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绕航的法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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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绕航的合同责任

不合理绕航的合同责任

不合理绕航的合同责任船舶绕航(Deviation of the Ship)是指承运人因某种原因有意脱离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

英国法上的绕航除了地理上的绕航之外,还包括“准绕航”,例如承运人未依约将货物实时运往目的地,仅将其置于一旁疏于看管。

在我国,船舶绕航仅指偏离航线的行为,这也是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

通常认为,绕航有合理绕航和不合理绕航之分。

合理绕航包括在海上为救助或试图救助人命、财产的绕航以及其他合理绕航。

所谓其他合理绕航,通常指考虑了同一航程船方和货方各自的利益后进行的绕航,包括因避难、添加燃料等所发生的绕航均被归于合理。

除此之外的绕航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不合理绕航究竟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理论与实务界尚无定论。

本文通过分析英美法尤其是英国法的不合理绕航合同责任演变进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1 英国法的根本违约制度与不合理绕航1.1 历史上根本违约与不合理绕航的联系根本违约制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始见于英国合同法。

英国历来将合同条款依其性质和重要程度不同区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违反不同条款,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同。

条件指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

违反条件将构成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70正如法官弗莱彻·莫尔赖在1910年沃利斯诉普拉特案中所指出的“条件直接构成合同实体全部……它表明了合同的具体性质,因此不履行条件条款应视为实质性违约。

”担保则为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属性的条款,只是“某种应履行但如不履行还不至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协议。

”因此若违反该条款,当事人只能诉请赔偿。

历史上英国对绕航曾采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1907年,Thorley (Joseph) Ltd. v. Orchis S. S. Co.,Ltd.一案中,船舶绕航之后发生了货损,尽管索赔货损与绕航之间毫无因果联系,船舶所有人还是被禁止引用提单中的免责条款。

不合理绕航的合同责任

不合理绕航的合同责任

法律 责任 , 理论 与实务 界 尚无 定论 。本文 通过分 析英
13 年 , 国的 H i..C .. a &L l一 案 明 96 英 an S o VT t S . e ye 美法尤 其是英 国法 的不 合理 绕航 合 同责任演 变进程 , 确 将不合理 绕航与根 本违约 制度相联 系 , 该案 中 , 法官 对此 问题 进行 探讨 。 A K N勋 爵指 出 :“ 离合 同约定 的航线 已构成 承运 T I 背 人 违 约 , 论绕 航是 否轻微 ,违反 合 同中这一 重要 因 无 素, 另一方 当事 人有权 认 为此行 为 已触 及合 同的根 基 并 宣 布将 不再 受该 合 同任何 条款 的约束 。 可见 , ” 当时 的航线 约定 条款被 认为属 于 “ 条件条 款” 对海 上运输 , 合 同具有根 本意义 。 航行 为被 视 为一种根 本违约 行 绕 根 本违约 制度( u dme t raho o t c) F n a naB ec f nr t始 l C a
船 舶绕航 ( e i ino eS i ) D va o f h hp 是指承运 人 因某 为合 同中次要 的和附属性 的条款 , t t 只是 “ 某种 应履行但 种 原 因有 意脱 离 约定 的或者 习惯 的或 者 地理 上 的航 如不 履行还 不至 于导致 合 同解 除 的协议 。 因此若 违 ” 线 。英 国法上 的绕航 除 了地理 上 的绕航 之外 , 还包 括 反该 条款 , 当事人 只 能诉请 赔偿 。 “ 准绕 航” 例如 承运 人未依约 将货物 实时运 往 目的地 , , 历 史 上 英 国对 绕 航 曾采 用严 格 的无 过错 责 任 。 仅将 其置于一 旁疏 于看管 。 我 国 , …在 船舶绕 航仅指 偏 10 9 7年 , h r y Jsp ) t. . rhs .. o, t. T ol ( eh Ld v O c iSS C , Ld一 e o 离航 线 的行 为 , 也是 为大多数 国家所 承认 的 。 这 案中, 船舶绕航 之后发生 了货损 , 尽管索赔 货损与绕 航 之 间毫无 因果联 系 , 船舶所 有人 还是 被禁止 引用提 单 合 理绕航 包括在 海上为 救助或 试 图救 助人命 、 产的 中的免责 条款 。 院认 为 , 财 法 从绕 航那一 刻起 , 船舶所 有 绕航 以及其 他合理绕 航 。所谓 其他合 理绕航 , 常指 人 就丧失 了依赖 提单 中免责 条款 的权利 , 变成 了公 通 且 考 虑 了 同一 航程 船 方 和货 方 各 自的利益 后 进 行 的绕 共 承运人 ,仅仅适 用天 灾 、公敌 行 为及潜在 缺陷 的免 航, 包括 因避难 、 添加燃料 等所发生 的绕航均被 归于合 责 。 该判 决很 明显地将 “ 保证 不绕 航” 作为某 种意 义上 理 。除此 之外 的绕航多被 认 为是不合 理 的 , 且应 当承 类似 于条件 条款的事项 , 并且 如该条件不 适用 , 触及 就 担 相应 的法律责 任 。 不合 理绕航 究竟应 当承 担何种 合 同根基 。 后果之 严重性从该 案 的事 实 中可见一 斑 。 但 其 通 常认 为 , 绕航有 合理绕 航和 不合理绕 航之分 。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分析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分析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分析航空业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认可为最安全的交通方式之一。

然而,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法规,并且随着技术和社会的变化而不断演变。

本文将探讨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分析其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航空事故责任和赔偿航空事故可能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航空公司在航空事故发生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机组人员错误、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导致的事故。

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航空公司在人身、财产和后果方面都有责任进行赔偿。

然而,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和额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这给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国际航空法律的不一致性和不完善性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协调和完善。

二、安全监管和合规性航空运输安全的监管是确保航空运输业安全运营的关键所在。

国家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航空公司的运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国际安全标准。

然而,监管的范围和力度在各国也存在差异。

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需要确保监管机构具备充足的资源和专业知识,并且不受外部利益的影响。

此外,航空公司必须全面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才能保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三、人员培训和资质要求航空运输安全的关键在于机组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为了提高运行安全性,必须确保机组人员接受全面的培训,并在达到一定的资质要求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各国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航空公司对机组人员的背景调查、培训计划和持续评估。

此外,国际标准还规定了机组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以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保持良好的状态和警觉性。

四、技术创新和数据安全随着技术的持续创新,航空公司越来越依赖于电子设备和网络系统来管理飞行和航线。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和法律挑战。

首先,航空公司必须确保其系统和设备的安全,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其次,随着机上设备的智能化,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论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的绕航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的绕航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在 保 证 船 舶 及 货 物 运 输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装 走
卸 两 港 之 间最 近 的 航 线
在 国 际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中 , 非 合 同 规 定 了 除 具 体 的航 线 , 则 应 认 为 船 舶 在 履 行 合 同 航 次 否 时 应 采 取 装 货 港 和 卸货 港 之 间 通 常 的航 线 。通 常 的 航 线 是 指 地 理 上 的 直接 航 线 。 由于 受 到航 海 和 其 他 因 素 的 制 约 , 常 的 航 线 不 一 定 是 最 通
航 行 途 中绕 行 的 法律 规 定 , 证 了正 当/ 理 绕 航 、 论 合 不舍 理 绕 行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含 义 和 责任 。
关键 词 : 航 绕
正 当绕航
不合 理绕 航
法 律 责 任
船 舶 的绕 航 是 指 船 舶 没 有按 照 租 约 约 定 的 地 理 航 线 航 行 到 目的港 的行 为 。 合 理 的绕 航 是 指 在 绕 航 时 考 虑 到 了合 同 航 次 中 的各 方 当事 人 的 利 益 而 进 行 的绕 航 行 为 , 如船 东 、 方 和 保 险 货 人 的地 位 和 利 益 。 如 果 船 舶 绕 航 是 为 了 营 救 或 想 营救 海 上 人 命 或 财 产 以及 其 他 合 理 需 要 所 进
行 , 果没有 被认 可 的特殊原 因是 不允 许绕航 如
的 。船 舶 不 绕 航 是 承 运 人 履 行 运 输 合 同 的 一 项 义 务 。 违 反 了这 个 义 务 就 构 成 了 基 本 违 约 , 货 主 有 权 认 为 合 同无 效 ; 船 东 无 权 援 引 租 船 合 而 同和 提 单 规 定 的 例 外 条 款 主 张 免 责 。 因 此 , 船 舶 必 须 在 有 必 要 的 绕 航 或 延 误 的情 况 下 履 行 其

航空刑法制度的解析

航空刑法制度的解析

航空刑法制度的解析本文刑法是航空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既是预防和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利器,也是保护危害航空安全犯罪人的宪章。

航空刑法制度的状况,反映着一国刑法制度的水平高低,也反映着一国对航空安全的保护程度。

加强对航空刑法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航空刑法制度的现状1979年,我国首部刑法典(以下简称《79刑法》)以其特有的目光表达了对航空安全的关注。

继此之后,我国不断以附属刑法的方式并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以下简称现行刑法),对航空刑法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初步形成了惩治航空犯罪有法可依的局面。

这表现在:1、预防和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刑法体系较完善。

哎79刑法))只规定了对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破坏航空器的行为、扰乱民用机场的行为等予以刑事处罚,而且刑罚种类也较简单,不能处以罚金刑,受罚主体只有自然人,没有单位。

此后的附属刑法和现行刑法,则不仅规定对上述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而且将针对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攻击行为、航空器上的暴力行为、利用航空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航空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以及航空安全管理人员的读职行为全部纳人刑法惩治范围。

在科处刑罚时,除处以主刑外还可处以罚金刑。

对有的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不仅要处罚自然人,而且要处罚法人。

2、有利于推动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合作。

《79刑法》曾将劫持航空器行为作为反革命罪予以处罚,这是很不合理的。

因为,如果劫持者没有“反革命目的”,我们就很难对其定罪量刑。

况且反革命罪往往被视同政治犯,国际上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惯例。

这不仅不利于惩治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国际合作,也违背《东京公约》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将劫持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符合该罪本身的性质,又可以推动惩治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国际合作。

二、我国航空刑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正值社会政治经济急剧转型时期,随着航空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以及针对航空安全的犯罪不断增多,注定了我国航空刑法制度将陷人自相矛盾的困境。

关于民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民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8月,原告李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飞往上海。

在飞行过程中,李某突感身体不适,航班乘务员发现后立即进行了急救处理。

然而,由于救治不及时,李某在航班降落前不幸身亡。

原告李某的家属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导致李某死亡,要求航空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对乘客李某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航空公司对乘客李某的人身伤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导致李某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对乘客李某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2. 航空公司是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导致李某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航空公司是否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死亡。

因此,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违约,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对乘客李某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

2021航标失常引起的事故法律责任分析范文2

2021航标失常引起的事故法律责任分析范文2

2021航标失常引起的事故法律责任分析范文 摘要:随着我国沿海港口和航运的发展,近十年来沿海航标数量特别是专用航标的数量急剧增加。

航标作为保障船舶通航安全的重要助航设施, 依法依规保障航标的正常运行是航标所有人和维护单位不可推卸的职责。

本文从国内外立法、航标失常案例、国内其他行业案例来分析辖区航标处在航标失常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法律法规;航标失常; 法律责任; 管理; 一、国内外立法未明确航标失常引起事故的法律责任 1.国内航标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是国内颁布的针对航标的法规,该条例中涉及法律责任的内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规定危害航标工作效能的应处以相应法律责任, 而对于因为航标失常所造成的损失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1]。

2.国外的法律法规 国外一般也都针对航标制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日本的《1949年日本航标法》、《1996年日本航标业务规则》, 韩国的《1961年大韩民国航标法》、《1986年大韩民国航标法施行令》, 印度的《印度1927年灯塔条例》, 德国的《德国联邦航道法》, 加拿大的《1985年加拿大航运法》, 这些国外航标法律法规均未提及航标失常所造成的损失的法律责任。

国外法律法规中涉及航标失常引起事故的法律责任只有《1911年澳大利亚航标条例》,该条例第12条规定“不得以联邦在设置或维护海区航标工作中粗心大意或其他有关情况而出现的任何行为、失误、错误或者疏忽为理由或者以上述工作中任何缺陷为理由对联邦、部长或者连把关的任何官员提起诉讼或其他民事行动”。

该条例指出航标维护工作者不承担航标失常引发的法律责任。

3.国内外法律法规总结 通过对于国内外的航标法律法规分析,各国航标法律法规对于因为航标失常引起事故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均没有规定。

二、航标失常引起的事故法律责任分析 1.航标失常事故典型案例[2] 某渔船在大雾天因触礁沉没,因附近一座航标未正常发光, 渔船所有人起诉该航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航空案例进行法律分析(3篇)

航空案例进行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某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在起飞前遭遇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

航班原定于上午10:00起飞,实际起飞时间推迟至下午14:00。

在航班延误期间,乘客们对于延误原因、补偿措施等问题与航空公司产生纠纷。

乘客们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及时告知延误原因,也未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随后,部分乘客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

二、法律分析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乘客在航班中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然而,在此次航班延误事件中,航空公司未能及时告知延误原因,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乘客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应当及时通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安排旅客的食宿和交通。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乘客延误原因,也未妥善安排乘客食宿,违反了《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

3. 违反《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航班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违反《航班延误管理规定》《航班延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旅客提供航班延误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安排旅客的食宿和交通。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向旅客提供航班延误信息,也未妥善安排旅客食宿,违反了《航班延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航空公司责任航空公司作为航班运营主体,在此次航班延误事件中,存在以下责任:(1)未能及时告知延误原因,导致乘客对航班延误情况不了解,影响乘客出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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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 能够 被看 作 具有 承托 双方 关 于约 定 航 线 的 合 意 ,违 反 了 法 律 规 定 。
三、 不合 理 绕航 的法律 后 果
有 关 国 际海上 货 物运 输 的三 个 国
际 公 约 , 即 海 牙 规 则 》 《 牙 一 维 、 海 斯 比 规 则 以 及 《 堡 规 则 都 认 定 汉
时并 没有 明确 约 定 交货 期 限 ,按

本 案 具 有 法 律 适 用 意 义 的 中国
法 的 规 定 , 却 不 构 成 迟 延 交 这 实 际 上 与 汉 堡 规 则 的 规 定
理 的 。我 国 海 商法 第 4 9条 第 2 款 规 定 ,船 舶 在 海上 为救 助 或者 企 图救
单 位 责 任 赔 偿 限 制 ,并 且 承 运 人 丧 失
离 。所谓 正常航 线 ,是 指 约定 的或 者
习 惯 的 或 者 地 理 上 的 航 线 。只 要 其 中 任 何 一 个 方 面 ,承 运 人 违 背 了 ,均 可
关 于一 年诉 讼 时 效抗 辩 的权 利 。这 与
海 牙 一 维 斯 比规 则 、 堡 规 则 的 汉 规 定 并 不 完 全 相 同 ,后 两 个 规 则 仅 涉
这 里 必须 指 出的是 ,在一 些提 单

面 前 , B 公 司 只 能 承 认 自 己 的 责
条款和 除外条款 的当事人 , 因他们 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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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即一旦 发生 ,
这个 意 义上说 ,因 共 同海损 等其 他 原
因而 发 生 的绕航 ,是在 考虑 各方 利益 的基 础上 而 发生 的 ,应 当被认 为 是合 理绕航。 在 合 理 绕 航 的 情 况 下 ,承 运 人 并 不 构 成 运 输 合 同 的 违 反 ,不 必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货 物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这 在
助人 命或 者 财产 而发 生 的绕 航 或者其 他 合 理 绕 航 ,不 属 于 不 合 理 绕 航 。这

前面我 们谈到不合理绕航 是一种根
本 违 约 行 为 , 本 违 约 是 英 国法 合 同 法 根
显著 不 同 。从 这个 角 度 出发 ,我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以 承 运 人 的 不 绕 航 为 出 发 点 , 向 B 公 司 提 出 了 请 求 。 不 仅 符 合 中 国 海 商 法 》 这
及 单位 赔偿 责 任 限制 。这 里 我们 不去
分 析 其 中 的 具 体 差 异 以及 原 因 ,但 值 得 承 运 人 注 意 的 是 ,上 述 三 个 国 际 公
迟 延 交货 。这 意 味着 B公 司作 为
的 承 运 人 虽 然 在 事 实 上 构 成 了 迟 货 ,但 是 由 于 A 公 财 产 而 进
行 的绕航 , 将 承 就 运 人 推 定 为 货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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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船 检 第 9 斯 20 s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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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订有 所谓 “ 自由绕 航条 款 ” ,是指 承
运 人 单 方 面 在 提 单 中 所 规 定 的 赋 予 其 本 人 以 自 由 绕 航 权 利 的 条 款 。 例 如 某 些 提 单 中规 定 , 舶 可 以 为 任 何 目的 、 船
货 。但 根据 我 国 海 商 法 的规 只有 货 物 未 能在 明确 约 定 的时 间
在 约 定 的 卸 货 港 交 付 货 物 , 才 能
以构 成承 运 人 的不 合理 绕航 。考察 正 常航 线可 以有 很 多 依据 ,其 中订仓 单
上 的 约 定 、承 运 人 的 过 去 运 输 的 航 线 、航 次 开 始 前 承 运 人 发 出 的 公告 、

中的一个 重要理论 , 律上对于 根本违 法 约 当事人 的制裁是 非常严厉 的。 也就是
说 ,在 一 方 当事 人 根 本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规 定 与 海牙 规 则 》 4 第 4 规 第 条 款
定 是一 致 的 。也就 是说 ,在 上述 情 况
下 ,承 运 人 的 绕 航 是 合 理 的 , 并 不 受
不 合理 绕航 是 根 本 违 约 行 为 。其 中 , 《 牙规 则 认 为 不 合 理 绕 航 是一 种 海
不 合 理 绕航 是 对 正 常航 线 的背
接 黟响 。
鉴于 此 ,可 以说 B公司 作为 承 运
A 公 司 的 货 物 在 事 实 上 构 成 了 迟
违 反运 输合 同的行 为 ,承 运 人将 丧 失
另一方 当事人不 仅可 以解 除合 同, 而且
可 以进 行 相 应 的索 赔 。 别 是在 根 本 违 特 约 的情 况 下 , 些 本 来 可 以享 受 限 制 性 那
定 ,而且 从证 据 的 角度 ,也 有 利
公 司 的 索 赔 成 功 。后 来 在 充 分 的
到 法律 上 的 制裁 。
以任何 顺序 挂 靠 任何 港 口。这 样 的条 款 实 际上 是没 有法 律 效力 的 。一是 因
为 这样 的规 定实 际上 属于 增加 承运 人
权 利 的条 款 ,而根 据 海 牙规 则 第 3 条 第 8 的规 定 , 款 增加 承运 人权 利 的条 款 属 于无 效条 款 。二 是 因为这 样 的规 定缺 乏托 运人 的 认可 ,使 得这 一条 款
承 运 人 的船 期 表 等 。 但 需 要 明 确 的 是 ,并 不是 所有 的绕航 都 是不 合理 绕
航 ,对 于 某 些 情 况 下 的 船 舶 绕 航 是 合
约 均 充分表 明 了 不得作 不合 理 绕航 是
承 运 人 的 一 项 法 定 义 务 ,违 反 了 该 法 定 义务 ,其后 果 是 非常 严重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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