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整理版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动火作业的安全,维护员工人身资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动火作业,包含维护和修理、施工、设备更换等需要使用明火、电焊等具有火源的作业。
第三条定义1.动火作业:教唆用明火、电焊等具有火源的作业活动。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指被指定管理动火作业的人员。
3.安全察看员:指在动火作业现场负责察看监督安全情况的人员。
4.批准人员:指负责批准动火作业的主管人员。
第二章组织和责任第四条职责分工1.企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负总责。
–审批订立和修订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配置充分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建立动火作业的记录档案,保管相关资料。
2.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订立动火作业方案,报请主管人员批准。
–下发动火作业任务书,明确作业时间、地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作业人员依照动火作业方案进行操作,并供应必需的技术引导。
3.安全察看员:–负责察看监督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
–在动火作业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刻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批准人员:–依据动火作业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批。
–审批后,下达批准文件,并将批准文件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
第五条人员资质及培训1.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动火作业人员必需通过培训,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动火作业管理流程第六条动火作业申请与批准1.动火作业负责人依据实际需要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包含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并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动火作业负责人将动火作业方案及申请表报送批准人员审批。
3.批准人员对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合理性和安全性符合要求时,批准动火作业,并将批准文件下达。
国标动火管理制度

国标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动火作业管理,防止动火可能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烧结、喷灯、烧气、电气焊、氧乙炔等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由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做好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及安全防护工作。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区域和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作业前审批手续。
第七条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程序,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动火安全。
第八条发生动火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动火管理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评估动火可能引发的风险,制定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事动火的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做好动火许可手续,办理动火经营许可证,并制定动火作业计划。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做好通风换气,清理作业场地及周围环境,确保无爆炸危险源。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耳塞、安全带等。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应急照明、救生器材、灭火器材等设施,并有专业人员值守。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张贴“禁止动火”、“易燃易爆”、“切勿靠近”等警示标识,设置警戒线,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定期巡视作业现场,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火灾监控,随时监测火灾风险。
第十八条发生动火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并进行自救和抢救工作。
第三章灭火措施第十九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
厂区内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三篇)

厂区内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概述在厂区内进行动火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为确保安全生产,维护厂区内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制定厂区内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动火作业范围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维修、更换和安装设备、管道等需要使用明火的作业;2. 施工、焊接、割破金属结构等需要使用明火的作业;3. 清理、清洗有可燃物质残留的设备。
三、动火作业管理程序1. 动火作业申请(1)动火作业的负责人需提前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详细说明动火作业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安全措施等;(2)动火作业申请表需由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2. 动火作业准备(1)负责人在动火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作业区域没有可燃物质残留,且周边环境无明火需汇报批准;(2)负责人需准备好适用的灭火器材、防护设备和急救设备,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指导。
3. 动火作业执行(1)在执行动火作业前,负责人需向作业人员详细讲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严禁擅自违反安全规定;(2)动火作业期间,负责人需全程监督作业人员的操作,并保证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3)如发现作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操作不当的情况,负责人有权暂停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
4. 动火作业结束(1)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人需仔细检查作业现场,确保明火已熄灭,且无明显火灾隐患;(2)同时,负责人还需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四、安全措施1. 使用防火阻隔措施,以防止明火蔓延;2. 使用防火材料覆盖可燃物质,以防止火花引发火灾;3. 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设备,如防火服、防火帽等;4. 提供灭火器材,确保及时扑灭火源;5. 在周边设立警示标志,警示其他人员远离作业区域;6. 严禁使用明火近距离操作易燃易爆物品。
五、违规处理对违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人员,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违规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制度宣传与培训公司应定期开展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活动,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保障人员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高温、火花、火焰、烟雾等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公司员工、承包商、访问人员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第一条动火作业申请应提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确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申请内容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方法、安全措施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申请应由作业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审批。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审查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和能力,确保其具备进行动火作业的条件。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一条动火作业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动火作业方案进行。
第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作业准备、作业程序、作业环境控制、作业人员保护等内容。
第三条作业准备包括:动火作业前的检查、准备、清理等工作,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作业程序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协调配合要求等。
第五条作业环境控制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照明等措施,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六条作业人员保护包括: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进行必要的培训、控制火源等,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管理和监督第一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进行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安全的认识和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定期进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讲座,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动火作业现场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动火作业现场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有效进行,保障人员、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现场,包括公司内部动火作业以及与外部供应商的合作动火作业。
二、作业前准备1. 动火申请动火作业前,执行单位需填写《动火申请表》,包括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动火原因、动火方式、安全措施等信息。
申请表需经所在部门汇总后,提交公司安全员审核。
2. 动火方案审核通过后,安全员根据申请表的信息编制动火方案,包括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应急预案等。
方案需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3. 安全培训作业人员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动火安全培训,了解动火操作规范、应急处置措施等。
只有经过培训并掌握相关知识的人员,才能参与动火作业。
4. 安全措施准备作业前,作业人员需准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防护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检查使用是否正常。
三、现场管理1. 现场标识动火作业现场需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包括“禁止入内”、“悬挂禁止烟火”的标语牌,用于提醒他人注意,防止意外进入现场。
2. 灭火设备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枪等,并定期检查保证正常使用。
作业人员需了解各种灭火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灭火剂的种类。
3. 现场管理责任人每个动火作业现场应指定一位负责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该负责人需要经过公司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4. 作业区域划分作业现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安全区、危险区等区域,并设置相应的警示牌和栅栏,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危险区。
5. 现场巡检动火作业期间,负责人需定期进行现场巡检,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暂停作业。
四、应急处置1. 应急预案动火作业前,根据作业的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
预案中应包含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2. 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动火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动火管理制度十篇

动火管理制度十篇动火管理制度篇1企业标准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目的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责任2、1、安全组负责执行本制度;2、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厂。
4、内容4、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4、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4、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4、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4、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4、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4、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4、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管理制度篇2在动火检修作业中,加热、熔渣散落、火花飞溅可能造成人员烫伤、火灾、爆炸事故,弧光辐射、触电等也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应做好以下防护措施:检修作业前,联系工艺人员将系统有效隔离,把动火设备、管道内的易燃易爆介质排净、冲洗、置换。
分析合格后,办理《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分级审批;取样分析合格后,任何人不得改变工艺状态;动火作业过程中,如间断1小时以上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清楚工作内容,特别是有关部门签署的意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气或其他热源进行的作业,包括焊接、切割、打磨、高温加热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五条本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本单位设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第七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岗位的职责:1. 负责制定和修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3. 负责对动火区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 监督和指导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程操作;5. 组织动火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条动火作业人员的责任: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2. 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3. 发现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时,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4. 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第三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 制定动火作业计划,确定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和操作人员;2. 对动火区域进行安全评估,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3. 确定动火作业所需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4. 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准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5. 进行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监督和控制第十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员工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操作规程的执行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监督和控制措施包括:1. 对动火区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2. 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督促和指导,确保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3. 对动火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4. 对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督促和强化,确保其遵守安全规定;5. 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条件。
建筑工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防止动火作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动火作业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火焰喷涂等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施工单位的相关安全规范标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应当在施工单位全员内部推广,确保所有施工人员了解并遵守。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动火监管人员,监督和指导动火作业过程。
第七条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应当与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施工环境检查,确保没有易燃物质和爆炸危险品。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并由专业人员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动火作业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准备齐全的防护设备和紧急救援措施,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动火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动火作业区域的范围和人员限制,并设置相关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周边环境和邻近建筑进行通告,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对风向、气温等环境因素进行评估,做好相关调整。
第三章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第十八条动火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动火设备的监控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和通风,减少火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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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 范围1.1 本制度制定了保证安全动火作业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2 本制度适用于临港热电有限公司及所属部门燃油系统、汽轮机、变压器及重要辅机的油系统;中控室、开关室、继电保护室及其电缆层;危险品仓库、点火油库及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的设备系统、生产现场的动火工作。
1.3 本制度适用于临港热电有限公司及所属部门动火作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GB 26860-200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1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3 职责在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生产部、安环部负责动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动火级别范围4.1.1 根据动火(明火)作业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区域、二级动火区域。
4.1.1.1 一级动火区域:特别危险区域及重点要害部门。
4.1.1.1.1 油区内、油泵房。
4.1.1.1.2 燃油系统连接的管道本体,包括与其相关联的蒸汽管道。
4.1.1.1.3 主变压器的本体及油系统。
4.1.1.1.4 汽轮机油系统。
4.1.1.1.5 中控室、继电保护室、开关室、电子设备间及其下面的电缆层、电缆桥架。
4.1.1.1.6 运行锅炉的料仓。
4.1.1.1.7 危险品仓库、各类易产生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的空间内。
4.1.1.1.8 本公司明确制度的防火重点部位。
4.1.1.1.9 酸、氨系统及衬胶设备、管道上的工作。
4.1.1.2.0 炉后脱硫塔、布袋除尘、湿电等区域工作。
4.1.1.2 二级动火区域:危险性较大区域。
4.1.1.2.1与油区可靠隔绝的燃油管道和相应与它连接的蒸汽管道或压缩空气管道;4.1.1.2.2各液压控制油系统;4.1.1.2.3 可能积蓄可燃性气体的易燃物料场所;4.1.1.2.4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物周围5m内;4.2 固定动火区: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 设置固定动火区,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办理长期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并须设立明显醒目的标志牌。
4.3 办理动火工作票的有关制度4.3.1 一级动火应上报生产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同时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4.3.1.1 本公司动火4.3.1.1.1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负责人填写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安全负责人审核,由公司生产分管领导批准。
4.3.1.1.2 二级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负责人填写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安全负责人审核,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
4.3.1.2 非本公司的检修、施工单位在本公司动火,应由负责该项目工作的本公司(部门)人员,按动火级别执行动火工作票。
4.3.2 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提前三天(特殊情况除外)办理动火工作申请。
工作票应在动火前一天送公司安环部预审。
4.3.3 二级动火工作票应在动火前四小时送安环部预审。
4.3.4 一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120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申请。
4.3.5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
4.3.6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二份,由动火负责人、值长各执一份。
4.3.7 夜间临时抢修工作需要动火时,可不填写动火操作票,但属一、二级动火区域,主办部门要制定动火安全措施,一级动火需经值长批准,公司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值长应到现场。
4.4 动火工作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4.4.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4.4.1.1 工作的必要性。
4.4.1.2 工作是否安全。
4.4.1.3 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4.2 运行许可人应负责:4.4.2.1 工作票所列运行隔离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4.4.2.2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绝。
4.4.2.3 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已完备。
4.4.2.4 工作终结时,复查动火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4.4.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4.4.3.1 正确安全组织动火作业。
4.4.3.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4.3.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4.3.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工作。
4.4.3.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4.4.3.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4.4.4 消防负责人应负责:4.4.4.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4.4.4.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4.4.4.3 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4.4.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4.4.5 动火执行人职责:4.4.5.1 动火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4.4.5.2 按本工种制度的防火任务和要求,并在制度范围内执行动火;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烧”制度。
4.4.5.3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4.5 动火的现场监护4.5.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安全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作业。
4.5.2 动火负责人即为动火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设备系统和消防法,监护人应做好现场监督和检查。
4.5.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5.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在现场监护。
4.6 保证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4.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4.6.1.1 被动火的设备和管道应与运行、备用的设备管道可靠隔绝,并安全卸压。
应拆开隔绝阀门与油罐、燃油母管、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侧的法兰,并应装设绝缘堵板。
在设备和管道连接的每一只汽、水阀门(包括仪表一次门)上动火,也应装设绝缘堵板。
被隔绝的阀门应挂上警告牌和上锁。
4.6.1.2 被动火的设备和管道的两端要通大气,通气口的总截面不应小于动火的管径。
在特殊场合确有困难时,须经各级审核人员商定,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但必须一侧通大气。
4.6.1.3 对动火的设备和管道,特别是对处于低位的,应用蒸汽或其他方法进行多次有效冲洗,确实做到设备、管道内无无剩油、无可燃气体。
完成冲洗后,隔绝的阀门应挂上警告牌并上锁。
4.6.1.4 对需要动火的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牛油、灌水、打入泡沫、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4.6.1.5 油罐区动火,应注意当时的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燃油系统与设备的连接情况。
动火地点和风向应处于油罐上方,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加设临时屏风等)。
4.6.1.6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相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油迹应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清爽,并强行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爆仪检查内部可燃气体,电气工器具不可放在容器内部,照明使用12V的防爆灯。
在容器内不宜长时间工作,外面必须设有检修专职联络人,联络人应经常与内部工作人员联系。
4.6.2 在油罐区和燃油设备管系上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措施:4.6.2.1 电、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油区外的指定处,不可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电源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4.6.2.2 在燃油设备上做电焊作业,其电焊机的接地线接在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他管路代替回路接地。
4.6.2.3 高处或地面动火,特别是气焊的切割,应采取措施,严防火星飞溅而发生意外事故。
4.6.2.4 电源应装在油库区围墙外,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焊机电源。
电线横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断的措施。
4.6.2.5 在燃油管道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直接通入油罐、油池的各种管系,如无可靠隔绝阀门和断开点时,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
4.6.2.6 动火手续不齐或安全措施不符时,焊工有权拒绝动火。
4.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4.6.3.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完,动火部位在动火前必须揩清,冲洗干净后再动火。
4.6.3.2 动火工作人员,必须了解系统的情况,动火前应将动火部分与系统进行可靠性的隔绝,例如在法兰处加装堵板、上锁等。
4.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性的隔绝措施,将油放尽,并进行冲洗干净、擦干净,将盖掀开后再动火。
4.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6.3.5 变压器附近动火,如能与本体隔开,将油放尽,移至他处进行者,可不填写动火工作票。
4.6.3.6 变压器吊芯后,内部动火作业,属一级动火。
必须根据动火的部位进行专门研究,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在动火前,应将变压器本体内部剩油放尽,充分通风。
4.6.4燃料堆场的动火措施4.6.4.1 应注意当时的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现场燃料存放情况。
4.6.4.2清理动火作业区域的燃料,保证5米距离的安全区。
如果没有足够的空间,应采取与燃料隔绝的措施。
4.6.4.3 动火区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6.4.4 动火工作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6.5 其他4.6.5.1 氨、酸或其他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氨、酸或其他化学品放尽,并用清水将箱体内冲洗干净,并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
拆开的管道必须可靠隔绝,并在隔绝的阀门上挂设危险牌。
4.6.5.2 氨、酸或其他化学物质管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在隔绝的阀门上挂设危险牌。
4.7 电焊、气焊“十不烧”4.7.1 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烧。
4.7.2 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烧。
4.7.3 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不能烧。
4.7.4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烧。
4.7.5 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不经彻底清洗不能烧。
4.7.6 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烧。
4.7.7 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烧。
4.7.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烧。
4.7.9 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烧。
4.7.10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如油漆等)不能烧。
5 附则5.1 本制度由公司分管领导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