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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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的八种模式

产品认证的八种模式

产品认证的八种模式产品认证是指通过对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估,确认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并获得认证证书的过程。

产品认证对于提高产品品质、确保产品安全、拓展市场和增强消费者信心都非常重要。

产品认证的模式可以根据认证方和认证机构的不同划分为八种模式。

1.产品自证模式产品自证模式指的是由生产厂家自行对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产品的合规性和质量,并发布自己的认证证书。

这种模式适用于一些中小型企业,相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认证来说费用更低,但可信度可能相对较低。

2.第三方机构认证模式第三方机构认证模式是指企业委托独立的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并由认证机构发布认证证书。

这种模式可信度高,适用于对产品合规性及质量有高要求的企业。

3.政府认证模式政府认证模式是指产品认证由政府部门负责进行,例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等。

政府认证通常覆盖全国范围,涉及产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行业自律认证模式行业自律认证模式是指其中一行业建立自己的认证标准和认证机构,对行业内的产品进行认证。

这种模式有利于行业内企业的合作和竞争,提升整个行业的水平和形象。

5.国际认证模式国际认证模式是指产品认证由跨国认证机构或多个国家机构共同进行。

这种模式适用于那些需要在多个国家销售产品的企业,通过获得国际认证证书,使得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高度的可信度和认可。

6.标识认证模式标识认证模式是指通过在产品上贴上特定的认证标识或标志,以表示产品已经通过认证。

这种模式适用于那些行业内存在多个认证机构和多个认证标准的情况,通过标志可以方便消费者和相关方了解产品的认证信息。

7.组织认证模式组织认证模式是指认证机构对整个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认证,而不仅仅是针对一些产品。

这种模式适用于那些注重整个组织运营质量的企业,通过获得组织认证证书,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8.产品批准模式产品批准模式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审核和评估,但没有颁发认证证书,而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使用。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及其从业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调控原则)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宏观调控的原则设立认证机构。

第六条(从业原则)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建立征信、风险防范机制,以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条(保密规定)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八条(准入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依法必须取得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认可准则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从事认证活动。

第九条(设立条件)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并能够符合从业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文件;属于认证新领域的,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认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相关合格评定现状等;(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属于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还应当具有认证认可或者相关工作经历,无不良记录,并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和相当的管理人员;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每类管理体系认证至少具有10名专职国家注册审核员;从事产品、服务认证的,每个专业至少具有2名相应的经国家注册或者确认的专职认证检查员;属于新认证领域的,专职认证审核员和检查员应该符合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规则中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和管理的要求.(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2018年11月12日发布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

2018年11月12日发布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

2018年11月12日发布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信用管理的要求,加强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信用管理,推动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执业信用建设,持续提升认证质量,树立认证公信力,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所发生的失信行为依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失信行为,是指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认证认可标准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正式确认的失信行为。

包括:(一)信用管理部门确认的失信行为;
(二)受到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失信行为;(三)受到认可机构处理的失信行为;
(四)受到行业协会处理的失信行为。

第五条协会负责汇集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信息。

第六条协会主动查询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行业协会有关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失信信息,至少每季度查询汇集一次。

第七条协会对汇集到平台的失信信息进行复核、编校,保证录入信息准确。

第八条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录入平台后原则上不能修改或删除。

如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修改或删除,协会应当建立程序进行管理,全程记录、留痕、可追溯。

第九条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统一公布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名录。

认证机构失信名录信息包括:认证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失信行为事实。

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信息包括:认证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所在认证机构名称、失信行为事实。

认证人员自律规范

认证人员自律规范

中认协监 〔2014〕85号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认证从业机构、注册认证人员:《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已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二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你们贯彻执行。

《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是自愿性认证人员的行为规范,也是认证认可工作重要的基础性行为规范。

现就《规范》的贯彻执行要求如下:一、各认证从业机构、注册认证人员应当及时学习《规范》内容,了解《规范》要求。

二、各认证从业机构应当将《规范》要求纳入本机构有关认证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并作为认证人员培训的要求内容之一。

三、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将《规范》内容作为认证人员入门培训的行为规范,在认证人员培训课程中加以落实。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人员、认可评审人员可以参照执行《规范》的有关要求。

五、协会将结合注册工作、认证人员诚信档案建设陆续提出落实《规范》要求的措施。

附件:《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2014年4月22日附件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是认证/检查工作的直接执行者,是认证证据的重要收集者,是认证发现的重要提出者,是认证结论形成的首要环节。

自愿性认证人员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技术能力直接关系着认证工作的形象,也决定着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为使自愿性认证人员行为更加规范,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形成从注册机构到认证机构、自愿性认证人员的约束机制,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CAA)注册的自愿性认证人员的行业自律。

同时适用于认证机构对自愿性认证人员的管理,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对自愿性认证人员的行为约束。

2024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

2024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

2024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
一、完善认证认可体系
1. 完善认证认可制度体系,制定修订认证认可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完善认证认可技术体系,制定修订认证认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二、提升认证认可有效性
1. 强化认证认可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中的作用,推动认证认可服务国家战略。

2. 深化认证认可在各行业领域的应用,推动认证认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认证认可监管
1. 完善认证监管机制,加强认证监管体系建设。

2. 加大认证监管力度,加强认证监管执法。

四、促进认证认可国际化
1. 推动中国认证认可走向世界,提升中国认证认可的国际影响力。

2.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合格评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五、加强认证认可技术研发
1. 加强认证认可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动新技术在认证认可领域的应用。

2. 提升认证认可技术创新能力,加强认证认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六、推动认证认可行业创新
1. 鼓励认证认可机构创新发展,推动认证认可服务模式创新。

2. 加强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推动认证认可行业健康发展。

七、优化认证认可服务
1. 提高认证认可服务效率,优化认证认可服务流程。

2. 加强认证认可服务质量管理,提升认证认可服务质量水平。

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三个行业

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三个行业

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三个行业自律规范文件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签署,现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义《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详见附件)。

以上全部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自律规范的相关管理办法我会将陆续公布。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积极举报违规行为,共同监督三个自律规范文件的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附件 2: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附件 3: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附件 1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认证认可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及社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全体会员,包括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获证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四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章承诺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第六条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认证认可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七条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第八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尤其要: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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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认证认可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及社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全体会员,包括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获证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四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章承诺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第六条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认证认可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七条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第八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尤其要: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第九条积极参加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章监督第十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体会员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反映可能的违约行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单位与个人,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范性文件,视不同情况给予处臵,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公约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公约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2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认证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认证机构会员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着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促进认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证机构会员所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第三条协会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实施。

认证机构会员应执行本规范,并在需要时配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全体会员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第四条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按照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员工人数)并考虑其他影响认证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励优质优价的基础上,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总价,不含交通费和食宿费)。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65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为12000元;员工人数在66-1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18000元;员工人数在126-2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1000元;员工人数在276-1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3000元;员工人数在1001-4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45000元;员工人数在4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不同,按高复杂程度、中等复杂程度和低复杂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员工人数在101-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员工人数在50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根据申请认证组织风险程度的不同,按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员工人数在101-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员工人数在50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四)两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75%;三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三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65%。

(五)监督审核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1/3;复评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2/3。

(六)考虑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特点、复杂程度和行业风险,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最低限价可在以上限价基础上增加收费。

第五条认证机构应承诺在实施相关认证活动时,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实际认证收费不低于相应的最低限价。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六条认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认证价格执行情况上报协会。

报送内容包括:季度发证总量、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项目数量、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项目数量,其中未执行的项目要列出获证组织名称、认证类别、获证组织规模、环境因素复杂程度及行业风险等级、认证收费及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原因等。

第七条认证机构一次性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10万元。

拒不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会员资格。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由协会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产生的利息返还认证机构。

第八条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组织同行评议等方式,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认证机构应信守承诺,模范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积极向协会反映其他认证机构的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条协会应对被反映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认证机构实际认证收费低于最低限价的,或虽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低于最低限价但在一个认证周期内以明显低价向同一客户提供其他认证服务的,视为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各界对认证机构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违反规范的调查与处理第十二条协会对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一)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少,涉及的组织规模较小,没有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给予书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协会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1-3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多,在行业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的;2.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3.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三)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频繁出现价格违规行为,并在行业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5-10万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将其违反公平竞争规范的事实给予公开通报,并处交纳违约金10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在一年内频繁发生价格违规行为,严重违反本规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2.一年内累计2次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3.一年内累计2次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对拒绝交纳违约金的违规认证机构,则在其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责令其补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

第十三条协会对认证机构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后,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

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

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十五条违约金原则上用于价格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包括对反映经查证属实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违约金的30%;未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协会对各认证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是协会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经费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解决,不另向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协会必须对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认证机构提交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协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3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认证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执业活动和有序流动,保护审核员和认证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认证机构对审核员的培养、管理和平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根本依据。

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应遵循有利于事业和个人发展、平等互利,有利于调动审核员和培养机构积极性和保证双方基本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各类、各级别管理体系审核员。

经过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认证机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做好审核员的执业机构转换工作。

第二章执业机构确定及要求第五条审核员只能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认证机构也不得雇用正在其他认证机构执业的审核员。

第六条审核员在认证机构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

无论何种形式,审核员都应与认证机构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的工作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下简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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