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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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法理学》心得体会(2篇)

听《法理学》心得体会(2篇)

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的学科。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对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的规则和道德有了全新的思考。

以下是我对《法理学》课程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对法律的定义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常常将法律与法规、制度等划等号,认为法律只是一种规范行为的规则而已。

然而,通过学习《法理学》,我意识到法律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它不仅仅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更是为了实现公正和正义的目标。

法律的本质是一种规范行为的优先、约束行为的原则,它要求人们在行为中遵守规则和原则,以达到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目标。

其次,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对法律的规则和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之前,我常常将法律与道德划分开来,认为法律只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而道德则是人们行为的准则。

然而,在学习《法理学》课程中,我了解到法律和道德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既包含了一定的道德规范,又有其独特的规则和制度。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在于,法律具有强制力和可执行性,而道德则更多地依赖于人们自觉的遵守。

法律的规定往往是通过立法过程来形成的,而道德则更多地是一种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准则。

法律和道德共同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共同实现社会公正和个人幸福的目标。

此外,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对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法律的正当性指的是法律是否符合公正和正义的标准,是否得到人们的认可和尊重;而法律的合理性是指法律是否能够实现其制定的目标,是否能够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这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众多法律理论家的观点和论述,了解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思潮。

通过比较和分析,我意识到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而变化的。

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需要不断地与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观相适应,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学科课程。

在过去的一学期里,我参加了这门课程的学习,通过掌握了课程内容和参与讨论,我对法律的本质和它的作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以下是我对《法理学》学习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法理学》,我对法律的本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法律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范行为的规则,它还是社会公正和秩序的维护者。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有序。

通过对法律的本质的理解,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它对社会的作用。

其次,通过学习《法理学》,我掌握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观。

法律的基本原理包括国家主权、合法性、平等性、公正性和效力等。

这些原则是法律有效性的基础,也是保障法律公正和公正的关键。

法律的价值观包括公正、公平、人权、自由和平等等。

这些价值观是指导法律实践的准则,也是法律制定的目标。

通过学习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观,我深刻理解了法律应当怎样制定和执行,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再次,通过学习《法理学》,我熟悉了法律的方法论。

法律的方法论包括解释法规、裁决案件、撰写法律文书等。

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和逻辑,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目的解释和修辞解释等。

这些方法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通过学习法律的方法论,我了解到法律的解释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化的。

最后,通过学习《法理学》,我提高了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在课程中,我们进行了许多案例分析和讨论,通过分析案例和辩论不同的观点,我们培养了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思维。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分析问题,提出合理的观点和证明自己的观点。

这些能力对我未来的学习和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通过学习《法理学》,我对法律的本质、原理和方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这门课程不仅提高了我的专业知识水平,还培养了我的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篇一: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作者简介:魏德士,1930年生,1958年在明斯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959年于杜塞尔多夫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在多特蒙德社会科学院任研究助理。

1961年至1963年间在戴母勒·奔驰汽车公司人事部作部长助理。

1967年获得民法、商法与劳动法教授资格。

1967至1971年在自由柏林大学任教授、法社会学研究所主任。

自1971年起在康斯坦茨大学任民法与法理学教授。

1976年至1989年任高等法院兼职法官。

1984年任治金行业集体劳动合同纠纷调解员。

1986年至1987年间任柏林科学院院士。

1986年至1998年任德国法学家大会常务理事。

1967年获得康斯但丁·保尔森奖;1990获得路德维熙·爱哈特奖;1995年获得马丁·施莱儿奖;1997年获得沃沙科研奖。

1997年获得罗马尼亚雅思大学荣誉教授。

2000年获得波兰卢布林天主教大学荣誉博士。

1991年自1996年任康斯坦茨大学校长。

内容简介:中文版前言德文版前富中文版导读(卓泽渊)引言第一部分基本问题第一章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第一节珐哲学、法理学、法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法理学”的含义一、何为理论?二、法理学第三节为什么今天还需要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兴衰二、作为法律解释的杂技演员的法学家三、法学教育的焦虑——教育危机成为基础危机四、社会的变迁和复杂性五、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六、价值变迁第四节本章小结第二部分法及其功能第二章什么是法第一节定义的问题第二节研究命题:法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法由国家制定二.法与国家强制力三.作为终审法院判决产物的法:法官法四、实证主义法概念的局限与漏洞第三节客观和主观意义上的法一、客观的法二.主观的法第四节本章小结第三章法的作用和功能第一节创建和调整功能第二节形式上的调整功能:阻止混乱发生(无法, 第三节保持功能(物质的调整功能)第四节赋予功能和法律保障功能第五节裁判纠纷的功能第六节满足功能第七节融合功能第八节创造与教育功能第九节本章小结第四章法律规范第一节规范的类型一.应然规范和实然规范二.社会规范三.道德规范或伦理规范四.其它规范形式第二节语句的类型一、理论性语句.二.形而上学的语句(信条)三.价值判断四、规范性语句:命令语句和确定语句五.价值判断和规范语句的可匹明性第三节法律规范的结构一、法律规范的接受对象二、当为的特征三、法定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安排四、法律的评价标准第四节典型的规范内容一、权利分配规范二、权限规范(授权性规范)三、辅助规范与定义规范四、法律参照与拟制五、法律推定第五节法律秩序的构成一法律体系一、单一规范与法律体系二、单一法律规范与立法者的评价计划第三部分法的效力第四部分法律适用人名索引词条索引参考文献译后记读后感:"法理在实践与理论中有着重要的、虽然也经历过波折的历史。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法理学》是一本经典的法学著作,它是近代法理学的重要代表作,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阅读这本书给我带来了很多思考,下面是我对《法理学》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法理学》的核心思想是法律的本质是一个价值系统。

作者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堆条文的组合,更是一种具有价值取向的规则体系。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正、公平、公共利益等价值,在实践中引导人们的行为,维系社会秩序和稳定。

这一观点对我来说是一个新的启示,它让我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这本书强调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法律需要通过理性的推理和论证来确立,其合理性既包括法律的内在逻辑合理性,也包括法律与社会价值观念之间的一致性。

而法律的正当性则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公众的认同和接受程度。

这一观点使我意识到,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必须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外在的正当性,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和遵守。

第三,《法理学》还讨论了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性问题。

作者认为,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它的合法性和社会认可度,而法律的权威性则来自于它的制定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公正和权威性。

这一观点让我意识到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性是相互关联的,缺一不可。

只有当人们普遍接受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法律才能发挥其约束和引导作用。

此外,《法理学》还涉及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这是一个古老而又复杂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作者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并不完全等同。

法律是由国家或社会制定和实施的规则,而道德则是个人或社群内部的行为准则。

尽管法律和道德有时会相互重叠,但它们的目的和方式有所不同。

这一观点让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最后,《法理学》还涉及到了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问题。

作者认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的内在价值和精神去进行,不能仅仅依靠文字的理解和推理。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需要考虑到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内在规律,以及各种法律原则和价值观的相互关系。

法理学学习心得感想

法理学学习心得感想

法理学学习心得感想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的本质、原则和理论基础的学科,它是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价值,同时也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心得和感想,对法理学进行一番总结和思考。

首先,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明白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本质和特点。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公正。

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来源于人们对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认可。

而法理学的研究正是要探究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一致性。

在这个过程中,法学家借鉴了伦理学、哲学、逻辑学等领域的理论和方法,以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其次,法理学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法律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法理学通过对法律具体规定、惯例和判例的分析,研究出了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如平等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

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释和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同时,通过对法律制度和法规体系的分析和比较,法理学还可以发现和提取出一些根本性的法律原则,如法治原则、权利保障原则等。

这些原则对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再次,学习法理学可以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律是一门具有世界性和普适性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和方法与其他学科有着很大的不同。

学习法律需要具备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和分析能力,即法律思维。

法理学作为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学习法理学可以锻炼我们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我们对规则适用和结果预测的能力,培养我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外,学习法理学还可以拓宽我们的学术视野,增加我们的学科修养。

法理学作为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法学家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

学习法理学可以让我们了解到法学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前沿,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学理论。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标题:深入探索《法理学》的启示与思考引言:《法理学》是一部经典的法学著作,旨在探讨法律的本质、原则和价值,并提供对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以及实践指导。

在2024年,我有幸能够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与互联网资源,深入学习和研究这部伟大的法学巨著。

通过学习《法理学》,我不仅对法律的基本概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更在法律思维、伦理道德和社会公正等方面收获颇多。

下文将结合个人心得,以2000字的篇幅,分享我在2024年学习《法理学》的感悟与思考。

一、法律的本质与功能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深刻理解到法律的本质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或制度,更是人类社会运行和秩序维护的基石。

法律不仅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也承载着保护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等多重作用。

通过质疑与探究,我意识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在促进社会正义方面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实践中,我将更加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契合点,并积极倡导以法律为基础的行为规范,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二、法律的价值与理论《法理学》通过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人性、社会和权力等问题,提供了有关法律的多元视角与理论框架。

在学习中,我对法律价值的追求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法律与人权、自由、平等等价值观之间的关系也被逐渐澄清。

通过对法律哲学、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等各种法学理论的研究,我认识到法律是历史和社会条件的产物,但同时也承载着抵制恶势力和滥用权力的使命。

在今后的研究和实践中,我将积极关注法律的多元价值体系,以及法律规则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法律伦理与职业道德《法理学》中的伦理学思想是对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法律从业者责任的一次深刻探讨。

通过深入学习,我不仅对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更对法律伦理的内涵和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在今后的职业发展中,我将以操守和良知为指导,时刻铭记法律职业的责任与社会期待,坚守法律伦理底线。

魏德士法理学读书笔记(一)

魏德士法理学读书笔记(一)

魏德士法理学读书笔记(一)魏德士法理学读书笔记简介•魏德士•法理学•读书魏德士的贡献•创立了法理学领域•提出了法律规则存在的原因•强调态度与行为的关系法理学的概念•定义:研究法律规则存在的原因和目的,以及法律规则应该如何制定和解释的学科。

•特点:理论性、规范性、综合性、历史性、时代性法理学的主要问题1.法律规则存在的原因2.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的3.法律规则如何制定4.法律规则如何解释魏德士的法理学思想1.法治原则:法律是高于一切行为和权力的准则,政治力量必须服从于法律。

2.可预见性原则:法律规则必须在适用时能被预见和理解。

3.结果公正原则:法律规则应该制定和解释以保障整体公正、平等和福利最大化。

4.人类尊严原则:法律规则必须尊重和保障人类尊严。

读完本书的收获•了解了法理学的概念和主要问题•知道了魏德士的法理学思想•对法律和法律规则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就是我的魏德士法理学读书笔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规则存在的原因•魏德士认为法律规则存在的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的复杂性。

•当出现了一种复杂社会组织形式时,就需要一种有力的约束机制来维持社会秩序和安定状态,这就是法律规则的产生和存在原因。

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的•魏德士认为法律应该具备以下特征:–有清晰的语言和表达方式。

–可预见且易理解,防止人们因为不确定而违反法律。

–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防止虚假的指控或惩罚。

–获得社会大众的支持和认可,具有普遍性和公正性。

法律规则如何制定•魏德士认为法律规则的制定需要符合以下原则:–法律制定者应该本着公正、合理和自由的原则制定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应该制定得具体、明确,便于适用和执行。

–法律规则的制定应该考虑到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要,具有时代性。

法律规则如何解释•魏德士认为法律规则的解释需要符合以下原则:–按照法律的文本及背景来解释法律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的目的和意图来解释,以法律规则的目的为首要考虑因素。

–按照普遍接受的人文、道德和社会的价值观来解释法律规则。

法理学学习心得感想

法理学学习心得感想

法理学学习心得感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了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与社会、道德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理学的学习让我对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条文的集合,它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习,我开始思考法律背后的哲学基础和价值取向,这让我对法律的认识不再局限于表面的规定,而是能够深入到法律的精神和目的。

同时,法理学的学习也让我认识到了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

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展,反映了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

通过研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我看到了法律如何适应社会发展,如何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这让我对法律的生命力和社会性有了更加直观的感受。

法理学的学习还涉及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虽然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但它们在很多方面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

通过对这一主题的探讨,我开始思考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妥善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何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能够体现社会的道德要求。

此外,法理学的学习也让我意识到了批判性思维的重要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不断被鼓励去质疑、去思考,不仅仅接受现有的法律知识,而是要能够独立地分析和评价法律现象。

这种批判性的学习态度,对于培养我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理学的学习,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也对法律职业有了更深的敬意。

我将会继续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努力成为一个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的法律人。

同时,我也会将法理学的学习成果应用到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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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本书的作者魏德士教授长期从事宪法、法史、民法、劳动法与法理的研究,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同时也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法史学家、劳动法学家和民法学家。

魏德士教授终身从事法学的研究、教育工作,他既是法学学者又是过法学教授、法官、纠纷调解员。

也正是如此,魏德士教授在法学方面涉猎的方面广泛,因而著有多本专著、多篇论文、案例评论、书评等。

其中,由丁晓春、吴越翻译的《法理学》即是魏德士教授在其69岁时才出版的唯一关于法理学的专著,是他长达40 年法学教育与研究中关于法理学的思想结晶,编写历时25年,期间增删数稿。

“当魏德士推出《法理学》的时候,人们自然有许多期待:古往今来的法律真义,尽收眼底;引人入胜的叙述,令读者充满阅读乐趣。

”《法理学》一书,比较系统地对法理学的基础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方法论进行了讨论。

其特色是语言优美、论证充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满了精彩的民法、劳动法等知识领域的案例,使读者比较容易的理解抽象的法理学,可谓“专为学习者和实践者编写”。

本书作为德国最大的法律与法学出版社贝克出版社的法学专业教材,得到了德国法学界和德国社会的普遍认同。

同时,我国译者又从众多的德国著作中将其挑选出来,介绍给中国的法学学者和学生,为法学者提供基本读物和研究的基本素材,可见其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之高。

首先,我想简要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在这本著作里,作者提出了三个问题作为全书的范围:(一)什么是法?(二)法为什么是有效的?(三)如何正确适用法?而文章的第二部分“法及其功能”,第三部分“法的效力”,第四部分“法律适用”则分别对应了上述三个问题,而第一部“基本问题”则是作者对法理学本身的科学性和基本问题——实际上也落实到法律职业者这样一个层面——的一个说明。

同时,从知识体例来看,本书与其他法理方面的著作相比,最大的特色就是:不仅对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进行了论述,还涉及到了法学方法论。

这样一来,整本书的结构和内容(上述的三个问题的提出和回答)也很好的契合在一起,告诉了读者“什么是法?”(解决认识论的问题),“法的功能有哪些?”(解决意义和的价值的问题,以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法为什么有效?”(解决效力来源问题,为法的适用提供依据和基础)“怎样适用法”(解决方法论问题,回到了由理论指导实践的社会活动中来)。

其次,我想带大家一起来探讨其具体内容:第一部分:基本问题——文章以“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开篇,提出了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和相互关系:法理学概念构成了法哲学概念的前提:法理学是对法学知识的观察,理解与认识,包括“对具体的法律职业问题领域,法的因果关系及其效力进行论证”,而法哲学则是“对法的是否合目的性,正确性进行前提的追问,是对法的理性地再反思”。

但同时作者又认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讨论已经没有必要”,也就是说,虽然法理学和法哲学可以做出这样的划分,但并没有必要,因为它们的问题域是重合的:都是对实在的法现象进行前提追问。

接着,作者论述了作为理论的法理学具有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并从现实的角度提出了法理学存在的必要性——“处理法学、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新危机的工具”“缓解教育危机”“缓解生活领域的新冲突”……同时,第一章在整篇文章中以类似于绪论的功能出现,提纲契领的提出了文章写作的思路和主脉络,总结了法理学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法”?法起到什么作用?我们在哪里找到法(法德渊源)?法(理学)是一门科学吗?语言对法与法学家有什么意义?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公平?法为什么“有效”?法是怎样适用和发展的?这些问题,都在接下来的文章主体部分得到了作者的一一解答。

作者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论证,展现了一个从原因到结果,从理论到实践的法体系。

第二部分:法及其功能——作者在这一部分探讨了什么是法、法的功能、语言对法的影响和法律渊源及法理与科学的问题。

其一,什么是法,怎样给法下个定义。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到:“法学者还在为法下定义”。

作者认为,无数的法学家和哲学家都在试着为法下定义。

对法的定义,学者们争论不休,其中主要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派之间的对立:自然法学认为,法是直接来源于自然、人的本质或者造物规则。

而实证主义认为,法是由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所制定的法。

当然还有其他的定义,例如:法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引出了这些不同观点后,他以“法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的命题研究了法到底为何物以及指出从实证主义的角度研究法律概念具有的局限性。

在魏教授的这本书中还提到客观上的法(具体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

例如民法、刑法或整个法律制度的总和。

)和主观上的法(提起诉讼的资格)。

最后得出了结论:要想给法下一个清晰明朗的定义,是非常难的。

法的概念是与时代紧密相连的,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变化,社会的结构形态、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经济发展的客观水平以及民众的价值观和世界观都在不断的发生变化,这些都决定了不同的时代对法有不同的要求,也因而给法下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

其二,法起到什么作用?法的核心任务就是通过法律规范实现那些有效的宣布的政治意志,其次才是在形式上防止混乱的发生作用,稳定国家秩序、社会秩序作用、赋予个人和集体权利并对其进行保障功能;裁判纠纷的功能;满足有序而和平的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功能;使国家和组织体融合的功能;创造子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并对其进行教育的功能。

其三,语言对法有何影响?“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语言能力的高低决定了法律质量的优劣”,可见语言对于法律的意义是多么的重大。

但同时因为语言的特性:不准确性,以及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变迁性,对语言,特别是法律术语的把握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这也要求法律工作者尽己所能的对法律概念进行定义。

其四,作者从实质意义上论证了法律的渊源有哪些,他认为除了通说认为的诸如跨国与国际规则、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以外,法官法、法学家法和自然法也是法的渊源。

因为法官法对其他法院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只有极少数的情况不受其约束(额外的论述和区分),并且就算存在这些例外情况,“在具体处理上,各种程序法则采取措施确保下级法院的判决尽可能不背离联邦法院或其他终审法院的判决。

”而法律规范本来就是法学的成果,虽然“法学家法”不是独立存在的,但法学家法是法律的渊源。

而自然法也可以通过法官实证主义得以贯彻。

其五,法理是一门科学,但与其他科学相比,其特殊性在于,他主要研究规范性的实现,即目的性问题。

因而我们必须明白法学的目的和价值何在。

第三部分:法的效力。

这一部分,作者探讨了法学和司法的核心问题:法为什么“有效”?其效力基础是什么。

“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应当有效,因为有国家的强制力在时时刻刻地保障着它的效力。

”可见,国家的强制力是法的效力基础之一。

但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不去违反法律规范,并不是因为畏惧国家的强制制裁,而是源于其他的原因。

例如信仰或者道德的原因。

也就说,对于法律规范的承认或接受,每个公民都有不同的原因:对宗教信徒来说,法律规范中的某些规定就是他们的宗教教义,他们认为法是上帝制定的;对注重道德修养的人来说,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理所应当的事。

当然,这里涉及到了法与宗教、法与对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

法的效力分为三类:一是法律效力(应然效力):法应当有效,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实施。

二是现实效力(实然效力):如果法得到真正地遵守,那么它就存在。

现实效力与守法者的动机无关。

三是道德效力(认可效力):它表明了遵守法律的道德基础。

如果法律规范是出于认可而被人们接受和自愿的遵守,那么它就具有道德效力。

法的这三种效力是相互联系的。

如果法在现实中不被遵守,它就丧失了法律效力。

如果法律缺少了道德效力,也会危及或削弱法律现实效力。

如果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违反了广大人民的基本道德观,它们也不会稳定而长久地存在。

在该部分的各章(11到18章),作者通过对历史上各个法学派别的介绍,将重要的法理学流派对该问题的根本分歧理解为对什么是有效的法的不同解说: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派”和阿奎那在内的自然法学认为法来源于超脱于国家的、永恒的、不受国家权利拥有者控制的力量;在将自然法思想从神学和哲学中分离出来,呼吁用知识代替信仰的理性主义思潮后,法被以萨维尼为主的历史学派理解为“民族精神”和历史的产物,将法院和法律实践取代立法者的作用,被普赫塔为代表的概念法学派认为是纯粹的概念逻辑的产物;1848年由孔德创建的“社会实证主义”以及由其发展而来的凯尔森“纯粹法学派”则认为立法者拥有无限权力国家制定的法不受任何价值和原则的约束;社会法学派认为法是被划分为若干阶级的社会的产物——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派呼吁通过斗争来消除阶级对立,解决社会问题,施坦因则希望通过国家改革消除阶级对立;利益法学派的耶林和赫克考虑到了社会现实以及法律规范的关系,认为“利益是法律命令的原因”;民族社会主义的为纳粹德国和独裁政权服务的学说;以及认为法官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自由法学说;法律论题学。

最后,作者认为法律必须是有效的,但对法律秩序的效力考察中必须有人的价值判断,不能成为法之工匠,这样法律工作者必须在不违背宪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价值选择和立场选择:“如果法律工作者不有意识地选择自己的法理学立场,将形成社会或政治风险”,并在强调各种法律学说的片面性同时提出了其正确核心,以避免大家选择时有片面性或扭曲。

,第四部分:法律适用。

在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作者从理论联系到了实际。

他认为法律适用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实现其意义和目的,而法律适用的前提必须明确法学方法论下列基本问题:1)法律适用有哪些目标? 2)必须完成哪些步骤? 3)待决事实怎样认定? 4)法律适用是否存在统一的方法? 5)方法的问题涉及的是法学的方法论,还是仅仅司法实践中真正使用的方法?在明确上述问题后,魏德士教授就法律如何适用进行了详细解答。

首先,他介绍了法律适用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演绎推理法,并用许多实例来演示如何进行“涵摄”。

但指出演绎推理并不等同于法律适用。

演绎推理只是法律适用的一种手段,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般性价值对具体的事实作出价值评价,他们的主要任务不在逻辑领域,而是目的的实现。

其次,作者认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为目的,而任何法律规范后面,都隐藏服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的目的和目标。

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不仅存在于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关联之间,还存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

法律适用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案件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

法官首先要服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这就意味着,法官要正确地适用法律,不仅要探究立法者的目的,还要查明法律中包含的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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