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_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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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环办函[2007]3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环办函[2007]3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环办函〔2007〕33号)
深圳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函》(深环函〔2006〕105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用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9号)关于“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用语没有本质差异。

对于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的用语,可表述为“危险废物(危险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性液态废物)”。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
佚名
【期刊名称】《环境经济》
【年(卷),期】2005(000)B01
【摘要】你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深环[2004]31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国务院不再另行发文公布保留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先后以决定的形式发布了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因管理需要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保留。

【总页数】2页(P31-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
【相关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J],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J],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回收利用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复函 [J],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J],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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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黑环函〔2018〕320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黑环函〔2018〕320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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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复函
黑环函〔2018〕32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帮助协调解决哈尔滨市垃圾焚烧飞灰转移处置相关问题的函》(哈政函〔2018〕7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可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水公司)2016年正式投运以来,累计填埋处置危险废物10.44万吨,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7.94万吨,占总填埋量的76.05%。

剩余填埋能力11.30万吨,尚有七年半服务期,年均填埋能力1.51万吨。

综合考虑云水公司当前处置能力及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相关规定,从合理利用现有处置资源、有效保障全省整体生态环境安全角度出发,你市应尽快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利用危险废物豁免政策,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尽快彻底解决哈尔滨市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露天堆存、超期贮存问题,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专此函复。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6日——结束——。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3.11.0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23号),我部组织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09号;邮政编码:2000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

河北省豁免飞灰运输规定

河北省豁免飞灰运输规定

河北省豁免飞灰运输规定
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EHS管理人员咨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运输环节是否仍属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是否需要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是否需要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在2016年版名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环节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的豁免管理规定。

但在企业环境合规管理实践中仍对运输环节飞灰性质、运输单位资质以及转移联单要求存在疑惑,甚至存在因管理不当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风险。

本文由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环境与资源业务部张泉律师为您梳理豁免管理下运输环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性质以及豁免管理具体规定,分析解答上述问题并提示相关环境法律风险管控重点。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是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集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中含有二噁英、重金属等物质,因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自2008年8月1日起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版、2016年版、2021年版都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列为危险废物。

尽管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增了豁免管理规定,但并非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在运输环节飞灰本身仍然属于危险废物,仅仅是在满足豁免管理具体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及相关政策总结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及相关政策总结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技术及相关政策总结作者:黄庆李惠马东光赵春芳潘新庆来源:《环境与发展》2020年第08期摘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由于富含二噁英及重金属而被列为HW18类危险废弃物。

同时飞灰成分复杂,富含钙、钾、硅、氯等元素难于处置。

目前我国飞灰主要处置方式分为填埋和资源化利用。

填埋要求满足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填埋相关标准;资源化利用主要是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入水泥窑高温区不按危废处置,要求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以上两种处置方式均要求有一定的预处理技术,实现飞灰的解毒或将飞灰中的毒性降到一定程度。

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资源化Abstract:MSWI fly ash is classified as HW18 hazardous waste due to its rich dioxin and heavy metals.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osition of fly ash is complex and rich in calcium, potassium,silicon, chlorine and other elements which are difficult to dispose of. At present, the main disposal methods of fly ash in China are landfill and resource utilization. Landfill requirements meet the relevant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 or domestic waste landfill; Resource utilization is mainly the cooperative disposal of cement kilns.Fly ash entering the high-temperature area of cement kilns is not disposed of as hazardous waste, which is required to meet relevant emission standards. The above two disposal methods require a certain pretreatment technology to realize detoxification of fly ash or reduce toxicity in fly ash to a certain extent.Key words:MSWI fly ash;Landfill;Resources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增长迅速,2018 的清运总量达到了2.3亿t,并且每年以4%~5%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30年,城市垃圾產生量将达到4.09亿t[1]。

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协议

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协议

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协议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垃圾焚烧飞灰处理的协议,包括飞灰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环节。

通过制定统一的协议,可以有序、高效地处理飞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确保人民生活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2. 背景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但是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飞灰,其中包含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

如果这些飞灰得不到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将不可忽视。

3. 飞灰收集飞灰的收集是确保飞灰得到有效处理的重要环节。

垃圾焚烧厂应配备完善的飞灰收集设施,确保收集到的飞灰不会散发到空气中。

飞灰收集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清洁,以确保其正常运作。

同时,飞灰收集设施与烟囱的连接部分应保持良好的密封,避免飞灰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4. 飞灰贮存收集到的飞灰应妥善贮存,以防止其再次扩散。

飞灰贮存仓库应具备密封性,以避免外界污染物的侵入。

在贮存过程中,应定期对仓库进行清理和消毒,以确保飞灰的安全性。

同时,在飞灰贮存过程中,应严格限制仓库内的人员进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 飞灰运输将飞灰从贮存仓库运输至处理设施时,应采取防止外泄的措施。

飞灰应装载于密封的容器中,并在运输过程中加固,以避免发生意外。

运输车辆应具备密封性,并随时检查确保无任何泄露情况的发生。

6. 飞灰处理飞灰的处理是确保其在环境中不再造成污染的关键步骤。

处理飞灰的方式可以包括固化、浸润、焚烧等。

具体的处理方式应根据飞灰的特性和环境要求而定。

任何飞灰处理过程都应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7. 飞灰监测对于飞灰的处理过程,应进行系统、全面的监测,以确保处理效果符合要求。

监测应涵盖飞灰的化学成分、重金属含量、有害物质等。

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以便在发现不合格情况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8. 废物处置在垃圾焚烧飞灰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或废弃物也需要得到妥善处理。

这些废物可能包括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滤渣、烧结渣等。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_最新修正版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_最新修正版

浙江省⽣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指导意见_最新修正版浙江省⽣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指导意见(试⾏)为规范我省⽣活垃圾焚烧产业有序发展、制⽌低⽔平重复建设、加强⽣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保护⼯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编制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污染联防联控⼯作改善区域空⽓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33号);(四)《关于进⼀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五)《关于太湖流域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0号);(六)《关于印发<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七)《浙江省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321号);(⼋)《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防治⾏动计划专项实施⽅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三)《关于进⼀步加强⽣物质发电项⽬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四)《⽣活垃圾焚烧⼚运⾏监管标准》(CJJ/T212-2015);(⼗五)《⽣活垃圾焚烧处理⼯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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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

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

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
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

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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