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轨道交通集团公司行车组织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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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规则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规则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快捷、便利。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营和管理,包括地铁、轻轨和有轨电车等。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行车组织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应注重运营效率、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及时对行车组织规则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行车权限和信号控制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应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和信号控制规定,按照优先级顺序发放行车权限。

第六条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资格证,对车辆操作熟悉,掌握相关行车组织规则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七条行车权限根据车辆类型、载客量、运行速度等因素进行分类,严禁非法侵占行车权限。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应配备信号系统,确保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和行车速度。

信号系统应具备准确、可靠、快速的功能。

第九条行车组织应根据信号系统的指示进行,驾驶员不得擅自更改或忽视信号指示。

第十条发生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根据信号和指示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乘客的安全疏散和及时救援。

第十二条乘客应遵守相关车辆乘坐规定,有序排队上下车,不得混乱拥挤,保持良好的出行秩序。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摄像头、报警系统、防滑扶手等,确保乘客安全出行。

第十四条乘客应遵守车厢内的秩序,不得随意吐痰、乱扔垃圾,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饮食。

第十五条乘客在车厢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播放声音过大的音乐。

第四章应急处理和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遇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迅速判断和处理,并及时报告调度中心。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的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乘客。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第十九条驾驶员违反行车组织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等措施。

《2020年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轨道交通车场行车作业组织

轨道交通车场行车作业组织


车厂调度员应本着顾全大局、全面衡量、充分利用时 间及空间资源确保检修施工计划顺利兑现的原则,加强对 车厂检修施工作业组织、管理和协调。相关部门(车间) 应积极配合、服从安排,协调、安排好本部门(车间)的 施工(检修)作业,确保检修施工计划顺利兑现。

因配合检修、调试作业、运输货物等情况须使用客车、 机车、平板车时,除按规定提出计划审批外,使用前2小 时到车厂调度员处办理使用手续,如外单位使用,提前2 天时间办理租用手续。 轨检车、钢轨打磨车或外单位工程车开行前60分钟 应到车厂控制中心(DCC)办理转道作业和申请开行手续。
列检库
大修库
工程车车库
四、车辆检修设备 1.轨道机车 轨道机车用于地铁车辆调车作业、抢险救援。该设备的牵 引功率一般选择在300kW至600kW之间,最高运行速度要 求在50km/h以上,机车由于在隧道内使用,故对发动机 的废气排放有较高要求。目前除了内燃机车外,蓄电池电 力机车也有应用。

车厂维修施工作业计划的提报、审批、发布、变更及 相关程序和安全要求,按《行车设备维修施工管理规定》 办理。 检修、施工作业如涉及车辆检修线的,车厂调度员应 及时通报车辆轮值工程师并经其确认和同意后,方可办理 相关手续。 客车、工程车定期检修、保养作业由轮值工程师在每 周五的16:00前向车厂调度员提报下周扣修计划。车厂调 度员根据车辆轮值工程师提交的转轨计划单或扣车单在维 修当日8:30点前(工程车为检修前一天的18:00前)将 车辆调至相应股道。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模拟屏
2、监视器 在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设置了行调、环调监视系统。行调 配备若干监视器及一个操作盘,其中有一台监视器可以将 监视画面录像。通过监视器行调可以监视各车站的情况, 可调出各车站站厅、站台的摄像画面上了解现场情况并可 录像。

城市轨道交通对行车组织的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对行车组织的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对行车组织的要求
6. 自动化程度要求高
城市轨道交通站间距短,列车密度 大,行车工作十分频繁,而且地下部分 环境潮湿,空气不佳,没有阳光,工作 条件差,所以要求尽量采用自动化程度 高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减少工作人员的 数量,并减轻他们的劳动强度。
城市轨道交通对行车组织的要求
7. 限界条件要求严格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净空小, 且装有带电的接触轨或接触网,行车 时不便维修和排除设备故障,因而要 求信号设备具有很高的可靠性,应尽 量做到平时不维修或少维修。
城市轨道交通对行车组织的要求
5. 信号显示要求高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信号机少, 地下部分背景暗且示距 离受到限制,所以保证信号显示也 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城市轨道交通对行车组织的要求
3. 计划性要求强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要有完善的行车计划 且日常当中要严格遵守,即按图行车。在运营期 间,各部门都要以运行图为依据,按照行车组织 规则组织列车运行,列车发车时刻、停站时间、 发车密度、运行交路等都需要提前制订计划。
城市轨道交通对行车组织的要求
4. 可靠性要求高
城市轨道交通对行车组织的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对行车组织的要求
行车组织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完成运 营任务的核心,它担负着指挥列车运行、 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的主要任务, 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乘客运输任务的完成 情况。城市轨道交通对行车组织工作提出 了很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城市轨道交通对行车组织的要求
受土建限界的制约,要求城市轨道 交通的室外设备及车载设备体积小,同 时必须兼顾施工和维护作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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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性要求高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尤其是地下部分隧 道空间较小,行车密度较大,故障排除难度 大,若发生事故难以救援,将会造成非常严 重的损失,因而,保障行车安全是行车组织 工作的首要任务,这也对行车组织工作提出 了更高的安全性要求。

地铁行车组织规则试行

地铁行车组织规则试行

地铁行车组织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铁行车操作,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提高地铁运营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铁、轻轨等有轨电车运营管理。

第三条地铁行车组织应遵循安全第一、准点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地铁行车组织管理第四条地铁行车组织应由一名地铁行车组织员负责,统筹协调全车站运营进程。

第五条地铁行车组织员应具备相关行车操作经验和紧急应对能力,能够做出正确判断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地铁行车组织员应通过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地铁行车组织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车站工作人员、车辆驾驶员等协调配合。

第八条地铁行车组织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三章地铁行车组织流程第九条地铁行车组织应提前制定好列车运行计划,包括列车运行时间、车次间隔等。

第十条地铁行车组织员应掌握车站情况和乘客数量,合理安排列车停靠时间和发车间隔,以保证乘客出行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地铁行车组织员应注意列车运行速度,尽量平稳操作,以保证乘客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地铁行车组织员应紧密配合车站工作人员的引导指挥,确保乘客安全上下车,避免乘客拥堵和意外发生。

第四章地铁行车组织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地铁行车组织员应熟悉地铁各个车站的应急疏散通道和设备,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反应。

第五章地铁行车组织工作考核第十六条地铁行车组织员应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行车操作准确性、应急处理情况和服务态度等。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地铁行车组织员晋升、奖励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地铁行车组织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和辅导,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改进。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地铁运营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地铁是指有轨电车系统,包括地下、地上和高架三类形式。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修订,应经地铁运营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

《行车组织通用规则》标准化文件实施学习通知

《行车组织通用规则》标准化文件实施学习通知

dongICSQ/SZGY行车组织通用规则Q/SZGY J 01.07.01.006-2014目次目次 (I)前言 (II)行车组织通用规则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3)5 行车技术设备 (4)6 行车指挥 (12)7 车辆编组及列车运用 (15)8 行车闭塞法 (17)9 调车 (19)10 行车作业基本制度 (21)11 进路办理 (22)12 车组驾驶 (23)13 正线及其辅助线行车 (24)14 车场行车 (29)15 非正常情况下行车 (36)16 设施设备检修、维修、抢修 (43)17 车辆、信号设备调试的规定 (46)18 信号显示、标示牌 (48)19 记录 (50)20 附录 (50)记录 A (规范性记录)调度命令 (52)记录 B (规范性记录)故障电客车上线运营确认表 (53)记录 C (规范性记录)工程车扣修/交车通知单 (54)记录 D (规范性记录)路票 (55)记录 E (规范性记录)运营前准备工作检查记录表 (56)记录 F (规范性记录)电客车使用登记表 (57)记录G (规范性记录)行车设备故障及延误登记表 (58)记录H (规范性记录)调车作业单 (59)记录I (规范性记录)非运用车行车状态确认书 (60)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电客车故障分类 (61)附录 B (资料性附录)停车标 (63)附录 C (资料性附录)预告标 (64)附录 D (资料性附录)其它标识 (65)Q/SZGY J 01.07.01.006-2014前言本标准是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标准化工作的需要,为规范运营分公司行车组织工作而制定。

本标准由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部门: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调度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纪俭、王智永、吴军斌、吕杰、李更强、陈煌、董振东、万宵、严冬审核:凌松涛批准:陆文学本标准委托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10.16
•【文号】交运规〔2019〕14号
•【施行日期】2020.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
通知
交运规〔201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9年10月16日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规则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规则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规则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出行
提供了便捷、快速、安全的选择。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顺
畅运营,制定了一系列的行车组织规则。

首先,对于地铁列车的开行时间需要进行精细规划,根据客流量
和时间段制定运行图。

换乘口应在客流高峰期间扩大,为乘客提供更
舒适的出行环境。

其次,对于轨道交通线路的信号设备,需要保证其正常运作,防
止信号故障引起列车相撞等严重事故的发生。

信号设备的检修必须在
列车运行时进行,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

第三,对于乘客的安全,需要加强对乘客的管理和引导。

列车内
应该设置防止乘客滑倒的防滑设施,安装多个出入口,缩短乘客在站
台的逗留时间等措施,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第四,行车组织规则还需要规定列车的最高时速和最低速度,并
制定相关的速度控制系统,减少列车在运行中出现过快或过慢的情况。

第五,轨道交通运营需要加强与公共交通的衔接,实现公共交通
系统的优化,推广公共交通便民利民的精神,增强市民出行的便捷性。

总之,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规则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保障,需要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

只有做好这些规则,才能够为市民提
供更加便捷、快捷、安全、实用的出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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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行车组织规则目录总则 (6)用语讲明 (6)第一章技术设备 (8)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 (8)第2条制定行车方法、行车设备使用方法的规定 (10)第3条路外单位修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的规定 (10)第4条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的规定 (11)第5条站台、雨棚限界治理的补充规定 (11)第6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 (12)第7条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 (12)第8条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检查和代维修岔线设备检查的规定 (12)第9条配备复轨器和防护用品的补充规定 (12)第10条保证路基安全的补充规定 (13)第11条利用正线、到发线装卸物资的规定 (13)第12条桥梁检定的补充规定 (13)第13条桥梁的巡守和监视方法 (14)第14条保持轨道结构标准状态的规定 (14)第15条道岔加锁装置安装和维修的规定 (14)第16条道口治理的规定 (14)第17条行车安全装备治理、使用补充方法 (15)第18条机车乘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16)第19条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 (16)第20条牵引超重列车的司机及机车鉴定条件的规定 (16)第21条电气化区段接触网导高、轨面标准线和支柱侧面限界治理的规定 (16)第22条在接触网引接其他用电设备和支柱附挂设施的规定17第二章行车组织差不多要求 (17)第23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方法 .. 17第24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公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17)第25条《站细》、《段细》编制工作的规定 (17)第26条车站行车备品治理的规定 (18)第27条道岔加锁后钥匙保管及集中操纵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18第28条车站道岔及股道编号的补充规定 (18)第29条行车人员佩戴臂(胸)章的规定 (19)第三章编组列车 (19)第30条列车编组的有关规定 (19)第31条列车车次 (20)第32条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 (20)第33条超长列车运行方法 (20)第34条电气化区段超限物资运输的规定 (21)第35条特种车辆过桥的规定 (21)第36条物资列车尾部标志的补充规定 (21)第37条机车回送的补充规定 (21)第38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21)第39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 (21)第40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 (22)第41条长期不经列检进行停车技术作业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补充规定 (22)第42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 (22)第43条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22第44条货运交接检查的补充规定 (22)第45条开往电气化区段物资列车的规定 (23)第46条防止物资列车运行中空车脱轨的规定 (23)第四章调车工作 (23)第47条调车工作治理制度 (23)第48条调车作业“九固定”的补充规定 (23)第49条调车作业划区的规定 (24)第50条越区、转场作业的补充规定 (24)第51条利用企业自备机车调车的规定 (24)第52条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治理、使用方法 (24)第53条调车作业中的补充规定 (25)第54条编制、传达调车作业打算的补充规定 (25)第55条变更调车作业打算的补充规定 (26)第56条牵引和推送车辆运行的补充规定 (27)第57条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 (27)第58条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28)第59条天气不良瞭望信号困难时调车作业的规定 (28)第60条调动故障车及正在进行装卸作业车辆的规定 (28)第61条调动装载标有△W物资车辆的规定 (29)第62条调动跨装车组的规定 (29)第63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29)第64条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29)第65条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30)第66条防止停留机车溜逸的规定 (30)第67条停留车防溜的补充规定 (30)第68条岔线、段管线调车作业的规定 (30)第69条工程线、大修基地调车作业的规定 (31)第五章行车闭塞 (31)第70条管内各区间(区段)行车差不多闭塞法 (31)第71条停止使用差不多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 (32)第72条线路所行车方法 (33)第73条行车闭塞法的补充规定 (33)第74条电话闭塞法的补充规定 (33)第75条行车凭证、调度命令加盖站名印及车站值班员签名的规定 (34)第76条特大桥梁行车组织补充规定 (34)第六章列车运行 (34)第77条机车乘务员作业程序的补充规定 (34)第78条单司机值乘的补充规定 (34)第79条机车及机车乘务人员在运行途中遇专门情况的处理35第80条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 (35)第81条发生挤道岔时的处理 (35)第82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检查线路空闲的规定 (35)第83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 (35)第84条列车在区间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处理的补充规定 .. 36第七章接车与发车 (36)第85条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程序的补充规定 (36)第86条进、出站信号机开、闭时机的补充规定 (36)第87条站内无空闲线路的专门情况下接车的补充规定 (37)第88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 (37)第89条无联锁道岔的加锁方法 (37)第90条车站接发列车人员迎送列车的补充规定 (37)第91条列车进入区间发觉未携、错携、遗失行车凭证的处理方法 (38)第92条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后再开的补充规定 (38)第93条信号机灭灯的处理 (38)第八章应急处置 (38)第94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联系的补充规定 (38)第95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 (38)第96条使用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 (39)第97条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处置的补充规定 (40)第98条事故车辆(含路用、自备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规定41第99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退行的补充规定 (41)第100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救援的补充规定 (41)第九章施工及维修作业 (42)第101条路用列车乘务人员值乘条件的规定 (42)第102条重型轨道车运行方法 (42)第103条钢轨探伤车运行方法 (43)第104条电气化区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及作业的规定 . 43第105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 (43)第106条路用列车在区间及电气化区段内装卸车的补充规定44第107条道岔施工和使用的补充规定 (44)第108条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大修清筛施工的规定 (45)第109条轻型车辆及小车使用方法的补充规定 (45)第110条区间道岔、信号、联锁设备检修方法 (46)第111条电气化区段信号设备维修的规定 (46)第112条电气化区段通信设备维修的规定 (48)第113条电气化区段电力设备维修的规定 (48)第114条接触网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规定 (48)第115条牵引供电设备停送电的差不多规定 (49)第116条办理接触网停电的规定 (49)第117条办理接触网送电的规定 (49)第118条电气化区段车站防止将电带入无电区的规定 (49)第119条电气化区段列车随乘人员安全的规定 (49)第十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50)第120条列车占用丢失处置方法 (50)第121条非列车占用红光带处置方法 (50)第122条办理区段故障解锁的规定 (50)第123条分动外锁闭道岔故障的处理 (50)第124条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处理 (51)第125条铁路有人看守(监护)道口发生故障时处理方法 . 52第126条发觉接触网异状时的处理 (52)第127条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附近发生火灾时的规定 (53)第128条电气化铁路附近开山爆破和处理危石、危树的规定53第129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53)第十一章信号显示 (53)第130条管内部分联系用手信号显示方式的规定 (53)第131条阻碍行车安全树木的处理 (53)第132条车辆检修作业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 (53)第133条响墩、火炬信号、短路铜线治理的补充规定 (54)第134条手信号显示的差不多要求 (54)第135条接发列车手信号显示时机的规定 (54)第136条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 (55)第137条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 (55)第138条电气化区段设置安全作业标的规定 (55)总则《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行车组织规则》是依照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治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的规定、结合轨道交通集团具体情况和运输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行车组织差不多规章,也是轨道交通集团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铁路技术治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差不多规则。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不得制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规定。

用语讲明1.车组、车列:(1)车组:若干车辆连挂在一起,称为车组。

①2~5辆为小车组。

②6辆及其以上为大车组。

(2)车列:若干车组连挂在一起,称为车列。

分为列车车列和调车车列。

①列车车列:按照列车的性质和编组打算的要求编成并连挂在一起的车列或到达列车摘机后的车列,均称为列车车列。

②调车车列:调车机车附挂,连挂在一起的若干车组,称为调车车列。

2.隔开设备:安全线、避难线、平行进路和能起隔开作用的有联锁的防护道岔。

3.超重、超长列车:(1)超重列车:实际牵引重量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牵引定数81t及其以上的物资列车称为超重列车。

(2)超长列车:实际牵引长度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换长1.3的物资列车称为超长列车。

4.小作业:非集中区的道岔区,调车进路上的道岔不能全部开通于该进路,仅在其已开通的范围内进行的调车作业,称为小作业。

5.扳道(操纵信号)四程序:在扳动道岔(操纵信号)时,须认真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的程序。

一看:看接车线是否空闲;机车车辆是否越过有关线路警冲标或联动道岔;道岔原开通位置(信号手柄或按钮位置)。

二扳(按):将道岔(信号手柄或按钮)扳(按)至所需要的位置。

三确认:进路有关道岔开通位置是否正确;闭止块是否落槽;尖轨是否密贴;阻碍接发车进路的调车作业是否停止;信号开闭状态是否正确。

四显示(呼唤):确认无误后,按规定显示手信号(回报进路),并进行呼唤。

6.在站无作业的列车:列车在车站无下列任何作业时,称为在站无作业的列车:(1)摘挂车辆及列车开口;(2)车辆技术检查及修理;(3)货运检查及处理;(4)摘挂机车或更换机车乘务组。

7.天窗:是指在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旅客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物资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刻,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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