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3. 应用范围不同
• 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是必须遵守的; • 团体标准只是对某一团体适用。
4. 制定周期不同
• 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周期长; • 而团体标准制定的标准周期短,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创新时代需求。
团体标准的重要意义
• 1.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的有效补充。团体标准虽不是国家鼓励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但相较于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有着更短的制定周期以及更高的市场要求;既能填补国家标准的空白,又能够灵活的吸纳行业 内优质的新产品、新技术,及时反映行业特点。
• 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 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
30 •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日。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技术审查阶段
• 审查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 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两种。
• 强制性标准为必须执行,以GB为开头,是对保障人身 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 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 推荐性标准为推荐执行,以GB/T开头,是对满足基础 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 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起草阶段
• 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组成工作组进行起草工作,包括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试验和验证等, 确定标准技术内容,深入研究并不断完善;起草编写应符合GB/T 1.1、GB/T 20000、GB/T 20001、 GB/T 20004 等系列国家标准要求,形成团体标准草案;
函审:
• ①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标 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xx团 体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发布
目次
前 言 ............................................................................ I 引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人力资源 ......................................................................... 4 4.1 食品安全小组 ................................................................... 4 4.2 人员能力、意识和培训 ........................................................... 4 4.3 人员健康和卫生 ................................................................. 4 5 前提方案 ......................................................................... 4 5.1 基础设施及维护 ................................................................. 4 5.2 其他前提方案 ................................................................... 5 6 关键控制过程 ..................................................................... 5 6.1 采购管理 ....................................................................... 5 6.2 原材料卫生控制 ................................................................. 5 6.3 设备结构 ....................................................................... 7 6.4 设备可洗净性 ................................................................... 7 6.5 设备可拆卸性 ................................................................... 8 6.6 设备安装 ....................................................................... 8 6.7 生产过程控制 ................................................................... 9 7 检验 ............................................................................ 10 7.1 检验类型 ...................................................................... 10 7.2 出厂检验 ...................................................................... 11 7.3 型式检验 ...................................................................... 11 7.4 检验要求 ...................................................................... 11 7.5 试验方法 ...................................................................... 12 7.6 抽样 .......................................................................... 12 8 产品追溯与撤回 .................................................................. 12 参考性文献 ......................................................................... 14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年新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民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社会团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2019年1月9日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七条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管理、科研和使用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认证认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高我国认证认可标准的制修订水平,加快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速度,切实做好认证认可标准的审查和协调工作,推动认证认可标准的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特组建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标委会)。
第三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的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认证认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认证认可标准体系表,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认证认可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认证认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合格评定活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组织认证认可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定期复审归口的认证认可国家标准,提出确认有效或修订、修改、废止的意见。
归口负责协调认证认可标准,并对有关技术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负责组织认证认可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和咨询工作。
提出认证认可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CASCO)合格评定委员会等相关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认证认可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办理与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发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等九个环节。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守公开、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协会设立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条团体标准审查委员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按专业领域分为检验检测标准审查委员会和认证认可标准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埋规定(暂行)》执行。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并需联合2家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提出。
团体标准提案应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
第八条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审查投票,获得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50%以上赞成票的项目提案由团体标准秘书处予以公示,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秘书长批准,可直接立项。
第十条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由会员单位提出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由协会提出或政府部门委托协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由协会公开征集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起草组的组建应充分吸收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应按照 1.1等国家标准要求起草,并应编写《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见附件3),内容及格式参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体系构建指南(编制说明)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1、基本信息
2、背景情况
3 编制过程
4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认证认可服务提供标准分体系 认证认可基础通用标准分体系
认证认可支撑保障标准分体系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贯彻的 标准化法和标准化管理规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适用的
法律法规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的 方针政策
图2 认证认可基础通用标准分体系结构图
标准化工作指南
认证认可基础标准分体系
符合性标志 术语和词汇 分类与编码 标准化
工作指
南 其他
通用原则和要求
注:图内“合格评定(n )共性标准”表示在合格评定服务提供标准体系下第n 类合格评定活动的共性标准。
共性标准下一层次表示该类合格评定活动的相关标准。
图3 认证认可服务提供标准分体系结构图
合格评定活动(n+1)子体系
认证认可服务提供标准分体系
应用指南 实施机构
要
求 合格评定活动(n )子体系 基
础
标
准 合格评定对象规定要求 合格评定方
法 指导性技术文
件 应用指南 实施机构要求 基础标准 合格评定对象规定要求
合格评定方法 指导性技术文件 其他 其他
4 合格评定支撑保障标准分体系结构图
(八)标准明细表
认证认可支持保障标准分体系
市场 监督 信息 管理 机构
人员
行为
规范 其他
安全 风险 应急
5 验证情况(适用于方法类标准)
6 附加说明(可选项)
编写日期:2020年 3月23日。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发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等九个环节。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守公开、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协会设立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条团体标准审查委员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按专业领域分为检验检测标准审查委员会和认证认可标准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埋规定(暂行)》执行。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并需联合2 家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提出。
团体标准提案应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
第八条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审查投票,获得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50%以上赞成票的项目提案由团体标准秘书处予以公示,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秘书长批准,可直接立项。
第十条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由会员单位提出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由协会提出或政府部门委托协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由协会公开征集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起草组的组建应充分吸收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应按照1.1 等国家标准要求起草,并应编写《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见附件3),内容及格式参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
团体标准体系 修订完善专项工作方案

团体标准体系修订完善专项工作方案1. 引言团体标准体系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能够规范和引导行业发展,在企业间形成一致的标准和规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团体标准体系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
本文将针对团体标准体系的修订完善专项工作方案展开深入探讨,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主题。
2. 团体标准体系的概念和作用团体标准体系是指由一个团体(如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的集合。
它和国家标准体系有所不同,但同样具有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的作用。
团体标准体系可以更灵活地根据行业内部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更贴合实际生产和管理的需求。
团体标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国家标准体系的不足,为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具体和实用的指导。
3. 修订完善专项工作方案的重要性在团体标准体系的管理中,修订完善专项工作方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通过专项工作方案的实施,团体标准体系能够更加及时地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应对,确保标准体系与时俱进,不断提升其适用性和指导性。
这对于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4. 修订完善专项工作方案的具体步骤和内容(1)调研和分析:团体需要对当前标准体系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了解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优势和不足。
只有全面了解现状,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工作。
(2)制定修订方案:根据调研和分析的结果,团体需要制定具体的修订方案。
这包括确定修订的重点和方向,明确修订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以及确定参与修订的人员和专家。
(3)征求意见和建议:在制定好初步的修订方案后,团体需要向行业内的相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和建议。
这有助于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需求和看法,确保修订方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4)实施和监督:团体需要按照修订方案的要求,着手实施修订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修订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修订的效果和质量。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团体标准体系的修订完善专项工作方案,是团体标准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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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发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等九个环节。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守公开、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协会设立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条团体标准审查委员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按专业领域分为检验检测标准审查委员会和认证认可标准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埋规定(暂行)》执行。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并需联合2家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提出。
团体标准提案应填写《CCAA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
第八条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审查投票,获得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50%以上赞成票的项目提案由团体标准秘书处予以公示,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秘书长批准,可直接立项。
第十条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CCAA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由会员单位提出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由协会提出或政府部门委托协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由协会公开征集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起草组的组建应充分吸收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应按照GB/T 1.1等国家标准要求起草,并应编写《CCAA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见附件3),内容及格式参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
第四章征求意见第十四条团体标准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团体标准秘书处,由团标秘书处通过协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
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形成《CCAA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
反馈意见中全部采纳的应注明,对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后,起草组应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CCAA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报团体标准秘书处,必要时应附验证报告。
第五章审查第十七条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函审,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和函审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按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两个专业领域设立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组成原则如下:1.检验检测标准审查委员会由理事会员单位中的检验检测利益相关方推荐委员构成,检验检测利益相关方主要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认可机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2.认证认可标准审查委员会由理事会员单位中的认证认可利益相关方推荐委员构成,认证认可利益相关方主要是指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3.每审查委员会仅限每理事会员单位推荐1名委员,同时具备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资质的理事会员可派员参加两个标准审查委员会,一人兼任或分派两人均可;4.协会个人理事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可自愿报名参加相应专业领域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如下:1.推荐单位应为协会理事会员单位,并由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CCAA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推荐表》(见附件5)正式向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申请;2.应为本单位科研与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能够作为本单位全权代表参加团体标准的审查投票等活动;3.能够取得推荐单位必要的技术和专家等资源支持,并保证持续参加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的活动。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函审材料的发送和审查结论的反馈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络工作平台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报审材料由团体标准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统一发送给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审查。
委员完成审查后应填写《CCAA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见附件6)并签字盖章,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电子扫描件发送团体标准秘书处。
团体标准秘书处汇总委员审查结论,并形成《CCAA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见附件7)。
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根据团体标准秘书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团体标准秘书处反馈《CCAA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连续两次未能参与审查的委员应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团体标准函审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团体标准起草人不得参与审查,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针对特别重要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秘书处提出并经秘书长同意,可采取会议审查和函审结合的方式。
具体程序为:1.团体标准秘书处从相应领域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选取7-15名(总数为单数)委员组成会审专家组,组长由团体标准秘书处推荐并经专家组成员同意后产生;2.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会审通过后由秘书处发未参加会审的委员补充进行函审,会审未通过的由团体标准秘书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重新修改;3.会审应形成会议审查纪要(见附件8),由会审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签到表,会议审查纪要应作为后续函审必要附件;4.参加会审和函审的委员人数合计应不低于相应领域团标审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参与审查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视为审查通过。
第二十五条审查结论为通过的团体标准草案,由起草组根据委员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报送团体标准秘书处;审查结论为未通过的由团体标准秘书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章批准与发布第二十六条团体标准报批稿经团体标准秘书处审查符合出版要求的,由秘书长同意后正式发文或公告予以发布。
第二十七条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编号规则如下:1.编号内容包括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代号;2.编号格式为“T/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代号”,如“T/CCAA 1111-2015”;3.团体标准的标准顺序号从“1”开始计数,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团体标准修订后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更改为修订后的发布年代号。
第二十八条团体标准及其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释义等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各阶段所产生的技术文件,其版权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团体标准版权使用规定如下:1.协会会员单位可无偿使用协会团体标准,但未经协会同意不得私自印发、传播和销售团体标准的纸面或电子文本,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2.由政府部门提出或授权制定的标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执行;3.非会员单位使用协会团体标准应取得协会授权,并应符合协会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和销售由协会统一负责。
第七章宣贯和实施第三十一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宣贯和实施由协会统一管理,鼓励协会会员单位组织协会团体标准的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三十二条非协会会员单位若组织协会团体标准有关的商业培训活动需经协会同意。
第三十三条团体标准已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自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之日起自动废止,并由团体标准秘书处发文公告。
第八章复审第三十四条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根据实施情况统一组织进行复审,原则上团体标准的复审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五条团体标准复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团体标准秘书处拟定年度复审标准清单,并由秘书处和原标准提出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团体标准实施情况共同提出标准复审意见;2.团体标准秘书处根据年度需复审标准的情况组织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标准起草专家组成团体标准复审专家组;3.由复审专家组对复审意见进行研究并形成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4.由团体标准秘书处将复审结论汇总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标准复审最终结论为废止的由团体标准秘书处发文公告予以废止,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团体标准秘书处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作为团体标准修订项目立项。
第九章快速程序第三十七条经实践验证技术成熟的团体标准提案可申请快速程序进行审查和发布。
申请快速程序的团体标准提案应符合以下要求:1.已按照国家标准有关格式要求形成规范性文件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2.经实践应用证实技术成熟;3.具有相应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或认证认可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
第三十八条团体标准快速程序的工作步骤如下:1.会员单位将申请快速程序的团体标准提案材料提交团体标准秘书处审查,提案材料应包含标准报审稿、编制说明、审定意见和应用证明材料;2.团体标准秘书处核验材料的完备性并进行形式审查;3.团体标准秘书处将符合要求的提案提交相应领域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投票;4.审查投票通过的提案,由团体标准秘书处提交秘书长批准后进行标准编号并正式发布;5.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提案,从正式提出到审查结束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章项目调整与撤销第三十九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计算时间为从立项到提交团体标准报审稿。
第四十条团体标准承担单位因情况变化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如变更标准名称、技术内容、成员组成等,或存在无法克服困难需撤销项目的,应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9)向团体标准秘书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四十一条特殊情况需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的,由团体标准承担单位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向团体标准秘书处申请项目变更,经批准后可延长6个月,累计18个月未能完成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四十二条团体标准报审稿审查未通过,由团体标准秘书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的,可自动延期6个月,再次提交后仍然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团体标准秘书处予以撤销。
第十一章经费管理第四十三条团体标准秘书处经费来源为团体标准文本销售收入、团体标准商业培训收入、团体标准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费、政府部门购买技术服务的专项经费、社会捐赠、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及其他有关团体标准经费来源。
第四十四条团体标准起草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提供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项目招投标的方式征集参与单位并筹集项目经费,经费筹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筹集数额应当以项目实际所需数额为准。
第四十五条通过市场化途径募集经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应向出资方和团体标准秘书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第四十六条团体标准经费应按照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并遵守国家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经费使用单位应规范本单位团体标准经费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