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合集下载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文明建设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并制定了评价考核办法,以监督和推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

首先,评价考核办法要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体系和责任主体。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涉及到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等多个方面,因此,评价考核办法应明确不同指标的权重和考核方法,以确保科学公正。

同时,评价考核办法还应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

其次,评价考核办法要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仅靠单纯的激励可能难以实现全面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因此,评价考核办法应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既给予表现出色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定的奖励和荣誉,激发其积极性,又对不履行职责的加强监督和问责。

再次,评价考核办法要注重实时动态监测和评估。

生态环境的变化是一个动态过程,生态文明建设的评价与考核应当及时反映环境变化和生态修复的效果。

因此,评价考核办法应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采集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数据,及时分析评估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情况,提供科学依据,为决策提供参考。

最后,评价考核办法要注重公开透明和舆论监督。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评价考核办法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让社会各界和公众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情况,提高社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和支持,同时,舆论监督也是评价考核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媒体和社会各方的监督,促使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建设。

综上所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应当明确指标体系和责任主体,注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实时动态监测和评估,以及公开透明和舆论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评价考核办法也应与时俱进,随着生态环境变化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评正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

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评价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随着人们对资源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绿色发展成为了全球共同的发展方向。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建立,是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一、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绿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源利用效率:衡量国家或地区资源的利用效率,包括能源、水资源和土地等。

衡量方法包括能源消耗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指标。

2.环境质量:评估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质量,包括大气、水、土地等环境的质量状况;评判方法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环境管理措施的质量等。

3.生态保护程度:评估国家或地区的生态保护程度,包括生态系统的完好性、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数量等。

衡量方法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自然保护区面积、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等。

4.绿色经济发展水平:评估国家或地区绿色经济的发展水平,包括清洁能源的发展情况、可持续发展的实现状况、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状况等。

衡量方法包括可再生能源消耗比例、环境友好型企业数量等。

5.绿色创新水平:评估国家或地区的绿色创新水平,包括科技创新、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状况。

衡量方法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及其应用。

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是用来评估国家或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评估国家或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包括文化、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支持程度。

衡量方法包括政策文件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法律法规的完备性等。

2.生态系统的健康性:评估国家或地区生态系统的健康性,包括土地、水、大气、生物、景观等方面的满足程度。

衡量方法包括耕地面积保持及其转化情况、采矿等资源开发的状况、城市空气质量等。

3.资源的节约利用:评估国家或地区资源的节约利用情况,包括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约利用。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文明建设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社会结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考核评价办法的设计十分重要,以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环境保护方面的评价指标:1. 空气质量:考核各地区空气质量是否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对超标的地区进行惩罚性措施。

2. 水质状况:考核各地区水体质量是否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水等,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3. 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考核各地区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情况,包括保护区面积、植被恢复情况、保护物种数量等指标。

4. 固体废物处理:考核各地区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理情况、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等指标。

二、生态经济发展方面的评价指标:1. 节能减排情况:考核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节能减排情况,包括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等指标。

2. 绿色产业发展:考核各地区绿色产业的发展情况,包括绿色能源、环保科技等方面的投入和创新,以及绿色产业在地方经济中的比重。

3. 农业可持续发展:考核农业生产中的化学农药使用量、化肥使用量等指标,推动农业生产向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转变。

三、社会结构和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评价指标:1. 城市规划和建设:考核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可持续性,包括绿化率、城市公园建设情况、交通拥堵程度等指标。

2. 教育和科技创新:考核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包括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等指标。

3. 公众参与度:考核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包括公众的环保意识、参与环保行动的数量和质量等指标。

4. 居民生活水平:考核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情况,包括居民收入增长、居民健康水平等指标。

四、考核评价机制方面的内容:1. 考核指标权重分配:将各个评价指标的重要性进行权重分配,以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1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评价考核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以
保护生态环境为本,全面启动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考核办法,目
的是全面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进地球村的建设。

2 评价考核的内容
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考核,主要围绕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资源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保护、生态文明促进及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等
六大项目进行,并采取合理的考核细则和要求,通过考核办法来评估
地球上各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贡献。

3 评价考核的准则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严格执行多角度评价
体系,确保各国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进行考核,力争达到最佳结果。

评价考核的准则主要有以下几项要求:
(1)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特点和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执行
相应的评价准则;
(2)评价过程要以公正、客观、真实为原则,在制定考核规则
和考核流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国家能力、资源等因素;
(3)加强对评价考核结果的信息披露,向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促进各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4 评价考核的作用
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考核不仅是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的有效办法,也是评估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贡献的有效途径。

通过评估考核,可观察和分析不同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的成绩,从而为国家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提供参考。

促进中外生态文明建设,为构建生态友好的真实的社会提供了绿色的发展方式。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2016 年12 月22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 1 次。

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 1 次。

第二章评价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 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考核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本考核办法所涉及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范围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单位为地级行政区域。

二、考核对象本考核办法所涉及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

三、考核内容本考核办法所涉及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生态环境质量方面包括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的质量指标。

具体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固体废物、噪声污染等指标。

考核以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数据为依据。

(二)生态系统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等自然生态要素、推动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等指标。

考核以生态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政策文件和工作报告为依据。

(三)资源能源消耗与节约方面主要包括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指标。

考核以能源和资源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四、考核标准本考核办法所涉及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如下:(一)优秀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

(二)良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总分在80分至89分之间。

(三)合格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总分在70分至79分之间。

(四)需要改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总分在60分至69分之间。

(五)较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总分低于60分。

五、考核办法本考核办法采取定期审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定期审核考核对象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或审计机关提交自身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报告,上级政府或审计机关按照本考核办法的标准和范围对报告进行审核,给予相应的考核等级。

(二)不定期抽查考核对象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指标制定的具体任务完成情况,上级政府或审计机关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考核对象进行抽查。

抽查结果将作为考核等级的参考依据。

六、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分别通报承评单位和上级政府,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对象相关单位绩效考评、奖惩和财政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与评价细则

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与评价细则

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根据年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点和临沂市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镇街,县直责任单位。

二、考核原则坚持面上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评议考核、综合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对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考核。

三、考核重点考核重点为村庄硬化改厕、城乡环卫一体化、美丽村庄连片整治、沂蒙美丽乡村创建、农村汪塘整治、路域环境综合整治、镇街驻地综合整治和新型农村社区“五项”配套、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文体广场建设、面源污染整治、为农服务中心建设、镇村绿化、“五小”场所规范、秸秆规范堆放、乡村文明行动、“美在农家”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工作。

四、考核方式(一)对镇街考核实行重点工作量化考核、日常工作部门考核、综合整治工作集中检查考核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重点工作量化考核。

对于村庄硬化改厕、沂蒙美丽乡村创建、农村汪塘整治、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文体广场建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等能够量化考核的工作,全部按照完成任务比例和总量等进行量化考核。

由各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牵头单位每月认定一次,月底向农工办提报整治任务进展完成情况。

2.日常工作部门考核。

城乡环卫一体化、面源污染整治、镇街驻地综合整治和新型农村社区“五项”配套、镇村绿化、“五小”场所规范、秸秆规范堆放、乡村文明行动、“美在农家”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服务等日常工作考核,由各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每月月底按赋分权重向农工办提报各镇街相关工作考核成绩。

各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牵头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镇街目标任务,制定考核细则,组织相关配合单位对各镇街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进行帮扶督导考核,推进全县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综合整治工作集中检查考核。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和不同时段重点工作,统筹组织综合检查、专项工作检查,由农工办牵头组织县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

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评价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考核
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

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

资源环境
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
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
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考核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实施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
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
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监督
第十七条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
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