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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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提纲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以宪政为基础的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的形式特点1、无统一的法典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3、数量规模的宽泛性(二)行政法的内容特点1、行政权的支配性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混杂性3、效力的多元性4、对社会的适应性行政法的渊源:(一)宪法一方面,宪法是行政立法的依据。
有关重要的行政立法,特别是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
另一方面,宪法中有关以行政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规范,如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规范和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赔偿权的规范等,则是行政法的直接法源。
(二)制定法1、法律。
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
3、地方性法规。
它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
4、规章。
规章和行政规章也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之一。
行政法关系的种类: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行政法关系的一种。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3、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有两方面含义。
一方面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于影响人民自由权利之重要事项,没有法律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作为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社会生活中某些重要的事项,应保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之,其它任何法的规范都无权规定,行政权非有法律依据不得为之。
所以法律保留原则,通俗地说也就是保留给法律去规定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1、平等对待2、比例原则(P31~33 重点掌握)比例原则,又称为均衡原则或平衡原则,是实质意义上依法治国原则的典范. 它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1)行政措施对目的的适应性原则也可以称为适当性原则2)最小干预可能的必要性原则也可以称为必要性原则3)禁止过分的适当性原则也可以成为侠义的比例原则3、正常判断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基础知识复习提纲:行政法

第五节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的概念、范围、职权和职责(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范围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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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称为“公共行政”,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称“私人行政”。
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霍兰德)把宪法典叫作“静态的宪法”,把行政法称为“动态的宪法”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政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行政职权、行政权限区别(△)行政权的特点:相对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利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2.其他规性文件(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国务院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性文件)3.国际条约、惯例行政法的分类: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为划分标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与原则的总称。
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与原则的总称。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以行政法规的性质为划分的标准)实体(规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行政法(确保实体法的实施)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以行政法的作用为划分标准)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二)行政法在容上的特点1.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与程序性规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学罗豪才复习提纲

二、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2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其他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现实意义较强;
1是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特殊要求2符合行政法产生之需要
3与行政法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作用和目的相吻合4封建思想影响,行政中心思想,时有侵犯公民权力现象
合法要件:(主体合法;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
1涵义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向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布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向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特定主体;依申请;授益性;多样性;要是行政行为)
3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行政活动
4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相对方
越来越受关注,参与性行政(协调对话参与互动)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五、行政法的分类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监督行政法。
六、行政法的特点
A形式上的特点(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特别多)
B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2与行政处罚不同
行政法复习大纲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期末 行政法复习提纲

依法行政依法审判依法复议依法赔偿1.行政主体(1)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3)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4)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2.公务员概念: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特征:(1)在国家机关和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中任职(2)享有法定职权、执行国家事务(3)与国家存在职务关系(4)是正式工作人员(5)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负担行政编制:各级权力机关、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司法机关、政党和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活动开支自国家行政经费的单位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持良好品德和操行,维护公务形象、不得在企业兼职,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3.行政行为特征:主体是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分类:内部和外部、作为和不作为(是否需当对人同意)、单方和双方、依职权和依申请、羁束和裁量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瑕疵,即被推定为合法且要求所有人予以尊重(2)确定力: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3)执行力: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生效:即时、告知、受领、附条件无效:因重大瑕疵或法定无效,无须有权机关宣告,自始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宣告无效后应尽可能恢复原状;认定分三种:相对人自我认定、行政主体认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认定撤销:具备可撤销的条件下,由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使其失效;只有在撤销后才失去效力,但失效可能会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在期间内,经申请撤销,逾期不得申请废止:根据事后发生的情形,面向未来,解除原本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使没必要继续存在的行为失效4.行政立法法规:(1)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发布形式为总理令(2)只能由国务院制定,或部门起草由国务院批准(3)只负责行政管理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人民银行、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到乡政府都可以制定,一般表现为红头文件法院审判,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参考规范性文件5.行政执法特征:主体是行政机关、内容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象特定作用:实现执政法治、提高效率、消除腐败、保护相对人权益依据:规范性文件及以上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执法,不是行政执法的主体监督:防止滥用公权力,区别于行政监督检查(检查相对人是否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形式:(行政)许可、给付、奖励、处罚、征收征用、监督检查、裁决、强制、合同行政的要求是依法,法是人民的意愿与党的意志的统一;不能依公务员个人的好恶、喜好,也不能依照当事人自己的主张、意愿依法行政首先要有高素质、认同法治的人员,即公务员。
行政法学复习重点

第一章绪论1、行政:行政一词一般含义是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
在此意义上,行政又通常可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
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即“公共行政”。
行政可指两个彼此相关的事物,一是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一是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总的来说,行政是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①积极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②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危害公共管理秩序,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行政权的扩张带来了行政机构的膨胀和公职人员的大量增加,互相推诿,效率低下。
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素质、觉悟品德和能力不足、考核和问责制度不健全,也有可能发生行政权的行使与公益目的想偏离的现象。
③因此要根据一定的原则、规则、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制约,以防行政权被违法行使或被滥用。
为避免行政权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要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以监督,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限制是行政法的关键所在,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其向着法治的良性方向发展。
保障行政权的形式符合公益目的。
在制度构建中,要主义采取激励与制约的双重机制,维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在整体结构上的平衡。
3、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说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的渊源:含义:行政法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组成,而着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又通过丰富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2023年行政法知识复习提纲(完整版)

2023年行政法知识复习提纲(完整版)一、行政法概述:㈠行政法的概念:指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活动程序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①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②数量众多;内容广泛、富于多变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
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指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指就具体的事项,作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行政处罚:㈠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精神罚):书面形式的谴责与告诫;2.罚款(财产罚);罚金是一种刑罚。
3.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4.责令停产停业(能力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为罚或能力罚);6.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
㈡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㈢行政处罚的管辖:1.地域管辖:发生地;2.级别管辖:县级以上;3.指定管辖:争议时,上级指定。
㈣行政处罚的适用:1.不予处罚:没造成后果;不满14周岁;正在精神病。
2.从轻、减轻处罚:主动消减危害、受胁迫、有立功表现;已满14不满18;正在精神病。
3.一事不再罚:对一个行为已做出行政处罚的,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再做出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4.追诉时效:行政处罚的追诉期为2年。
㈤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⑴违法事实确凿;⑵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简易程序: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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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以宪政为基础的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的形式特点1、无统一的法典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3、数量规模的宽泛性(二)行政法的内容特点1、行政权的支配性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混杂性3、效力的多元性4、对社会的适应性➢行政法的渊源:(一)宪法一方面,宪法是行政立法的依据。
有关重要的行政立法,特别是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
另一方面,宪法中有关以行政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规范,如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规范和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赔偿权的规范等,则是行政法的直接法源。
(二)制定法1、法律。
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
3、地方性法规。
它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
4、规章。
规章和行政规章也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之一。
➢行政法关系的种类: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行政法关系的一种。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3、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有两方面含义。
一方面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于影响人民自由权利之重要事项,没有法律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作为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社会生活中某些重要的事项,应保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之,其它任何法的规范都无权规定,行政权非有法律依据不得为之。
所以法律保留原则,通俗地说也就是保留给法律去规定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1、平等对待2、比例原则(P31~33 重点掌握)比例原则,又称为均衡原则或平衡原则,是实质意义上依法治国原则的典范. 它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1)行政措施对目的的适应性原则也可以称为适当性原则2)最小干预可能的必要性原则也可以称为必要性原则3)禁止过分的适当性原则也可以成为侠义的比例原则3、正常判断➢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分类:1、行政机关2、派出机关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和区公所。
➢授权的形式:授权的形式应限于法律和法规。
(是否要补充?)➢被授权组织的类型: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要有四类,即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负责对归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
➢国务院的组成: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组成部门,即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只有一个: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国务院办事机构6、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或称“部委管理的国家局”)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8、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四个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2、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调职、升职3、职务关系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退休离休等。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①单方性②强制性③无偿性2、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合法要件:1、成立要件:①行政权能的存在②行政权的实际运用③法律效果的存在④表现行为的存在2、合法要件: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3、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分类:1、行政行为的内容:①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③变更法律地位④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2、行政行为的分类:①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②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③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④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⑤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⑥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⑦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⑧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⑨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或者尚未特定化的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仅对其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规则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了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况:1、《行政许可法》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②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司法解释》57条第2款规定可以判决无效的情形: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的③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1、行政立法的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原则:①民主立法的原则②法制统一的原则③可操作性的原则;2、程序:①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②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③法规、规章的听证④法规、规章的发布⑤备案(是将已经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才程序)⑥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3、行政规范的概念: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意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4、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1、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2、诉讼监督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1、范围不同:征用可以是财产、劳务;征收只能是财产;2、法律后果不同:征用是发生使用权的转移;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3、能否取得补偿不同:征收是无偿的;征用是有偿的。
2、行政征收的分类:1、因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行政征收2、因行政相对人对国有资源、资产的使用而产生的行政征收3、因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行政征收4、因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规制而产生的征收5、因公共目的之需要而产生的征收。
3、行政确认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的分类:1、法律事实的确认与法律关系的确认2、确认、认定、证明、登记、鉴证3、公安行政确认、劳动行政确认、卫生行政确认、民政行政确认、经济行政确认。
5、行政许可的概念: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拥有可以从事为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6、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或者说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2、是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3、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4、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7、行政许可的分类:1、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2、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3、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4、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8、行政许可的原则:1、许可法定的原则2、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许可便民、效率的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a、基本涵义: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b、要求:①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②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只要不是相对人的过错,不得撤销、废止或者改变③行政行为作出后,若会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撤销或变更,需要对受到影响的无过错第三人给予补偿。
9、行政许可的设定:P116-P11810、行政许可的受理期限:材料不足的,应该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正的材料;11、行政监督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所做的事实行为。
12、行政监督的分类:1、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2、守法监督与执法监督3、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4、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13、行政处罚的概念: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4、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
15、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分类:1、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吊扣证照、行政拘留、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劳动教养)2、分类:申诫罚(警告)、财产罚(罚款、没收)、能力罚(责令停业生产、吊销证照)、人身罚(行政拘留)。
16、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3、行政法规的设定权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17、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事不再罚款的规则(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追究限时规则(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被发现的,不再处罚)3、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的规则4、罚刑合并原则。
18、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①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律依据②处罚程度上,对公民是处以50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除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