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医药标准【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5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54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精神,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我省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我省情况,本次放开92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详见附件)。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为患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要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向患者公示,并保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向患者的说明和宣传解释工作。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患者可自愿选择使用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医院在提供服务前必需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2.22【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7号)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定儿童专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二、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3)。
四、上述规定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涉及本次调整的手术类项目价格,取消原政策“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下列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和反复消毒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尿袋、手术衣、帽、口罩、手套、拖鞋、绷带、脱脂棉、消毒用品、普通缝合针线、吸头、吸管、刷手材料、电极、牙(口)垫、胶带)等用品的消耗按手术费标准的30%收取”规定;取消“传染病患者、特异性感染患者、性病患者手术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按手术费标准的40%收取”规定;取消“脏器移植手术中使用的低值医用消耗品按实际消耗收费”规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2017)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规[2017]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5.18【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黑价规〔2017〕1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制定或调整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时,必须履行定价听证程序。
二、听证项目属于省级定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可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项目属于授权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定价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局部地区执行的,可以委托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组织听证的定价项目,原则上市县不再进行听证。
但市县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定价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时,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四、未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价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五、《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化程度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明确规定不再由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相关定价项目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规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定价听证工作,依法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无糖型强力枇杷露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无糖型强力枇杷露价格的批
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格字[2009]11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4.18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无糖型强力枇杷露价格的批复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黑价格字[2009]111号)
哈尔滨市康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无糖型强力枇杷露价格的请示》(哈康司[2009]00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强力枇杷露(无糖型)是目前中药糖浆剂中唯一的无糖型产品,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无糖型强力枇杷露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为进入国家医保用药目录的品种。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751号)中明确:强力枇杷露(无糖型)与同品种的有糖型暂不参照其他剂型中无糖和有糖的比价关系执行。
鉴于强力枇杷露(无糖型)这一药品的特殊性,特对该专利产品予以单独定价,具体零售价格如下:。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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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二00七年六月一日)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我局对2005年下发的《黑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黑价成字[2005]83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定,凡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分别对其负责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实施监审。
省、市联合监审的项目,以省成本调查机构为主,监审结论报告加盖黑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公章和黑龙江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
省、市(地)和省垦区成本调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本级负责的监审工作,委托机构应对监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监审结论经委托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黑龙江省物价局应当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和《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及价格管理方式的变化对已经发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及时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黑价格字[2002]7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黑价格字[2002]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d21f0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b0.png)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黑价格字[2002]75号2002年4月11日)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药品价格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即对通知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并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国家计委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的原则,现将部分药品零售价格调整公布如下(略),从2002年4月15日起执行。
另外,黑价格字(2002)44号附表中,序号1(医保号72)注射用乳酸环丙沙星,规格应为0.2g,单位应为支,特此更正。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黑价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规〔2018〕2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全省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放开以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一)车用气销售价格;(二)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的文化体育活动费、热饭费、校服费收费标准;(四)司法服务收费中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包括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刑事案件、代理申诉案件以及代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后,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其中,文化体育活动费、校服费、热饭费收费标准由学校与学生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据实收取,不得营利。
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清理、废止相关文件。
二、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采取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等方式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黑价格〔2011〕6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
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黑价格〔2011〕69号发文时间: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改委通知中未列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我局按照《药品差比
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此次一并公布;本通知未列规格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持相关资料到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重新核定最高零售价格。
二、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
上调;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医疗卫生机制、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
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违价行为,严肃查处,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五、本通知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
2、黑龙江省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3、黑龙江省统一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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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
开展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
黑价格〔2010〕313号
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及《关于清理整顿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0]24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广大群众医药负担,我局决定从2010年11月10日起,分期分批对我省原管价目录内的药品和新调剂进入省医保目录的药品进行全面成本、出厂价、市场实际售价的调查和复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复核的范围、内容及时间
本次调查复核的范围为列入黑龙江省定价范围的部分药品,主要包括我省尚未定价的医保新增药品及部分已定价药品,共286个品种(见附件1)。
调查复核内容包括:生产成本、出厂(口岸)价格、供货价、中标价(本年度全国五个省以上中标价)、实际零售价等。
调查复核起止时间为2010年11月10日至2011年1月10日。
二、调查复核的程序和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应持相关资料到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申报,并填写《国产药品价格申报表》或《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表》(见附件2、3、4)。
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要向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出具正式报告。
报告内容要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药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剂型和规格、药品适应病症或基本药理结构、定价理由及同种药品的现在市场价格水平和企业要求定价水平建议予以说明,并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文)、药品说明书、近期药品检验证书、GMP证书和中药保护证书等资料。
三、调查复核的方式
药品调查将采取普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普查主要由企业按要求报送药品生产成本、出厂价格、中标价格、产销数量、销售政策、销售合同、交易价格(出厂价发票)等材料,由我局向相关机构调查药品中标价格和实际销售价等等;专项调查由药品产地第三方(地级市成本调查队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药品进行成本和出厂价格调查并出具审核报告。
对在本省市场占有率较大的独家品种(含独家剂型)以及中标价格与政府定价差异较大的品种,由我局组织力量进行专项重点调查复核。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如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要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
(二)申请材料要按以下顺序归类装订成册:
1、封面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2、第一页为目录,与材料的页码对应。
3、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要盖骑缝章。
(三)药品调定价的申请报告(字数在1000字以内),包括:企业的概况、药品特点;调定价的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价格等。
(四)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国产药品价格申报表》或《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表》;价格调查采取专项调查方式的药品,需提供第三方审核盖章的药品价格相关材料。
2、药品生产企业批件或进口注册批件(国产或进口分包装的药品批件上生产企业的名称应与公章一致;进口药品可由总经销企业盖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药品近两年的出厂(口岸地)销售发票、主要原材料进货发票,每季度一张。
4、企业近三年损益表(利润表)。
5、药品质量标准。
6、药品说明书。
7、药品产地第三方价格审核报告(仅指采取专项调查方式的药品)。
8、进口(或分包装)的药品另提供:(1)合同及代理或经销协议书;(2)在注册证有效时间内地药品检验报告;(3)报关单;(4)关税单;(5)增值税率;(6)各种杂费(包括报关费、药检费、卫生检疫费、储运费等)发票等复印件。
9、申报调价品种需提供产地省级物价部门新公布的正式价格文件。
10、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相关发票、成本价格审核报告等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经我局核实后退还。
企业提供的资料如需保密,应予以注明。
五、受理方式和地点
受理方式为送达受理。
受理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6号215房间。
联系电话:0451?82625191。
附件:1、黑龙江省第一批药品价格调查复核品种目录
2、国产药品价格申报表
3、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
4、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表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黑龙江省第一批药品价格调查复核品种目
录
附件2
国产药品价格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附件3
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
填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E-mail:邮政编码:地址:申报企业(公章):
附件4
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表
E-mail:邮政编码:地址:生产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