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辩论案例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法律的生命存在于经验而非纯粹的逻辑推理。
虽然逻辑思维在法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法律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最终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公平正义。
经验是法律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石,它包括法律实践、判例、法学研究等方面的积累。
首先,经验是法律实践的结果。
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其能否为人们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新问题不断涌现,而只有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法律才能不断适应和回应这些新问题。
光靠逻辑推理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通过对历史案例和实践情况的深入研究,吸取教训和经验,才能形成切实有效的法律规则。
其次,经验是法律判例的灵魂。
判例法体现了历史上法律实践中的经验总结,通过前人的智慧和经验教训,可以为今后的法律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判例法不仅在英美法系中有广泛运用,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判例法的使用必然建立在经验之上,只有通过对一系列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的观察研究,才能推导出合理有效的法律原则。
最后,经验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法学是对法律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而这些研究往往以实证研究为基础。
法学家通过对历史案例和现实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其中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推导出对法律制度和决策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
逻辑推理在法学中只是一种工具,而经验是构建法学理论的基石。
综上所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经验是法律的实践基础、判例法的灵魂和法学研究的基础。
只有通过积累经验,法律才能真正为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持续发展。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评委:我将进一步阐述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而非经验的观点。
首先,逻辑思维是法律推理的基础。
作为一门严密的学科,法律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来形成规则和原则。
法律中的各种条文、公约和法规都是通过逻辑思维来构建的,这些规则和原则在实践中通过逻辑推理来解释和应用。
证据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精选资料】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1.A按照合同的约定将20吨西瓜通过铁路运送到对方当事人B指定的目的地。
B以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为由拒绝接收,并且拒绝交付货款。
A以B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运送的西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请求法院判决B履行交付货款义务。
但是,B认为A所运送的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
问:(1)本案中,有无物证?为什么?(2)本案中,A可否向法院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什么?(3)本案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2、1984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4时50分,北京印染厂卫生科急症室护士王贵珍去内科诊室取药时,发现该厂卫生科副科长曹慧茵(女,47岁)被人杀害于室内。
王贵珍立即报告了领导。
厂领导与保卫科的负责人等先后赶到现场,研究决定先对被害人进行抢救。
经厂长同意,找当时的值班医生张安虎(男,36岁)进行抢救。
为保护现场,由北京市棉印公司保卫科科长在前铺报纸,张安虎在中间,本厂保卫科长随后,三人踩着报纸鱼贯而入。
走到尸体跟前,张安虎脚踩报纸向前先用听诊器听了曹慧茵的心音后,又摸了摸脚腕的动脉,最后又摸了颈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
而后三人又踩着报纸走出现场。
张安虎在检查尸体时两手沾上了血。
证据情况如下:1、王贵珍讲:她在下午3时去内科诊室时,曹慧茵还未来,室内一切正常。
2、另有四名证人A、B、C、D证明,曹慧茵是当日下午3时30分进厂的。
3、法医鉴定:曹慧茵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方凳可以形成死者头部之损伤)4、现场勘验提取5块穿袜子留下的足迹,3张带有血迹和毛发的木凳。
5、找张安虎谈话时,发现张安虎穿的皮鞋在鞋底与鞋帮的结合部位有明显的血迹,令其脱下来检查,又发现在鞋底凹处、鞋底后跟也有血迹,而且属于喷溅血迹。
对此,张安虎辩称是对曹慧茵的尸体进行检查时沾染的。
6、经过查验张安虎等进入现场时所铺的报纸,没有发现带血的足迹。
7、在张安虎去过的外科诊室勘查,发现地面用墩布擦过,有不太明显的血迹;被擦的部位是局部的3片;墩布把上有血;室内拉着的窗帘上有用手擦过的血迹;后又发现张安虎当时所穿的裤子、毛衣、呢子罩衣上均有血迹。
刑法学辩论赛辩题(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现象日益凸显,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在此背景下,是否应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正方认为,在当前经济犯罪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提高法律处罚力度是必要的,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提高经济犯罪法律处罚力度的必要性1. 遏制经济犯罪的发生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跨国性等特点,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提高法律处罚力度,能够对潜在的经济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降低犯罪发生率。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经济犯罪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提高法律处罚力度,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经济犯罪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健康发展。
提高法律处罚力度,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4. 增强法律威慑力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使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就充分考虑法律的制裁,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经济犯罪法律处罚力度的可行性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经济犯罪进行处罚。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处罚力度不足、法律条文不完善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需要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经济犯罪。
通过严格执法,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提高司法公正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需要确保司法公正,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司法部门应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水平,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四、结论综上所述,在当前经济犯罪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是必要的。
这不仅能遏制经济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因此,正方坚决支持提高经济犯罪的法律处罚力度。
证据法学_典型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1.A按照合同的约定将20吨西瓜通过铁路运送到对方当事人B指定的目的地。
B 以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为由拒绝接收,并且拒绝交付货款。
A以B 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运送的西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请求法院判决B履行交付货款义务。
但是,B认为A所运送的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
问:(1)本案中,有无物证?为什么?(2)本案中,A可否向法院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什么?(3)本案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2、1984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4时50分,北京印染厂卫生科急症室护士王贵珍去内科诊室取药时,发现该厂卫生科副科长曹慧茵(女,47岁)被人杀害于室内。
王贵珍立即报告了领导。
厂领导与保卫科的负责人等先后赶到现场,研究决定先对被害人进行抢救。
经厂长同意,找当时的值班医生张安虎(男,36岁)进行抢救。
为保护现场,由北京市棉印公司保卫科科长在前铺报纸,张安虎在中间,本厂保卫科长随后,三人踩着报纸鱼贯而入。
走到尸体跟前,张安虎脚踩报纸向前先用听诊器听了曹慧茵的心音后,又摸了摸脚腕的动脉,最后又摸了颈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
而后三人又踩着报纸走出现场。
张安虎在检查尸体时两手沾上了血。
证据情况如下:1、王贵珍讲:她在下午3时去内科诊室时,曹慧茵还未来,室内一切正常。
2、另有四名证人A、B、C、D证明,曹慧茵是当日下午3时30分进厂的。
3、法医鉴定:曹慧茵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方凳可以形成死者头部之损伤)4、现场勘验提取5块穿袜子留下的足迹,3张带有血迹和毛发的木凳。
5、找张安虎谈话时,发现张安虎穿的皮鞋在鞋底与鞋帮的结合部位有明显的血迹,令其脱下来检查,又发现在鞋底凹处、鞋底后跟也有血迹,而且属于喷溅血迹。
对此,张安虎辩称是对曹慧茵的尸体进行检查时沾染的。
6、经过查验张安虎等进入现场时所铺的报纸,没有发现带血的足迹。
7、在张安虎去过的外科诊室勘查,发现地面用墩布擦过,有不太明显的血迹;被擦的部位是局部的3片;墩布把上有血;室内拉着的窗帘上有用手擦过的血迹;后又发现张安虎当时所穿的裤子、毛衣、呢子罩衣上均有血迹。
卖淫合法化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赛(10级法学班)

卖淫合法化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赛具体流程:1.开篇陈词:时间三分钟。
正反双方交替进行。
2.攻辩环节: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三辩进行。
正方二辩对反方二辩〔2〕反方三辩对正方三辩〔2〕3.攻辩小结:时间一分三十秒,正反双方交替进行4.自由辩论:时间双方各五分钟,正方任意一位首先开始。
5.总结陈词:时间一分三十秒-----------------------------------------------------------------------------------------------------------分割线1.开篇陈词:正方一辩:首先,我打一个比方,治理色情行业,就像治理水患一样,靠一个“堵〞字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卖淫是社会情欲调节阀,平安阀,起到缓解社会压力的作用,“疏导〞才是正确、理性的选择。
这就如同“公共厕所〞的作用!如果一个社会没有面向群众的“公共厕所〞,随地大小便的人就会增多,整个社会就会污秽不堪!所以我方支持卖淫合法化,是基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那么作出的理性选择,下面我就简单说说我的理由:一、卖淫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价值。
?南方周末?刊登了一篇调查文章,调查民工的性需要问题,他揭示了一个状况——有相当大一局部民工的性需求不能通过合法的渠道得到解决,民工的生存状态被边缘化的同时,他们的性需求也被边缘化了。
卖淫〔主要是低价的色情效劳〕对这局部需求起到了疏导作用,这对社会的稳定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也就是说妓女的存在,事实上起到了保护良家妇女的作用!使性犯罪的频率大大降低。
二、保持现状不是最优选择。
默许其在非法的状态下存在,可能是不得以或者说是很聪明的选择,但是恰恰忽略了政府的公信力问题。
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暗示公众,政府是可以说一套做一套,可以表里不一的,政府的法令公众可以阳奉阴违,甚至置假设罔闻。
三、卖淫有控制的合法化不会形成社会总体道德观的崩塌。
合法化是政府基于行政理性采取的务实选择,并不代表对卖淫嫖娼的鼓励,卖淫的合法化不是对公认道德准那么的否认。
法学辩论赛的辩题(3篇)

第1篇正方立论:法律面前,应坚持人人平等原则一、引言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面前,是否应坚持人人平等原则,一直是法学领域讨论的焦点。
正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二、论据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1. 法治的本质:法治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治理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社会制度。
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不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每个人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
2. 宪法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法治社会的根本原则,也是全体公民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3. 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宪章等国际公约也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
三、论据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石1. 权利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2. 公平竞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公民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使每个人都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己的利益,实现个人价值。
3. 预防腐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助于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在法律面前,无论权力大小,每个人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有助于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四、论据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1. 消除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助于消除社会歧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歧视和排斥。
2. 促进和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公民在法律面前感受到公平正义时,有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3. 维护秩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履行义务,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法学辩论赛辩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公平与正义。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应一视同仁,即对所有人平等适用法律,成为法学领域长期探讨的议题。
本辩题旨在通过辩论,探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的原则及其在现实中的适用问题。
二、辩题背景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源于我国宪法,体现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
2.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歧视现象,如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
3. 一方面,法律面前一视同仁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另一方面,特殊情况下对特定群体给予适当照顾,也被视为合理。
三、辩论立场正方:法律面前应一视同仁反方:法律面前不应一视同仁四、正方观点及论据1. 正方观点:法律面前应一视同仁,因为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论据:(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国家的根本原则,符合我国宪法规定。
(2)一视同仁有助于消除歧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法律面前一视同仁有利于树立法治权威,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4)历史经验证明,一视同仁有助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五、反方观点及论据1. 反方观点:法律面前不应一视同仁,因为在特殊情况下,对特定群体给予适当照顾是合理的。
2. 论据:(1)特殊情况下,对特定群体给予适当照顾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不同群体在生理、心理、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差异,适当照顾有利于弥补这些差异。
(3)对特定群体给予适当照顾有助于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法律面前不应一视同仁,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六、辩论过程1. 开场陈词:双方辩手分别阐述本方观点,介绍论据,明确立场。
2. 攻辩环节:正反双方辩手针对对方观点进行反驳,提出质疑。
3. 自由辩论:双方辩手就辩题展开深入讨论,相互提问、解答。
4. 总结陈词:双方辩手对本方观点进行总结,强调论据的重要性。
七、结论通过本次辩论,双方辩手充分阐述了法律面前是否应一视同仁的观点。
法学院辩论队一辩稿(死刑制度应该被废除)

法学院辩论队一辩稿谢谢主席和各位评委,下面由我来做我方的立论陈词,我方的观点是应该废除死刑制度。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废除即取消,全部丢弃;应该的意思是情理上必然或必须如此,这是一个包含客观规律并且体现全局和长远意义的名词。
我方的评判标准是:废除死刑是否更有利于保障人权和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具体论证:第一、废除死刑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刑法学家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的根源在于其的人道性。
人道主义的提出,对死刑的限制和衰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将直接导致死刑的消亡。
从启蒙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那一刻起,人的生命就被公认具有与生俱来性和不可剥夺性,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就是侵犯了人至高无上的权利,在一个善良文明保证人权的社会中,心怀宽恕永远比心怀报仇更加正面,更符合文明社会的发展。
第二、废除死刑将减少误判或冤狱的发生以保障司法公正。
生命是具有不可复制性的,死刑若错杀冤枉无辜的人,这就将导致无可挽救的后果,斯人已逝,完全无法补救,近年台湾的江国庆无辜被枪毙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这种无法挽回的错判冤狱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践踏。
并且,死刑在不自由的国家,被判死刑的常为弱势群体,或统治阶级是用来消灭、控制异议人士的残忍手段,极易造成社会借由死刑控制、打压不同思想者,这种司法不公将导致社会的严重混乱。
第三、废除死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具体表现,更是大势所趋的国际潮流。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2009全世界已经有139个国家废除及不使用死刑,仍维持死刑的只有58个国家,也就是说目前全球已经有超过2/3的国家废除死刑。
联合国大会于2007、2008两年通过决议,呼吁全球停止使用死刑。
欧盟要成为欧盟会员国必须废除死刑。
美洲、非洲也都出现区域性的文件和宣言,呼吁废除死刑。
美国法律协会在2009年也转向不支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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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辩论案例【篇一:法学辩论案例】喜宴上的不义之财2012年5月8日晚,雅莉让丈夫张山陪自己参加同事的婚宴,现场气氛热烈,性格豪爽的雅莉与同事们频频碰杯,至深夜酒席散时已有醉意,丈夫不断催促该走了,雅莉顺手拿起“自己的”手包坐上张山的汽车回家。
第二天一早,雅莉发现桌上放着两个相似的名牌手包,一个是自己的,打开另一个,发现包内有钱夹、化装品、少量现金,及叫王萍的身份证和驾照。
雅莉问过丈夫后,知道自己的手包一直由丈夫保管,自己走时拿了别人的手包。
丈夫让雅莉赶快把包还回去,雅莉口头答应,但一直懒得行动。
三天后,雅莉见既没有人找来,也没人向自己问起拿错包的事情,遂将该手包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渴望该名牌手包已久的朋友,将包内身份证和驾照等丢弃。
一周后,公安机关根据失主报案及相关线索找到雅莉,雅莉马上退还了6000元,并辩称自己当时想还,可找不到失主。
经估价鉴定,该名牌手包价值16000元。
控方观点:雅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辩方观点:雅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买官遇到骗子王正是南山县副县长,年轻有为,政绩突出,得到当地干部群众公认。
适逢县长到市里任职,王正作为竞争县长的人选,在干部群众中呼声很高。
马东是王正大学好友,在县里经营一家名为“东顺大酒店”的四星级酒店,效益很好。
对王正竞争县长一事,马东作为好友非常支持,同时觉得王正当了县长,对自己酒店生意也会照顾。
王正虽自感工作能力各方面有一定优势,但考虑到县长是市管干部,市委书记起关键作用,而自己与市委书记在工作上接触、联系不多,彼此不太熟悉,多次在与马东的私下交谈中对此表示忧虑。
马东闻言后也多次想找门路帮助王正。
一天,李明被一群人前呼后拥来酒店就餐,马东无意中听到人称其李局长,并请求其在一项重大工程项目招标中帮助,认为李明一定是大官,便借酒店老板名义前去敬酒,通过相互交谈,得知李明曾是省委主要领导秘书,现在是省国税局局长。
后马东找到李明,请求李明找市委刘化雨书记帮助王正在此次县长竞争中胜出。
李明提出这事可能需要点活动经费,马东问需要多少,李明说至少得100万。
马东因与李明交往不深,担忧受骗,就说我先给你30万花着,事成之后再给你70万。
马东回家取存折时,其妻得知此事表示反对,说:“这事一下子拿出去这么多钱,人家王正都不知道,算什么事啊?”马东劝说道:“你这就是妇人之见了,凭咱和王正这种关系,他要是真当上县长,以后的回报可不是这么多钱能换来的啊!”在马东坚持下,其妻勉强同意。
马东在付给李明30万之后,多次催问此事进展。
两个月后,李明找到马东,拿着一张市委组织部拟同意王正为县长提名的文件,说这件事市委刘化雨书记已同意,组织部也已经批准,马上通过人大选举程序就可以了,要求支付其余70万元。
马东遂支付其70万元。
王正因各方面优势明显,顺利被提名为县长人选并经县人大会议选举后任命。
后经群众举报案发。
经查,李明是无业游民、江湖骗子,其向马东出示的市委组织部文件系伪造。
王正对以上全部事实不知情,在其选任县长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控方观点:马东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辩方观点:马东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高等教育、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12法律辩论赛案例等内容。
【篇二:法学辩论案例】法学经典案例〔二〕散文吧>>法学经典案例〔二〕一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1964背景介绍被上诉人〔初审原告〕:sullivan。
sullivan是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montgomery〕市公共事务委员会的三名民选委员之一,负责监管警察局、消防局、公墓局和测绘局。
被上诉人在亚拉巴马州初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纽约时报以四名个人被告(均为黑人牧师)和其他个人的名义所刊登的政治广告含有不实之词,构成对他本人的诽谤。
陪审团认定虚假陈述指向被上诉人,并裁定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维持初审裁定。
被上诉人主张其名誉权受到了纽约时报于1960年3月29日刊登的一个以《倾听他们高亢的声音》的整版政治广告的侵犯。
最高法院判决“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
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假设寒蝉。
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并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忧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
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联邦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而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public 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actual malice〕。
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使得美国新闻界没有后顾之忧的迅速发展起来,也成为今日公众自由的象征之一。
吉迪恩没受过任何法律专业教育,连中学都没毕业,他根本搞不懂那些法律术语的含义,对复杂的刑事审判程序更是一无所知。
在挑选陪审团时,吉迪恩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否决权”,以至于陪审团完全按照检察官的意愿组成。
由于吉迪恩无力缴纳保释金,所以直至开庭他一直被拘押,无法为自己调查取证,更无力请律师或私人侦探进行调查。
虽然在法庭上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但吉迪恩对交叉盘问的技巧一无所知。
在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哈里斯检察官犀利的指控下,吉迪恩显得非常无助。
最终他被认定盗窃罪名成立,并被判处5年监禁。
之后,被告人吉迪恩向州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声称其联邦宪法权利被侵犯。
州最高法院拒绝提供救济,吉迪恩被投入监狱。
在州监狱服刑期间,吉迪恩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向州最高法院申诉无效之后,吉迪恩利用法律规定的穷人免费申诉特权,在狱中用铅笔给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
吉迪恩声称,他因贫困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依照宪法第14修正案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因此,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判决是不公正的。
最高法院判决收到吉迪恩的申诉书后,最高法院很快决定立案审理,沃伦大法官推荐福塔斯〔abe fortas〕出任吉迪恩的免费律师。
在1963年1月的法庭辩论中,福塔斯律师口假设悬河,慷慨陈词。
他认为,在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律师是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法律极度复杂,连律师打官司都需要请律师或律师团出庭辩护,可见律师的重要性。
相形之下,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律师权,如今已沦为富人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权,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关于对公民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
他进一步强调:宪法第六项修正案规定的律师权条款应当属于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份,州公民的律师权应纳入联邦政府的保护范围,而不应由各州政府自行决定。
福塔斯特别指出:“历史已经明确证明,贝茨诉布拉迪案裁决是错误的。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全体一致裁决: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
布莱克大法官〔hugo black,1937—1971任职〕在判决书中指出:“理智和思维要求我们认识到,在我们抗辩式的刑事审判体系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
对我们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
”布莱克法官的结论是:“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需而非奢侈。
”〔necessities,not luxuries〕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966〕中,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各级法院应为穷人免费提供司法援助。
美国警察在抓获嫌犯后必须高声宣读的“米兰达告诫”中的第四条——即如果犯罪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的规定——就是源于1963年对吉迪恩案的判决。
请输入标题三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miranda v.arizona,1966背景介绍 1963年,一个23岁名叫恩纳斯托。
米兰达〔ernesto miranda〕的无业青年因涉嫌**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
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
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
经过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全招了,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
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向法庭和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米兰达既无职业又无收入,属于一贫如洗的贫困阶层,根本雇不起辩护律师。
但是,根据最高法院1963年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wainwright,1963〕的判例,州法院有义务为被控刑事重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
于是,主审法官指定了一位名叫莫尔〔alvin moore〕的公共辩护律师为米兰达辩护。
这位莫尔律师当时已73岁高龄,而且缺乏刑事案辩护的经验。
在出庭辩护时,他声称,根据宪法第6条修正案的条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穷人律师权的判例,嫌犯被捕后警方就应立即为其提供律师,但涉案警官却违反规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审讯米兰达,因此,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违反了宪法第5条修正案,这种供词是无效的。
最高法院判决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
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不自证其罪〕不仅适用于正式法庭审判,而且同样适用于法庭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场合。
由于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
最高法院强调:警方强制性的关押和审讯环境对犯罪嫌犯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或恐吓成招,司法程序应当从一开始就对嫌犯的宪法权利予以有效保障。
沃伦法官提出: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以下提醒和告诫事项: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