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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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工作人员的礼仪与沟通教程

税务工作人员的礼仪与沟通教程

税务工作人员的礼仪与沟通教程税务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力量,其专业素养和良好的礼仪与沟通技巧对于税务部门的形象和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税务工作人员的形象打造、沟通技巧和礼仪规范等方面详细阐述税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和要点。

一、税务工作人员的形象打造1. 穿着整洁得体税务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国家税务部门的形象窗口,需要注重穿着的整洁得体。

工作日应穿正装,可以选择西装和笔挺的裤装,女性员工可以选择得体的套装或正式裙装。

避免身上有明显的污渍或破损,保持衣物整洁,饰品应简约大方,不宜过于繁琐。

2. 仪容仪表端庄税务工作人员应保持仪容仪表的端庄,注意面部表情和仪态。

无论是接待纳税人还是与同事合作,都应保持微笑和积极的态度,给人以亲切和专业的印象。

注意言谈举止,不吸烟、嚼口香糖或在工作时间过多使用手机等行为。

3. 个人卫生清洁税务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的清洁,保持口气清新,确保工作现场的卫生和整洁。

勤洗手、剪指甲、保持发型整齐等,这些都是基本的个人卫生习惯,为与纳税人面对面的交流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税务工作人员的沟通技巧1. 善于倾听在与纳税人交流时,税务工作人员首先要表现出善于倾听的态度。

倾听是有效沟通的基础,通过倾听纳税人的需求,更好地了解问题和解决方案。

在倾听中展现出真诚和专注,积极回应纳税人的问题和意见。

2. 温和而明确的语言在沟通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应使用温和而明确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避免使用过于冷淡或具有误导性的措辞,尽量使用简洁、准确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保证纳税人能够理解。

3. 注重非语言沟通除了语言沟通外,税务工作人员还应注重非语言沟通。

通过肢体语言、眼神交流和面部表情等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对纳税人的关注。

例如,保持直视对方的眼睛、微笑、合适的手势运用等,都可以增强沟通的效果。

三、税务工作人员的礼仪规范1. 接待礼仪税务工作人员在接待纳税人时,应注意礼貌待客。

税务着装规定

税务着装规定

税务着装规定税务着装规定税务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知识。

作为税务从业人员,除了专业技能外,着装规范也是至关重要的。

着装得体不仅能树立良好的形象,还能提升工作效率和专业形象。

下面是一些税务着装规定。

首先,对于男性税务从业人员,正装是必不可少的。

在正式场合,一套合身的西装是最为合适的选择。

西装的颜色应选择经典稳重的灰色、深蓝色或黑色,并搭配一条颜色相符的领带。

要注意西装的剪裁要合适,不得过时或过于时尚。

另外,服装应保持整洁,无皱褶和脱线现象。

对于女性税务从业人员,西装套装或职业套装是最常见的着装选择。

套装的面料最好选择优质的天然纤维,如纯棉、纯羊毛等,避免选择过于亮眼或花俏的款式。

在颜色上,可以选择深灰、深蓝或黑色等沉稳且大方的颜色。

着装的长度不应太短,以避免过于暴露。

同时,对于女性从业人员而言,化妆也应保持淡妆,不宜过于浓重,以显得干练和专业。

无论男女,对于鞋子的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

职业场合应选择尖头或圆头的正装皮鞋,并保持皮鞋的清洁和光亮。

避免选择过于花俏或运动鞋,以免影响职业形象。

此外,税务从业人员还应尽量避免穿着过于紧身或透明的衣物。

这种服装不仅会显得不正式,还会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应选择合身、得体且适合自己身材的服装。

最后,在特殊场合,如重要会议或接待客户时,从业人员还应选择更加正式的服装。

男性可以选择正式的礼服或晚礼服,女性可以选择长礼服或礼服套装。

这种着装不仅体现了对工作的重视,也显示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总之,税务从业人员的着装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合适的着装可以展现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责任感,同时还能树立良好的形象。

税务从业人员应根据工作场合和特殊活动的要求选择适合的服装,既得体又符合职业形象。

通过合适的着装,税务从业人员可以更加自信地面对工作,并为工作的成功做出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4]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4]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4年9月12日国税发[1994]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标志、制服式样、制服制作工艺标准、面料色泽,发放范围、着装风纪和税务标志、制服定点生产等着装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二、税务制服的加工制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为单位组织生产、进行管理、不得下放权限。

因分设机构需在国税函发[1993](031)号《关于确定全国税务服装制作定点厂的通知》范围外选择定点厂家的,请事先将厂家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三、为便于工作上的衔接,机构分设以后,请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将负责着装管理的部门和具体人员以及联系电话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结束——。

税务人员行政礼仪(2009-03)

税务人员行政礼仪(2009-03)
❖ C、女士穿职业套装时的配饰技巧 --手表:档次、色彩 --提包:全皮为上,首选黑色、棕色 --丝巾:具有无限魅力
着装礼三忌
忌 露




“仪” == 仪容、妆饰
女士含化妆、首饰
“表” == 表情
眼神、微笑是最好的名片。
GEC Program
20
微笑训练
建议:对着镜子练微笑
GEC Program
24
站姿
坐姿
走姿
“听” “说”
GEC Program
30
“听”
同理心地听
全神贯注地听 有选择地听 漫不经心地听
GEC Program
31
“说”
A、换位思考 B、赞美 C、真诚
D、谦恭
GEC Program
32
公务员的礼仪修养
















之一、 之二、 之三、
办公室礼仪 电话礼仪 会议礼仪
(3)餐匙的使用。用来饮汤、吃甜品,不 可直接舀取其他任何主食、菜肴和饮料。 餐匙入口时,以其前端入口,不能将它全 部塞进嘴里。
奉茶和咖啡
要用茶盘端出,左手捧着茶盘底部 右手扶着茶盘的边缘,如有点心应 放在客人的右前方,茶杯应摆在点 心右边。
上茶时应向在座的人说声“对不 起”,再以右手端茶,从客人的右 方奉上,面带微笑,眼睛注视对方 并说:“这是您的茶,请慢用!”
酒与菜、主副食、冷热、咸甜、 浓淡、荤素搭配。
1、冷菜拼盘 2、热炒时令青菜 3、热荤菜 4、主菜、名贵菜或
特色菜
5、烤、炸品

办税厅服务规范

办税厅服务规范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着装规范(一)工作时间内必须按照着装规范统一穿着税务制服,佩戴制服佩饰,保持制服的整洁。

(二)穿着制服应搭配深色皮鞋、腰带,女士穿着制服裙装时,不得搭配带有花纹(图案)或颜色鲜艳的丝袜。

(三)同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着税服要求制式一致,不披衣、不敞怀、不挽袖、不混装。

(四)工作人员有特殊情况,如怀孕、受伤等,不便于穿着税务制服的,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同意,可穿着便服上岗,并做到庄重得体。

第三条仪容举止(一)保持整洁,修饰得体。

男士不留长发、长须;女士长发应束发或盘起,不得化浓妆,不得搭配夸张的首饰、佩饰等。

(二)礼仪规范,举止文明。

坐姿端正,站立挺拔,精神饱满。

待人接物,应面带微笑,亲切自然。

第四条岗前准备(一)提前准备好工作所需的各类办公用品,检查计算机等工作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纳税人办税所需的用品及设施设备是否完备、可用,保证准时对外服务。

(二)搞好办税服务厅内外卫生,整理好工作台面,除水杯外工作台上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工作台上的微机、打印机等力求摆放一致有序。

工作台面的各种资料、报表、证件等应及时清整、交接或归档。

(三)在窗口柜台上摆放好窗口服务人员展示牌,调整好状态,不把不良情绪带入工作中。

(四)对外服务前,将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

第五条接待规范(一)接待纳税人时应文明有礼,不得态度生硬、冷淡、烦躁。

(二)与纳税人交谈时,应使用普通话,不主动使用方言,做到语言文明、态度谦和、语速适中、声音柔和、表达清晰。

(三)纳税人来到办税服务厅,值班长或导税员应微笑接待,“您好,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并告知“请取号”“请到等候休息区等候”或“请(您)到……窗口办理”。

(四)纳税人来到窗口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微笑并说“您好”,接过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后,应提示“请稍等”。

办理业务时,应认真操作,动作迅速。

税务制服管理制度

税务制服管理制度

税务制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制服管理,提高税务工作人员形象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务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执行。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税务制服管理制度,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税务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税务制服的概念和要求第五条税务制服是指税务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着装的服装,包括工作服、制服、标志性服装等。

第六条税务制服应当整洁、光亮、得体,并标有税务机关的标志。

第七条税务制服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无明显质量问题,材质舒适透气,不易造成不适感。

第八条税务工作人员在配戴税务制服时,应当注意保持整洁,避免弄脏或损坏,合理使用并定期更换。

第三章税务制服管理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合理制定税务制服的类型和数量。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税务制服的质量和数量,及时补充和更新。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对配发的税务制服进行登记管理,对各项指标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税务制服管理,规范佩戴税务制服。

第十三条税务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佩戴税务制服,不得私自更换或擅自增减。

第十四条对于损坏或丢失的税务制服,税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章税务制服的保洁和维护第十五条税务工作人员应保持税务制服的整洁,每天上班前应进行简单清洁,定期进行深层清洁。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提供必要的清洁用具和设备,为税务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清洁条件。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税收工作人员的税务制服进行保洁和维护,及时更换破损和旧化的税务制服。

第十八条税务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税务制服,严禁私自转借或挪用。

第十九条对于无法恢复使用的税务制服,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合理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章税务制服的管理责任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税收工作人员税务制服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制式服装管理,税务工作人员【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7﹞63号【发文日期】2007-06-04【实施时间】2007-06-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保障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专用性,维护税务执法的良好形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定了《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二○○七年六月四日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保障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专用性,维护税务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其服装面料、制作、标志的采购,服装的配发和日常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税务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制作、配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着 装 范 围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制式服装。

(一) 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二) 税务机关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的人员。

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穿着税务制式服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税务标志:(一)调离或者辞职人员;(二)离、退休人员;(三)被开除、辞退或者其他不适宜穿着制式服装的人员。

第三章服装及标志类别第六条服装面料,夏服上衣为多异丝涤棉混纺,裤子为涤粘中长仿毛华达呢;春秋服为毛涤混纺贡丝锦;冬服为毛涤混纺缎褙哔叽;防寒服为TPU超细涤纶复合布,保暖层为絮片内胆。

第七条税务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各类帽子。

着装仪容规范

着装仪容规范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着装仪容规范(试行)为规范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着装和仪容仪表,创造整洁、规范、和谐的办公环境,体现高效、严谨的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进一步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一、税务制服穿着规范1.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穿着税务制服,按规定佩戴制服佩饰、佩戴统一工作牌,严禁税务制服与便装混穿,严禁不同季节税务制服混穿。

2.春秋装、冬装上衣内应穿着税务衬衣。

若需穿着毛衣,必须是V字领深色毛衣,以露出领带结为宜,毛衣下摆不得长于制服上衣。

3.穿着夏装长袖上衣,配夏装裤子,长袖上衣应扎在裤腰内,配戴黑色腰带,衬衣袖口扣好。

穿着夏装短袖上衣,配夏装裤子(女士可配夏装裙子),衬衣不扎在裤(裙)腰内,内衣的领袖、下摆不得长于夏装短袖上衣。

4.穿着税务制服时必须系税务领带,着夏装短袖上衣除外。

不得佩戴围巾或丝巾等其它服饰。

5.穿着制服应搭配黑色皮鞋,要保持光亮、清洁。

严禁搭配运动鞋。

女士穿着制服裙装时,不得搭配带有花纹(图案)或颜色鲜艳的丝袜。

6.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按季节统一着春秋装、夏装、冬装或防寒税务制服,季节换装时间由各单位根据气候变化和办税厅室温统一确定。

7.定期清洗税务制服。

保证税务制服、税务领带干净挺括、无破损、无污迹,衣扣完好、齐全。

8.有特殊情况(如怀孕、受伤等),不便于穿着税务制服的,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同意,并书面报分管领导批准,可穿着便服上岗,应做到着装庄重得体。

9.穿着税务制服不得佩戴饰品。

10.除执行公务外,严禁着税务制服出入营业性歌舞厅、酒店、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

二、仪容规范1.发式。

头发需勤洗,梳理整齐。

男士不染彩发,不留长发,定期修剪,以前不遮眉、侧不盖耳、后不触领为宜;女士不染色彩夸张彩发。

长发应束起或盘起,并用统一的发饰进行装饰。

短发发型应大方得体,以前不遮眉为宜。

2.面容。

面部应保持清洁,如需戴眼镜,应保持镜片的清洁。

男士忌留胡须;女士工作时宜化淡妆,以淡雅、自然为宜,不得使用色彩夸张浓重的口红、眼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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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确保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促进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税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便于纳税人识别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配发税务制服。

第三条税务制服包括服装和标志。

(一)服装包括春秋服、冬服、夏服、防寒服、帽子、皮鞋。

(二)标志包括帽徽、领花、胸徽、肩章、纽扣、领带、腰带。

第二章税务着装范围
第四条税务系统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工作的国家正式人员:
(一)总局直接从事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二)省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三)副省级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日常检查的工作人员。

(四)市(地、盟、州)、县(区)局直接从事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五)税务分局、税务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临时聘用、相对固定的从事税收征管、稽查的助征员,不列入着装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发公用服。

公用服标准:每人发税务制服一套,帽子一顶,同时配发胸章、帽徽,使用四年(不含胸章、帽徽)。

第六条未列入着装范围的税务系统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税务公用服,用于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七条税务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配发税务制服。

第八条税务着装人员在税务系统内调动的,应由调出单位办理着装有关手续;调离税务系统的应交回税务标志。

第三章税务制服标准
第九条税务制服和标志图案工艺标准、样卡、样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条供给标准。

(一)冬服:首次着装发两套。

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

到期换发一套。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和穿着习惯改做春秋装样式。

(二)春秋服:首次着装发两套(女同志裤、裙各一套),使用三至四年,到期换发一套。

(三)夏服:包括长袖衬衣、短袖上衣、裤或裙(女同志裤、裙各一套)。

首次着装发两套,使用两年,到期换发一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使用年限四年以上,到期换发。

(五)帽子: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每四年换发一顶。

(六)冬帽:每人配发一顶,使用期五年。

寒区发棉布皮帽,温区发布面栽绒帽。

面料颜色与冬装相同。

(七)领带:每两年换发黑色、红色领带各一条。

(八)标志。

帽徽、领花、肩章、肩徽分别随帽子和制服发放,到期以旧换新;胸章每人发一枚,到期以旧换新。

税务标志丢失、损坏的,应向服装管理部门申请给予补发。

第十一条气候区域以省级为单位进行划分:
寒区: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热区: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福建省。

其他地区为温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的气候区域作具体划分。

第十二条税务制服面料、制作、标志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标准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对税务制服定点生产厂家实行质量考核,按规定取消不合格企业的生产资格。

第四章着装风纪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税务着装人员税容风纪的管理工作,着装风纪纳入公务员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着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税务着装规定,指导税容风纪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税务着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税务制服。

省(区)、市级以上税务机关从事稽查工作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

服装穿着要整洁适体,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标志要完整清新,佩戴端正,保持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

第十八条税务人员着装要统一规范。

服装必须成套穿着,不准制服、便服混穿,不准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春秋装要与夏装长袖衬衣配穿,系税务领带;帽子与衣服的穿戴要一致;鞋子颜色式样与衣服的搭配要协调;着冬装、春秋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硬、软肩章不得混戴,帽徽佩戴要端正。

第十九条税务人员在公共场所要自觉维护税务人员的形象和荣誉。

着装执行公务时,不准吃零食、吸烟、酗酒;不准勾肩搭背、嬉戏打闹。

除工作时间和
执行公务外,严禁着税务制服。

第二十条税务着装人员要爱护税务服装和标志,不准任意拆改服装、不准借给他人穿戴,不准赠送他人或变卖,旧税服由各省统一组织销毁。

第二十一条为了着装整齐一致,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气温变化情况,确定时间统一进行季节换装。

第五章着装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税务机关要设置专门岗位负责税务着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着装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司负责。

主要负责制定着装管理制度;编制税务制服技术标准;负责税务制服定需求提出等。

第二十四条省(区)、市级税务局着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税务制服发放;负责统一着装的宣传教育和税容风纪的检查监督;负责税务制服产品的质量监管。

第二十五条地、州(市)、县级税务局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着装人员名册,办理税务制服的领发,检查本单位着装人员税容风纪。

第二十六条建立着装管理年报制度。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在每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包括制服制作、换发、费用支出、着装风纪、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等情况,并提出当年需求计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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