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

合集下载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法律的生命存在于经验而非纯粹的逻辑推理。

虽然逻辑思维在法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法律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最终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公平正义。

经验是法律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石,它包括法律实践、判例、法学研究等方面的积累。

首先,经验是法律实践的结果。

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其能否为人们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新问题不断涌现,而只有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法律才能不断适应和回应这些新问题。

光靠逻辑推理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通过对历史案例和实践情况的深入研究,吸取教训和经验,才能形成切实有效的法律规则。

其次,经验是法律判例的灵魂。

判例法体现了历史上法律实践中的经验总结,通过前人的智慧和经验教训,可以为今后的法律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判例法不仅在英美法系中有广泛运用,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判例法的使用必然建立在经验之上,只有通过对一系列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的观察研究,才能推导出合理有效的法律原则。

最后,经验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法学是对法律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而这些研究往往以实证研究为基础。

法学家通过对历史案例和现实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其中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推导出对法律制度和决策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

逻辑推理在法学中只是一种工具,而经验是构建法学理论的基石。

综上所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经验是法律的实践基础、判例法的灵魂和法学研究的基础。

只有通过积累经验,法律才能真正为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持续发展。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评委:我将进一步阐述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而非经验的观点。

首先,逻辑思维是法律推理的基础。

作为一门严密的学科,法律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来形成规则和原则。

法律中的各种条文、公约和法规都是通过逻辑思维来构建的,这些规则和原则在实践中通过逻辑推理来解释和应用。

刑法适用的逻辑推理

刑法适用的逻辑推理
行 一项 基本 工作 ,就是 把生 活事实 去粗 取精 ,归 摄 到法
学 者 将 刑 事 一 体 化 诠 释 为 刑 事 实 体 与 刑 事 程 序 一 体 化 。【法官 适用 刑 法即是 在刑 事程 序 中适用 实体 刑法 的 : 过程, 是刑 事 一体 化的重 要表 现形 式 。而推 定恰恰 又是 法官 适用 刑法 过 程 中兼 具实 体法 与程 序法 的特 征 。
其 次 ,刑事 法 中的 推定也 不 同于逻 辑证 明 。逻辑证
律构成 中要 求 的事实 。 也就 是说判 断法 律构 成所 要求 的 事实特 征与认 定 案件 的事 实特征 是 否同一 , 以及 蕴涵在 法 律 规 范 中的价 值 判 断 与认 定 事 实 的价 值 判 断 是 否 同

明是 以确 定 的包含 归属关 系的存 在为 前提 的 , 有确定 具 性 。而 推定是 以经 验 常识 为基础 的 。经 验 常识 不 能得 出 必 然性 的结论 。比如说 去年 曝光 的佘 祥林 案 , 最基 础 的 错 误在 于 被害 人判 断错误 。 在后 山发现 的尸体 是 否为张
判 断 案件 事 实 是 否 符合 刑 法 规 范远 不 是 判 断 5是 否 为
言 就是 由生 活事 实推 定法律 事 实 。一 直 以来 , 刑法 学界 很 多专家 都 不承认 刑 法适用 过 程 中有 推定 的问题 , 坚持 推定 只存 在 于 民商法 领域 。 有学 者将 推定 与类 推适 用 也 混 为一谈 , 张绝对 禁止 。 主 然而 审判 实践 却表 明 , 官进 法 行 逻 辑 推 理 时在 将 生 活 事实 向法 律 事 实 归 摄 过程 中不
刑 法 中 的逻 辑 推 理是 指 以认定 的 案件 事实 和 相 关 的法 律规 范为 前提 , 据 二者之 间 的内在 联系合 乎 逻辑 根 的演 绎 出法律 效果 的演绎 论证 模式 。【简 单而 言就是 小 1

价值判断在法律方法中起到的作用,法理学论文

价值判断在法律方法中起到的作用,法理学论文

价值判断在法律方法中起到的作用,法理学论文法律从其产生,就承当了某种价值追求。

无论自然法抑或实证法都必须正确认识法律的价值,这是议论法律方式方法价值判定的认识论基础。

法律方式方法不应忽视价值判定,法律方式方法的价值判定也不应当被异化,正确认识法律方式方法的价值判定,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1]。

法律方式方法中价值判定在司法活动中的恰当运用,将有助于某些特殊案件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将较大程度上促进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道路上有序有效有力发展。

一、法律方式方法与价值判定的辩证关系法律方式方法论的最高层面或者讲核心层面是法律思维[2],能够讲法律方式方法是法律人运用特有的法律思维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

价值判定主要指特定主体通过对特定客体属性的分析,综合考量作出最符合主体需要的价值选择。

法律的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秩序,在这里经过中必然要追求一定的价值。

有人以为,方式方法论主要包括三大块,就是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方式方法和价值判定。

这三者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切联络。

这意味着法律方式方法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价值和案件情势的结合[3]。

由此能够看出,法律价值属于法律方式方法研究的基本对象和基础领域,法律方式方法有必要恰当的运用法律价值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判定。

因而,研究法律方式方法是运用价值判定的一个重要平台,而运用价值判定是研究法律方式方法的关键领域,两者之间相互融合,互相促进。

法律方式方法与价值判定是辩证统一的,深入理解二者的科学内涵,有助于深切进入把握法律方式方法中价值判定的功能和意义,有利于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

二、法律方式方法中价值判定的意义邹论法律方式方法中价值判定的意义是指价值判定在法律方式方法中起到的作用和发挥的功能。

不可否认,法律方式方法中价值判定对于某些复杂案件的有效处理,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有效统一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 一) 法律方式方法中价值判定的理论意义法律方式方法中价值判定的理论意义基于价值判定的经过是法律方式方法运用的详细经过,价值判定的选择是法律方式方法证明的逻辑选择。

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原则

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原则

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原则李桂林【内容提要】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推理活动,受实践理性的约束与指导。

本文出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目的,认为法律推理应当遵循三条实践理性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论证原则、可普遍化原则。

文章还认为,要通过可普遍化的论证来实现法律推理的合法化,必须正确对待逻辑与经验、主观与客观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推理/实践理性/自由裁量法律推理是法理学的重要理论领域。

任何法律推理活动,不论多么具体,都会以某种法理学理论为其根据。

反过来,任何法理学观念,无论是多么抽象,都应该能够从理论上解释、说明并指导法律推理实践。

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推理引起了西方法学界的普遍关注。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它也引起了中国法理学研究者的注目。

本文试图从实践理性的角度分析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为法律推理活动提供理论基础。

一、法律推理的实践性与实践理性限制法官在司法活动之中的自由裁量、约束司法权力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理学的基本关怀。

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是一个逻辑封闭的系统,司法判决可以从可普遍适用的、定义完整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之中通过演绎推理获得,依此观点,演绎推理完全可以保证司法判决的确定性与客观性。

然而,这一形式主义的法治图景在经历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欧洲大陆自由法学的冲击之后已经幻灭。

(注:“判决能够从事先确定了的规则之中逻辑地推演出来”被哈特总结为传统分析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而这一命题也往往被认为是形式主义法学基本观点的典型表述。

在19世纪的欧洲大陆,这一观念在大立法化时代得到了强化,成为当时的主导观念。

为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必要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断案。

同时,人们也相信,法律体系已没有漏洞,可以完全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而在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法学家们也相信普通法为法官提供了充分的法源来解决一切法律争端。

参见Douglas Lind,Free Legal Decision and the Interpretive Return in Modern Legal Theory,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1993,p.161.)防止司法专横的目的不能以形式主义法律观为依托。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导语: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提示】2008年以前,05-2,05-5考查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008年大纲修改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不属于大纲规定的考查内容,但是10-55题对这一删除了的知识点重新进行考查,对这一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应该掌握。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3篇)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3篇)

第1篇一、引言逻辑学是研究思维规律的学科,是理性思维的工具。

在法律领域,逻辑学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是指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

二、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原理1. 形式逻辑原理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包括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和类比逻辑。

在法律案例中,形式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演绎推理:从一般性原理出发,推出具体性结论。

例如,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故意杀害了他人,那么他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从个别事实出发,归纳出一般性结论。

例如,通过对一系列故意杀人案件的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的犯罪动机和手段,从而得出故意杀人罪具有特定犯罪特点的结论。

(3)类比推理:通过比较两个或多个相似案例,推断出类似结论。

例如,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可以参考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前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

2. 实用逻辑原理实用逻辑是研究思维内容的学科,包括论证、反驳和解释等方面。

在法律案例中,实用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论证:运用逻辑推理,证明某一法律事实或观点的正确性。

例如,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逻辑推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反驳:对对方的观点或论证进行质疑,指出其逻辑错误或证据不足。

例如,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可以反驳被告的辩解,指出其辩解不符合事实。

(3)解释:对法律条文、案例或法律现象进行阐释,使其更加清晰易懂。

例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便当事人理解判决依据。

三、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方法1. 分析方法分析方法是指对法律问题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

在法律案例中,分析方法主要包括:(1)事实分析: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找出案件的关键事实。

(2)法律分析: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找出案件的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价值判断问题研究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价值判断问题研究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价值判断问题研究作者:王书堂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09期摘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大前提的确定:小前提的认定、结论的推导都渗透着法官的价值判断,法官借助于价值判断而达到正当判决。

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所以,研究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方法对实现司法实质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价值价值判断评价判断规范判断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9-081-02法官审理案件的任务就是要对发生的案件做出法律上的评封,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法律适用的过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审判工作的准则,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事实认定正确。

适用法律准确,才能做出正确的裁判结果。

事实认定不正确,必然会导致适用法律不正确,进而导致裁判结果的错误。

所以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公正处理案件的关键。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依照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认定的案件事实为根据,就是以认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

司法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来实现的,司法审判中很多错案的发生往往与认定事实有误相关。

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司法三段论推理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不是像一架“自动售货机”或“绞肉机”那样,上口投入法律条文和事实材料,下口自动地输出判决的馅儿,始终保持着原汁原味。

法律适用中的司法三段论推理不仅仅指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而且也有价值判断。

司法审判实践活动离不开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离不开价值判断。

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没有价值判断也就没有法律适用,价值判断是法律适用过程获得正确裁判不可或缺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的确定、小前提的认定、结论的推导都渗透着法官的价值判断。

因为如何准确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怎样正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以及由此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并说明这个大前提就是调整这个小前提的法律规则,从而得出可靠的结论,都需要一定的价值的指引。

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吴富丽辽宁大学20XX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推理是处于法律思维核心的法律认识论范畴。

它所反映和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过辩论、证明,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目的。

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统一的辨证特点,它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前提材料合乎逻辑的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结论的思维活动,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所进行的具有实践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

目前我国的很多法理学者对法律推理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也在不断增多,可以说有关法律推理的问题是当代法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虽然对于法律推理的概念仍然是众说纷纭,但关于法律推理的形式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

著名学者休谟认为:“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

”休谟的这两种推理后来被命名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1美国综合法学的代表人物、《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的作者E?博登海默在“法律与科学方法”一章,他将法律推理分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类。

两位学者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内在含义基本相同。

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

在以成文法为主要甚至唯一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

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3实质的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立法的目的和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的推理。

4这两种法律推理的方式既有又有区别,本文拟从二者的与区别两个方面来加以详细阐述,已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这两种推理。

一、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1、追求的最终目的相同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法规范对案件推出结论的推理过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稿日期〕20000629〔作者简介〕张继成(1964—),男,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律逻辑学研究。

① 博登海默、波斯纳、哈特、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弗里德曼、川岛武宜等人在其著作均有专章专节讨论法律推理问题。

美国学者史蒂文・J ・伯顿著有《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一书,可见国外法学界对法律推理十分重视,相较而言,我国法学界对此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这种状况应尽快改变。

② 本文中的价值判断有两种含义:价值判断是指人们的价值评价活动,是动词性的价值判断。

广义的价值判断是指人们的价值评价活动的结果,是名词性的价值判断。

名词性的价值判断是动词性的价值判断的结果,动词性价值判断的目的是为了得出名词性的价值判断。

两者互为表里,不可分割。

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张继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摘要〕 文章认为形式法律推理中,只有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打开前提与结论间的逻辑通道,避免出现“中词不同一”或不合“实质正义”的错误。

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具有发现、比较、选择、归类、定性、量裁、导向等功能,这些功能对于法律推理来说是不可缺少的。

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推理。

因而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

〔关键词〕 价值判断; 法律推理; 同一性〔中图分类号〕D9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1)01006505 法律推理是司法人员(主要是法官)以相关的材料构成法律理由,运用有关科学的方法和规则导出确定的判处、裁决结论的思维形式。

“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1]它是一项应受法律规制和调整的法律思维活动,是司法人员应尽的法律义务。

国外学者十分重视对法律推理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①然而,也有一些重要问题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例如,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究竟是什么?博登海默认为,在法律分析推理中,价值判断的作用极小,而在法律辩证推理中,价值判断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我国学者雍琦、金承光则进一步指出,价值判断是区分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标准,涉及法律的价值理由的是实质法律推理,否则便是形式法律推理。

[3]这两种观点笔者都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无论何种法律推理,都离不开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

一、价值判断是形式法律推理的灵魂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

在以成文法为主要甚至唯一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

其基本公式是:M 法律要件有P 法律效果(大前提),S 案件事实符合M 法律要件(小前提),故S 亦有P 法律效果(结论)。

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依据同样的前提就应得出相同的结论。

比如,根据同样的犯罪事实,同样符合法律规范的假定情况,就应援用相同法律条款,得出相同的裁决、判处结论,这是法学界的基本共识。

但是不是说在形式法律推理中只要有相关法律条款与认定的案件事实,而“不掺杂或介入其他非法律因素”就可以自动地得出裁决、判处结论呢?[3][143]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法官适用法律推理的智力活动,就犹如一架“自动售货机“或“绞肉机”:上口投入法律条文和事实材料,下口自动地输出判决的馅儿,保持着原汁原味。

[4]这种认识已为当今有识之士所抛弃。

相反,他们认为,法律推理“不仅仅指形式逻辑,而且是价值判断”。

[3][22]法官活动的逻辑不属于认识思维的逻辑,而属于“情动思维的逻辑”,其理想不在于各种思维结果的真实性,而在于思维结果的生活价值或利益价值。

[5]可见他们也认为,法律推理是不能离开价值判断的。

②逻辑学告诉我们,任何形式的三段论推理都必须建立在大小前提间的同一性基础之上。

也就是说,它不仅要求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之间必须具有某种必然性的逻辑联系,而且大小前提在性质上也必须具有同一性———要么两个前提都是事实命题,要么两个前提2001年3月第17卷 第1期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Social Sciences Edition )Mar.2001Vol.17 No.1都是规范命题。

这样,只要前提是真实的或恰当的,那么按照相关的逻辑规则进行推演就可以获得一个正确的结论。

但在法律推理中,大前提是一个规范命题,而小前提却是一个事实命题。

规范命题只有恰当不恰当、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而事实命题却具有真假与否的问题,两者的性质显然不同。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之间不具有同一性,缺乏获得有效结论的逻辑基础。

如果强行推演在逻辑上将会导致“四概念”的错误。

合乎逻辑是法律推理具有合理性的最低标准,[6]法律推理必须受逻辑的规范与制约。

这样,在法律推理中,解决大小前提的同一性也就成了构建正确法律推理的关键所在。

笔者以为,只要对大小前提进行价值判断,才能判定大小前提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才能为获得有效判决结论打开逻辑的通道。

具体地说,在形式法律推理中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来确定大小前提之间同一性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1、价值判断是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基本要素。

形式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是从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援引出来的法律规范命题。

而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命题都有它的立法宗旨和理由,即立法所产生的后果对谁有利,法律所要保护的客体是什么?法律正是通过对一定社会利益的保护,来维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人类生活和文明的进步。

也就是说,任何法律规范命题都始终为“应该怎样”这一应然命题所支配,而“应该怎样”说到底都是从实体上或程序上对一定利益集团的某种需要的肯定,这种肯定就是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在法律规范文件中,这种肯定性价值判断表现为立法者要求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来实现对这种利益的保护。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司法人员则必须通过有效的司法活动对行为人的行为予以处罚,来恢复立法者的价值判断,重树立法价值判断的权威。

既然法律规范命题都包含有立法者的价值判断,那么法律规范命题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之间具有怎样一种关系呢?笔者以为:先有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后有法律规范命题,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是法律规范命题的精髓、内在依据,法律规范命题是立法者价值判断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命题中的法律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集中地反映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正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说的“立法以价值判断为依据是明显的,例如先有‘因被欺诈或被强迫而向他人转让了财产权的人,可请求恢复其财产权’的价值判断,然后才有依据该价值判断制定的‘现在对该财产所有或占有的人必须返还’的规定”。

由此可见,“立法不过是一定价值判断的记录”,[8][620]价值判断是法律的最重要要素,是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实质所在,它体现了法律秩序的目标和理想状态。

既然法律规范命题实质就是价值判断,我们理所当然地可以这样认为,作为法律推理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中也必须包含有价值判断,而且这种价值判断还必须与法律规范中所隐涵的价值判断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样,大小前提之间才会具有同一性,案件事实才有资格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

因此在法律推理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就成为法律推理获得有效结论的一个必要活动。

2、只有经过价值判断,案件事实中的价值判断才会显现出来。

形式法律推理的小前提描述的是案件事实,属于事实判断,事实判断在没有进行价值判断之前,与自然事实是没有区别的,“自然的东西是自在地天真,既不善也不恶。

”[9][145]以吸烟为例,在科学家进行大量的试验证明以前,吸烟就一直有害于健康,但科学家的揭示、评价才使人们认识到这一危害性,人类才开始了禁烟运动。

由此可见,一个事实是否具有价值,只有经过价值判断才能得以明确。

然而自休谟开事实———价值二元论以来,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这无疑是正确的。

因为,事实判断揭示的是客体的性质和特点,说明客体是什么以及客体各要素之间与客体的关系;而价值判断揭示的是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性质、功能之间的关系,它是一种评价活动的结果,它是评价主体根据价值主体的需要衡量价值客体是否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的判断。

在价值判断中,有一种对于价值判断而言是决定性质的因素:人的需要,这就是价值判断的精灵,正是这个精灵,使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有了泾渭分明的区别。

但有些西方学者将两者之间的区别看成了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因为法律推理小前提描述的案件事实虽然属于事实判断,但案件事实不是一般的事实,而是一种社会事实,其主体不是别的,而是人,而“人是一个属于两个世界的公民,一个是自然世界,另一个是价值世界,而且他还致力于在这两个世界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2](196)例如,盗窃案件事实就是行为人在进行了各种价值比较、选择之后而行使的能满足自己需要的行为,它对行为人具有正价值。

因此,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了行为人的价值判断。

同样,盗窃案件事实对于受害者和司法人员来说具有负价值,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公私所有权,具有社会危害性。

司法人员通过司法评价活动就可以得出“盗窃行为是一种非法66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月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判断。

因此,只要将“人的需要”或“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作为司法价值判断活动的标准,就可以从案件事实中推出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就可以打开由大小前提推出合理结论的逻辑通道。

3、价值判断使大小前提间的同一性得到确认如前所述,法律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之间的逻辑联系,集中地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法律规范命题本身就是立法价值判断的外在表现形式。

所以,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司法人员只要找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也就会找到待处理案件应当援用的法律规范,也就完成了对案件事实的司法归类活动。

这样,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间不仅在形式上具有了同一性———构成要件相同,而且也具有了实质上的同一性———司法者的价值判断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相同。

这样的法律推理,既包含了形式论证———证明案件事实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相符,又包含了实质论证———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相同;形式论证是法律推理的外在表现形式,实质论证是法律推理的内在根据,是形式论证的深化,是对形式论证的论证。

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现查明李××盗窃某公司二千元,且挥霍一空,无法追回,故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