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办理程序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确权发证政策界定第三条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使用权人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与自留山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
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者森林公园的,应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使用权人。
自留山使用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自留山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存在的承包经营等法律关系不变。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一、本办法制定背景为加强我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维护林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为林权登记工作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概述1.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是指国家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登记确认的行为。
(1)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3)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1)依法登记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高效原则;(4)连续登记原则。
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1.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3.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登记工作。
四、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程序(1)申请人身份证明;(2)林权权利来源证明;(3)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实地调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公示: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林权登记申请在指定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5. 登记发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进行登记,并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书。
五、林权证书的管理与变更1. 林权证书是林权权利人享有林木和林地权利的法定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2. 林权权利人如需变更林权证书内容,应向原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 林权证书遗失、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及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发或更换。
林权证,林地承包合同,贷款

林权证,林地承包合同,贷款篇一:林地合作贷款合同林地合作贷款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甲方自愿将自己依法取得的,林权证山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交由乙方办理融资贷款业务,双方就林权合作贷款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将,共计亩,林权证号为交给乙方办理贷款业务。
时间为个月。
2、甲方必须保证此林地的真实、有效、无争议。
3、甲乙双方到林地考查确认后签订合同,甲方将林权证和所有相关手续交由乙方,并协助乙方做融资贷款上工作。
4、乙方通过自有的多渠道金融部门的关系,可拿林权办理多方融资贷款,甲方必须配合签贷手续。
得款后,按项目所需资金统筹使用。
谁管理使用的资金还款及利息由谁负责。
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贷款的经费、手续费(大额例外,费用由双方商议确定)由双方按使用比例承担。
5、融资贷款到位,先扣除银行的费用后,剩余款甲方用款,乙方用款。
6、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毁约。
如有一方违约,则要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万元。
7、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
如有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工作的原则予以解决。
8、本协议签订后,并经甲、乙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合同壹式贰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地址:电话:电话:签订时间:年月日篇二:林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森林资源,根据国家林业政策,集体山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均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承包流转,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林业。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范围及面积甲方将山林承包给乙方,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甲方将林权证经当地林业局变更至乙方。
此后,该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经营权属乙方所有。
该林地四至如下:山林实际面积以原办证上面的四至面积为准。
二、承包年限公元二零一三年元月至二零四三年十二月止,共计三十三年。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和确定给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国有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及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林权登记发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林权由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机关,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林权登记和发证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五条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六条林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尊重历史。
林权权利人的林权已经依法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应保持稳定。
第七条林权登记发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开发的《林权证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和按规定统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办理程序及常见问题

L i n y e y u a n y i本人多年来一直从事此项工作。
在工作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总结了一些经验教训,写下来,以供读者参考。
避免日后再有接替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再出现类似的失误。
一、林权证办理主要参与人员:乡镇(街道)包村干部、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两委班子所有成员(村书记、村长、会计委员等)、全体村民,林业站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
二、分林到户形式主要包括自留山、均山、均股均利、随造随有、买卖流转。
我们乡镇分林到户的形式是买卖流转形式。
我们乡镇是平原乡镇,没有太多的林木资源,主要林地是三北防护林带,主要树种是杨树。
林权改革以前,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各村集体所有。
因为林木资源很少,不可能把防护林平均分配给每一户,只能以买卖形式流转到少数人的名下。
我们在办理林权证的工作过程当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以村集体为主体,做好此项工作。
村集体始终是土地权属的所有者。
三、宣传到位: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把林权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到每家每户。
做到林改工作人人皆知,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好此项工作。
四、改革之前配合村委会先对村里全部林地的面积、蓄积、林龄进行全面细致调查。
并把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面向广大村民粘贴公示。
公开投标,公平竞争。
并把中标结果公布与众。
五、林业站配合村集体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内容包括面积,蓄积、株数、林龄、承包期限、附图等主要因子,下面我介绍一下要注意的几点:1、面积,我们乡镇林业站使用的卫星定位仪器误差较大,一般在5米左右,只能用它测量林地长度,宽度用米尺测量。
然后根据长度和宽度换算面积。
2、附图,为了日后快速精准的找到任意一条林带,我们要在现场,用卫星定位仪确定每一条林地的位置坐标。
并制出图形附在合同之后。
株数、林龄在生长过程中变化很大,记录下来以备查证。
3、承包期限,林木生长期很长,承包期限最多可达到70年。
这就要求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期限,否则一旦失误,很容易出现矛盾。
林木采伐备案流程

林木采伐备案流程林木采伐许可、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许可一、服务内容二、办事流程:符合许可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林长办核实有无权属纠纷、采伐是否合规→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决定→送达。
三、申报材料1.采伐林木申请书,内容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
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林长办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等权属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备查。
3.申请人与林权人不一致的须提供当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继承关系证明、承包(转让)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的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4.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5.下列林木采伐须提供的材料:⑴采伐森林火灾、风灾、雪灾等受灾林木的,须提供县应急管理部门的森林火灾证明材料、林木受灾调查报告、司法鉴定报告或公安立案决定书(至少有一项材料);⑵采伐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的,须提供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用地红线矢量图;⑶采伐森林病虫害受灾林木的,须提供森林病虫害除治方案;⑷采伐死亡名木古树或国家保护植物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书;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须标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签字日期,并提供原件核查)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五、办理期限:法定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六、服务窗口名称:宁都县行政审批局市县同权受理窗口地址:江西省宁都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次性告知书一、准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条件: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无债权抵押、无法院查封。
林权证申请流程

林权证申请流程一、背景介绍林权证是指由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用以证明个人或法人对某一块林地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件。
林权证的颁发是保障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林权证申请流程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法人依法向国家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颁发林权证的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林权证申请的流程。
二、申请资格和条件1. 个人申请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有自然人身份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法人申请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资格,有能力履行合同和承担义务,并具有与林地管理相关的经营资质;3. 林地条件:申请者必须具有经济、社会、生态或文化等合法用途,符合国家规定的林地使用范围;4. 其他条件:具备符合申请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或法人申请的林地必须合法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者还必须在申请林地所在地具有稳定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并能够保证林地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申请流程1. 提出申请:个人或法人向林业局或林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林地证明、林地利用规划、林地使用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等;2. 预审和审核:林业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林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变更、环保要求等进行审核;3. 公示和听证: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公示一段时间,并接受公众投诉和申诉。
如有需要,还可能进行听证会,听取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以便确定是否颁发林权证;4. 颁发证书:根据预审、审核和听证材料,林业部门决定是否颁发林权证。
对通过审核的申请者颁发林权证,对不通过审核的申请者,给予书面说明,并说明申请者的申诉和复审程序;5. 缴费和领证:通过审核的申请者需按照规定向林业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林权证书。
同时,林业部门将有关信息上报到国土资源部门,以便国家林地登记管理。
林权证办理的程序是怎么样呢

林权证办理的程序是怎么样呢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林⽊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条件:申请⼈分别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林权属单位的,提交法定代表⼈证明及法定代表⼈的个⼈⾝份证明;林权属个⼈的,提交个⼈⾝份证或者户籍证明;林权共有的,由林权共有⼈推荐⼀名代表申请;提交代表个⼈⾝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并注明共有⼈姓名,委托他⼈办理的,还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理⼈⾝份证明。
申报材料:(1)、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规定式样,由林权权利⼈按宗地填写申请,⼀式三份)。
(2)、个⼈⾝份证明、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的⾝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和林地权属证明⽂件。
(4)、省⼈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件。
(5)、林权发⽣变更的,林权权利⼈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件。
办理程序:集体林地使⽤权、林⽊所有权、使⽤权经过集体林权制度改⾰确权签订合同后,经林业主管部门林权登记,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集体、私有新造林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存活率达80%以上郁闭成林的,林⽊所有者提出书⾯申请,由当地林业站到现地测量,调查林地树种、座落、四⾄、位置、坡位、坡度等各项因⼦,经初审合格后,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报林业局林政科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上报市政府核发《林权证》承诺时限: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受理之⽇起10个⼯作⽇内,在森林、林⽊和林地所在地进⾏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起3个⽉内予以登记。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费标准:《林权证》⼯本费每本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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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初始登记程序
一、林权申请人或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2、申请登记的森林和林地权属证明;3、按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二、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对申请登记的内容提出意见。
三、林业站经现场核查勘界后提出初审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审意见。
五、县林业局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再审,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到林地所在地进行为期30天的公告,对不予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六、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由林业局制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发证。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立项
委估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林权证明材料和身份证,集体山场需提交相关会议决议。
二、评估委托
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委估方方可委托评估,评估委托应提交委托书(内容包括本次评估目的、对象与范围)、有效的资产价值清单和其它相关资料。
三、资产核查
资产评估人员现场调查核实。
四、资料收集
在评定估算前,资产评估人员要求委估方应提供与本次评估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营林生产定额、成本费用资料、木竹价格及其它相关资料等。
五、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人员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和估算。
六、提交评估报告书
工作底稿交委估方核实。
七、验证确认
评估报告经审查确认后,向委估方正式提交。
八、建立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对相关资料泾县整理归档。
林权变更登记程序
一、由林权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事项。
二、提交林权证和依法变更的有关文件。
三、林业局审查,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或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林权流转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个人流转的提交流转合同。
三、公司或合伙人流转的提交:1、股东大会同意流转决议。
2、流转合同。
四、集体流转的需提交以下文件。
1、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报告。
2、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流转的会议记录。
3、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竞卖文件。
4、中买确认书。
5、林权流转合同。
五、其余程序与初始登记相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登记程序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并按以下程序向林业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提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提交抵押合同;
四、提交林权证;
五、提交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由林业站出具),包括:林地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提交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提交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审核登记,发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
林业信息发布程序
一、权利人提出信息发布申请;
二、权利人提交合法的林权证或林产品采伐(收)有效证件、相关部门产品验收证;
三、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派人现场察看林权现状或林产品收集情况;
四、现场勘察报告单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五、根据申请人申请要求,在县或市、省级林业信息发布平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