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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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一、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1.2 北京-《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1.3 上海-《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13)1.4 重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1.5 重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9-2016)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2.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9.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9.3.1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必须密闭。

9.3.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2.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2.3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2.4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6.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含水率小于30%;(2)二噁英含量低于3 μg TEQ/Kg;(3)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

6.5 经处理后满足第6.3条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第6.4条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2.5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DB11/T 1107-2014)北京市地方标准GB16889-2008 见2.42.6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585-2013)HJ662见2.72.7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

垃圾焚烧飞灰固化标准

垃圾焚烧飞灰固化标准

垃圾焚烧飞灰固化标准
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通过高温焚烧将垃圾转化为灰渣和烟气。

而在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垃圾焚烧飞灰进行固化处理是十分必要的。

为了规范垃圾焚烧飞灰固化处理的质量,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本文将对垃圾焚烧飞灰固化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垃圾焚烧飞灰固化标准应当明确固化处理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

固化
处理的工艺流程需要包括原料的选择和预处理、添加固化剂、搅拌均匀、成型和固化养护等环节。

操作规范则需要明确各个环节的操作要求,确保固化处理的质量和稳定性。

其次,垃圾焚烧飞灰固化标准还应当规定固化处理后的产品质量指标。

这些指
标可以包括产品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放射性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固化处理后的产品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另外,垃圾焚烧飞灰固化标准还应当明确固化处理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

固化处理设备的选择和性能直接影响固化处理的效果,因此需要对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进行详细规定,以保证固化处理设备的质量和稳定性。

此外,垃圾焚烧飞灰固化标准还需要考虑固化处理后产品的综合利用。

固化处
理后的产品可以作为建筑材料、填埋覆盖材料等多种用途,因此需要对产品的综合利用进行规定,促进固化处理产品的资源化利用。

总之,垃圾焚烧飞灰固化标准是保障固化处理质量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依据,通
过制定明确的标准,可以规范固化处理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产品质量指标,规定固化处理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促进固化处理产品的综合利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垃圾焚烧飞灰固化处理的质量和环保效果。

2020年08月27日起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2020年08月27日起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2020年08月27日起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和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30810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HJ77.3固体废物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5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1091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垃圾焚烧飞灰fly-ashfrom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

本标准中简称“飞灰”。

3.2处理treatment通过物理或化学反应,对飞灰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类、氯盐等一种或几种物质进行一定程度的去除,或者抑制其可浸出性,使处理后的飞灰满足后续利用或处置要求的过程。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2007-02-2706:07环卫科技网作者:未知发表/查看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85—2001代替HJ/T18—1996,GWKB3—2000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Standardforpollutioncontrolonthe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2001-11-12前言),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范围2引用标准GBl4554-93GB8978-l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l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15555.1~15555.11-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3.1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2焚烧炉3.3处理量3.43.5焚烧炉渣3.6热灼减率P=(A-B)/A式中:P-A--B--3.7二噁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二噁英类毒性当量(TEQ)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TEQ=∑(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3.9标准状态烟气温度为273.16K,压强为101325Pa时的状态。

4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08.27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20.08.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第38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
术规范(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公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8月27日附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

飞灰执行标准

飞灰执行标准

飞灰执行标准
一、飞灰定义
飞灰是指在燃煤、燃油或燃气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通常呈微小颗粒状,主要成分包括碳、硫、氮、磷等元素。

二、飞灰产生源
飞灰主要产生于各类燃烧设备和工业炉窑,如电站锅炉、工业窑炉、垃圾焚烧炉等。

三、飞灰处理方法
1. 沉降法:通过自然沉降或机械沉降的方法,将飞灰与烟气分离,再对飞灰进行收集和处理。

2. 过滤法:利用过滤器或滤袋等设备,将烟气中的飞灰过滤下来,再进行收集和处理。

3. 静电除尘法:利用高压电场的作用,使烟气中的飞灰颗粒带电,在电场力的作用下被收集到集尘极上,再对飞灰进行处理。

四、飞灰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环保要求,各类燃烧设备和工业炉窑的飞灰排放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浓度限值。

具体的排放标准可根据不同的设备和炉窑类型进行查询。

五、飞灰利用与处置要求
1. 飞灰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2. 经过处理的飞灰可作为建材、填料等资源进行再利用,但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 无法再利用的飞灰应进行安全处置,可采用卫生填埋、土地利用等方式。

六、飞灰处理设备
1. 沉降设备:包括自然沉降和机械沉降设备,如沉淀池、重力沉降室等。

2. 过滤设备:包括滤袋、过滤器等。

3. 静电除尘设备:包括高压电源、电晕极、集尘极等部分。

七、飞灰处理操作规程
1.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及操作规程。

2. 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检测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检测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检测标准
一、检测指标:
1.飞灰中的硫化物:硫化氢、硫化氧、硫化氮、硫化锌、硫化钙等;
2.飞灰中的氯化物:氯化氢、氯化钙、氯化钠、氯化钾等;
3.飞灰中的重金属:铅、镉、砷、汞、铬、铜、锌、铁等;
4.飞灰中的有机物:多环芳烃、芳构烃、烷烃、芳香族烃等;
5.飞灰中的气态有机物:甲苯、乙苯、二甲苯、苯、氯苯、氯甲烷、二氯甲烷、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二、检测方法:
1.硫化物:采用氯化钡滴定法或氯化钠滴定法;
2.氯化物:采用硝酸铵滴定法;
3.重金属:采用原子吸收法;
4.有机物:采用气相色谱法;
5.气态有机物:采用气相色谱法。

垃圾焚烧飞灰排放标准

垃圾焚烧飞灰排放标准

垃圾焚烧飞灰排放标准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因此,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混合,也不得与其他危险废物混合。

目前,焚烧飞灰的处置主要是利用固定化技术或稳定化技术处理后,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或者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就是将焚烧飞灰在现场进行简单的处理后,送入安全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但是安全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极高,使垃圾焚烧厂难以承受,因此该方法使用的将逐渐减少。

此外,焚烧飞灰的资源化技术也得到一些研究,如湿法化学处理技术、制备玻璃陶瓷产品用做建筑材料等,但是焚烧飞灰的资源化技术尚不成熟,因此应用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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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1.2 北京-《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
1.3 上海-《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13)
1.4 重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
1.5 重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9-2016)
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
2.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
9.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9.3.1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必须密闭。

9.3.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2.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
2.3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2.4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6.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含水率小于30%;
(2)二噁英含量低于3 μg TEQ/Kg;
(3)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

6.5 经处理后满足第6.3条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第6.4条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2.5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DB11/T 1107-2014)北京市地方标准
GB16889-2008 见2.4
2.6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585-2013)HJ662见2.7
2.7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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