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

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村公路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特殊需求,应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附后)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用当地的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路线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

第八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九条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工程投资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第十条路基路面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重视排水、防护及取(弃)土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和堵塞河道。

第十一条路基填筑宜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严格控制路基压实,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路基强度、稳定性和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不得铺筑沥青或

水泥路面。

第十二条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工点,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与沿线桥涵形成通畅的排水系统。边沟尺寸应根据当地降雨量和地形特点确定,边沟型式应结合当地材料情况确定。一般路段可设置土边沟,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

第十四条通过村镇路段的边沟可采用暗排型式,或采用干砌片(卵)石、浆砌片(卵)石、钢筋混凝土预制槽(块)等明排型式。

第十五条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段路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通客运班车的村镇公路,应按照“路站运一体化”要求,适当加宽站点位置路基路面,并设置固定客运班车站点及标志。

第十七条桥涵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新建和改建桥涵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或泥石流流通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十九条新建和改建桥梁应根据安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大中桥应设置墙式护栏,小桥可设置安全带(或栏杆、缘石)。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改建时,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一条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和跨径,以使新老桥受力均匀;对于使用状况良好,因经济条件暂不加宽的桥梁,其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涵洞设置应充分考虑农田排灌,便于养护。涵洞宜采用圆管涵、板涵和拱涵等经济实用的型式。涵顶填土应满足最小厚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新建隧道应根据公路功能和未来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质、施工、运营和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路基中心开挖深度大于30m时,应进行明挖与隧道技术、经济和环保论证,择优

第二十四条新建隧道应重视防排水设计。条件具备的,可以采用全断面防排水措施;条件不具备的,应对基岩裂隙水采取洞内疏导和洞外拦截等综合措施,保证隧道结构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原有隧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体结构的强度、稳定和耐久性。

第二十六条新建隧道洞内不应采用砂石路面。原有隧道采用砂石路面的应硬化。

第二十七条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D级水平,并注意:

(一)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三)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四)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五)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第二十九条通过村镇的路段应加强公路用地建筑红线控制,严格控制非法建筑,不得占用公路作为集贸市场,以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人)安全。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交叉设计应考虑地形、通视条件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确保行车(人)安全。有路面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无路面公路距交叉口一定范围内应铺路面,以保持路面整洁。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提倡沿线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步实行,改善行车环境。绿化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保证行车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当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技术指标无法完全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段(以下简称受限路段),可按照本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l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lokm/h;不同设计速度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

第三条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第四条受限路段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5m,会车视距不应小于30m,超车视距不应小于80m。

第五条设计速度采用l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第六条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lOm,超高和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15m,单车道路面加宽最小值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第七条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lo%;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第八条新建公路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l 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

当新建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坡(下坡)路段平均纵坡大于6%时,应在不长于2km处,设较平缓的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长度不小于40m。

第九条新建公路路基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5m,双车道不应小于6.5m;改建公路路基宽度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不变。

第十条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

小于6.5m,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

于lom。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其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2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它路面结构类型。表2 压实度最小值

第十二条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0m,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5.5m。

第十三条路面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产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建过水路面;山势险峻、急弯、陡坡路段宜采用砂石或其它摩阻系数大的路面;通过村镇的路段一般应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结构层厚度不应小于表3规定的厚度值。

表3 各类路面结构层最小厚度值

第十四条新建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可采用公路一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的0.7倍。

第十五条新建桥梁应与路基同宽。当利用原有桥梁时,如桥梁宽度小于路基宽度,桥头引道应设置渐变路段,渐变率不应小于1/7。

第十六条村镇行人密集区桥梁宜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一般应修建双车道隧道。受限路段可以修建单车道的直线隧道或大半径曲线隧道,隧道净高不应小于 3.5m,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om;长度应严格控制,不应过长;洞内应设置避车洞,并宜采用单向纵坡。

第十八条当单车道隧道与单车道路基相连接,洞口两端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m。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安全设施。

乡村道路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乡村道路设计规范 篇一:重庆农村公路标准1 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渝文审[20xx]25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法20xx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十二五”期间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重点及新要求,按照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为主题,服务“五个重庆”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率、通客车率比例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委对《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xx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

修订后的《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xx25号),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xx20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交通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通知 抄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送: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xx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于20xx年5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xx25 号),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xx2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为主题,服务“五个重庆”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率、通客车率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

勐海县勐遮至西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实施报告

勐海县勐遮至西满农村公路 改造工程项目 第一章概述 1.1任务依据和项目背景 项目名称: 勐海县勐遮至西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 执行单位: 项目业主: 工可编制单位: 1.1.1 项目背景 勐海县勐遮至西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本项目是勐海县的一条重要经济干线,也是西双版纳州交通路网重要的组成部分。公路东至勐遮镇,接国道G214线K3066+500处; 南经边防巡逻公路至国家级口岸打洛,接省道S320线;西至南览河渡口通道接缅甸; 北经西马公路连通勐满。此路段是一条重要经济干线,也是勐海县重要边贸通道之一。 项目所在地位于勐海县西部,连接勐遮镇、西定乡。东邻勐海县勐海乡,南接勐冈、勐混乡及打洛镇,西与缅甸接壤,北与勐满镇毗邻。勐遮镇、西定乡分别距勐海县城48公里、56公里,距州府景洪84公里、102公里,辖区总面积为972.49平方千米,约占全县总面积的百分之十八,是本项目沿线两个乡以傣族、哈尼、布朗族等为主体民族的民族聚居边疆民族山区乡。沿主线经勐遮、曼根、曼央龙、下曼来(曼勐养)、曼来、章朗、曼佤、曼迈、曼皮9个村委会。沿西定联络线经曼来、西定(团结)2个村委会。 2006年末, 沿线两个乡镇总户数为20410户,85085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千米87.49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9.21%。 勐海县勐遮至西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全线总里程83.468公里。其中主线起于县道XK08勐巴线(K0+922)勐遮大街尾处,止点为西满边境通道南览河桥,长76.468公里;西定联络线起于上曼来,止点为西定(小龙山),长7.00公里。原公路(巴达公路)于60~80年代逐年修建改造,老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其中K0+000~K9+960段于1998年经过路面沥青表处,路基宽6.5米,路面宽5.7米,两侧路缘石2×0.4米,最大纵坡7%,最小圆曲线半径30米,无基层,公路承载能力低;K9+960~K76+468段及西定

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附件 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在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前,应当进行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等相匹配。 第四条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与同级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对需途经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联合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并明确通过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安全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经工程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且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四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且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对三、四级公路,如安全设施条件高于相应等级标准的,其通行的营运客车车长可依据安全设施的保障能力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对应等级公路通行营运客车车长限值的110%。 第六条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车辆应当为符合《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同时满足以下技术条件。 (一)设计速度为20公里/小时的,应符合下列要求:路面宽不应小于3.75米,路基宽不应小于4.75米,土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5米;凸形竖曲线极限最小半径不应小

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查规则

附件 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 审核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第四条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 对需途径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第六条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部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农村公路建设实践中,注意收集、积累有关经验和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将意见和建议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签章)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农村公路建设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局,北京市政局,上海市公路处,部有关司局、质监总站

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村公路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特殊需求,应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附后)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用当地的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

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 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路线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 第八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九条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工程投资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第十条路基路面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重视排水、防护及取(弃)土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和堵塞河道。

公路设计第一篇总说明书

【2004】372号文及附件《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11)中华人民XX国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 【2011】723号文 2、主要技术指标:总说明书 1、设计计算行车速度:20公里/小时(特殊路段为10公里/小时)。一、概述、受益情况、建设必要性 2、路基设计宽为:5米。(一)任务依据 3、路面设计宽为:3.5米。Xxxx设计勘察设计任务是根据业主委托和 有关技术标准、规X、规程进行勘察 4、路肩设计宽为:0.75米每侧,培土路肩。设计。项目实际设计xxxkm,解决xxx通行困 难的问题。 5、路面结构:15cm厚泥结石路面+2cm水泥稳定碎石磨耗层。二、设计标准及测设经过 6、最大纵坡:8.0%(地形复杂);最小纵坡:0.3%。(一)设计标准: 7、桥涵设计荷载:公路—II级荷载。1、技术规X 8、设计洪水频率:桥涵1/25,路基1/25。(1)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2014) (二)测设经过(2)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 X》(JTGD20-2017) 我公司旬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外业测量任务。经过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带队和村民的(3)交通部部颁标准《公用规X》(JTGD60-2015) 配合,我们公司人员采用GPS卫星定位和RTK移动站等测量仪器进行了地形测绘工作, (4)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X》(JTGD63-2007) 并对筑路材料所在石场和运距、原有道路边坡土质情况、原有构造物的质量情况及错(5)交通部部颁标准《公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X》(JTG 车道和需新增涵洞的位置分布情况等进行调查,直至勘测结束。测设方案采用技术指D62-2004) 标,均符合标准规X、规程及上级有关精神要求,完成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6)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路基(JTGD30-2015) 三、路线布设概况(7)中华人民XX国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 凝土路面设计规X》(JTGD40-2011) 1、路线布设原则(8)中华人民XX国行业标准《公路沥青 路面设计规X》(JTGD50-2006) 路线布设结合沿线的地形、地物条件,对路线平面、纵面线形进一步优化设计,(9)中华人民XX国交通部计规X》(JTG/TD33-2012) 减少高填深挖,使路线平纵线形更趋合理。(10)中华人民XX国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 (l)路网布局要合理。路线应在尽量使用高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尽量短捷,以缩 1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11.13 •【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1月13日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

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积极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鼓励实行“建养一体化”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 第九条坚持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鼓励推行集约化建设、标准化施工、工厂化生产、信息化管理,鼓励小型构件商品化,推进农村公路现代工程管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赫章县则姑至结构等七条通乡油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赫章县则姑至结构等七条通乡油路改造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正文: ----------------------------------------------------------------------------------------------------------------------------------------------------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赫章县则姑至结构等七条通乡油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毕节地区发改局: 报来《关于请求批复赫章县则姑至结构公路等七条通乡油路项目工可的报告》(毕地发改交通呈字[2008]984号)及相关附件收悉。赫章县则姑至结构等七条通乡油路已纳入我省“十一五”通乡油路实施计划,尽快建设十分必要。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赫章县则姑至结构公路 同意项目利用老路实施改造的方案。路线起于朱明乡则姑桥头,经安家寨桥、结构乡,止于结构乡立碑垭口,全长约15公里。全线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进行改造,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6.5米,路面为3.5CM沥青表处。新建桥涵设计荷载按公路Ⅱ级。局部困难路段可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2004)》(交公路发[2004]372号)适当降低个别技术指标。 项目总投资估算约为1190万元,其中申请国家补助600万元,其余资金由赫章县自筹解决。 下阶段要加强对不良地质路段现状调查,复核工程数量,进一步优化设计。 二、赫章县安乐至德卓公路 同意项目利用老路实施改造方案。路线起于安乐溪乡营上村岔河桥头,接财神至安乐溪公路,经麦地、大茶、舍虎垭口、倮以、以则、河镇、德卓,止于德卓乡拖倮河边,全长约50公里。全线采用四级公路标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省交通厅二00六年六月十日制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七月十日湘政办 发[2006]32号转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发改委、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块石路面、片石灌浆路面等。 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市县为主,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土地,少拆迁。 第六条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市州和县市区政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承担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条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均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分级进行目标考核,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业主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建设标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0.01.27 •【文号】交公路发〔2010〕65号 •【施行日期】2010.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 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2.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3.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8.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9.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

《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交公路发[2004]372号精编版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2004]372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部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农村公路建设实践中,注意收集、积累有关经验和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将意见和建议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村公路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特殊需求,应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附后)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用当地的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路线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 第八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九条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工程投资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第十条路基路面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重视排水、防护及取(弃)土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和堵塞河道。 第十一条路基填筑宜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严格控制路基压实,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路基强度、稳定性和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不得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道路设计说明书模板

说明书一、概述 1.1 项目概况 务川县大坪镇电厂至官学撤并建制村硬化路是电厂至官学之间重要的通村公路。本项目的建设,对改善沿线居民日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条件,促进地经济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务川县公路网结构,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该公路路路线平、纵标准按农村公路,路基宽度4.5米(路基横断面布置为:左侧0.5米土路肩+3.5米(路面铺筑宽度)+右侧0.5米土路肩)。本次测量起点里程K0+000,位于务川县大坪镇黄洋村,起点电厂,经家山,终点至官学,里程为K7+840.761,共计7.840公里。 1.2 设计依据 1.我公司与务川县交通运输局签订的《务川县大坪镇“十三五”撤并建制村硬化路施工图设计设计合同》; 2.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路发【2015】73号;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部分); 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规程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 5. 有关规划、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意见。 6. 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 7. 省交通运输厅文件《省通村油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黔交建设【2011】49号; 8.省交通运输厅文件《关于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六个同步实施要求的通知》黔交建设【2014】69号; 9.省交通运输厅《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小康路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10. 省公路局文件《省“十三五”农村公路前期工作及设计要求》(征求意见稿); 11.市交通运输局文件《关于市“十三五”撤并建制村硬化路施工图简化设计标准格式的通知》(市发交【2015】141号)。 1.3 设计采用的技术规 1)道路部分 (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JTG D40-2011); (2)《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JTG 17 D13-02-2013); (3)《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JTG F10-2006); (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JTG/T F50-2011); (5)《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86-2009); (6)《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J50162-92)。 2)桥梁工程 (1)《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D62-2004); (2)《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JTGD60-2015); (3)《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JTG D63-2007); (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GB50108-2008); (5)《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 B02-01-2008)。 1.4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1)《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交公路发[2004]372号) 第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当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技术指标无法完全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段(以下简称受限路段),可按照本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l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lokm/h;不同设计速度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 第三条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第四条受限路段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5m,会车视距不应小于30m,超车视距不应小于80m。 第五条设计速度采用l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第六条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lOm,超高和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15m,单车道路面加宽最小值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第七条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lo%;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第八条新建公路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l 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 当新建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坡(下坡)路段平均纵坡大于6%时,应在不长于2km处,设较平缓的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长度不小于40m。 第九条新建公路路基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5m,双车道不应小于6.5m;改建公路路基宽度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不变。 第十条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 小于6.5m,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于lom。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其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2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它路面结构类型。 表2 压实度最小值 第十二条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0m,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 第十三条路面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产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

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

常熟农村公路改造设计规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篇总则 第二篇技术标准 第三篇设计 3.1原则 3.2中分带设计 3.3侧分带设计 3.4排水设计 3.5防护设计 3.6桥涵设计 3.7路线交叉设计 3.8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 3.9公交站台设计 第四篇标准化、美化的要求汇总

第一篇总则 1.1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我市农村公路设计工作中统一指导思想,统一设计内容,使农村公路建设更加规范和标准化。本规定侧重农村公路外观和功能的一致性。 1.2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充分体现绿色环保、自然和谐、节约资源、控制造价的设计思想和设计风格,使农村公路成为我市公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3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设计的服务水平应按照公路等级进行划分,一级公路的服务水平应采用二级,二级公路的服务水平应采用三级,三级公路的服务水平应采用三级,当农村公路改造受到资金、地形、地物限制时可采用低一级的服务水平。 1.4农村公路改造由于原道路情况复杂,且受资金、地形、地物限制较多,在设计中应当灵活的采用技术标准,对工程量影响较大的建议采用接近或等于极限值的技术标准;对突破极限值的技术标准应多方案论证,慎重采用,如采用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措施。 1.5农村公路的建设应与常熟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农村公路设计中,应根据城市化发展的需求,考虑公交站点的布设,以及必要的照明系统。因地制宜采用城市道路中的一些设施。 1.6本规定主要针对农村公路标准化提出的,未涉及的设计内容按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篇技术标准 2.1技术标准采用应符合交通部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有关等级公路的规定,应充分吸收国内外公路建设的成功经验,对标准的具体选用结合项目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力求科学合理。 2.2设计应严格执行国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有关规定。2.3农村公路的设计时速,应根据交通量、交通组成、公路等级及沿线城镇化程度等实际情况,依据工可结论合理确定,一般路段选择80km/h、60km/h、40km/h,城镇段根据实际条件可折减20~40Km/h。 2.4农村公路横断面的规定,建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行车道外侧设置混行车道,混行车道宽度不小于3m,可以与硬路肩合并设置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文件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通知 陕交发[2005]14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经2005年5月2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科教处。 陕西省交通厅(章) 二○○五年六月三日

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交通部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战略部署,适应全省农村公路发展的需要,切实、有效加强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陕西省交通厅安排由省公路勘察设计院承担,有关单位参加,对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编制了《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编制工作以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和《陕西省农村公路发展纲要》为指导,紧密结合我省地域、地形、地质条件、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村交通运输需求及农村公路现状等实际,同时,还借鉴了部分省(区)的经验。 《公路法》将公路按照行政等级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道路。依据《公路法》的这一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对农村公路界定如下: 农村公路按行政等级划分为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本《标准》原则确定,我省县道一般宜采用二、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一般宜采用三、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一般宜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下公路技术标准。本《标准》是为解决我省村道允许采用四级以下技术标准而制定的,在《标准》中称为外延级。 外延级公路技术标准是在现行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的基础上编制的,并且充分考虑了与部颁标准中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的衔接。 四级及四级以上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仍采用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文号:交基建发(xx)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确保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有序、快速、持续发展,按时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农村公路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建制村公路(通达工程)、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是指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联网的沥青(水泥)路的建设项目。 通建制村公路、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是指乡镇或国省干线、县道通达建制村或联网的公路。 渡口改造和渡改桥是指县道、通乡镇或通建制村公路上的渡口改造建设,包括渡口码头改造、渡改桥建设项目。 农村客运站是指在乡镇建设的等级客运站、公路沿线便民候车

亭。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确保质量、注重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市、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厅成立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决定、协调和解决广西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办公室依据职能分工,承办具体事务,主

某市2016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201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 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1) 1.2 编制依据和原则 (1) 1.3研究的范围和内容 (2) 1.4 项目概况 (3) 1.5 预期效果 (6) 1.6 结论与建议 (6) 第二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8) 2.1 项目提出的背景 (8)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2) 2.3 项目的政策符合性分析 (14) 第三章项目区概况及建设条件 (15) 3.1 区域概况 (15) 3.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15) 3.3 项目建设条件 (16) 3.4 社会条件 (18) 第四章建设方案 (20) 第五章工程方案 (46) 5.1 设计依据 (46) 5.2 方案设计原则 (47) 5.3 道路工程 (47) 5.4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安保项目 (52) 5.5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项目 (52)

5.6 道路工程主要施工工艺 (53) 5.7 桥梁施工工艺 (72)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 (74) 6.1 执行标准 (74) 6.2 施工期主要污染物及其防治措施 (74) 6.3 运营期主要污染物及其防治措施 (76) 6.4 环境影响分析 (77) 第七章节能 (78) 7.1 设计依据 (78) 7.2 能耗影响因素分析 (79) 7.3 路灯节能 (81) 7.4 节能措施 (81) 第八章劳动安全设施 (83) 8.1 安全目标 (83) 8.2 安全保证体系 (83) 8.3 安全生产措施 (83) 8.4 安全生产具体要求 (85) 第九章组织机构与项目实施管理 (87) 9.1 组织机构 (87) 9.2 项目组织管理 (88) 9.3 实施进度计划 (89) 第十章招标方案 (91) 10.1 招标依据 (91) 10.2 招标原则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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