪些目标? 2)必须完成哪些步骤? 3)待决事实怎样认定? 4)法律适用是否存在统一的方法? 5)方法的问题涉及的是法学的方法论,还是仅仅司法实践中真正使用的方法?

在明确上述问题后,魏德士教授就法律如何适用进行了详细解答。

首先,他介绍了法律适用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演绎推理法,并用许多实例来演示如何进行“涵摄”。但指出演绎推理并不等同于法律适用。演绎推理只是法律适用的一种手段,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般性价值对具体的事实作出价值评价,他们的主要任务不在逻辑领域,而是目的的实现。

其次,作者认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为目的,而任何法律规范后面,都隐藏服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的目的和目标。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不仅存在于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关联之间,还存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法律适用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案件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法官首先要服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这就意味着,法官要正确地适用法律,不仅要探究立法者的目的,还要查明法律中包含的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法律解释与立法者价值判断的探究是互为手段和目的的。在这其中,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供法官选择,来探究立法者的意图,以符合目的的适用法律。

然后,作者指出,“只有法律评价存在之处,法律才对判决具有约束力”,而法律的漏洞之处,则要求不能拒绝裁判的法官自己制定对将来的类似案件都具有效力的规范。在漏洞的填补方面,漏洞的填补因其类型的不同而分别处理。对于规范性漏洞(某个规范是不完整的或者不清楚的),法官之应当回答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当存在目的性时,也就是如果立法“忽视”或者“遗忘”了某一特殊的利益状态,作为立法者助手的法官必须在“有思考的服从”中按照已经确认的规范目的,通过类推或者目的性限缩来对缺乏的特别规定进行补充;

在法的漏洞领域,法院造法的空间更加广泛。但是在这里,法院并没有立法者的自由。他们必须尊重现有的法律秩序,也必须尊重对其他法律领域产生远程影响的法律评价。做好漏洞填补工作,还必须运用好填补工具,如类推(刑法领域要禁止)、反向推理或者目的性限缩。

最后,在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法官对法律的背离问题,即法官完全拒绝该法律的适用或背离已经认识的法律的规范目的,但是为了实现立法的目的而对文义或法律进行修改却不是对法律的背离。处于危机为重大的事由时,法官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如反对纳粹的统治。总之,一切都是为了法的目的的实现——正义。

最后,我想谈谈自己在这本书中受到的启发和感想:

其一,我们应当努力成为何种法学学生。

从整本书的行文布局、语言表达来看,我们不得不佩服魏德士教授对民法、劳动法、宪法等与法理平行的学科的了解程度及对语言的驾驭能力。那么他是何以练就的类?这恐怕是个回答起来十分简单,但要我们落实起来有颇有难度的问题。原因就是魏得士教授是一位大法学家,他毕生的学习和研究贯穿了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各个学科。而我们学习的现状却是,将自己定位于某一法学二级学科的研究生,而无暇顾及其他学科知识的涉猎,这样,我们将只能在一个个细化的知识点中来探讨问题,难以从自己主修的方向中跳出来,站在整体的角度全观自己所学的东西,当然,也会欠缺其他学科的知识来补足我们自身的不足。另一方面,我们欠缺对理论的学习。对很多学派、源流性问题都没有弄懂,因而对理论性的问题没有自己的认识,也根本无法“站在伟人的肩膀上”来探讨问题、发表见解。这些,对于一个法学专业的研究生而言,无疑都是很致命的。“一个不懂部门法学的法理学家一定是跛脚的,一定是没有牢固根基的法理学家”“一个不懂法理学的部门法学者,根本就无法成为一个优秀的部门法学者”,可见任何法学者都是要在理论和部门法领域兼顾的。因而,我们应当从魏得士教授的身上学习到一种精神和对法学的态度。要在对法进行全方面的学习的同时注重基础理论的建构。

其二,以从理论到实践的方式对法理学进行阐述。

“在法学与法理中,除非出现严重的功能失灵与歧途现象,则不可能存在无实践基础的理论或无理论基础的实践。”“理论和时间必须彼此引导、丰富和修正”。作者写作本书的目的在于:为学习者所理解。所以魏德士教授自己称“本书是专为学习者和实践者,而不是为教授们所编写”,这是一部“法律工作者的法理学”。因而,该书无论是内容上还是结构上都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他将二个通常分开研究的部分:法理学和方法论部分,融入到该书的写作中,不仅是一本法理书,而是一本法律适用的指导手册。书本围绕的三个问题:什么是法?法为何有效?怎样适用法?就是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案件时的疑惑和思路,而该书恰恰解决了这些问题:“对法律适用者而言,一切法律规范都是当为规定”;“法的效力依据在于“取得信仰共同体的合意”;法律实践者应该做到“有思考的服从”。

同时,文章又在每一章节都将理论的东西落实到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上来,譬如魏德士教授从法理学上位概念谈起,阐述自己关于“理论”的见解,最后落脚于实践的重要性:“在法学与法理学中,除非出现严重的功能失灵与误入歧途,否则不可能出现无实践的理论”在第二部分阐释法律信条学对实践的作用,在第三部分探讨法的效力时,专章陈述法律工作者在现实中进行立场选择的必要性和要求。在第四部分论述法的解释和适用是时,要求法律要根据法的目的正确的实践(解释和适用法律)。

在解决这些认识上的问题后,教授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进行的阐释实则是指导法律工作者实践的具体办法。他详细的说明了法律演绎推理的方法和规范解释的方法,并介绍了该领域中法律适用所存在的漏洞,并提出了填补漏洞的办法,这些工作都在指导实践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其三,注重价值的选择和目的的判断

较之于其他的法理学教材,对于价值的特别关注,是魏德士教授这部《法理学》著作的重要特点之一。魏得士教授在针对事实和与事实相关的逻辑问题时,一直告诫我们:“重要的不是逻辑,而是规范的目的性”。忽略价值而只注重逻辑就会酿成人类的悲剧,书中多次提到二十世纪纳粹政府对德国对其人民和世界所犯下罪行,就是最好的佐证。一方面,书中多次对德国政府的这一暴行进行旗帜鲜明的批判和反思,对民族社会主义法学和纯粹法学进行批判另一方面,作者也一再提醒法律工作者: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自己的世界观与立场。无论在理论的范围还是实践的领域,法学都须具有一种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如,在对法律进行演绎推理时,作者指出“涵摄并不是一个纯粹地、符合认识地将事实要素归入事实构成特征的孤立过程,事实构成特征与法律规范的目的和价值评价紧密相关。”

书中充满了作者对法律价值和法律目的的执着捍卫。他在文章的最后一节“基本价值不可放弃”一节中再次强调价值对于法理和人类和平发展的重要意义:“倘若将法理学简化为方法问题,那么法理学就有如一个领航员,尽管他拥有极好的测量工具和计算仪器,但却找不到可靠的固定坐标来确定其立足点和目标”“而这个固定点就是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及其效力基础”“一种法律秩序、一种法学和一种司法倘若不意识到不可放弃的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实质性的价值秩序,就可能成为当时统治者为所欲为的工具。而所谓的无价值或者价值中立的法、司法和法理学就仿佛一只风向标,只能随着各自所处的时代的统治者摇摆不定。任何法理学如果不研究法的价值基础就等于失去了自身的对象。”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 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 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 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

知情同意书·知情告知页

知情同意书·知情告知页 研究题目基于NGS的胚胎植入前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试剂与“金标准”方法(核型或FISH)等效性对比的多中心临床研究 申办者CRO 序康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上海泰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方案编号YKCT201701 方案版本号及版本日期1.0 2018 年2月2日 研究机构名称西北妇女儿童医院(陕西省妇幼保健院) 研究机构地址西安市后宰门73号 主要研究者师娟子 联系电话 患者姓名缩写 患者筛选号

受试者须知 亲爱的受试者: 我们邀请您参加该项临床研究。在您决定是否参加这项研究之前,详细了解进行这项研究的目的及其对您的影响,对您很重要。请仔细阅读以下信息,如果您觉得有必要,可以与您的亲朋好友及家庭医生就您参加这项研究之事宜进行商量。一旦您所有的问题都被解答、您对有关这项研究的解释说明很满意、且您决定参加,您将被要求签署这份知情同意书。参加该临床试验是您的自愿行为,您可以同意参加,也可以不同意,同时您也可以随时自愿退出该临床研究。 该临床研究为“基于NGS的胚胎植入前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试剂与“金标准”方法(核型或FISH)等效性对比的多中心临床研究”。该研究已通过了我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核,同意进行该临床研究。 1、为何要参加该项研究?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评估一个基于于高通量测序技术(NGS)的胚胎植入前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试剂盒的检测性能,以该试剂盒检测试管婴儿过程中体外培养胚胎的囊胚外滋养层细胞的脱氧核糖核酸(DNA),分析胚胎染色体是否存在非整倍体异常,与“金标准”检测方法(核型或FISH)结果进行比对,验证该试剂盒与“金标准”检测方法的等效性。 研究背景:适当的卵巢促排卵以及优质胚胎的挑选对试管婴儿的成功有重要影响。传统的试管婴儿过程中,植入胚胎的挑选主要依靠医生在显微镜下对胚胎形态进行鉴定判断。依靠这种方法,不少植入胚胎不能成功着床或持续妊娠,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形态学评估较好 的胚胎仍可能存在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因而失去了正常发育的能力。 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是导致试管婴儿植入失败、流产、死胎的重要原因之一。胚胎植入前遗传学筛查/诊断技术(PGS/PGD)是对体外培养,发育至囊胚期的胚胎进行活检,然后对所获取的几个细胞进行染色体检测,以鉴定胚胎是否存在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进而挑选未发现异常的胚胎进行移植的一种胚胎优选技术。这一技术有助于提高患者的临床妊娠率。早期PGS 方法多采用荧光原位杂交(FISH)技术。这一技术尽管有效,但限于技术的局限性,无法对人体全部22对常染色体及2条性染色体同时进行全面筛查。 本试验的研究产品是序康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基于高通量测序(NGS)技术方法的胚胎植入前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试剂盒,该试剂盒采用多次退火环状循环扩增技术专利技术对囊胚期外滋养层数个活检细胞进行全基因组扩增,进而采用高通量测序技术(NGS)对人的全部22对常染色体和两条性染色体同时进行检测,从而鉴定胚胎中各染色体数目。前期的研究表明,基于多次退火环状循环扩增(MALBAC-NGS)技术的高灵敏性,

法理学第1阶段测试卷答案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测试卷答案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编之第一至第五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20) 1、法律移植:是指一国对同时期的国外法的借鉴与吸收,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 组成部分,即一国法律制度中的某些因素从另一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 2、法系: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不同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的法律所做的一种分类。 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创制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4、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划分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合。 5、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和立法榜样的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等。 6、法律(狭义):仅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法律原则: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8、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9、判例法: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10、法律清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 二、填空(22) 1法律规范的三要素是假设,指示,法律后果。 2根据法的内容的不同可将法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 4不成文法是由国家认可而产生,主要有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5按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特别法两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特别

2016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法理学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规范:是法律之中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逻辑上周全的行为准则。 2.法的渊源:作为法理学专门术语“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 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的外部表现形式,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实际上是指法的形式渊源。 3.法等解释:是指对法的形式渊源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的理解 和阐明。 4.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特别是司法”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做出处理结 论的思维活动。 5.法律类推: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法律本身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最相类 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6.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利、 义务关系。 7.法律行为:是指一切在法律上具有意义的行为。 8.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承受的责任。这是一种追遡性的责 任。 二、论述题 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如何? 答:从法律调整的特点来讲同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其在逻辑上可表述为“如果…则…否则…”如果缺少其中的一个,特别缺少“制裁”,则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 2.对法律解释如何分类? 答:法律解释可根据解释的主体、方法和尺度的不事有不同的分类:1按照法律解释主体及其解释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2按照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3按照法律解释尺度的不同,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3.什么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 答: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每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担者,所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一定利益所采取的、有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为了满足权利人所代表的利益所必须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4.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 答:合法行为是与法律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是社会关系参加者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是无害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背法律的要求的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滥用权利等,都可以构成违法行为。 5.什么是法律事实?如何分类? 答:法律事实是法律上规定或确认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知情同意书的设计规范.doc

威海市立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文件编号:JG-DES-003-1.0 知情同意书的设计规范 版本号 1.0页数 2 页 起草人起草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 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 颁布日期年月日起效日期年月日 威海市立医院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威海市立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文件编号:JG-DES-003-1.0 知情同意书的设计规范 一目的 规范知情同意书设计范本,尊重受试者的知情权,更有效的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二范围 所有由本院牵头的新药临床试验。 三内容 1设计依据 《赫尔辛基宣言》《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设计。 2设计原则 符合“完全告知”的原则。采用受试者能够理解的文字和语言,使受试者能够“充分理解”,“自主选择”。知情同意书不应包含要求或暗示受试者放弃他们获得赔偿权利的 文字,或必须举证研究者的疏忽或技术缺陷才能索取免费医疗或赔偿的说明。 3知情同意书设计版式 1)页眉和页脚:页眉左侧为试验项目名称,右侧为知情同意书版本日期;页脚为当前页 码和总页码。 2)“知情告知页”与“同意签字页”: 知情同意书分“知情告知”与“同意签字”两部分,分别装订。 3)知情同意书一式两联,研究者保留原件,受试者保存第二联。 4知情同意书的设计内容 1)“知情告知”的内容 (1)声明是一项临床研究,研究目的和预期受试者参与需持续的时间,需要遵循的程序并 说明哪些程序是试验性的; (2) (3) 哪些人不宜参加研究,可替代的治疗措施; 如果参加研究将需要做什么(包括研究过程,预期参加研究持续时间,给予的治 (4) (5) 疗方案,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检查操作,需要受试者配合 的事项); 告知研究中可被合理预期的对受试者或他人的益处; 告知可被合理预测的受试者风险或不适;对于涉及超过最低风险的临床研究,如果有伤害发生,说明是否有任何补偿措施和医疗措施;如果有的话,说明补偿措 施和医疗措施是什么,或是否可以获得进一步的信息; 第 1页共2页

法理学第1阶段测试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编之第一至第五章(总分100分) 时间:90分钟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20) 1、法律移植 2、法系 3、法律规范 4、法律部门 5 、大陆法系 6、法律(狭义) 7、法律原则 8、法律体系 9、判例法 10、法律清理 二、填空(22) 1、法律规范的三要素是、、。 2、根据法的内容的不同可将法划分为和两种。 4、不成文法是由国家而产生,主要有和两种。 5、按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将法分为、两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 6、我国法的溯及力问题,除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原则。 7、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是和。 8、按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和三种。 9、法系是依据法律的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0、法的要素被中国法理学界较为一致地认为,包括和。

三、不定项选择题(30)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法律意识 B法律行为 C法律规范 D法律关系 2、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是() A具有规范性 B由国家创制 C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D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下列关于法的本质和特征正确的表述是() A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B具有国家强制性 C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为内容D法是仅对特定人适用的规范 4、按法的地位、内容、程序不同,可将法分为() A实体法和程序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国内法和国际法 D根本法和普通法 5、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共同点() A都是社会规范B都属于上层建筑 C都具有阶级性D都有强制性 6、法律汇编是() A将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进行加工整理 B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加以适当的变动 C是一种立法活动 D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文件按一定的标准汇编成册 7、法的溯及力是指() A新法颁布后对旧法是否有效的问题 B新法生效后原有法是否有效的问题 C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D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8、构成法律规范的要素有() A法律概念 B假定 C处理 D法律原则 9、〈〈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这是()A授权性规范 B确定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 10、一个法律条文()表述一个法律规范 A 必须 B应当 C可能 D不可能 11、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民族自治条例

法律与道德—法理学作业

中国人民大学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法律与道德 课程名称:法理课 学号: 姓名:高欣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类社会由原始的懵懂无序状态逐渐演变成相对来说文明有序的现代社会,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无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国作为礼仪之邦,道德就对规范我国社会秩序也是意义重大。本文则试图从产生、特征、作用和社会影响、适用范围等方面探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种学说认为,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人平等互助,社会并不需要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原始的习惯和道德足以协调现有的社会关系,而随着社会阶层分化的日益严重,社会和国家需要一种公共权力来协调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于是法律应运而生。而在上政治哲学课的时候老师曾经详细讲解过霍布斯的契约说法,在与法理学的相互印证中,我对霍布斯的这种说法的某些方面也是十分赞同——在原始状态里,人人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这种无序竞争的自然行为使得社会生活十分混乱,于是人们通过与政府订立契约来保证各种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这也是社会中法律的产生。虽然霍布斯的说法中在人类的前设以及国家机关的产生等方面有缺陷,但我认为这种制定契约约束社会成员的“天性”的说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而道德则更类似于前面

所说的习惯,我认为道德的产生与社会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同步的,甚至是先于社会形成的,在原始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随着生活的复杂化代替最原始的风俗和习惯的用来规范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的规范,即是最原始的道德。道德的产生一定是先于法律的,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没有出现之前,道德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方法长期存在于古代社会,并处于关键地位。且法律的出现并不意味着随着时间的发展,道德的重要性有所降低。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一般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一般规范即普遍适用、据有高度概括性且能够反复适用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在一般规范中又有着其他一般规范没有的特点——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一般社会规范。在我看来,它最重要的特点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强制力保障实施,因为这是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的基础和前提。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最重要的必要性之一就是作为保障法律实施的机器。另外,一般情况下,法律都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和分类,进而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划定了严格的界限。而且,法律其实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充分维护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道德与法律相反,并没有对公民作出强制性的规范,也没有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显的划界,它是自古以来就存在且必须存在于公民心中的社会规范,但道德的这一特点恰恰使得它的范围比法律要宽泛一些,影响也更加的深远。 法律的作用分为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首先,法律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它通过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的指引;然后法律还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理学难点解读

法理学难点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小度写范文法理学作业4答案_[法理学]纸质作业(答案)模板

法理学作业4答案_[法理学]纸质作业(答案) 《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程序 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三个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2. 法律行为 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3.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 4.免责 5.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 6.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7.法律的作用 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8.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legislative system)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 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9.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10.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二、简单题: 1.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2.什么是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这里的意志是指国家的意志(即统治者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因而不属经济基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知情同意书模板

受试者编号:________ 版本号: 版本日期:________ 知情同意书 研究名称: 项目负责人:电话: 申办者:(申办者的名字,若为本院医生自己发起的则写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 医院”,若为厂家发起的则写为“厂家名称”)。 在您决定是否参加这项研究之前,请尽可能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它可以帮助您了解该项研究以及为何要进行这项研究,研究的程序和期限,参加研究后可能给您带来的益处、风险和不适。如果您愿意,您也可以和您的亲属、朋友一起讨论,或者请医生给予解释,帮助您做出决定。 1.研究背景 2.研究目的 3.研究过程 (在此项中详细说明多少人将参与这项研究、研究会持续多久、试验的步骤、所需的时限、检查项目和频度、留取血标本的总量等;使受试者知晓本次试验本人需付出什么、做什么饮食配合、有什么合并用药的限制、有何禁忌(抽烟、节育、高空作业、开车等)等试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并给予配合。请具体描述出分组情况,随访次数,需进行何种检查,是否会采集生物样本。在描述本项研究内容时,请列出具体时间表。特别注意说明在实验过程中的费用承担问题) 4.可能的风险 (风险部分应该只包括同研究步骤相关的风险。该知情同意书不应包括常规治疗过程的风险。对于那些风险只存在于信息保密性和增加心理压力方面的“最小风险研究”(例如调查问卷/民意调查),相关风险也需要列出。预测参加试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其程度,使受试者事先可以权衡参加试验的利弊,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哪些人不宜参加研究 根据不同研究目的和研究药物规定的人群, 另外还有1)正参加其它临床试验的患者;2)研究人员认为其他原因不适合临床试验者。 告知参加研究可能的不良反应、风险和不适、不方便,并明确表明对其的处 理方案和可能的补偿方案。 如果在研究期间您出现任何不适,或病情发生新的变化,或任何意外情况,不管是否与研究有关,均应及时通知您的医生,他/她将对此作出判断并给与适

在线作业答案15秋福师《法理学》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15秋福师《法理学》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私权利包括( ) A. 选举权 B. 行政权 C. 立法权 D. 人身权 正确答案:D 2. 在西欧中世纪,法的本质被归结为上帝意志。这种神学观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经院主义哲学家( ) A. 奥古斯丁 大众理财作业满分答案 B. 阿奎那 C. 杰弗逊 D. 边沁 正确答案:B 3. 法律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 ) A. 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 B. 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C. 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作为 D. 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 正确答案:B 4. 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 ) A. 本人的行为 B. 一般人的行为 C. 他人的行为 D. 违法者的行为 正确答案:A 5. 下列哪种法具有保留原始社会习惯的痕迹的特点( ) A. 奴隶制法 B. 封建制法 C. 资本主义的法 D. 任何社会的法 正确答案:A 6.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 ) A. 对世义务 B. 专属义务 C. 救济义务 D. 公义务 正确答案:B 7.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 A.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 B.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C. 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D.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正确答案:B 8. 违法行为的构成一般必须有行为人主观上的( ) A. 故意 B. 过失 C. 故意或过失 D. 故意和过失 正确答案:C 9. 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较少使用归纳推理的直接原因是( A. 中国缺少法律推理的传统 B. 中国法制较为落后 C. 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 D. 中国的归纳推理未得到法律的认可 正确答案:C 10. 民法法系产生的基础是( ) A. 普通法 B. 公法 C. 罗马法 D. 私法 正确答案:C ) 11. 法治的一般原则从总体上可以概括为( ) A. 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 B. 实体原则和形式原则 C. 民主原则和程序原则 D. 秩序原则和正义原则 正确答案:B 12. 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的法律规范称之为( ) A. 权利性规范 B. 义务性规范 C. 确定性规范 D. 准用性规范 正确答案:D 13. 由于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对原有的法律规范作出变更的活动称为 ( ) A. 法的创制 B. 法的认可 C. 法的修改 D. 法的废除 正确答案:C 14. 关于人权的正确表述是( ) A. 人权是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结合 B. 道德权利必须逐步转化为法律权利 C. 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没有冲突

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复习课程

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 1. 规范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1)法的概念问题包括特征问题,传统意义上对什么是法有过很多的描述,我国从国法的角度理解的比较的多。还有法的特征也是频繁的在考。多选题考察的比较的多。 (2)法的要素问题,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概念等这些基本的要素,常考点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这里涉及一个理论问题,法律规则的内涵到底范围有多大,和法律原则的界限在哪里,法律规则内涵的合理性等法理问题的研究。一般在论述题中体现的比较的明显。 (3)法律体系的问题,法律体系既可以小考也可以大考,大考就会问你在我国现有的法制体制下如何建立起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等,讲依法治国也好,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好,都是要有法可依,这个“法”怎样才能构建一个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种题型不乏会出答题的可能性的。 (4)法律关系的问题,一个是法的主体与客体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问题,第三个就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譬如今年的第七论述)。 (5)法的效力问题,法律渊源(从判例为主题来论述判例制度的作用,我国现在越来越关注判例问题,例如,许霆案、醉驾案等都会为其他法院所借鉴),法律效力等级体系等问题。(譬如说,法为什么有效力?一般可以从规范效力、实施效力、心理效力、社会效力等角度去分析,单就规范效力角度而言,法的效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 (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问题。法律责任问题涉及的案例也是很多的,因为违法、违约而导致要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没什么质疑的,但是民法中有特殊的侵权责任,譬如说,某甲的狗把乙给咬伤了,某甲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就是法律责任的问题。至于法律制裁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裁大致可以分为宪法制裁、民法制裁、行政法制裁、刑法制裁等。就拿刑法制裁来说吧,我国刑法规定的制裁方式非常的多,最严厉的就是对生命的剥夺,而且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死刑很多,这就遇到一个问题,与人权的结合问题,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在质疑我国是否在保障人权,这就涉及到死刑设置的合理性问题的研究。 2.价值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重点理解法的正义性价值问题: (1)立法听证的考察,譬如,个人所得税的提高问题的听证,就牵涉立法正义性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评判立法正义的标准是什么:是否符合立法的民主原则?是否符合立法的科学的原则?是否符合宪法原则(规范正义的原则)?

知情同意书·知情告知页 亲爱的患者: 医生已经确诊您为 近视 我们将

知情同意书·知情告知页 亲爱的患者: 医生已经确诊您为近视。我们将邀请您参加一项低浓度阿托品控制青少年近视研究,本研究为河南省卫计委科技攻关项目项目,课题编号:。本研究方案已经得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进行临床研究。 在您决定是否参加这项研究之前,请尽可能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它可以帮助您了解该项研究以及为何要进行这项研究,研究的程序和期限,参加研究后可能给您带来的益处、风险和不适。如果您愿意,您也可以和您的亲属、朋友一起讨论,或者请医生给予解释,帮助您做出决定。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1.1疾病负担和治疗现况 1.2本研究目的 观察不同浓度和不同用药频率的低浓度阿托品控制青少年近视发展的疗效 1.3研究参加单位和预计纳入参试者例数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共纳入研究400例 二、哪些人不宜参加研究 入选标准:①年龄6-12岁;②近视等效球镜度数:-1.25~-6.0,散光小于-2.0 ;③远 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8,无显斜等其他眼病;④无眼部活动性炎症;无眼部外伤史,无 眼部手术史,无全身和眼部器质性病变;⑤排除先天性近视(6岁之前近视度数≥-5.0)和病理性近视,排除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近视患者;⑥近半年内用其他相关近视药物和 训练方法等不能入选。 另外还有1)正参加其它临床试验的患者;2)研究人员认为其他原因不适合临床试验者。 三、如果参加研究将需要做什么? 1.在您入选研究前,医生将询问、记录您的病史,并进行眼部健康的全面 检查。 您是合格的纳入者,您可自愿参加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如您不愿参加研究,我们将按您的意愿施治。 2. 若您自愿参加研究,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所有符合入选标准的患者,分四组进行研究:0.005%阿托品,0.01%阿托品,0.02% 阿托品,对照组框架镜组。点眼分1次/天,1次/2天,均在睡前点药,双眼每次各1滴。分组及用药方法是随机产生。用药前需要进行眼部全面的健康检查,如眼前段、眼底、 眼压、近视度数、眼轴长,用药后每4个月复查1次,检测疗效和安全性。 3. 需要您配合的其他事项 您必须按医生和您约定的随访时间带着病例来医院就诊(随访阶段,

法理学作业

《法理学》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 B )。 A、法的客观性 B、法的阶级性 C、法的规范性 D、法的强制性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3、“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出自(C )。 A、《联邦党人文集》 B、《理想国》 C、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D、《论法的精神》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是在党的哪一次大会上首次提出的?( A ) A、十一届三中全会 B、十三大 C、十四大 D、十五大 5、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D )。 A、联邦立法体制 B、复合立法体制 C、制衡立法体制 D、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 6、法的废止属于立法过程的(C )。 A、立法准备阶段 B、由法案到法的阶段 C、立法完善阶段 D、法律实施阶段 7、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 B )。 A、授权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委托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 8、西方首次提出法治思想的是( A ) A、亚里士多德 B、柏拉图 C、乌尔比安 D、拿破仑

9、立法体制的核心是( A )。 A、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B、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C、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D、立法主体的活动方式 10、立法程序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B )。 A、防止公民的非法行为 B、避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C、防止党派团体的非法行为 D、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保证立法的质量 11、“有法可依”的含义是指(B)。 A、有了刑法,可以依照打击刑事犯罪 B、有了民法,可以依照处理民事纠纷 C、有了经济法,可以依照解决经济案件 D、必须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以便依法办事 12、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B )。 A、国际条约 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军事法规 D、党的政策 13、在法学著作中,一般是将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与制定法来对称的,有时又把判例法称为( D )。 A、普通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私法 14、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 D )。 A、法律调整的效率 B、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C、法律规范的数量 D、法律调整的后果 15、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律为公法,凡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这是谁最先提出来的?(C ) A、保罗 B、亚里士多德 C、乌尔比安 D、亚历山大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试述法律溯及力。

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 方案号: 知情同意书版本号: 知情同意书 (ICF Template) “科研项目中需涉及病人或正常人血液、尿液标本采集”受试者须知模版 (括号内斜体字部分需根据课题不同情况自行填写) 方案名称: 方案编号:KY2008-×××(“×××”为伦理审查委员会首次受理号) 方案版本号:01,2008年×月×日01 (“”为版本序号,随版本更新而依次递增)知情同意书版本号:01,2008年×月×日(“01”为版本序号,随版本更新而依次递增) 研究机构: 主要研究者(负责研究医师): 您将被邀请参加一项临床研究。本知情同意书提供给您一些信息以帮助您决定是否参加此项临床研究。请您仔细阅读,如有任何疑问请向负责该项研究的研究者提出。 您参加本项研究是自愿的。本次研究已通过本研究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 研究目的:背景意义(包括国内、国外研究进展)――语言要求通俗易懂。 研究过程:(包括主要研究内容、预期参加的受试者人数、过程与期限、随访的次数、 。(例需何种检查操作、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等――语言要求通俗易懂)如:如果您同意参与这项研究,我们将对每位受试者进行编号,建立病历档案。在研究过程中我们需要采集一些您的标本,将由专业人员为您取样,例如从您的胳膊上抽取静脉血毫升,或留取尿液毫升,共需次。您的样品仅用于研究。)

风险与不适:对于您来说,所有的信息将是保密的。您的样本采集将严格按照无菌要求操作,标本的采集可能会有一些非常小的风险,包括短暂的疼痛、局部青紫,少数人会有轻度头晕,或极为罕见的针头感染。 受益:通过对您的标本进行检测将有助于对疾病作出诊断,为您的治疗提供必要的建议,或为疾病的研究提供有益的信息。 作为研究受试者,您有以下职责:提供有关自身病史和当前身体状况的真实情况;告诉研究医生自己在本次研究期间所出现的任何不适;不得服用受限制的药物、食物等;告诉研究医生自己在最近是否曾参与其他研究,或目前正参与其他研究。 第×页共×页 方案号: 知情同意书版本号: 隐私问题:如果您决定参加本项研究,您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您的血/尿标本将以研究编号数字而非您的姓名加以标识。可以识别您身份的信息将不会透露给研究小组以外的成员,除非获得您的许可。所有的研究成员和研究申办方都被要求对您的身份保密。您的档案将保存在有锁的档案柜中,仅供研究人员查阅。为确保研究按照规定进行,必要时,政府管理部门或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成员按规定可以在研究单位查阅您的个人资料。这项研究结果发表时,将不会披露您个人的任何资料。 如果您因参与这项研究而受到伤害:如发生与该项临床研究相关的损害时,您可以获得免费治疗和,或相应的补偿。 您可以选择不参加本项研究,或者在任何时候通知研究者要求退出研究,您的数据将不纳入研究结果,您的任何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如果您需要其它治疗,或者您没有遵守研究计划,或者发生了与研究相关的损伤或者有任何其它原因,研究医师可以终止您继续参与本项研究。

法理学作业

法理学作业 1、法理学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法理学的调整对象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部门就是以度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何一法律部门的,因为这种调整社会关系内容的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 2、如何理解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人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 败诉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才创造出来的新义务而受到惩罚,这是不公正的。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法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3、为什么说法产生于阶级社会?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有统治阶级才能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把本阶级意志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迫使全体 社会成员一致遵守.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与其他体现统治阶级意 志的意识形态不同,它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通过法律来调 整社会关系,把人们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规定的轨道,引导人们按照统治阶级 规定的方向去行为,在法律和秩序的范围内活动,使社会朝着符合统治阶级利益 和意志的方向去发展.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他们共同组成了法律 的天平,只要对任何一方面有所偏差,不平等就会出现。不平等的法律对任何 人,对社会都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因此法产生于阶级社会。 (2)当人们从个体走向集体的时候,社会就由此产生。人类作为群体继续的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原始的简单的思维就不再适用。在懵懂的时期,人类就 有了简单的法律精神,在成文法出现之前,人们就有了习惯法。顾名思义,习 惯法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以社会习惯为基础的法律。在成文 法之前,人们的习惯法通常是口头的表述,或者用社会道德加以约束。因为这 种方式的约束具有不确定性,久而久之它所产生的问题也就不断凸显。从而推 动成文法的产生。 4、什么是法?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c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d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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