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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的决定-民计函[1996]130号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的决定-民计函[1996]130号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的决定正文:----------------------------------------------------------------------------------------------------------------------------------------------------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的决定(民计函[1996]130号1996年6月17日)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和促进廉政建设的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对部属司(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经济实体(公司)目前存在的管理混乱、资本金缺位、亏损严重,以及隐瞒真实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私设“小金库”,非法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问题,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整顿,并责成由部计划财务司牵头,部人事教育司和社团管理司配合搞好这次清理整顿。

现将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的第一批清理整顿的部属司(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经济实体(公司)清理整顿清单(附后)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列入1996年度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凡是拥有经济实体(公司)的部属司(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第一把手都要亲自挂帅,把清理整顿本单位所属经济实体(公司)工作作为一项反腐倡廉的政治任务来抓,一抓到底,不走过场,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要在1996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本单位所属经济实体(公司)的清理整顿任务。

经济实体(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经济实体(公司)的主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主管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主管单位写出清理整顿的书面报告,并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统一报送部计划财务司审核。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凡是拥有经济实体(公司)的主管单位,在这次清理整顿中,无论是确定为撤销、合并、脱钩的,还是属于暂时保留的,均应进行清理整顿。

福建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编办•【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委编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依法依规,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坚持精简、优化、效能,进一步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合理配置事业机构编制资源;坚持统筹兼顾,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以上清理规范包括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同时,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也列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一)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1)未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擅自设立的;(2)原承担的工作职责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3)经批准但两年以上未组建运行或两年以上未开展工作的;(4)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或配备人员达不到单位事业编制总数50%以上、日常工作已经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5)没有任务或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差的;(6)已批准转企改制、过渡期已满、未办理机构编制核销手续的;(7)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并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有关文件规定应当撤销的;(8)存在其他应当撤销情形的。

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清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1991.02.01•【文号】国治办字[1991]第6号•【施行日期】199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政监督正文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1年2月1日国治办字[1991]第6号)一、关于清理整顿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都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济惩罚性罚款、集资摊派、基金项目进行认真的、全面的、彻底的清理整顿。

(一)清理收费的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应予以清理整顿。

以上收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以及各单位自行或直接收取的所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

属于正常商品关系的生产经营性收费不属此次清理的范围。

(二)清理整顿罚款的范围1.按罚款的性质划分:属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查处的,以及非法的经济惩罚性罚款(含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物资变价款,下同),应予清理整顿。

依照经济合同或信用关系,受损单位向违约单位收取的经济补偿性质的罚款不属此次清理的范围。

2.按罚款部门划分:各级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具有或兼有执行经济惩罚性罚款职能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城建、市容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的罚款项目,以及其他机关单位合法和非法的经济惩罚性质的罚款项目,应予清理整顿。

3.按罚款收入的归属划分:属于财政制度或按财政政策应全部直接上交国库的罚款收入项目,应予清理整顿。

清理乱罚款的重点是: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非法的经济惩罚性罚款、侵占应上交国库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国发[1990]68号)为了确保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清理债权、债务,必须依照《民法通则》和这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

凡在实际上具备了《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且与开办公司的党政机关脱钩的,一律以公司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脱钩以前所欠的债务,依照本通知第三条处理。

二、被撤并公司的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须负责清理被撤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点、保管和处理。

对公司的债权要主动追偿;对公司的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偿还。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

四、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体现。

各级机关和单位已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一律不得抽回。

通知公告办公室清理整顿通告

通知公告办公室清理整顿通告

通知公告办公室清理整顿通告
尊敬的各位同事:
为了提高办公环境的整体质量,增强工作效率,经公司领导班子
研究决定,现对办公室进行清理整顿。

具体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时间
自本周五(具体日期)起,开始对办公室进行清理整顿工作,预
计持续一周时间。

请各部门提前做好准备,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

二、清理整顿内容
文件资料清理:各部门需对办公桌、文件柜等存放文件资料的地
方进行清理,将过期、无用文件及时处理,保留必要文件并做好分类
整理。

办公用品整顿:对办公用品进行盘点,清理损坏或过期物品,统
一规范摆放位置,确保使用方便。

办公环境卫生:加强对办公室卫生的管理,保持办公桌面整洁,
定期清洁地面、窗户等,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设备设施检查:对办公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
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三、清理整顿要求
各部门负责人要带领员工积极参与清理整顿工作,做到有序进行,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上报并提出改进建议,共同维护
好公司的办公环境。

清理整顿期间,请大家相互配合、互相协助,共同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

四、结束总结
通过此次清理整顿活动,旨在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
作质量,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希望各位同事能够积
极配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工作氛围。

特此通知!
公司领导班子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皖发[1988]10号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皖发[1988]10号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1988年11月2日皖发〔1988〕10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现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

近年来,我省各地都成立了一批新的公司,对促进生产、搞活流通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

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展,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干扰和阻碍改革的深入。

清理整顿各类公司,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广大群众的强烈愿望。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排除各种干扰,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把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清理整顿的目的和重点。

这次的治理整顿,主要是解决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经营方针、经营范围,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一九八六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特别是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

在此之前成立的公司,凡问题严重的,也要进行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各地在清理整顿中要采用一般清理整顿和重点清理整顿相结合的方法,首先要集中力量对影响大、问题多的公司进行重点整顿,并发动群众举报。

在这次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主管部门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督促他们切实把所属的公司清理整顿好。

要实行分级清理整顿,逐级上报核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企业整顿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企业整顿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企业整顿的两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3.06.18•【文号】•【施行日期】1983.06.1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企业整顿的两个文件的通知(1983年6月18日)全国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关于用改革的精神搞好企业全面整顿的意见》和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坚持标准,加快企业领导班子整顿步伐的意见》,均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

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认为:一九八三年是企业整顿关键的一年,要用改革的精神切实抓好整顿工作,步伐要加快,质量要提高。

只有把今年的整顿工作搞好了,才有可能如期完成三年内把现有企业整顿一遍的任务。

今年的工作如抓得不紧,就可能走过场,所谓提高经济效益,学会现代化经营管理,也就成了空话。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有专人负责,把搞好企业全面整顿、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企业的中心任务,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为实现国民经济的根本好转,为后十年的经济振兴打好基础。

在企业整顿中,整顿和建设企业领导班子是关键,要组织必要的力量,首先把企业的领导班子整顿建设好,充分依靠新班子搞好企业的全面整顿工作。

全国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关于用改革的精神搞好企业全面整顿的意见》(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一九八二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中发[1982]2号文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初步经验。

经过整顿的企业,领导班子普遍得到了加强,经济责任制得到了进一步整顿和完善,劳动组织的整顿有了进展,执行劳动纪律和财经纪律的状况有了改善,经济效益有了提高。

全国列入第一批整顿的一万零八百八十三个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到一九八二年底,已有五百九十九个完成五项整顿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占第一批整顿的企业百分之五点五。

关于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关于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关于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要求保留人员编制的报告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贵办《关于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闽编办[2001]61号)精神,为使清理整顿机构编制工作有利于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我院根据现代农业科技迅速发展、学科领域不断拓展、新兴学科不断涌现的新趋势和面对我省“十二.五”农业新的发展计划对农业科技创新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对院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人才配置和人员编制需求进行认真调研、广泛征求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意见,经院党政班子研究,现将在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中要求保留人员编制报告如下:一、我院人员编制形成于上世纪70、80年代,始终没有再增加我院是在建国前的福建省农业试验总场、建国后的省农业科学研究所的基础上于1960年11月经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文革期间撤消,1975年5月经福建省委、省革委会批准复办。

七十年末至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编办批准我院及所属的16个农业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以及1315名人员总编制的配置(其中食用菌研究所及17名编制是2007年经贵办批准由省轻工研究所划转我院)。

近二十多年来,除贵办按统一规定零星增加少量老干部工作人员外,始终没有增加人员编制。

二、30年前农业科研院所主要任务是为提高粮食产量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随着世界性农业科技革命浪潮的兴起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农业科研随之出现全局性、方向性、关键性的转变。

农业科研院所肩负着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和相关生物产业, 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确保粮食安全和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新使命。

近30年来,我院围绕提升农业科研创新能力和服务(服务农业龙头企业和“三农”)能力这一主线,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注重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在科研、试验、示范、推广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重大成就,我省的农业科技始终跻身于全省科技工作的前列,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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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通知
局所属各单位:
近年来,测绘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在促进测绘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通过审计署2009年审计发现,测绘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在运行中存在事企不分、侵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益、管理不规范,甚至违法乱纪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测绘事业的发展。

为切实维护测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益,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对所办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20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决定对局所属测绘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
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理顺测绘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的产权关系。

各有关事业单位要通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投资风险;要规范所办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以所办企业的繁荣壮大促进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清理整顿的范围:局属测绘事业单位所办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清理整顿的重点:产权不清、事企不分、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事业单位加挂企业牌子)的;效益低下、无发展前景的;经营管理混乱的;侵占事业单位利益(无
偿或低于市场价格占用事业单位资源、以事业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对所属事业单位无合理投资回报)的;存在严重违法经营等行为的企业。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
局属测绘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调整优化、整顿规范、明确股权结构、合并、撤消等方法进行。

对经营状况良好、在促进测绘产业发展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企业,要根据测绘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

对投资不实、产权不清、经营管理混乱的企业要进行整顿规范。

对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单位没有控股权的,要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并按程序、分步骤实施。

对经营方向及业务重叠的企业,要根据测绘产业发展方向予以合并,实现规模效益。

对于效益低下、无发展前景,侵占事业单位利益,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属于单位控股的,要坚决予以撤消;属于单位参股的,要予以脱钩。

四、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对所办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

(二)各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在全面了解掌握企业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清理整顿的具体方案。

对由于企业清理整顿可能产生的资产重组、业务衔接、人员安置及社保等方面问题提出妥善处理办法,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序、平稳进行。

(三)各单位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对政策明确的要边整边改。

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要求,加强干部管理。

事业单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兼职,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人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同时享受双重待遇。

(四)各单位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要健全和完善对所办企业的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出资有责任,经营有考核,监管有措施,投资有回报。

实现产权清晰、事企分开、经营规范。

(五)各单位清理整顿方案应于9月30日之前上报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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