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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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研究法》读后感

《中国历史研究法》读后感

《中国历史研究法》读后感《中国历史研究法》读后感1《中国历史研究法》是我国近代着名的资产阶级杰出史学家梁启超所着,其重视史学理论的探讨,并有很多优秀作品。

其中《中国历史研究法》是他在史学研究方面的代表作。

关于史料的重要性,梁启超先生给出回答“史料为史之组织细胞,史料不具或不确,则无复史之可言。

”在《中国历史研究法》第五章中梁启超先生就史料蒐集与整理给出深刻而又清楚的解答。

首先论史料之蒐集。

研究学习历史,史料是基础。

然各史料散在各处,非用精密敏捷的方法以蒐集,则不能得。

所谓精密方法分为㈠单举一事,觉其轻重,汇集同类比而观之,便可知。

然要用此方法,是有条件的,即①脑经操练纯熟②须耐烦。

㈡就消极史料(某时代无某种现象)应以假定加之推算。

㈢就旧史中失载或缺略之事实波手旁证则能得意外之发现㈣在面对旧史家故意错乱证据者,治史者宜别蒐索以补之或正之。

随后便谈及鉴别史料之方法。

史料反面有二:一曰误,二曰伪。

面对明明非实而举世误以为史实者,首先应涤除心理结习,然后便能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

再者,鉴别史料之误或伪者,举出一极有力之反证便可。

若苦于无明确之反证以折之者,第一步可以发表怀疑态度以免被真相之蔽,而怀疑之结果。

而新理解出焉。

第二部可以尝试换一方向从事研究。

正所谓撞了南墙回个头。

当面对同一史料而史料矛盾者,论原则应以最近者为最可信。

梁启超认为当时当地当局之人所留下之史料为第一等史料。

然也应当注意当局中人为剧烈之感情所蔽,极易失其真相。

总而言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怀疑为出发点。

就间接及直接史料便再分而论之。

并且应以开阔的眼光看待问题,伪书中有真事,真书中有伪书也。

面对浩如烟海的史料蒐集与鉴别最重要的是实事求是的观念及态度。

在这一章节中,梁启超先生以详略相间的论述,总结其治史之经验,举出自己在学习中的问题,对于学习研究历史的人们来说,其教育指导意义非同小可。

以上学期上专业导引课时赵克里老师说的一句话为结局,便是:“历史学习中的辨伪和研讨,就是在不同’镜子”所折射的影像中,通过分析与研究,去寻找历史的真实。

《中国法制史》读后感

《中国法制史》读后感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而较之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

中国法制史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专门史,因而较之一般的历史学尤为深邃。

因此决定了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识还需具备法学的功底,因而是一门艰深的学问。

从古到今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代有人出,相关的文献、著作汗牛充栋。

以下是学习《中国法制史》后的几点心得:一、法制史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

法制史的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

恩格斯曾经说过:“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

” 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

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

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二、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

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

在阶级社会中,法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

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三、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

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

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

四、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

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

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

有关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2)

有关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2)

有关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2)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

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

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

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

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

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

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

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

以明代为例。

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

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跟体会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跟体会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和体会---宗派主义与中国宪政史在本学期的中国法制史中,老师讲了中国法制在历史上的产生及发展过程,论述了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治及法制思想和它们对中国法律发展进程的特殊影响。

在分析“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时,老师讲到了中国宗派主义对中国宪政的影响,总的来说,宗派主义对中国宪政弊大于利,“宪政意义上的权利制衡演变成派系之间的斗争”,“个人之间的恩怨凌驾于政党的利益与目标之上,政党之间的斗争又凌驾于国家的利益与目标之上”,“中国宪政运动中的派系斗争不仅使得宪政的发展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而且久而久之也动摇了人们心中的宪政信念以及对宪政追求的决心”。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但从字面上来看,这些说法毋庸臵疑是正确的,从历史与法制发展的大致走向来讲,宗派主义确实不利于宪政在中国的发展,久而久之,势必成为阻碍中国宪政发展及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绊脚石。

但是如果从另外的角度来考虑,宗派主义在中国历史上应该也产生过一些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法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哲学家们曾说过,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应该辩证地来看待每一个问题,存在即合理,如果一个事物在其整个过程中没有对好的事物起到过一丝一毫的推进作用,那我想它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宪政的实质就是规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它要求对政治权利加以限制,防止政治权利被某一部分人滥用来侵犯人权和自由。

宪政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

宪政也被称为“立宪政体”和“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如以上所述,关于宪政这个概念的说法多种多样,但是其中的关键是“宪法”、“民主”、“规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宪政的本质就是人民可以通过制定宪法以及宪法的实施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机械地听从于政府及其制定的法律的安排。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大体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每一次社会形态的更替都会引起社会体系各个方面剧烈的变更,其中政权体系的变更应该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因为新生的阶级只有利用政权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在阅读《中国法制史》过程中,我深深体味到中国法制在发展中所经历的挫折与辉煌,不足与改进,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中国法制的发展始终不曾停下脚步。

作为一个学习法律专业的人,钦佩之情油然而生,内心深处默默呐喊:“历史长河中的法律,你好!”从基础学术研究出发,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地说就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基本规律。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通常可以从纵横两个方便加以说明:就纵向方面而言,自原始社会末期,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从横向来看,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通常都包括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刑法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继承立法、军事立法、诉讼立法、司法制度,以及其他立法。

追随并沿着历史的足迹,我了解并理解了中国法律的演变过程。

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头系,规范社会成员日常行为的主要途径便是习惯。

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全体氏族成员的利益和要求,不靠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

这个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强大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于是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就此登上历史舞台。

沿袭夏朝的神权思想,把一切活动都说成是上帝和鬼神的力量。

如:商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把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统治者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进入封建制社会,首先一定要提到的是秦朝的立法概况,其思想根源就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此后封建制社会的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等各朝在立法上都是以秦朝的法律为基础,稍做改变。

中国历史研究法读书报告 5500字

中国历史研究法读书报告 5500字

三一文库()〔中国历史研究法读书报告 5500字〕《中国历史研究法》读书报告摘要《中国历史研究法》是近现代著名历史学家钱穆先生根据自己在香港的八次历史学术演讲总结整理而来。

此书一共有如何研究通史、政治史、社会史、经济史、学术史、历史人物、历史地理、文化史八章组成,本文主要谈论的是对第二章“如何研究政治史”的见解及看法。

钱穆先生是著名的思辨史学专家,所以本文充分使用思辨历史研究方法,通过对史料进行分析、综合,从中归纳、总结出历史发展的线索及其规律。

又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诠释钱穆先生对中国古代政治史的观点。

关键词:、政治制度、重要性、特殊性、传统性(一)钱穆简介钱穆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极具影响力的国学大师,他曾在北大、西南联大、燕京大学、武汉大学等多所民国名校任教,是与傅斯年、陈寅恪等齐名的历史学家。

他知识渊博,对历史的见解独到、深远而正确。

民国文坛领袖胡适先生对钱穆也尊重有加。

钱穆在北大史学系讲中国先秦史,有人问胡适关于先秦诸子事,胡适总是说;“对于先秦历史钱穆比我了解,请去问他。

”《中国历史研究法》一书介绍了大量历史研究的方法,是钱穆先生晚年对其一生研究中国历史经验的总结,对于我们学习与研究中国历史有很好的借鉴与学习价值。

(二)中国政治史的重要性政治史重在研究制度。

而对于中国而言,上下五千年不断完善与成熟的古代政治制度中凝聚结中国人大量的智慧与精华。

钱穆先生说:“若不明白中国历代政治制度,可说就不能懂得中国史”,1可见政治史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

中国历史的政治制度,传袭五千年,就是在今天,亦有很多传统制度保留着,像元朝时建立的行省制度就一直沿用到今天。

这说明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有很多有其巨大的魅力,可以维持久远而不衰。

所以若想研究明白中国历史,不研究点政治史是不行的。

(二)中国政治史的特殊性没有特殊性,就不成为历史。

特殊性是历史最重要的属性,每一国家民族的历史都有其区别于其他国家的地方。

中国历史区别于他国最显著的特殊性就体现在政治上,亦可以说中国民族性最擅长政治,最重视制度的建设。

中国法律史读后感

中国法律史读后感

中国法律史读后感中国法律史是一部承载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和法律文化的深厚积淀的重要著作。

通过阅读《中国法律史》,我对中国法律的演进和发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本文将就此作一次读后感的分享。

回顾中国的法律史,我深感其博大精深,沉甸甸的历史厚重感扑面而来。

中国自古以来便有着丰富的法律制度,早在殷商时期,就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和审判程序。

然而,中国法律史的特点之一是其灵活性和包容性。

无论是秦代统一法律制度的形成,还是唐宋以来诸多法律典籍的编纂,都展示出中国法律自古以来的不断完善和进化。

通过本书,我了解到中国法律史中的一些重要篇章,如汉代的法律治理体系、唐代的律令制度、明清时期法律思想的演进等。

这些重要篇章影响着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方向,并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我也领悟到,中国法律史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也包含了很多曲折和挫折。

不论是外来法律的影响,还是内外战乱带来的法律混乱期,都是中国法律史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我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弥漫性和影响力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中国法律史书中不仅仅涵盖了法律制度的发展,还记录了法治思想、法律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法家与儒家的法律思想交锋、科举制度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等,都是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书让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法律史中不仅有法律条文和制度的发展,还有着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延续。

同时,通过阅读《中国法律史》,我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方法和途径有了新的认知。

本书将中国法律史按照历史时期进行了详细的分章介绍,并通过案例分析、文献引用等方式进行深入探讨。

这种系统的研究方法使我在阅读过程中更容易理解,也让我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有了初步掌握。

我意识到,研究中国法律史需要广泛涉猎各种史料和文献,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解读,以得到更全面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阅读《中国法律史》,我不仅加深了对中国法律发展的认识,也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文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15贯中法史观后感

15贯中法史观后感

15贯中法史观后感《十五贯》是一部经典的昆曲作品,其故事背景和情节都与法律和司法制度密切相关。

通过观看这部作品,我对中国的法史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和司法制度在古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十五贯》的故事情节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古代司法制度的复杂性和艰难性。

在剧中,熊友兰、熊友蕙兄弟各遭冤案,双双被判死刑。

然而,在监斩前夜,苏州知府况钟梦见有两只熊前来向他乞哀,于是上奏请求复审,最终平反了冤案。

这个故事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古代司法制度的复杂性和艰难性。

在古代社会中,司法制度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因此司法审判往往存在着很多的不公和不义。

同时,由于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完善,也往往存在着冤假错案的情况。

其次,《十五贯》中的人物形象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古代法律人的精神风貌和追求。

在剧中,况钟作为苏州知府,是一个有正义感的法律人。

他不仅认真审理案件,还敢于挑战权贵和传统观念,为冤案平反。

他的形象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古代法律人的精神风貌和追求。

同时,剧中的其他人物也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追求,如熊氏兄弟的忠诚和坚韧,娄阿鼠的机智和狡猾等。

这些人物的形象都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古代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最后,《十五贯》中的艺术表现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昆曲的魅力和价值。

昆曲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表演形式和艺术特色都有着独特的魅力。

《十五贯》作为一部昆曲作品,其表演形式和艺术特色都非常突出。

演员们的表演非常精湛,唱腔和身段都非常优美,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昆曲的魅力和价值。

同时,《十五贯》的剧情也非常紧凑和扣人心弦,让观众们看得非常过瘾。

总之,《十五贯》是一部非常经典的昆曲作品,其故事情节、人物形象和艺术表现都非常出色。

通过观看这部作品,我对中国的法史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和司法制度在古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同时,《十五贯》也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昆曲的魅力和价值。

我相信这部作品将会成为我心中永恒的经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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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浮生取义》
《浮生取义》是吴飞先生继《麦芒上的圣言》后的又一佳作,书中提出了人们对于家庭领域和公共政治领域自杀的不同看法,并用了很大篇幅进行解读。

由于我之前对自杀问题知之甚少,并且带有明显的偏见,所以,合上书时,我对自杀问题形成了几乎全新的认识。

该书与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法制史教材(以下简称教材)相比,主要有一下两个方面的差异:
一、对自杀的态度不同
二、对个人价值的定性不同
一、对自杀的态度不同
自杀,按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舍生取义,比如宁死不过江东的楚霸王项羽、带着末帝跳崖自尽的南宋丞相陆秀夫、狼牙山五壮士、饿死不吃美国救济粮的朱自清先生、文革中不堪忍受迫害自杀的老舍先生、傅斯年先生;另一种则是发生在私人领域的自杀,比如《浮生取义》陈述的木兰喝农药自杀、木根上吊自杀、坠露吃安眠药自杀等。

对待这两种自杀,主流舆论的评价是差别很大的,中国人好面子,把气节看得比生命更重要,对舍生取义的自杀,可以用文天祥的遗诗来概括:“孔曰成仁,孟曰取义,惟其义尽,所以仁至。

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充分予以肯定;与此同时,主流舆论对纯粹私人领域的自杀,几乎是完全否定的,因为自杀冲击了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中国人的生命不仅是属于自己的,更被看做是家庭或家族血脉的延续,家庭的传承是一项神圣的使命,
擅自终结自己的生命,是对家庭的背叛,如果因此导致家庭血脉消失,则更是极大的不孝,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很有可能不能入祖坟、不能入祠堂。

遗憾的是,教材之中并没有直接关于自杀的法律规制,仅仅在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法规里,出现了“严禁堕胎、溺婴,违者以杀人罪、违反人道罪论处。

”进一步推广到婚姻家庭法领域,也主要是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要更加深入探讨家庭政治中导致自杀的原因,则需要进行大量的扩展阅读。

这样的差异,一方面是因为,教材作为官方出版物,必须符合主流思想的要求,在敌我矛盾已经基本消失的今天,自杀则意味着社会存在不公正,个人受到了委屈或者愿望,无论是前者或后者都明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悖;另一方面,受制于法制史在专业课中的分数,作者必须提纲挈领,为读者筛选出重点知识,对社会现象的分析,通常会省略原因和过程,直接给出结果和影响,类似颁布实施《临时约法》这样在中国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没有约法诞生的原因,只在其主要特点的陈述中,写到了“(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政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1而这些知识在先前的学习中我们已经知晓,自然不能与《浮生取义》这样的专着带来的冲击相提并论。

1《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浮生取义》的素材,来源于吴飞先生三年的田野调查,很大程度上借助了其母亲的好人缘,第一手的资料往往是最真实可信的,于是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个有血有肉的人物,了解他们的故事之后,会发现很多自杀的原因看上去似乎是微不足道的,比如陆离因为父亲指责他不挑水,喝农药自杀、国富因为儿媳妇偷藏馒头,上吊自杀、兰枝因为儿子打游戏机屡教不改,喝农药自杀等。

正因为原因和结果的反差,让我们有了探究自杀者内心活动和背后的社会原因的动机。

二、对个人价值的定性不同
一言以蔽之,教材对个人价值的定性,与思政教材一致:人生
的真正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浮生取义》对个人价值的定性,则是会过日子,有尊严地做人。

教材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

从宏观上,按照发展阶段及风格特色等标准来粗略划分,将中国法制史的历史大致分为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近现代法制三个大的部分。

这三个部分,大致可以对应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进程的划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我们看到的,更多是王朝更替,和制度的革新。

比如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取代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曹魏时“八议入律”等,再加上对中华法系“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刻板印象,总体感觉都是冷冰冰的。

所以,当清末修律宣告中华法系走向解体时,我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触,就好比封建王朝的更替,曹家取代了刘家、
司马家取代了曹家、李家取代了杨家,似乎是顺理成章的。

任何社会事件,总有着复杂的起因,因而也是生动的,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而教材这样的编辑方式,把史实变成了干瘪的压缩饼干,能够满足读者应试的知识需要,但是无法发人深省。

在家天下的思想统摄下,朕即国家,君主就是整个国家的家长,个人的价值实现的主要方式就是忠君爱国。

教材中出现的人物,如战国时期主持秦国变法的商鞅、颁布“一条鞭法”的张居正、主持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孙中山先生等,他们都左右了中华文明的进程,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自己的篇章,可以说是各自时代最伟大的人物。

以正统的成功标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他们无疑都是治国平天下的成功人士。

我的理解是,教材中出现的人物表明了个人价值的实现,在于名垂青史。

但是,历史是必然与偶然的结合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改革或革命势在必行这是必然,但由谁来主导这场改革或革命则是偶然,如果没有商鞅,也会出现王鞅或李鞅,从这个意义上讲,历史人物都具有可替代性。

《浮生取义》则主要侧重于描写普通人修身齐家的奋斗,即过日子。

而这样的人生奋斗,给我留下的印象明显更深,因为我们当中大部分人最终都会是普通人,都将经历和书中人物一样的悲欢离合。

对于整个社会或者国家而言,我们只是微不足道的一个成员,但是对于自己的家庭而言,我们就是半边天。

在以核心家庭为主的现代中国,任何一个家庭成员的存在对整个家庭都有重要意义,每个成员的喜怒哀乐都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氛围,而每个家庭的兴衰荣辱也会影响到
其中每个成员的生活。

因此,家庭对每个人的生命有着根本的存在意义,即,生命是作为家庭的一部分存在的。

过日子,就是管理家庭,并在管理家庭的过程中安顿自己的生活。

只有自己所在的家庭整体过得好了,一个人才谈得上安顿了自己的生活,也就是过上好日子了。

为子女者,在没有成家立业的时候,其生命是以父母为首的家庭的一部分。

在这个家庭中,父母把子女当做自己生命的延续,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成为家庭生活中非常核心的一部分,以致家长常常说:“日子就是为孩子过的。

”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父母用住房公积金为孩子付买房的首付。

孩子们有没有出息,决定了这个家庭的日子过得好不好。

孩子长大成人之后,就是独立成家立业。

在他(她)自己的核心家庭中,他(她)的日子是否过得好,就是由他(她)与配偶和孩子组成的核心家庭过得好不好。

我们说他(她)可以过自己的日子了,是说他(她)可以自立门户,作为一家之长了,把自己的生命延续到配偶和孩子之上了。

如果他(她)没有成家,但独立去生活了,也并不是说他(她)不能过日子,而是说,他(她)仍然作为一家之长,掌管着只有自己一个成员的家庭。

而每个人在年老之后,都要依靠子女的赡养,享受天伦之乐,直到最后在风光体面的葬礼中辞别人世。

从被抚养教育,到成家立业,再抚养教育自己的孩子,最后平和地离开,这个过程看似简单,但要平平安安地走完全程,却并不容易,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素。

一个家庭要过日子,离不开人、财产、礼三个基本要素。

家庭首先是由有亲缘关系的人组成的,而这个单位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单位。

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人,需要以适当的
规则维系家庭的存在,这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礼仪。

出生、婚姻、丧葬的仪式,同样是维护其存在和稳定的重要因素。

2家庭理应是我们温馨的港湾,在这里我们都应该受到尊重、发挥价值,自己受到委屈回到家里,也希望得到家人的理解和支持。

在这样的心理预期下,如果自己的尊严或价值被侵犯或忽视,我们心理上的反应会比发生在公共领域更加剧烈,也更容易作出过激的行为。

我认为,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个人价值的实现,首要的标准,既不是金钱,也不是权势,而是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在没有战乱和民族危亡的前提下,不要抛弃妻子去奉献,当然共产党员另当别论,因为对于社会和国家而言,你只是螺丝钉,是可以替代的;但对于父母、配偶和子女,你就是他们的依靠。

2吴飞,《浮生取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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