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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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政策及发展分析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政策及发展分析

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 核,以含铬、铅、汞、镉、砷等重金属废物和生活垃圾 焚烧飞灰、高毒持久性废物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规划突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为危险废物管理 工作确立了顶层设计及战略方向。
项目资助: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我国水泥工业环境状况调查》 (2014FY110900)。
我国对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的有关政策,介绍垃圾焚 烧飞灰处置技术和发展。
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相关政策
200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等部委联合颁布实施了《危 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针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明确要求“生活垃圾焚烧产生 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 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生活垃圾 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 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 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 工具,运输工具必须密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 安全填埋处置”。该技术政策的出台为我国生活垃圾焚 烧飞灰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2004年环保总局印发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以解决危险废物集中处理 处置设施数量有限,处理能力滞后的问题,确定以省 为单位建设31座省级和24座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 施。着重指出“对能焚烧的危险废物,焚烧后的飞灰、 残渣以及达到填埋标准的危险废物应建设危险废物填埋 场进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2008年发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Focus on Treatment and Disposal of Solid Wastes
聚焦固废处理与处置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 政策及发展分析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黑环函〔2018〕320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黑环函〔2018〕320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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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
黑环函〔2018〕32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帮助协调解决哈尔滨市垃圾焚烧飞灰转移处置相关问题的函》(哈政函〔2018〕7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可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水公司)2016年正式投运以来,累计填埋处置危险废物10.44万吨,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7.94万吨,占总填埋量的76.05%。

剩余填埋能力11.30万吨,尚有七年半服务期,年均填埋能力1.51万吨。

综合考虑云水公司当前处置能力及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相关规定,从合理利用现有处置资源、有效保障全省整体生态环境安全角度出发,你市应尽快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利用危险废物豁免政策,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尽快彻底解决哈尔滨市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露天堆存、超期贮存问题,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专此函复。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6日——结束——。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处置方法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处置方法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处置方法摘要:近年来,随着垃圾焚烧技术在我国各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的推广与应用,其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残余物,也产生一定的环境问题,俨然成为困扰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难题之一。

本文主要是对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处置的现状进行探讨分析,并对其常见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关阐述,希望有助于加深人们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处置的理解。

关键字: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策略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s waste incineration technology in our country of urban living garbage processing all the popularization and application, it burned produces in the process of fly ash residue, also produce certain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s become a troubled people of production and life of one of important problem. This paper is mainly to our country life of MSW fly ash disposal status analysis, and the common treatments related elaboration, hope to contribute to enhance people’s life of MSW fly ash disposal of understanding.Keyword: life waste; The fly ash burned; Disposal strategy在人们进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往往会产生酸性气体、烟尘颗粒物、重金属和二等二次污染物,其中焚烧飞灰是二次污染的主要载体,也是其传播的途径。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及相关政策总结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及相关政策总结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及相关政策总结作者:黄庆李惠马东光赵春芳潘新庆来源:《环境与发展》2020年第08期摘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由于富含二噁英及重金属而被列为HW18类危险废弃物。

同时飞灰成分复杂,富含钙、钾、硅、氯等元素难于处置。

目前我国飞灰主要处置方式分为填埋和资源化利用。

填埋要求满足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填埋相关标准;资源化利用主要是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入水泥窑高温区不按危废处置,要求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以上两种处置方式均要求有一定的预处理技术,实现飞灰的解毒或将飞灰中的毒性降到一定程度。

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资源化Abstract:MSWI fly ash is classified as HW18 hazardous waste due to its rich dioxin and heavy metals.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osition of fly ash is complex and rich in calcium, potassium,silicon, chlorine and other elements which are difficult to dispose of. At present, the main disposal methods of fly ash in China are landfill and resource utilization. Landfill requirements meet the relevant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 or domestic waste landfill; Resource utilization is mainly the cooperative disposal of cement kilns.Fly ash entering the high-temperature area of cement kilns is not disposed of as hazardous waste, which is required to meet relevant emission standards. The above two disposal methods require a certain pretreatment technology to realize detoxification of fly ash or reduce toxicity in fly ash to a certain extent.Key words:MSWI fly ash;Landfill;Resources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增长迅速,2018 的清运总量达到了2.3亿t,并且每年以4%~5%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30年,城市垃圾產生量将达到4.09亿t[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完整版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完整版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垃圾围城摘 ? ?要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针对“生活项目”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邻避效应”和群体事件,有些人甚至别有用心,利用普通民众对行业知识的不知情、不了解,通过网络、媒体等大肆“妖魔化”垃圾焚烧发电,而实际上,“”从国外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至今大约70年以来,从处理技术、工艺、设备到渗沥液、烟气、灰、渣等的治理水平,都已经实现了可控在控的基本目标,为解决各地“垃圾围城无地可埋”、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目标提供了一种切实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

我们国家正是基于该领域方案和技术的成熟性与可靠性,从新世纪以来到现在,连续16年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甚至从发电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提倡和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以解决传统的“露天填埋”带给人类和生态的环境危害。

本文针对国家的政策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中电新能源——海口环保发电一期项目2000年《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套设备列入目录,拉开了国家鼓励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处理方式的序幕。

2000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做了第一次修订,2014年做了第二次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2014年修订后的GB18485-2014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厂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的污染控制等。

2001年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首次规范了建设规模、生产线数量、选址要求、总图布置、工艺与装备、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期等。

2002年国家建设部批准发布了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09年,针对该规范进行了较大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修订的后的CJJ-2009。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_最新修正版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_最新修正版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

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

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
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

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含重⾦属废⽓排放执⾏标准问题的复

⽂号:环函[2012]9号
颁布⽇期:2012-01-12
执⾏⽇期:2012-01-1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含重⾦属废⽓排放执⾏标准的请⽰》(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保障环境安全和⼈体健康是环境保护⼯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饮⽤⽔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强环境质量监控⼯作。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关于未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5号)的有关规定,省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污染源排放的特点,积极协助省级⼈民政府,制定地⽅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当地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切实履⾏保护当地环境质量的责任。

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HJ2.2-2008)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国家和地⽅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但应作出说明,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执⾏。

⼆○⼀⼆年⼀⽉⼗⼆⽇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2.01.12,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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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文件号:环办函〔2009〕523号发布时间:2009-05-22
颁发部委: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执行时间:2009-05-22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

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

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

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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