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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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_(精)

吉林大学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_(精)

吉林大学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与国 (境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简称联培项目指我校与国(境外院校通过签署合作协议而互相承认本科阶段的学习过程、互认学分而开展的“ 3+1” 、“ 2+2”等形式的联合培养项目。

学生通过联培项目的学习, 达到双方院校的毕业要求后, 可分别获得吉林大学与国 (境外联合培养高校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二条参加联培项目的学生(简称联培项目学生应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我校各学院与国(境外高校相关学院、系开展的联培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吉林大学成立国 (境外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工作小组, 负责学校联培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报名、录取、出境第五条我校学生自愿选择参加我校与国 (境外院校开展的联培项目。

联培项目学生的最终录取由我校与国(境外联合培养的院校根据双方在协议中商定的标准协商决定。

第六条联培项目学生收到外方院校的录取通知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 由所在学院统一为其办理留学审批手续。

留学审批手续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 所在学院统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审批后,学生方可离校。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联培项目学生出国(境前,应签订《吉林大学国(境外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责任书》 ,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

第八条联培项目学生离校前,所在学院应对参加项目的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并为学生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三章学籍、学分及毕业管理第九条联培项目学生继续保留我校学籍,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

学生在完成我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满足我校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后可获得吉林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根据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各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培养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科研处共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的入校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办理入校手续。

离校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有**大学字样的学术论文按照《**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政发〔2017〕55号)奖励额度的40%给予奖励,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中要有标注)的按照奖励额度的60%给予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培生管理制度

联培生管理制度

联培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管理联合培训生(以下简称联培生)的学习、生活和行为,保障其在联合培养单位中的权益和义务,促进其个人全面素质的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培养方案1. 联培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制定的培养方案,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和实践任务。

如有无法按时完成的情况,需提前向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再行提前或延期完成。

2. 前期培训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需要时可由导师或指导教师进行必要辅导。

3. 联培生在课程学习和实习期间,需按照时段要求参加学术讨论、实习考核等各项活动,不能旷课缺席。

第三章导师制度1. 每位联培生均有一名导师(或指导老师),导师负责监督和指导联培生的学习和实践,鼓励其积极参与科研和实践活动。

2. 导师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背景,能够为联培生提供有效的学习指导和职业发展建议。

3. 导师和联培生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章成绩考核1. 联培生的成绩考核分为学期考核和阶段考核两部分。

学期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阶段考核由联合培养单位和所在单位共同进行。

2. 考核标准应符合所在单位要求,考核结果对联培生的学位授予和职称评定有重要影响。

3. 联培生在考核中如有作弊等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日常管理1. 联培生应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所在单位利益和声誉。

2. 联培生在实习期间,需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认真学习工作知识和技能。

3. 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联培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可取消联合培养资格。

第六章权益保障1. 联培生在联合培养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可根据个人情况和所在单位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2. 联培生在实习期间如有工伤或患病情况,可享受当地医疗保障政策。

3. 联培生如有需求,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需符合规定机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七章纠纷处理1. 联培生在联合培养过程中如有纠纷情况,可向导师或所在单位求助,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及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及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年月日
乙方单位公章: 乙方导师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字: 年月日
附件 3:
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
口实习生、口学术合作生、口联合培养学生离所通知单


各有关部门: 我所 口实习生、口学术合作生、口联合培养学生
学习结束,请协助办理有关签字手续。
年 …………………………………………………………………………………………
治事故、人身伤、病、亡等问题,均由乙方或丙方负责。
四、成果归属及论文署名等事宜由双方导师协商决定。
五、出现应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甲乙双方的规章
制度的,应立即提前终止协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
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导师签字: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所在高校院系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发放津贴项目:□生活津贴 __________元/月,□住宿补贴__________元/月
接收 单位 意见
导师 意见
发放月份:201 年 月至 201 年 月,课题经费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报销往返交通费用:□ 是 □ 否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提前终止协议: 学生本人出现身体或心理等健康问题,不适宜继续在理论物理所进行培养的; 学生因学习与工作态度问题,不适宜继续在理论物理所进行培养的;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所或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累计达 10 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学生在协议期内因毕(结)业、退学等失去所在单位学籍,或双方单位导师 合作项目或课题终止的; 学生本人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的。 三、延长协议 确因导师课题和项目合作的需要,需延长培养时间的,须重新提交申请并签 署协议。 第五条 入所、离所手续的办理 实习生、学术合作生及联合培养学生入所须办理入所手续,离所须办理离所 手续。 一、办理入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实习生/学术合作生/联合培养学生申请表》 2、《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接收实习生/学术合作生/联合培养学生协议 书》 3、学生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联合培养学生还需提供学籍所在单位开具的奖助学金证明 二、办理离所手续及注意事项 协议期满或协议提前终止,须填写《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实习生/学 术合作生/联合培养学生离所通知单》(附件 3)并办理离所手续。 实习生、学术合作生及联合培养学生在所学习期间可以参加理论物理所举办 的各类课程学习,研究生部可为其开具相应证明。未办理离所手续的,理论物理 所将不负责提供任何相关学习证明,并将视情况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 第六条 实习生、学术合作生及联合培养学生在理论物理所学习工作期间须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因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 定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联合培养管理制度

联合培养管理制度

联合培养管理制度一、概述联合培养是指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合作开展的一种培养模式。

通过联合培养,学生可以在校内与校外进行学习和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教育培养,提升就业竞争力。

在联合培养中,学校与合作单位共同承担学生培养的责任,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来保证联合培养的顺利开展。

本文将对联合培养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并提出一些具体的管理措施,从而促进联合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联合培养管理制度的内容1. 联合培养项目的确定学校与合作单位在确定联合培养项目时,应当明确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包括培养计划、实习安排、实践环节、毕业设计等内容,明确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合作协议等事项。

2. 学生培养计划的制定学校应当根据合作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学生的学习情况,制定相应的学生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应当包括学习内容、实习安排、实践环节、毕业设计等内容,确保学生可以在校内与校外进行学习和实践。

3. 实习安排的管理学校应当与企业等合作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实习情况,确保学生实习的顺利进行。

合作单位应当安排专门负责实习安排的人员,保证学生的实习安全和实习质量。

4. 实践环节的开展学校与合作单位应当共同开展实践环节,包括参观调研、实验训练、科研项目等内容。

通过实践环节,学生能够更好地了解行业情况,提升实际操作能力,增强专业素养。

5. 毕业设计的指导学校应当安排专门的老师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进行指导,确保毕业设计符合实际需求。

合作单位应当派出相关专业的人员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进行评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6. 联合培养成果的评估学校与合作单位应当对联合培养的成果进行评估,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实习评价、实践成果、毕业设计成绩等内容。

评估结果将作为双方合作的依据,对下一阶段的联合培养工作提供参考。

7. 联合培养管理体系的建立学校与合作单位应当建立联合培养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程序。

包括人员职责、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内容,确保联合培养工作的有序开展。

联合培养学生协议书

联合培养学生协议书

联合培养学生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致力于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教育机构,双方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联合培养学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1.1 甲乙双方旨在通过本协议,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1.2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联合培养学生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合作内容2.1 双方将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实习安排等。

2.2 甲方负责提供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乙方负责提供实习基地和实践指导。

2.3 双方将定期交流教学经验和学生培养情况,共同评估和改进培养方案。

第三条学生选拔与管理3.1 双方将共同制定选拔标准,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

3.2 学生一经选拔,将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3.3 学生的日常管理由甲方负责,实习期间的管理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教学与实习4.1 甲方将根据培养方案安排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

4.2 乙方将提供实习机会,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实际工作经验。

4.3 双方将共同监督学生的实习表现,并根据需要进行指导和调整。

第五条知识产权5.1 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执行。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国际联合培养本科生的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国际联合培养本科生的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国际联合培养本科生的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与国际接轨的复合型人才,我校与国外多个大学签订了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

为规范国际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联合培养学生的模式1.“2+2”培养模式:学生在本校就读前二年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就读三四年级课程。

2.“3+1”培养模式:学生在本校就读前三年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就读四年级课程。

3.短期国际交流:学生到国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

二、联合培养学生的推荐选拔三、联合培养学生的培养计划按协议要求到国外大学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学生,在出国前原则上应修完相应的本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中的课程。

学生在赴国外以前,在所在学部(学院)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国外大学的学习计划,经国外大学相关专业的负责人和我校所在学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在国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在我校所在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相近,学分总量原则上应与学生在本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当。

四、联合培养学生的成绩及学分认定学生在国外大学就读期间,必须按时向其所在学部(学院)寄送国外大学正式签发的成绩单,其成绩和学分由相关学部(学院)进行审核和认定,教务处负责登记。

如因学生未及时向相关学部(学院)递交成绩单,导致出现相关问题,由学生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根据我校教学计划按学期减免同比学分。

短期国际交流的学生回校后应补修必要的课程,补修课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确定。

五、联合培养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和推荐研究生学生在国外大学学习满一个学期,奖学金评定时成绩以其在国外所修课程原始成绩计算。

对于在国外学习不超过一年的学生,免试推荐研究生排名时,不计算其在国外就读期间的成绩,只计算其在本校所学课程成绩。

六、联合培养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证书“2+2”培养模式的学生,如获得对方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交纳我校相关专业后二年的学费后,可申请我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制度

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制度

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同时更好地发挥院校教育资源的作用,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培养目标本制度旨在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使学生自觉遵守法纪,明辨是非,具有独立人格,坚强意志和勇于创新的精神。

三、实施机制学校设立学生联合培养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对学生联合培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学校各部门负责具体的学生联合培养工作。

四、学生联合培养的内容1.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学生必须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意识,自觉遵纪守法,珍爱生命,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学生学业水平提升学校要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学业水平提高。

3.学生身心健康教育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锻炼和健康教育活动,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培养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和良好生活习惯。

4.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校要注重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5.学生文体艺术教育学校要促进学生的文体艺术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文体艺术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文化修养,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

五、学生联合培养的具体措施1.完善组织机构学校要设立学生联合培养委员会,明确学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做好学生联合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

2.制定实施计划学校要制定学生联合培养的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学生联合培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合理安排学生联合培养的各项工作。

3.开展教育活动学校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如集中学习、专题讨论、座谈会、经验交流、讲座讲座等,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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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试
行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校与协议合作高校校际交流合作,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拓展学生专业视野和创新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里木大学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的学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学生的培养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成长、成人和成才。

第四条教务处、对外交流合作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综合协调各项事务,建立与协议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

第五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及各学院负责联合培养学生的具体管理。

二、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选派标准
(一)选派联合培养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选派联合培养学生必须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在各类竞赛活动中的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选派联合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过硬,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
习任务。

第七条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根据学校联合培养计划通知组织报名。

(二)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综合测评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三)学校对学院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协议合作高校函商落实交流学生名单,并在学校网站公示。

(四)联合培养学生填写《塔里木大学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习协议书》、《塔里木大学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生承诺书》。

(五)联合培养时间按照校际学生联合培养协议规定执行。

三、联合培养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八条在确定联合培养学生名单后,学院对照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制定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计划,联合培养学生在协议合作高校一年(或两年)的学习期间,应完成不低于40(60)个学分的课程,此学分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和实践课。

第九条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协议合作高校和塔里木大学有关规定,根据合作协议享受协议合作高校学生的相关待遇。

学生联合培养期间若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计划,限期返回塔里木大学,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生联合培养期间,仍保留原学籍,学籍异动中标注交流生,并注明交流学校和时间。

第十一条联合培养学生必须定期(2次/学期)向学院汇报学习情况,包括每学期所选课程、学习成绩和所获学分。

第十二条联合培养学生在协议合作高校学习期间,所学课程累计补考不及格达2门以上(含2门)者,学校将取消其联合培养学习计划,限期返回塔里木大学,给予留级处理。

第十三条联合培养学生成绩认定
(一)成绩认定依据
协议合作高校负责出具联合培养学生成绩单、学习证明,由协议合作高校教务部门统一寄送我校教务处。

(二)成绩记载方式
学生联合培养期间的成绩不计入塔里木大学教务系统,毕业时学校出具两份成绩单,塔里木大学成绩单和协议合作高校成绩单同时载入档案。

(三)不合格课程处理
学生联合培养期间修读的课程,若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回校后必须重修;若必修不及格课程本校未开设,回校后可选择相似、相近必修课程进行重修。

(四)联合培养学生在协议合作高校的现实表现鉴定可做为我校评优推荐的依据。

(五)学生毕业时单独审核联合培养期间的成绩,成绩全部合格,达到我校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标准,颁发毕业证书
和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学生联合培养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校园卡以及相关手续由协议合作高校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联合培养期间学费按照协议合作高校与我校协议缴纳。

联合培养学习结束后,学生须将在协议合作高校缴纳的学费单据提供给我校计财处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将联合培养学生以协议合作高校为单位成立临时班级,并组建临时班委,各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成立联系小组,负责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生活、活动等自我管理工作,并保持与本校本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的联系,定期汇报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十七条学生联合培养学习结束后,应按我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

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学生党员联合培养期间可以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协议合作高校相应党组织,参加协议合作高校的党组织生活。

第十九条学生联合培养期间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各项成绩与在校学生同等认可。

第二十条学生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每一名联合培养生享受我校提供的联合培养生一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标准为200元/月,按5个月计,则一学期为1000元/人。

每学期协议合作高校将成绩单邮寄至我校教务处,教务处进行课程成绩和学分的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至学生工作部(处),
由学生工作部(处)核发奖学金。

学期成绩有不及格现象或违反校纪校规,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调查核实,学生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我校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通过银行划转或待联合培养学生回校后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若联合培养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联合培养学习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无故擅自离开协议合作高校或返回我校学生,将按照我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要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协议合作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协议合作高校有权将学生遣送回我校,我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由我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与协议合作高校教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2017年4月26日
塔里木大学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习
协议书
甲方:******教务处
乙方:学院专业年级班学生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范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保证此类项目规范、有序的进行,加强对我校本科学生赴协议合作高校修读课程的管理,根据塔里木大学和协议合作高校本科生联合培养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学校与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学院专业年级学生自年月至年月在大学专业交流学习一年(两年)。

二、甲方在同协议合作高校商定的基础上从学校相关学院相关专业的学生中选派优秀本科学生(乙方)进入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习,学习时间为一年或两年。

三、乙方在学习期间要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协议合作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协议合作高校有权将乙方遣送回学校,甲方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乙方在协议合作高校学习的专业应严格按甲方同协议合作高校确定的专业学习,不得更改和调换。

五、乙方在协议合作高校学习期间,享受甲方提供的一等奖学金。

学籍管理按照协议合作高校的标准执行,如乙方在协议合作高校学习期间,所学课程累计补考不及格达2门以上(含2门)者,学校将取
消其联合培养学习计划,限期返回塔里木大学,给予留级处理;违反校纪校规,甲方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在协议合作高校的联合培养学习计划。

六、乙方在协议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等费用按我校与协议合作高校协议进行缴纳。

学习期间不得拖欠学费和住宿费。

七、乙方在协议合作高校学习期间,由协议合作高校出具的现实表现鉴定可做为甲方评优推荐的依据。

可享受协议合作高校提供的食宿安排、校园卡、图书资料借阅、学生证、校徽发放等待遇,可参加全国各类资质证书考试。

八、乙方在协议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应完成不低于40(一年)、60(两年)个学分的课程,此学分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和实践课。

九、乙方在协议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应主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如遇意外伤害,需临时救助,双方学校都会积极进行救助,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乙方在协议合作高校学习期间,要严格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如有违反《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1.本协议一式三份,学生、学院、教务处各留一份。

2.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甲方(盖章)乙方所在学院(盖章)
甲方教务处(签字)乙方联合培养学生(签字)
年月日
塔里木大学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生承诺书
我是塔里木大学学院专业级学生,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学号为,身份证号为。

因参加塔里木大学——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将赴大学学习。

具体时间为至。

在此,本人作如下承诺:
一、本人自愿报名此项目,并征得家长的同意。

二、本人将借此机会,(学习目标)。

三、严格遵守塔里木大学校纪校规、大学校纪校规和《塔里木大学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塔里木大学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习协议书》。

四、自觉维护塔里木大学、大学形象,不做有损双方学校声誉的行为。

五、保证每月一次与塔里木大学所在学院联系,及时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六、各种费用由本人承担,并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相关费用。

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主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八、在大学学习结束后,按期返回塔里木大学,并在大学四年级第一学期第一周内将一年的学习心得(1篇)及学习生活小视频交至本学院教学秘书处。

承诺人:
日期:
家长意见: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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